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举报
开通vip

混合销售行为定义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

混合销售行为
定义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的销售。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税收筹划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 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 公司实际增值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 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企业向税务机构进行咨询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首先,该厂增值税负担较高,高出同行业水平至少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没有相应的进项扣除额。也就是说,合并征收增值税后,该厂的实际增值率为: (28002200-34O)/(28002200)×100%=29.41%,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2.4%大于29.41%),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但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 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立新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立新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 (60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 (34140)÷5000×100%=3.48%,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编辑本段混合销售行为与税法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般税务处理是,工业,商业等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其他缴纳营业税,不分别计税。但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需要分开计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计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其他单位和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当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代垫运费”两票结算纳税有条件2012-3-139:0 转自互联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由于运费发票可按7%的税率抵扣增值税,余下的93%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纳税人利用代垫运费的法律和征管漏洞来分解、隐瞒销售收入。鉴于此,有必要为纳税人梳理“代垫运费”的税收政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纳税行为“代垫运费”属价外费用什么是代垫运费和价外费用呢?代垫运费指本该由购货方承担的运费,由于承运人不便到购货方收款,由销售方代购货方垫付给承运部门,然后向购买方收回代垫款项。销售方发生的代垫运费,其实际付款者是购货方。销货方只是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受购买方的委托,代为将其购买的货物委托承运部门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垫付运输费用或代为办理托运手续并垫付运输费用,然后将垫付款向购买方收回。此间实际发生的垫付金额是预先不能明确的,只有在委托承运部门运输时,才由后者依承运价格及其他条件(重量或体积等)计收运费。经购货方确认同意,或约定授权由销货方视情况确定运费金额后,由销货方将此笔运费垫付给承运部门。价外费用指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除此以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代垫运费是代垫款项的一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只有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才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中。应用“两票结算”有条件现实中,个别纳税人为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利用代垫费用对实质上的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进行所谓的筹划,把应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收入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典型方式是购销双方实行“两票结算”,即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凭货物发票和运输发票收取或支付货款和运费的结算方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是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的。对代垫运费的判定,要先判断购货方支付的运费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代垫费用,再看形式上是否同时符合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两个条件。因此,对销货方而言,符合税法规定代垫运费的“两票结算”须满足以下条件:销售行为发生地在销售方,运费的实际承担方为购买方按出厂价销售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即销售行为发生地在销售方,计量验收在销售方进行,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在购买方,“货物到购买方质检计量确定购进结算价款”,则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能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代垫费用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视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承担方为购买方纳税人在涉及代垫运费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由购货方承担,只有至少明确约定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及纠纷责任由购买方承担时,方可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方代垫运费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法规对于收入的确认,强调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及售出的商品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行使,收入、成本能可靠地计量核算。如果采用“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的方式,实质上销售行为发生地是在购买方,货物运送(包括运输途中的风险)责任是在销售方,运费也由销售方承担,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综上所述,凡是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只有一个而采用“两票结算”,或使用“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的交付方式,无论是否有代垫运费条款,均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货物与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运费)是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运费)缴纳增值税。供货商应向购买方提供货物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购买方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内容不真实且不是本企业的费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和用于税前扣除。
本文档为【混合销售行为】,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48501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1KB
软件:Word
页数:8
分类:
上传时间:2022-07-08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