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耕地保护补贴暂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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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规字〔2015〕18号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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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宁政发〔2014〕252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耕地保护补贴范围为南京市域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具体根据农业农经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确定。第三条耕地保护补贴对象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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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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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补贴对象仍为原农户,耕地保护责任仍由原农户承担。第四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发放工作。市、区农业农经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认定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市、区国土部门负责牵头核实耕地保护责任书执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补贴资金筹措和安排。第五条补贴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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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按300元/亩·年执行。第六条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原则上自行负担,市适当补助,其中,江宁区市补助30%,浦口区市补助40%,六合、溧水、高淳区市补助50%。对浦口、六合区的市级补助,由市财政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承担50%;其余区的市级补助,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七条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10月,市、区国土部门牵头,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依据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年度耕地保护责任书执行情况、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信息,确认补贴面积,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的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预算。第八条区国土部门于每年3月,会同区农业农经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4月上报市国土部门,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各区上报的补贴发放方案经市国土、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市级补贴资金,区财政同步落实配套资金。各区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工作。第九条补贴资金由各区政府通过“一折通”系统发放到农户,并由农户自行支配。第十条区国土、农业农经部门可按实将每年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用于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支出。第十一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在恢复原状之前不再核发新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二)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或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的;(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耕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1年的。第十二条市政府定期组织市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四条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建立补贴资金专账管理、村级公示、“一折通”发放、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