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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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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项黎宁摘要: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婚姻又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婚姻的成立或灭失,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笔者从无效婚姻的类型说起,分析了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Key:无效婚姻;婚姻法;法律后果1无效婚姻的类型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国无效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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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项黎宁摘要: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婚姻又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婚姻的成立或灭失,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笔者从无效婚姻的类型说起,分析了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Key:无效婚姻;婚姻法;法律后果1无效婚姻的类型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国无效婚姻的类型有以下四种:(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血亲婚。《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这一规定而缔结的婚姻称为近亲婚。根据优生学与遗传学,近亲结婚将会使致疾病基因大大增加,从而导致隐性遗传病的发生率增高,危害下一代的健康,进而影响整个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和人类的发展,所以近亲结婚是禁止的。(三)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为无效婚姻的一种类型。(四)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2.1财产的处理1、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原则。《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判决时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同居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双方应协议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的,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无效。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赠与关系处理。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说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的,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双方共同清偿,但应照顾无过错方。3、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2.2子女的抚养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遵从和婚生子女一样的处理原则,享有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3无效婚姻制度还需完善3.1明确宣告无效婚姻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婚姻之诉,那么也就意味着法律赋予了法院对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审判权。但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件》第24条、25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对无效婚姻做出确认和宣告。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都具有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职能仅应限于对公民结婚或离婚予以形式上的审查和宣布,而且其仅根据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宣告决定,缺乏程序上的公平性。最根本的是行政确认之后,当事人可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的确认机关还是人民法院。与其让当事人在申请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之后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不如一开始就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缩短确认的时间。同时,婚姻是否无效还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相挂钩,而导致婚姻无效的事实又是复杂多变的。所以,统一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应为各级人民法院,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事实的查明,有利于婚姻效力的认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因此,我国确认无效婚姻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宣告。3.2重构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对于早婚而言,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随着婚姻的延续而达到了法定婚龄,从而使婚姻符合了婚姻法的实质要件。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予以确认,就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护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疾病婚,有明确的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不得结婚;《奥地利民法典》规定:发狂人、疯癫人、白痴,不能有效缔结婚姻;《瑞士民法典》规定:结婚时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或因继续的原因无判断能力者,其婚姻为无效。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禁止结婚的疾病问题上,将禁止结婚的疾病统称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实践中到底如何判断某种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应该列举性的注明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由于结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应该过多的介入民众的私生活,如果一方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另一方当事人明知且愿意继续与其结婚的,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应当剥夺疾病方的婚姻自主权。3.3构建无效婚姻过错赔偿制度婚姻法离婚制度中有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列举了重婚的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却没有规定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制度中也应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够扼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再发生。《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过错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的主体应仅限于无效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赔偿范围的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ference[1]齐爱民《婚姻家庭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何文燕《民事诉讼理念变革与制度创新》中国法制出版社[3]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曾兴华《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出版社[5]巫昌祯《婚姻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6]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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