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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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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Sheet1 通州区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2 1、取...

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Sheet1 通州区建材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2 1、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2、应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1、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2、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15条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等相关材料。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4、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8 企业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查看企业最新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等相关资料。1、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0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查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2、安全生产责任制每缺1个部门,扣3分;3、未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无亲笔签字),扣5分;4、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岗位责任内容不明确的,酌情扣2~5分;5、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明确考核要求的,酌情扣2~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0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查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若第7、8、9、10、11项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3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第5.4.1条第5.4.2条第5.8条第5.9条第5.12条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照企业工艺及在用设备设施,查看相关的岗位操作规程。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第5.4.3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学时要求 10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影像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等)。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培训,不得分;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培训内容 10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等资料。1、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2、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4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第5.5.3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5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查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第5.5.3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培训 10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0分,追加扣除5分。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 第5.5.3条 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15 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2)应当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2、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 第5.11条 组织建立 10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2、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查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的相关文件记录。1、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得分。2、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扣5分;3、职责不清的,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 20 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视同未演练,不得分;2、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第5.11条 应急救援器材 10 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或应急救援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不得分;2、器材无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查看特种设备各类安全技术档案。1、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2、每缺1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2分;3、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10分;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4、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5分;5、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第5.6.2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基本要求 / 1、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第5.10.1条 /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第5.10.1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查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职业病危害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1、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2、不及时申报变更,扣5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 5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查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1人扣2分;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5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第5.10.1条 职业健康监护 15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1、每遗漏1人次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扣2分;2、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每缺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1、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分;2、工伤保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资质和安全协议 25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3、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查看与承租方、委托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扣20分;3、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41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20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档案;3、事故记录管理档案;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5、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7、安全生产奖惩档案;8、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10、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查看近半年各类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及相关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1项扣5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7.1条 第5.4.6条 其他 持续改进 4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文本,判断其适宜性和有效性。1、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证件、应急预案等未分类归档存放,不得分。2、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第5.4.5条第5.11.2条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 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查看通州区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即为否决。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第5.8条 20 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查看通州区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1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连续2个上报周期漏报,追加扣除20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第5.8条 属实性评价 10 1、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2、核对企业系统上报的基础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1、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25%,不得分;2、每发现1项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扣5分;3、扣满10分,追加扣除10分。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通用要求 /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第5.6.3条 5 2、操作规程在设备设施显著位置悬挂。 1处操作规程未正确悬挂,扣2分。 # 第5.6.2条 10 3、设备危险部位都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设备接地线连接正确、可靠。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4.1条 第5.6.2条 10 4、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对运动传递部件,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完好;附属装置应齐全。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条 第5.6.2条 焊接设备(电源开关) 4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GB15579-199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部分:焊接电源》第4.1条 第5.6.2条 焊接设备(防护装置) 4 1、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柱防护罩齐全;2、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相连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者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2.4条 第5.6.2条 焊接设备(电缆线) 4 1、电源一次线长度小于或等于3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2、焊接二次线长度小于或等于30m,接头不许超过3个。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GB15579-199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9.5条;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6.3条 第5.6.2条 焊接设备(接地) 4 1、焊机使用中须接地,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2、应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3条、第11.4条GB15578-1995《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第5.9.7条 第5.6.2条 焊接设备(使用环境或场所) 4 1、所有焊接、切割、钎焊及有关的操作必须要在足够的通风条件下(包括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2、焊接现场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装设相应的消防器材。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第6.4条、第11.2.2条、第11.5.5条 第5.6.2条 隐患排查 / 1、企业应在自评周期内,对所涉及的设备及岗位进行达标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自评周期内,未进行在用设备设施对标检查,即为否决。 # 第5.8条 40 2、企业所属设备若不局限于设备设施考评表涉及的,应自行编制其余各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并明确检查要点。 1、每有1类设备未上报至通州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扣10分;2、未自行编制1类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操作规程、设备负责人等信息)且未上报至系统,扣5分;3、每有1项设备隐患未及时整改,扣2分;4、扣满4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 第5.8条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通用要求 10 1、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其显著位置;2、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停止使用;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注销。 1、每有1台设备未张贴登记标志,扣2分;2、每发现有1台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不得分;3、每发现1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未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不得分;4、特种设备(不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9条、第30条 第5.6.2条 锅炉 10 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3条、第6.2.3条、第6.3.2条、第6.6.1条 第5.6.2条 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 5 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4、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6条、第8.4.2条、第8.4.3.1条、第8.5.2条 第5.6.2条 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5 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完好,无脱落;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完好;3、罐体或气瓶外部的标志清晰;4、紧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完好;6、装卸附件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牢固可靠;8、罐体或气瓶内压力、温度无异常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气瓶各密封面无泄漏。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7条 第5.6.2条 压力管道 10 1、阀门、膨胀节、法兰完好,无腐蚀和松动现象;2、无异常振动、无异常变形、无介质泄漏;3、支吊架完好、配件无损坏;4、按规定装设的减压阀可靠;5、安全阀的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定期检验的铅封完整,并在有效期内;6、按规定装设爆破片,爆破片完好;7、压力表表盘直径符合规定,最大刻度与运行参数相匹配,精度符合规定,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在有效期内;8、按规定装设的温度计完好、灵敏、可靠;9、按规定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完好;10、不超温、超压运行;11、仪器仪表运行参数正常,与直读的水位表、压力表一致;12、输送易燃介质的压力管道,其紧急处理装置完好。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44条、第145条、第149条、第150条 第5.6.2条 起重机械 10 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齐全有效、符合安全要求。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20.6条 第5.6.2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0 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卸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4、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5、变速器、分动器不漏油、无异响;6、前后桥无变形、无裂纹;7、轮辋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紧固;8、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9、车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齐全紧固;10、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齐全有效;11、轮胎气压、磨损在额定值内、各仪表指针正常指示;12、转向机构连接、工作可靠;13、液压传动工作可靠;14、门架货叉架无变形,损伤锈蚀在额定值内。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第5.1.1.1条、第5.1.2.1条、第5.1.2.2条、第5.1.3.6条、第5.2.1条、第5.3.1条、第5.3.4条、第5.4.1条、第5.4.4条、第5.4.6条、第5.4.7条、第5.4.8条、第5.4.9条、第5.5条、第5.7.1.1条、第5.7.2条、第5.7.3.1条、第6.1.2条、第6.2条 第5.6.2条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 10 1、按有关规定配置相关消防设施,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1处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扣4分;2、每有1具消防设备、器材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或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第5.7.1条 5 2、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1具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扣2分;2、1具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消防安全(安全通道) 5 1、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楼顶顶面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第5.7.1条 5 2、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1处安全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消防安全(安全出口) 5 1、安全出口、疏散用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每有1处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障碍物,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5 2、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封堵。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第5.7.1条 5 3、厂房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应采用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1、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不得分;2、每有1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2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 第5.7.1条 5 4、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1、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不得分;2、每有1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2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 第5.7.1条 消防安全(控制室) 5 1、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且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1、无专人24小时值班,不得分;2、每班人员少于2人,扣2分。 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 第5.7.1条 5 2、值班人员进行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1、无值班记录,不得分;2、记录频次不符合要求,或记录内容流于形式的,扣2分。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 第5.7.1条 消防安全(安全标志) 5 1、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等标志。 1、每有1处安全标志欠缺,扣2分;2、每有1处安全标志破损,扣2分;3、每有1处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5.12条 第5.7.3条 5 2、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1、每有1处安全标志欠缺,扣2分;2、每有1处安全标志破损,扣2分;3、每有1处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5.4条 第5.7.3条 5 3、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1、每有1处指示标志欠缺,扣2分;2、每有1处指示标志破损,扣2分;3、每有1处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4条 第5.7.3条 5 4、疏散通道距地面1m及以下装设疏散指示标志。 1、每有1处疏散指示标志欠缺,扣2分;2、每有1处疏散指示标志破损,扣2分;3、每有1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4条 第5.7.3条 用电安全(通用要求) 5 1、电线无私拉乱接,绝缘破损现象。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第5.7.1条 5 2、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不得在电线上晾晒衣物和悬挂物品。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第5.7.1条 5 3、严禁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第5.7.1条 5 4、线路应穿非燃管保护,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或封闭式电气设备和开关。 1、每有1处线路未穿非燃管保护,扣2分;2、易燃易爆场所未选用防爆型或封闭式电气设备和开关,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 第5.7.1条 用电安全(配电室) 5 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第5.7.1条 5 2、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有2个出口。当配电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当变配电所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的平台。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5.7条 第5.7.1条 5 3、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的挡板。 1、未设置挡板,扣5分;2、挡板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 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6.2.4条、第6.2.7条;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5.6条 第5.7.1条 5 4、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1、未铺设绝缘胶垫,扣5分;2、绝缘胶垫铺设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第5.7.1条 5 5、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2.6条 第5.7.1条 5 6、室内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杂物及无关物品存放。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1条 第5.7.1条 5 7、安全用具的配备和检测标准为:(1)低压配电应具备的安全用具:绝缘夹钳;验电笔;绝缘鞋;接地线;标示牌;护目眼镜等;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等。(2)高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高压绝缘拉杆,绝缘夹钳;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及绝缘台、垫;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各种标示牌;安全遮拦;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或非金属性材质梯子等。(3)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器、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1、安全用具配备不齐全,缺少1类扣2分。2、安全用具未检测,扣2分;3、每有1个安全用具表面有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或断裂等外伤,扣2分。 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18.1条、5.18.3条、5.18.4条 第5.7.1条 5 8、安全用具应妥善保管,符合以下要求:(1)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2)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3)绝缘垫和绝缘台应清洁、无损伤;(4)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每有1个安全用具存放不符合要求,扣2分。 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5.18.5条 第5.7.1条 5 9、用电单位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应安排专人全天值班。 查看值班记录,无值班记录,不得分。 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2.1条 第5.7.1条 用电安全(变压器) 5 1、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4.2.2条 第5.7.1条 5 2、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4.2.5条 第5.7.1条 5 3、变压器无异常响声、异常振动;瓷瓶、套管等定期维护,保持清洁完好,瓷瓶和套管表面无积尘、无污染物沉积、无裂纹、无破损。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4.2.6条 第5.7.1条 用电安全(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5 1、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TN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TN-S型,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TN-C到TN-S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第6.1.1.4.5条 第5.7.1条 5 2、在同一配电系统中,严禁将一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进行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进行保护接零。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2.10条 第5.7.1条 用电安全(电气箱柜) 5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每有1个电气箱柜配备不符合要求,扣2分。 # 第5.7.1条 5 2、配电板(箱)应用不可燃材料制作。 每有1个电气箱柜材质不符合要求,扣2分。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第6.2.3条 第5.7.1条 5 3、柜体内外整洁、完好、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第5.7.1条 5 4、板(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第5.7.1条 15 5、箱柜体插座连接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1)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3)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4)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5)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未按要求配备漏电保护器,每缺少1个,扣5分。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第5.7.1条 5 6、应留有足够的安全工作空间和通道。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第5.7.1条 5 7、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室内应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第5.7.1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工业气瓶(基本要求) / 气瓶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严禁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并由专人管理。 ★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工业气瓶”模块即为否决。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7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 第5.7.1条 /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 ★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气瓶,“工业气瓶”模块即为否决。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 第5.7.1条 工业气瓶(储存) 5 1、气瓶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严禁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并由专人管理。 无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7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 第5.7.1条 5 2、气瓶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7条 第5.7.1条 5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 未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7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 第5.7.1条 5 4、气瓶库应设置“仓库重地,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警示标志。空瓶与实瓶应有明显标志。 1、气瓶库未设置安全标志,扣5分;2、空瓶、实瓶无标志予以区分,扣5分。 # 第5.7.3条 工业气瓶(使用) 5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 1、无经营许可资质企业提供的供气合同的,不得分;2、气瓶检验日期不清,扣5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 第5.7.1条 5 2、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外观无机械损伤、变形及严重腐蚀。 1、安全附件不齐,扣2分;2、有机械损伤、变形或严重腐蚀的扣2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 第5.7.1条 5 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可然、助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在使用时距离不得少于5m。 每有1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扣5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 第5.7.1条 5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或装置。 立放时,每有1个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或装置,扣2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 第5.7.1条 5 5、夏季应防止曝晒。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 第5.7.1条 5 6、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 第5.7.1条 5 7、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表面漆色、字样和标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 第5.7.1条 其他危化品(基本要求)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其他危化品”模块即为否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 第5.7.1条 /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危化品库设置在地下,“其他危化品”模块即为否决;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5.1条 第5.7.1条 其他危化品(储存) 8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1、未分类、分区储存,不得分;2、未专人管理,不得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 第5.7.1条 7 2、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5.3.3条 第5.7.1条 5 3、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5.4.1条 第5.7.1条 5 4、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存储容器上应张贴中文标识。 1、仓库未设置安全标志,不得分安全标志破损,扣2分。2、1处存储容器未张贴中文标识的扣2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第5.7.3条 其他危化品(使用) / 1、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即为否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第5.7.1条 5 2、车间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工作岗位使用存放量不宜超过当班使用量。 作业现场危化品量超标,不得分。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9条 第5.7.1条 剧毒品 / 剧毒化学品应专库贮存(或彼此间隔的单间内),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放,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专人管理制度。 ★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剧毒品”模块即为否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3.1.2条 第5.7.1条 5 1、剧毒化学品应专库贮存(或彼此间隔的单间内),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放,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专人管理制度。 1、未分类、分区储存,不得分;2、未做到剧毒品“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专人管理”,不得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3.1.2条 第5.7.1条 5 2、库房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应安装防护栏。 门窗设置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DB11/529-2008《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技术要求》第5.2.1条、第5.2.4条 第5.7.1条 5 3、库房配备温湿度计。 无温湿度计的,不得分。 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6.1.1条 第5.7.1条 5 4、对剧毒化学品进行分取,容器上应有中文安全标识。 1处容器上无安全标识的,扣2分。 # 第5.7.1条 5 5、剧毒品仓库门口应设置警示标志,仓库内必须设置安全周知卡。 1、仓库门口未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分;警示标志破损,扣2分。2、仓库内未设置安全周知卡的,不得分。 DB11/529-2008《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技术要求》第5.5.1条 第5.7.3条 5 6、剧毒化学品入库后不得就地堆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垫板不低于15cm。 1处堆垛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5.1.1条 第5.7.1条 5 7、剧毒品收发应认真验收,并填写专用帐目和出入库流向记录,由经手保管员和使用人同在流向记录上签字,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1、无专用帐目和出入库流向记录的,不得分。2、无两人签字的,不得分。 DB11/529-2008《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技术要求》第5.2.5条 第5.7.1条 5 8、仓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第5.4.1条 第5.7.1条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车间布局 8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1)木质家具企业的手工打磨、涂胶、擦色、调漆、喷漆工序应隔离设置;(2)金属家具企业的喷涂工序应隔离设置;焊接作业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或以防护屏隔开。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2.1条、第12.2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1条、第11.2条;《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14条 第5.10.1条 公告栏 8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未设置公告栏,不得分;2、公告栏内容每缺1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 第5.10.2条 警示标志 8 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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