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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312-R1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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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312-R1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26号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2004年8月23日发布)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6号《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23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2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维护航空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凭证(...

CCAR-312-R1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26号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2004年8月23日发布)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6号《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23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2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维护航空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凭证(以下简称运输凭证)的印制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第二章运输凭证的印制第四条运输凭证应由具有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印制。没有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运输凭证。第五条运输凭证的印制资格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定颁发《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许可证》(以下简称《印制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第六条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从事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印刷企业法人;(二)具有从事票证印刷业务的特种许可证;(三)有印制和存放运输凭证的固定场所;(四)具备印制运输凭证必需的设施设备及保障印制准确可靠的附属设备;(五)具备印制运输凭证的技术及相关技术人员;(六)健全的制版、数字、检验、储藏、运输、销毁、保密、3安全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八)民航总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三)有关的特种许可证;(四)印制、存放运输凭证的场所及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情况的说明;(五)符合相应标准的运输凭证票样;(六)民航总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民航总局提出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申请。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九条民航总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印制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印制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印制许可证》样式见附件)第十条在《印制许可证》有效期内,《印制许可证》持有人要求变更运输凭证印制许可内容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航总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印制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印制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印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其《印制许可证》届满前做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4第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委托持有《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印制运输凭证。第十三条持有《印制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运输凭证印制合同规定的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印制运输凭证必须采用有效的防伪措施。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对在本地区内从事运输凭证印制的企业行使监督检查权。第十六条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在对运输凭证印制企业实施检查时,运输凭证印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制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印制许可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办理《印制许可证》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取得《印制许可证》从事运输凭证印制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商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委托未取得5《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印制运输凭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运输凭证印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本规定处罚后又违反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运输凭证印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电子客票的印制管理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23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7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5号)同时废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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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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