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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高房地产有限公司诉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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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上海新高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建筑 工程合同 拆除工程合同范本甲供材工程合同范本甲供工程合同范本大棚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临时工合同范本 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7)浦民初字第5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景江、杨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熊才林、曾琪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4年1月6日,原告与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签订编号为94-110的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有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包座落在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2-9-5地块上的浦东高科大厦的“工程主楼及裙房的基础、地下室的结构工程”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约进行施工建设。同年7月14日,原告又与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签订“浦东(陆家嘴)高科大厦地下基坑围护及支撑费用包干协议”(下简称包干协议),明确基坑围护和支撑的设计费、土建施工费、监察费等包干费用900万元,费用包死,风险由原告负担等。同年8月,原告与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到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有关招投标手续。1996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就高科大厦地下室工程结算方式达成会议纪要,明确约定高科大厦地下室工程按原告与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94-110号合同所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施工,并将工程承包范围修正为:地下室土建部分及管线预埋。1996年2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以浦经贸项字(1996)第92号批复,同意高科大厦投资主体由原中国高科集团公司变更为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甲方)和上海新高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合作内容甲方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乙方负责建造费用。至此,被告实际成为高科大厦项目的开发商,并成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原、被告双方虽然未重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口头约定继续履行94-110号合同。1997年1月9日,原告所承包施工的中国高科大厦地基与基础工程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当时原、被告双方确认了该工程的实际造价为16943826.40元,具体由三部分构成,一、工程桩及围护工程结算为10030593.40元(其中900万元围护工程价),二、水电安装工程为113517元,三、地下室工程为6799716元。

  自1994年4月18日至1997年1月21日间,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1551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33826.40元。另查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2月19日就高科大厦地下室一、二层结算有关问题处理达成纪录,约定原告在该公司中留下的钢模板等进行折价给被告,但有关价格要与南通四建公司协商,如有变动,双方再议。1997年4月18日,南通四建公司致函被告,表示不同意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2月19日对这批钢模板等协定的价格,而愿意以同等数量归还原告。审理中,被告提出,本案所涉工程的招投标手续是补办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故应对整个工程中的900万元的基坑围护工程价进行审计。为此本院于1998年1月10日委托上海黄浦公瑞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同年7月,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签证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在报告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7321175元。此外,双方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深层搅拦桩加深、围护监测费、福山路下水道修复费、基坑围护堵漏费及商品砼补贴费等是否存在及是否应列入工程造价存在分歧。由于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中没有将这些有争议内容的具体金额反映出来,故本院要求审计部门对双方有争议的内容补充审计,同年8月,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公室)签字盖章的调查笔录,市招投标办公室认为: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实际活动中,一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手续是补办的,只要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认可,当然是有效的;另只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自愿签订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规定了一定的风险承担,双方对风险承担都一致认可,包干协议也应当有效。同年12月,审计部门出具补充说明,对双方有争议的有关费用进行了审计,争议金额共计为1273893.84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工程招投标手续,虽系原告与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后补办,但已得到了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认可。且签订合同和补办招投标手续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包干协议中亦规定了一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建筑施工合同和费用包干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根据施工合同及费用包干协议所约定的工程造价,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433826.4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原告所主张钢模板费用,虽然原、被告双方曾达成过会谈纪录,约定将该批钢模板折价留给被告,但双方同时明确,有关价格要与南通四建公司协商,如有变动双方再议。现南通四建表示不同意原、被告双方对这批钢模板等协定的价格,而愿意以同等数量归还原告。对此原告可另行与被告及南通四建协商该批钢模板的处理方案,如协商不成,原告可另行起诉。此外,由于原告未在审计前向法庭提供有关的证据,由此造成的审计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06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上海新高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143382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7827元、财产保全费8337元由被告负担。审计费83941.25元由原告负担。该审计费已由被告垫付,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判决后,上海新高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被上诉人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与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违反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规定,先签合同再补办招投标手续,不能使合同约定的包干合法化,且审计结果证明原定工程造价系被上诉人高估冒算,原审法院对审计结果置之不理,径行判决上诉人承担高估冒算部分工程款于法相悖。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争议的工程款。被上诉人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已补办了招投标手续,被上诉人在原审已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办手续合法,上诉人称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由被上诉人与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94-110、94-110-01 施工合同,关于高科大厦地下室工程结算方式会议纪要,关于高科大厦变更投资主体和增加投资总额的批复,工程核验单,水电安装结算书,地下室工程审价单,被告已支付工程款清单,关于高科大厦地下室一、二层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交谈记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招投标办公室证明笔录及庭审笔录等所证实,确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高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有关规定该工程项目施工应实行招标投标。为此,合同双方向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上诉人称补办招投标手续,合同中关于基坑围护造价包干内容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以高估冒算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27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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