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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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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办案安全,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以及省纪委《办案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使用两规措施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办案安全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辖区内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实施的涉及办案对象、办案人员等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以及办案信息不失(泄)密等工作。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应当在办案场所(包括办案点、固定谈话室)进行,不得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以及行政部门的救助遣送场...

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规定(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办案安全,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以及省纪委《办案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使用两规措施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办案安全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辖区内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实施的涉及办案对象、办案人员等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以及办案信息不失(泄)密等工作。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应当在办案场所(包括办案点、固定谈话室)进行,不得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以及行政部门的救助遣送场所等;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场所不得变相借给其他部门使用。办案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案点建设,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规划,并报省纪委审批同意;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固定谈话室建设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并报市纪委检查验收,没有固定谈话室不能执行谈话任务。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下同)措施所需办案点,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第二章谈话取证的安全第四条谈话取证应当在固定谈话室进行。使用固定谈话室前,调查人员应当对固定谈话室进行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记录表范本安全检查记录表格安全检查记录表格式安全检查记录表范文安全检查记录表模板 。谈话取证必须统一安排在一楼进行,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谈话对象进入固定谈话室后,应当做好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关闭手机等。谈话对象的随身物品应当由调查人员暂放储物柜或其他适合地方代为保管,确保谈话对象无法接触。谈话结束时,随身物品当面清点、一一交还谈话对象。调查人员应当对代为保管、清点交还谈话对象的随身物品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第六条谈话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明确一人为主谈人员。对女性谈话对象谈话取证时,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调查人员参加。第七条谈话取证期间,主谈人员与谈话对象之间不得有任何障碍物,并处于伸手可及距离内,确保能够及时、便捷地处置谈话对象出现的突发情况。谈话对象的双手应当时刻处于调查人员的监控之下,防止其采取自残、自伤行为。对谈话对象需采取陪护措施的,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谈话对象留置过夜,当天谈话不得超过晚上12时。第九条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思想消极、情绪激动的,应当将其交给其直系亲属或单位领导领回。第三章两规期间的安全第十条采取两规措施的对象必须符合条件,并严格执行审批、备案程序,不得先规后批。第十一条采取两规措施,必须在办案点进行。进驻办案点前,调查组组长、陪护组组长应当按照办案点安全标准,对办案点内、外围进行安全检查,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二条调查组进驻办案点后,调查人员、陪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凭工作牌进出办案场所。案件调查结束后,工作牌由调查组组长统一收回、销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办案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第十三条两规对象进驻办案点后,调查人员、陪护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并逐一清点随身携带的物品,并填写《暂予保管款物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经两规对象签字确认,并由调查组负责保管。第十四条两规期间,两规对象不得销毁、丢弃、藏匿任何文稿或纸张。两规对象使用过的纸、笔等,调查人员应当在使用完后及时清点、收回。第十五条除因赴医院就医等特殊情况,不得将两规对象带离办案点。两规对象带离办案点,应当报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同意。第十六条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好两规对象的陪护工作:(一)配备陪护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陪护人员应当政治可靠、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身体健康。2、应当从党政机关、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中挑选。两规对象亲属、本案的检举人或证人、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人员、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陪护工作。3、一名两规对象至少配备九名陪护人员,其中一名担任陪护组组长。两规对象为女性时,当班陪护人员中必须有一名以上女性。4、对陪护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二)应当按以下时间要求进行陪护:1、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陪护。2、每班陪护不超过四小时,陪护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明确主、副陪护人员。当班期间,主陪人员对陪护工作负总责。3、陪护人员连续参与值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三)应当遵守以下陪护工作纪律:1、不准收受两规对象等的钱物、宴请。2、不准让两规对象家属、亲友到办案场所探视、送物品等,不准擅自为两规对象代购物品。3、不准为两规对象打电话、传条子,不准以任何形式说情或干扰办案。4、不准擅自携带手机等物品进入两规对象活动区域,不准在值班时间聊天、打瞌睡、看书报、收听(看)收音机、玩P4等视听媒体、进行手机娱乐。5、非值班时间,未经陪护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办案点。第十七条陪护人员应当保证两规对象饮食、饮水安全。(一)应当对餐具、食物进行检查,防止夹带纸条进出。(二)应当在其活动区域内用餐,饭菜定量供给,并对用餐过程实施监督。食物应当留样,并作好登记。应当使用软质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制作的餐具用餐,使用一次性纸杯饮水,提供汤、水的温度必须降至40度以下。不得供给带有骨、刺类饭菜,或易激发两规对象身体疾病的食物。(三)用餐完毕后,餐具等不得留置在两规对象活动区域内。第十八条陪护人员应当保证两规对象身体健康、用药安全。(一)采取两规措施的,必须安排医生进驻办案点值守。(二)两规对象进驻办案点的当天,应当进行体检。之后,每天进行必要的体检。体检情况应当作好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三)两规对象服用药品应当经医生同意。上一页用药时,应当在专人检查监督下按时、定量、规范服用。用药情况应当作好记录。药品由陪护组组长负责保管。第十九条陪护人员应保证两规对象日用品安全。(一)日用品应当进行无害化(软化)处理,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日用品。(二)书写材料时应当使用专用软笔,并去除笔帽。(三)应当使用电动剃须刀剃须。(四)应当使用办案场所提供的拖鞋。(五)日常穿戴的衣物应当去除绳带、金属质地的拉链、纽扣或挂钩。第二十条陪护人员应当严格监控两规对象行为安全。(一)应当选择有利位置,与两规对象间始终处于伸手可及距离内。任何状态下,两规对象的双手必须处于受监控的位置;睡觉时,其双手应置于被子外。(二)应当严格监控两规对象在卫生间洗漱、沐浴、入厕、涮洗衣物等一切活动。洗澡所需热水,由陪护人员兑至温度适宜后提供。各种用具用毕,应当及时收齐、撤离。第二十一条陪护人员交接班时,主陪人员负责交接,副陪人员应当保持对两规对象的监控状态。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与两规对象谈话时,陪护人员应当回避。对两规对象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待陪护人员到位、提出具体要求后方可离开。第二十三条陪护人员应当填写详实的陪护日志、用餐日志等。第二十四条监控人员只能监控画面,不得收听谈话内容。两规对象为女性时,监控人员必须是女性。监控人员应当填写详实的监控日志。第二十五条调查组或监督组组长应当对监控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第四章外出调查取证期间的安全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应经调查组组长审核、分管案件副书记审批。第二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确保驾车安全。第二十八条查找社会人员取证,或追缴涉案款物时,调查人员应当尽量协调公安、检察、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协助。在发案单位集中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协调该单位安排可靠人员作为联络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第五章保密纪律第三十条案件调查方案中,应当明确保密措施。查办重大案件,应当制定保密方案。两规期间,调查组应当与监控、陪护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调查、陪护、监控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工作纪律:(一)不准泄露、扩散有关调查内容及领导批示。(二)不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内容,或者向被举报人等暴露调查意图,或者向被举报人等传递消息。(三)不准泄露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四)不准向外传播案情。(五)不准打听、了解不应知道的案情和其他涉密事项。(六)不准泄露办案人员身份信息。(七)不准复制办案场所的摄影、摄像资料和其他办案资料,严禁对外传播办案场所的图片和信息。因办案调查需要按规定办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办案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器材(包括电脑、打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等),不得与其他业务设备、器材混用。第三十三条办案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电子干扰、加密等安全设备。办案电脑全部列为涉密计算机并安装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严格执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规定。严禁使用非保密设备编辑、传输涉密信息。严禁使用平信、明码电报传输纸质涉案资料,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人直接送达。案件调查结束时,应当及时回收办案专用数码存储设备,清理办案场所电脑所存储资料。第三十四条办案期间,调查人员的移动电话不得带入谈话室。有条件的,应启用新的电话进行联络。联络或汇报案情时,应当使用保密电话。陪护期间,陪护人员的移动电话由陪护组组长集中、统一保管;需使用电话的,应当使用办案点专用固定电话。第三十五条外出调查取证时,原则上不准携带案卷资料。确需携带的,必须经分管案件副书记批准。第三十六条案件文书等文字材料,应当按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妥善保管。办案资料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并使用保密柜存放于安全场所。第三十七条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确有需要时,应当经分管案件副书记审核、书记批准。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刊物,原则上不刊登涉及办案场所的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应当保证监控设施24小时全过程记录。监控的音频、视频资料应当保存至案件调查结束后一年以上;如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保存至案件经法院二审结束。如需销毁,应当经市纪委审核同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案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纪委监察局对县(市、区)的办案场所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第四十条采取两规措施的,应当派驻监督组进行安全监督。监督组组长应当常驻办案场所。监督人员值守监控室,负责全程监督。第四十一条监督中发现安全隐患、安全设施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调查组组长反馈并做好登记。重大情况,应当向分管案件副书记报告。一般安全隐患,由驻点办案业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整改,并向分管案件副书记汇报。对一时不能整改,且严重影响办案安全的,在办案件应当调整场地。上一页第七章应急预案第四十二条应当按照《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应急预案(试行)》规定,针对两规对象可能突发疾病、意外伤害、自残、自杀、逃匿、暴力对抗办案人员、两规对象的亲属或其他人员冲击办案场所、办案场所发生停电、火灾等情形,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建立与公安、消防、医院、供电、供水等单位联系的快速反应机制。第四十三条如发生突发事件,调查人员或陪护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违反安全规定办案的,县(市、区)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应当到市纪委作检讨,并视情通报。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县(市、区)纪委书记应当到市纪委作公开检讨,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一)对调查对象逼供、诱供的,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调查对象,或者有其他侵犯调查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二)监督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三)发生失、泄密事故的。第九章其他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XX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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