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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校政发〔2014〕75号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各部门: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2014年12月31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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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校政发〔2014〕75号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各部门: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2014年12月31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及财务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财务监督与财务公开等。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会计核算实行分级审批,集中核算。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学校党委的决策,组织领导学校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权。第七条 学校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负责组织管理财务日常工作,决定有关财务事项,确保学校财务工作安全、有效、有序地运行。第八条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对学校的经济决策及财务管理中重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研究、论证、决策。第九条 学校设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财务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决策。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十条 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原则上须持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取得相关资质,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人事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办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十三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要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要坚持全面性、稳妥性、科学性、绩效性原则。预算要着眼学校长远发展,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发展目标制订预算框架,“保重点、保运转”,保证学校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要保证事业目标完成,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预算执行和完成结果进行全面追踪问责,建立与预算分配和绩效工资相对应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主要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收入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核算。各项收入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分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部门擅自将收入纳入“体外循环”,严禁部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收费的职能部门。学校各类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由计划财务处申报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其他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和自行收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收费。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合法票据收取。学校非税收入要及时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并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涉及学生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方式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类收款收据、发票的管理。学校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均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合法程序购买,并指定专人管理,设立票据领用登记册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科研经费收入、部门各种收入都要先进入学校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然后再按学校相关规定与协议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五类。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开支标准。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支出的职能部门。学校全部支出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严格按学校预算规定的用途、金额进行支出,不得随意变更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超支使用预算。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出要坚持“用钱造计划,开支依预算,报销按规定”的财务支出管理原则。所有支出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学校内部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并严格按照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购置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等物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第二十七条 支出的审批要遵循如下原则:(一)预算管理原则。审批经费支出,要以当年学校给各部门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二)分级审批原则。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三)回避原则。部门负责人借款或报销支出时,须由分管领导审批;校领导借款或报销支出,由校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超出校办负责人签批权限额度的,须校长签批。校长、书记借款或报销支出互相签批。(四)责任制原则。各级审批人在审批经费支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五)全程监控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如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均不得办理。第二十八条 支出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各级审批人在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签证审批,并对审批的内容负相应责任。若授权他人签批本级预算支出的,需报上一级审批人审定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后,被授权人方可在授权范围、时限内签批。往来借支款项的审批,与支出的审批程序一致。第二十九条 支出的具体审批权限另行制订。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管理第三十条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收支结余、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结余、事业收支结余。第三十一条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计划财务处应准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和结算,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七章 基金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事业基金是指学校从收支节余中按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资金。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从收支节余中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收支结余分配后的净结余,可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建立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学校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学生困难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第三十五条 其他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和提取。  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不分资金来源,不论馈赠、自制、新建、购置等都要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畴。对于接受捐赠的物资,学校财务要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定价和入账;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类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物资采购要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的原则。年初各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的物资采购计划,并纳入学校预算。物资采购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政府采购。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四十三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四十四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款。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原则和实际需要,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和备案制度,处于高风险状态的新上项目贷款必须先征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经学校同意,处于其他风险状态的贷款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后才能借款。计财处应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降低借入款的成本,保证借入款在规定的期限归还。学校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第四十五条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结清而形成的负债。学校计财处应加强管理,按时结算,及时清理。第四十六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第四十七条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经费、学会经费、系部提成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第四十八条学校计财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十章财务清算第四十九条学校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划、转、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第五十一条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分别按照下列方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计划财务处和有关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处理。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清算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月报和年报,月报为基本数据报表,年报需附带财务报表分析说明。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每年报账截止时间为当年十二月二十日,并组织决算。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年终决算包括:完成财政拨款的清理;完成各项收入的收缴;完成二级核算单位、目标考核单位、创收部门上缴任务的清缴;对相关资产进行盘点,清点货币资金、核对财产物资账;核对、催收往来款项;核对会计账目,结转收支余额;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决算报告要提交学校“双代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学校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经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要及时进行财务清算。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公开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要贯彻财经法规与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绩效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成本效益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按相关规定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报销单据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规范、不完整的财务收支业务,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不予办理,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财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情况严重的,要提交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学校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以及财务部门内部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既要相互联系,又要相互制约。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财务要严格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规范会计凭证编制方法、传递程序;健全会计凭证复核和会计监督程序等。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的分工与业务办理必须体现岗位牵制原则。学校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具体,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防止工作中的失误和弊端。预留的银行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得由会计或出纳员一人统一保管。各岗位会计编制的会计凭证必须有稽核人员负责复核。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实物保管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处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计划财务处对独立核算的院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十条 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校内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即公款出国、公款招待、公车配备)等。学校财务要通过公告栏、学校网站、“两代会”报告、通知、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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