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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整套ppt课件完整版教学教程最全电子讲义(最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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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志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包含国家的意志,又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但就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当事人的意志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即在不违反国家意志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意志直接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离不开这3个要素,当要素发生变动时,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国家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成为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一方当事人)。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关系。而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仅为权利主体,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为义务主体,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如赠与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础和利益所在。1.物:物是指人身之外的能够被人力支配或控制,并能满足人们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能够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有三类: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三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2.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民事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民事义务来表现的,而民事义务的内容则是由相应的民事权利来限定的。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下列特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现象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且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才能构成民事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2.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尽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但具体的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都必须以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依据。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可以分为两类:事件与状态。(一)自然事实(1)事件是指偶发的客观情况,如人的出生和死亡,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2)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等。(二)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根据是否需要明确对外作出意思表示,人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1)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违法行为。(2)非表意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却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非表意行为既有合法行为,也有违法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具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这3个法律事实。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2.民事权利以利益为内容,这是其本质要件。3.民事权利是有范围和限度的。不同的民事权利有不同的利益范围,实现利益的限度也不一样。4.民事权利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民事主体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依据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财产权人身权2.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财产权重在体现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一般具有让与性。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包含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重在体现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原则上不具有让与性。指可以对任何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即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指仅对特定的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即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的权利。典型的相对权是债权,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依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形式支配权请求权指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继承权等。指民事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等。抗辩权形成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担保法中的先诉抗辩权等。指民事权利主体仅凭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等。4.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据民事权利之间的依存关系主权利从权利指在两个以上互有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他项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指依赖于他项权利(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依据民事权利有无让与性专属权非专属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依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既得权期待权指权利人专有,不具有让与性的权利,如人身权、继承权等。指不属于权利人专有,原则上可以继承与转让的权利,如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指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指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权利,需要等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能行使的权利。7.原权利与救济权依据民事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原权利救济权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属于基础性权利。通常的权利均是原权利,如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助性权利,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等。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可以由权利主体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民事权利依其性质只能由权利主体本人行使,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如订立遗嘱等与人身相关的权利。(三)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主体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来行使权利,例如,所有权人自己占有和使用房屋;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来行使权利,例如,所有权人出卖、出租房屋。民事权利的行使应依据权利主体的意思决定,以自由行使为原则。但是,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民事权利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当行使,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权利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如果损害了他人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滥用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权利主体为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四)民事权利的保护1.国家保护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部门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国家保护是现代社会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方式,但是为了弥补国家保护的不足,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实施自我保护。2.自我保护自我保护又称自力救济,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民事权利。自我保护只能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民事义务的主要特点在于其法律约束性,即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一)民事义务的概念(二)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存在对立统一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而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也有相关联、相对应的部分。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如下分类: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依据义务主体的行为方式积极义务消极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必须为一定积极行为的民事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以不作为的消极方式履行的民事义务。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依据民事义务发生根据的不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依据民事义务的性质基本义务附随义务法定义务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他人所有权和人身权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都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例如,债务合同中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就是约定义务。指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的义务,都属于基本义务。指为基本义务的履行而负担的辅助性义务。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等,都属于附随义务。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从本质上说,民事义务体现为一定的法律约束,义务主体若违反这一法律约束,就必须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这就是民事责任。可见,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2.民事责任以补偿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为补偿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违反义务的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侵害的民事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而非惩罚性。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协商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民事责任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地方在于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协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就承认其效力。(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责任的分类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指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经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其主要包括违约责任,此外还包括不履行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产生的民事责任。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通常是违反消极义务的结果,是由于不应为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的目的在于使责任人承担不利的财产后果,从而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得到补偿。指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的目的不在于使责任人承担不利的财产后果,而在于使受害人的非财产利益得到恢复。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4.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根据在财产责任中债务人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根据责任的成立是否需要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指因行为人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指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就要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指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参考案例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600万元人民币,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遂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本案中的A县人民政府与B银行之间是否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A县人民政府与B银行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来看,本案中的A县人民政府与B银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A县人民政府向B银行借贷的600万元人民币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B银行享有要求A县人民政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权利,同时,A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案例分析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自然人法人第三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民事主体是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具有下列特征: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只有民法规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合格的民事主体。而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资格,即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成为民事主体。2.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民事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等不平等的关系。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国家在民事法律领域内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3.民事主体具有多样性民事主体具有多样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二、民事主体的分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有多种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已成为重要的社会单位,因此法人也是重要的民事主体。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将“非法人组织”单列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我国《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普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从人的自然属性的角度界定的,而公民是从国籍的角度界定的,即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人。从范围上讲,公民的范围小于自然人的范围。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在民法上使用自然人概念比使用公民概念更为准确。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一种确认,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结果。此外,这种资格与自然人的主体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种权利能力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才有效。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凡自然人,不论其自然状况、财产状况、政治状况如何,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能力与承担义务的能力的统一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能力。每个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有享受权利的资格;又是义务主体,有承担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来讲,因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致使胎儿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我国民法考虑到胎儿将成为婴儿的事实,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对胎儿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通说认为,应当以脑死亡作为确定自然死亡的时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作为确定自然死亡的时间标准。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都会导致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但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其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如同民事权利能力一样,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转让或放弃,而且非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取消。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平等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根据。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只有具备意思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有关。因此,不同的自然人因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意思能力,从而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平等性。(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3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自然人可以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使部分民事权利和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四、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是指承担监督和保护义务的人;被监护人是指受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监护具有下列特征:1.被监护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只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监护条件的组织。在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的情况下,有监护条件的组织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3.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据设立方式的不同,监护可以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分别规定了监护人的设立。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二)监护的分类与设立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而产生的监护。(三)监护职责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监护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更换他人为监护人。监护的撤销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的终止是指因未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恢复健康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对被监护人不再设监护人,即监护终止。(四)监护的更换、撤销和终止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的含义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一)宣告失踪2.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宣告失踪并不改变与其人身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的目的,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解决因其失踪引起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4.宣告失踪的撤销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随即终止。财产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本人,并负有将代管期间的管理情况予以告知的义务。1.宣告死亡的含义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2.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律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是为了结束其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一旦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便与自然死亡一样,其民事主体资格被消除。由此可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4.宣告死亡的撤销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依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来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下列法律后果:(1)依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或得到适当补偿。(2)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死亡宣告的影响。(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依法被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死亡宣告的影响。六、住所和身份证明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依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一)住所在民法中,自然人的住所对于确定债务发生地、履行地,婚姻登记管辖,继承发生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具有重大意义。(二)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是指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住所、婚姻状况、失踪和死亡等重要事项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户籍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文件,对于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婚姻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居民身份证是指为证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由国家统一颁发的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资格的重要法律凭证。我国从1984年起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七、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一)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以“户”为单位经营。2.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3.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4.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以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为单位从事承包经营活动。3.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依据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4.农村承包经营户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法学界存在着争议。《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放在自然人一章,把他们作为特殊的自然人主体;而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把这类主体看做非法人组织。(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本书认为,把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自然人主体更为恰当,因为他们是以单个自然人或者家庭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此外,他们的财产与个人和家庭财产不能严格区分,而且他们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也由个人或家庭承担。第三节法人一、法人概述依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下列特征:(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组织上的独立性:即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法人的成员而存在。(2)财产上的独立性:即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这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3)责任上的独立性:即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违反民事义务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设立人和法人成员不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二)法人的分类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文化、科技、教育、卫生、新闻等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一定数量成员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和宗教团体。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在存续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由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有所不同,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存在着差别。就每一个具体的法人而言,一旦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了,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就随之确定。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实现,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实现。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人章程或者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一般来讲,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法人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或意思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等。法人的执行机关是实现法人的意志,执行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法人的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法人机关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组织委托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其行为后果也由法人承担。三、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法人的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创设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条件。法人的成立须经法人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没有法人的设立就没有法人的成立。但法人的设立并不必然导致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还需要通过设立法人的连续准备行为来获得法人资格。依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一)法人的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变更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况。(1)法人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其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余的法人资格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资格均消灭。(2)法人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开成立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的资格消灭。派生分立是指从一个法人中分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而原法人的资格保留。2.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也是在原有法人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法人,因此需要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并进行公告。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3.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变更。法人上述事项的变更,也应该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进行公告。(三)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四)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参与的全部财产关系,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期间,法人的主体资格并不消灭,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法人的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前者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后者是指非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清算组织清算的事项主要有:对内清理法人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清偿债务,收取债权;对涉及将要终止的法人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代表法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清算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具有以下特征:(一)合伙1.合伙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部分职能,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以自身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三)法人的分支机构1.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从属性其从属性表现在:法人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法人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名称须标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虽有可以支配的财产,但其财产是所属企业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最终要由法人承担。2.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自己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参考案例16周岁的小凡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闲着,偶尔给别人打零工赚一些钱。某日,小凡因没钱玩游戏,趁家中无人,将自己的组合音响低价卖给了收废品的王某。小凡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找到王某,要求其返还组合音响,遭王某拒绝。(1)小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案例分析问题:(1)小凡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小凡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如何认定?(3)小凡是否有权出卖自己的组合音响?(2)小凡为16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他偶尔给别人打零工赚一些钱,但是并没有达到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程度。因此,小凡属于限制(3)小凡无权出卖自己的组合音响。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凡以低价出卖自己组合音响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小凡无权出卖自己的组合音响。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自然人法人第三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民事主体是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具有下列特征: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只有民法规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合格的民事主体。而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资格,即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成为民事主体。2.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民事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等不平等的关系。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国家在民事法律领域内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3.民事主体具有多样性民事主体具有多样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二、民事主体的分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有多种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已成为重要的社会单位,因此法人也是重要的民事主体。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将“非法人组织”单列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我国《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普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从人的自然属性的角度界定的,而公民是从国籍的角度界定的,即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人。从范围上讲,公民的范围小于自然人的范围。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在民法上使用自然人概念比使用公民概念更为准确。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一种确认,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结果。此外,这种资格与自然人的主体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种权利能力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才有效。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凡自然人,不论其自然状况、财产状况、政治状况如何,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能力与承担义务的能力的统一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能力。每个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有享受权利的资格;又是义务主体,有承担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来讲,因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致使胎儿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我国民法考虑到胎儿将成为婴儿的事实,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对胎儿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通说认为,应当以脑死亡作为确定自然死亡的时间标准。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作为确定自然死亡的时间标准。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都会导致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但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其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如同民事权利能力一样,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转让或放弃,而且非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取消。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平等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根据。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只有具备意思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有关。因此,不同的自然人因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意思能力,从而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平等性。(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3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自然人可以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使部分民事权利和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四、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是指承担监督和保护义务的人;被监护人是指受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监护具有下列特征:1.被监护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只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监护条件的组织。在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的情况下,有监护条件的组织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3.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据设立方式的不同,监护可以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分别规定了监护人的设立。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二)监护的分类与设立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而产生的监护。(三)监护职责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监护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更换他人为监护人。监护的撤销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的终止是指因未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恢复健康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对被监护人不再设监护人,即监护终止。(四)监护的更换、撤销和终止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的含义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一)宣告失踪2.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宣告失踪并不改变与其人身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的目的,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解决因其失踪引起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4.宣告失踪的撤销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随即终止。财产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本人,并负有将代管期间的管理情况予以告知的义务。1.宣告死亡的含义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2.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律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是为了结束其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一旦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便与自然死亡一样,其民事主体资格被消除。由此可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4.宣告死亡的撤销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依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来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下列法律后果:(1)依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或得到适当补偿。(2)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死亡宣告的影响。(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依法被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死亡宣告的影响。六、住所和身份证明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依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一)住所在民法中,自然人的住所对于确定债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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