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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免费下载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1.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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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1总则1.0.1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1.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1.0.4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0.5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1.0.6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1.0.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1.0.8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规定。2术语2.0.1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predictedmean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PMV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2.0.2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redictedpercentofdissatisfiedPPD指数为预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PPD指数可预计群体中感觉过暖或过凉“根据七级热感觉投票表示热(+3),温暖(+2),凉(-2),或冷(-3)”的人的百分数。2.0.3供暖heating用人工方法通过消耗一定能源向室内供给热量,使室内保持生活或工作所需温度的技术、装备、服务的总称。供暖系统由热媒制备(热源)、热媒输送和热媒利用(散热设备)三个主要部分组成。2.0.4集中供暖centralheating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用热媒管道相连接,由热源向多个热用户供给热量的供暖系统,又称为集中供暖系统。2.0.5值班供暖standbyheating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为使建筑物保持最低室温要求而设置的供暖。2.0.6毛细管网辐射系统capillarymatradiantsystem辐射末端采用细小管道,加工成并联的网栅,直接铺设于地面、顶棚或墙面的一种热水辐射供暖供冷系统。2.0.7热量结算点heatsettlementsite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2.0.8置换通风displacementventilation空气以低风速、小温差的状态送入人员活动区下部,在送风及室内热源形成的上升气流的共同作用下,将热浊空气顶升至顶部排出的一种机械通风方式。2.0.9复合通风系统hybridventilationsystem在满足热舒适和室内空气质量的前提下,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交替或联合运行的通风系统。2.0.10空调区air-conditionedzone保持空气参数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空气调节区域。2.0.11分层空调stratifiedairconditioning特指仅使高大空间下部工作区域的空气参数满足设计要求的空气调节方式。2.0.12多联机空调系统multi-connectedsplitairconditioningsystem一台(组)空气(水)源制冷或热泵机组配置多台室内机,通过改变制冷剂流量适应各房间负荷变化的直接膨胀式空调系统。2.0.13低温送风空调系统coldairdistributionsystem送风温度不高于10℃的全空气空调系统。2.0.14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temperature&humidityindependentprocessedairconditioningsystem由相互独立的两套系统分别控制空调区的温度和湿度的空调系统,空调区的全部显热负荷由干工况室内末端设备承担,空调区的全部散湿量由经除湿处理的干空气承担。2.0.15空气分布特性指标(ADPI)airdiffusionperformanceindex舒适性空调中用来评价人的舒适性的指标,系指人员活动区内测点总数中符合要求测点所占的百分比。2.0.16工艺性空调industrialairconditioningsystem指以满足设备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的具有较高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级要求的空调系统。2.0.17热泵heatpump利用驱动能使能量从低位热源流向高位热源的装置。2.0.18空气源热泵air-sourceheatpump以空气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空气/空气热泵、空气/水热泵等形式。2.0.19地源热泵系统ground-sourceheatpumpsystem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供冷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2.0.20水环热泵空调系统water-loopheatpumpairconditioningsystem水/空气热泵的一种应用方式。通过水环路将众多的水/空气热泵机组并联成一个以回收建筑物余热为主要特征的空调系统。2.0.21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zoningtwo-pipechilledwatersystem按建筑物空调区域的负荷特性将空调水路分为冷水和冷热水合用的两种两管制系统。需全年供冷水区域的末端设备只供应冷水,其余区域末端设备根据季节转换,供应冷水或热水。2.0.22定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constantflowdistributionwithprimarypumpchilledwatersystem空调末端无水路调节阀或设水路分流三通调节阀的一级泵系统,简称定流量一级泵系统。2.0.23变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variableflowdistributionwithprimarypumpchilledwatersystem空调末端设水路两通调节阀的一级泵系统,包括冷水机组定流量、冷水机组变流量两种形式,简称变流量一级泵系统。2.0.24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ratio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2.0.25蓄冷-释冷周期periodofchargeanddischarge蓄冷系统经一个蓄冷-释冷循环所运行的时间。2.0.26全负荷蓄冷fullcoolstorage蓄冷装置承担设计周期内电力平、峰段的全部空调负荷。2.0.27部分负荷蓄冷partialcoolstorage蓄冷装置只承担设计周期内电力平、峰段的部分空调负荷。2.0.28区域供冷系统districtcoolingsystem在一个建筑群中设置集中的制冷站制备空调冷水,再通过输送管道,向各建筑物供给冷量的系统。2.0.29耗电输热比(EHR)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ratio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3.0.1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采用18℃~24℃;2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宜采用16℃~22℃;3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3.0.2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1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2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3m/s。3.0.3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人员活动区的风速,供热工况时,不宜大于0.3m/s;供冷工况时,宜采用0.2m/s~0.5m/s。3.0.4供暖与空调的室内热舒适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18049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评价,热舒适度等级划分应按表3.0.4采用。3.0.5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2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2规定,医院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3规定。3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3.0.6-4规定。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4.1.1主要城市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对于附录A未列入的城市,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若基本观测数据不满足本节要求,其冬夏两季室外计算温度,也可按本规范附录B所列的简化方法确定。4.1.2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4.1.3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4.1.4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4.1.5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4.1.6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干球温度。4.1.7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湿球温度。4.1.8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4.1.9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4.1.10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4.1.11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4.1.12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调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工作的空调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室外计算参数。4.1.13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4.1.14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4.1.15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4.1.16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4.1.17设计计算用供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供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一般民用建筑供暖室外临界温度宜采用5℃。4.1.18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取30年。不足30年者,也可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4.1.19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4.2.1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4.2.2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4.2.3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4.2.4采用本规范附录C和附录D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E及夏季大气压力,并按表4.2.4确定。5供暖5.1一般规定5.1.1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政策、节能环保和生活习惯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1.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5.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其中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1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5.1.4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3章确定;室外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第4章确定。5.1.5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供暖的公共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保证室内温度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值班供暖温度。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进行设计。5.1.7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5.1.8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5.1.9对于有顶棚的坡屋面,当用顶棚面积计算其传热量时,屋面和顶棚的综合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5.1.10建筑物的热水供暖系统应按设备、管道及部件所能承受的最低工作压力和水力平衡要求进行竖向分区设置。5.1.11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集中供暖系统宜分南北向设置环路。5.1.12供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5.2热负荷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5.2.2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2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3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4通风耗热量;5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5.2.3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5.2.4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5.2.5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或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5.2.6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1朝向修正率:1)北、东北、西北按0~10%;2)东、西按—5%;3)东南、西南按—10%~—15%;4)南按—15%~—30%。注:1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修正率。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2风力附加率:设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中明显高出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其垂直外围护结构宜附加5%~10%;3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外门附加率:1)一道门按65%×n;2)两道门(有门斗)按80%×n;3)三道门(有两个门斗)按60%×n;4)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按500%。5.2.7建筑(除楼梯间外)的围护结构耗热量高度附加率,散热器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宜附加1%,但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5.2.8对于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而其他时间可以自然降温的供暖间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其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附加率应根据保证室温的时间和预热时间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间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数值选取:1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20%;2对不经常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30%。5.2.9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计算。5.2.10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5.2.11全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5.2.11的计算系数。5.3散热器供暖5.3.1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5.3.2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5.3.3既有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5.3.4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楼层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5.3.6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供暖系统的压力要求,确定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2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3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4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5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供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散热器;6高大空间供暖不宜单独采用对流型散热器。5.3.7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2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3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5.3.8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宜符合下列规定:1粗柱型(包括柱翼型)不宜超过20片;2细柱型不宜超过25片。5.3.9除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5.3.11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5.3.12供暖系统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非保温管道暗设时宜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影响。5.3.13垂直单管和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采用异侧连接的水平单管串联的连接方式,也可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当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时,散热器之间的上下连接管应与散热器接口同径。5.4热水辐射供暖5.4.1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毛细管网辐射系统供水温度宜满足表5.4.1-1的规定,供回水温差宜采用3℃~6℃。辐射体的表面平均温度宜符合表5.4.1-2的规定。5.4.2确定地面散热量时,应校核地面表面平均温度,确保其不高于表5.4.1-2的温度上限值;否则应改善建筑热工性能或设置其他辅助供暖设备,减少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负担的热负荷。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2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应设置绝热层;设置绝热层时,绝热层与土壤之间应设置防潮层;3潮湿房间,填充层上或面层下应设置隔离层。5.4.4毛细管网辐射系统单独供暖时,宜首先考虑地面埋置方式,地面面积不足时再考虑墙面埋置方式;毛细管网同时用于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时,宜首先考虑顶棚安装方式,顶棚面积不足时再考虑墙面或地面埋置方式。5.4.5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毛细管网辐射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6MPa。当超过上述压力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5.4.7在居住建筑中,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并配置分水器、集水器;户内的各主要房间,宜分环路布置加热管。5.4.8加热管的敷设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设计温度、平均水温及地面传热热阻等通过计算确定。5.4.9每个环路加热管的进、出水口,应分别与分水器、集水器相连接。分水器、集水器内径不应小于总供、回水管内径,且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断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个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均应设置可关断阀门。5.4.10在分水器的总进水管与集水器的总出水管之间,宜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阀门。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5.4.11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可用于层高为3m~30m建筑物的供暖。5.4.12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95℃的热水,其水质应满足产品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5.4.13当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屋顶耗热量大于房间总耗热量的30%时,应加强屋顶保温措施。5.4.14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应进行修正。辐射板安装角度的修正系数,应按表5.4.14进行确定;2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紊流。当达不到系统所需最小流量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乘以1.18的安全系数。5.4.15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确定。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应根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顶棚面积的比例按表5.4.15确定。5.4.16热水吊顶辐射板与供暖系统供、回水管的连接方式,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取使辐射板表面温度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的措施。5.4.17布置全面供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内人员活动区辐射照度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的外墙平行布置;2设置在墙边的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内设置的辐射板规格;3层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选择较窄的辐射板;4房间应预留辐射板沿长度方向热膨胀余地;5.5电加热供暖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供电政策支持;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5.5.2电供暖散热器的形式、电气安全性能和热工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及有关规定。5.5.3发热电缆辐射供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宜采用顶棚式。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4.1-2条的有关规定。5.5.4发热电缆辐射供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5.5.6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发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宜大于17W/m,且布置时应考虑家具位置的影响;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必须采取散热措施,且发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应大于10W/m。5.5.7电热膜辐射供暖安装功率应满足房间所需热负荷要求。在顶棚上布置电热膜时,应考虑为灯具、烟感器、喷头、风口、音响等预留安装位置。5.5.8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5.6.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5.6.2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5.6.3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5.6.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供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不同方向的侧上方。5.6.5布置全面辐射供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5.6.6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5.6.7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2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3安装过滤网。5.6.8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2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3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4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5.6.9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设置连锁开关。5.7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5.7.1当居住建筑利用燃气供暖时,宜采用户式燃气炉供暖。采用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规定。5.7.2户式供暖系统热负荷计算时,宜考虑生活习惯、建筑特点、间歇运行等因素进行附加。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5.7.4户式燃气炉供暖时,供回水温度应满足热源要求;末端供水温度宜采用混水的方式调节。5.7.5户式燃气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5.7.6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其化霜水应集中排放。5.7.7户式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循环泵的扬程应与末端散热设备相匹配。5.7.8户式供暖系统应具有防冻保护、室温调控功能,并应设置排气、泄水装置。5.8热空气幕5.8.1对严寒地区公共建筑经常开启的外门,应采取热空气幕等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5.8.2对寒冷地区公共建筑经常开启的外门,当不设门斗和前室时,宜设置热空气幕。5.8.3公共建筑热空气幕送风方式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5.8.4热空气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高于50℃;对高大外门,不宜高于70℃。5.8.5热空气幕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6m/s;对于高大外门,不宜大于25m/s。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5.9.1供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施工与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5.9.2散热器供暖系统的供水和回水管道应在热力入口处与下列系统分开设置:1通风与空调系统;2热风供暖与热空气幕系统;3生活热水供应系统;4地面辐射供暖系统;5其他需要单独热计量的系统。5.9.3集中供暖系统的建筑物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水、回水管道上应分别设置关断阀、温度计、压力表;2应设置过滤器及旁通阀;3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的调节方式,选择水力平衡装置;4除多个热力入口设置一块共用热量表的情况外,每个热力入口处均应设置热量表,且热量表宜设在回水管上。5.9.4供暖干管和立管等管道(不含建筑物的供暖系统热力入口)上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2当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3供水立管的始端和回水立管的末端均应设置阀门,回水立管上还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4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供暖系统,应在连接共用立管的进户供、回水支管上设置关闭阀。5.9.5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5.9.6供暖系统水平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坡向应有利于排气和泄水。供回水支、干管的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当受条件限制,供回水干管(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无法保持必要的坡度时,局部可无坡敷设,但该管道内的水流速不得小于0.25m/s;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5.9.7穿越建筑物基础、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供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5.9.8当供暖管道必须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5.9.9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5.9.1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室内供暖管道应保温:1管道内输送的热媒必须保持一定参数;2管道敷设在管沟、管井、技术夹层、阁楼及顶棚内等导致无益热损失较大的空间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3管道通过的房间或地点要求保温。5.9.11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5.9.12室内供暖系统总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大于室外热力网给定的资用压力降;2应满足室内供暖系统水力平衡的要求;3供暖系统总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取10%。5.9.13室内供暖系统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平衡要求及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流速不宜超过表5.9.13的限值。5.9.14热水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和垂直分层布置的水平单管串联跨越式供暖系统,应对热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自然作用压力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5.9.15供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径不应小于DN20,低压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适当放大。5.9.16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控制阀的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允许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其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5.9.17蒸汽供暖系统,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供暖系统入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5.9.18高压蒸汽供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的25%。5.9.19蒸汽供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方式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1闭式满管回水;2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3余压回水。5.9.20高压蒸汽供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经计算确定。当疏水器本身无止回功能时,应在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上设置止回阀。5.9.21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5.9.22热水和蒸汽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5.10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5.10.2热量计量装置设置及热计量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源和换热机房应设热量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对建筑类型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围护结构做法相同、用户热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也可设置一个共用的热量表;2当热量结算点为楼栋或者换热机房设置的热量表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在同一个热量结算点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3当热量结算点为每户安装的户用热量表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4供暖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既有供暖系统要求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5.10.3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校核在系统设计流量下的压降。公称流量可按设计流量的80%确定;2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宜安装在回水管上。5.10.4新建和改扩建散热器室内供暖系统,应设置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其他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高阻恒温控制阀;超过5层的垂直双管系统宜采用有预设阻力调节功能的恒温控制阀;2单管跨越式系统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或三通恒温控制阀;3当散热器有罩时,应采用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4恒温控制阀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性能测试报告,其调节性能等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的有关要求。5.10.5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具有室温控制功能;室温控制器宜设在被控温的房间或区域内;自动控制阀宜采用热电式控制阀或自力式恒温控制阀。自动控制阀的设置可采用分环路控制和总体控制两种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分环路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处,分路设置自动控制阀,控制房间或区域保持各自的设定温度值。自动控制阀也可内置于集水器中;2采用总体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总供水管或集水器回水管上设置一个自动控制阀,控制整个用户或区域的室内温度。5.10.6热计量供暖系统应适应室温调控的要求;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变流量系统时,不应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应通过计算热力入口的压差变化幅度确定。6通风6.1一般规定6.1.1当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建筑通风应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6.1.2对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6.1.3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对于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的地区,不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6.1.4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6条的要求。6.1.5对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或采用全面通风。6.1.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6.1.7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及污染源的变化,优化气流组织设计;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6.1.8采用机械通风时,重要房间或重要场所的通风系统应具备防止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交叉传染的功能。6.1.9进入室内或室内产生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标准执行。6.1.10同时放散余热、余湿和有害物质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6.1.11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6.2自然通风6.2.1利用自然通风的建筑在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宜成60°~90°角,且不应小于45°,同时应考虑可利用的春秋季风向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2建筑群平面布置应重视有利自然通风因素,如优先考虑错列式、斜列式等布置形式。6.2.2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噪声低、易于操作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严寒寒冷地区的进排风口还应考虑保温措施。6.2.3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3m以上;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人员活动区的措施。6.2.4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6.2.5自然通风设计时,宜对建筑进行自然通风潜力分析,依据气候条件确定自然通风策略并优化建筑设计。6.2.6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自然通风量的计算应同时考虑热压以及风压的作用。6.2.7热压作用的通风量,宜按下列方法确定:1室内发热量较均匀、空间形式较简单的单层大空间建筑,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2住宅和办公建筑中,考虑多个房间之间或多个楼层之间的通风,可采用多区域网络法进行计算;3建筑体形复杂或室内发热量明显不均的建筑,可按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确定。6.2.8风压作用的通风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别计算过渡季及夏季的自然通风量,并按其最小值确定;2室外风向按计算季节中的当地室外最多风向确定;3室外风速按基准高度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确定。当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时,应考虑当地地形条件及其梯度风、遮挡物的影响;4仅当建筑迎风面与计算季节的最多风向成45°~90°角时,该面上的外窗或有效开口利用面积可作为进风口进行计算。6.2.9宜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然通风。被动通风可采用下列方式:1当常规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提供足够风量时,可采用捕风装置加强自然通风;2当采用常规自然通风难以排除建筑内的余热、余湿或污染物时,可采用屋顶无动力风帽装置,无动力风帽的接口直径宜与其连接的风管管径相同;3当建筑物利用风压有局限或热压不足时,可采用太阳能诱导等通风方式。6.3机械通风6.3.1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6.3.2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6.3.3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采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6.3.4住宅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室外新风应先进入人员的主要活动区;2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开口,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3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4厨房、卫生间宜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6.3.5公共厨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热量大且散发大量油烟和蒸汽的厨房设备应设排气罩等局部机械排风设施;其他区域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2采用机械排风的区域,当自然补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应采用机械补风。厨房相对于其他区域应保持负压,补风量应与排风量相匹配,且宜为排风量的80%~90%。严寒和寒冷地区宜对机械补风采取加热措施;3产生油烟设备的排风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排风口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18条的规定;4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5排风罩、排油烟风道及排风机设置安装应便于油、水的收集和油污清理,且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外溢的措施。6.3.6公共卫生间和浴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公共浴室宜设气窗;无条件设气窗时,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浴室、卫生间对更衣室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负压;2公共卫生间、浴室及附属房间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确定。6.3.7设备机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机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其通风应满足设备工艺要求;2制冷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制冷机房设备间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且应直接排向室外。冬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0℃,夏季不宜高于35℃,冬季值班温度不应低于5℃;2)机械排风宜按制冷剂的种类确定事故排风口的高度。当设于地下制冷机房,且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排风口应上、下分别设置;3)氟制冷机房应分别计算通风量和事故通风量。当机房内设备放热量的数据不全时,通风量可取(4~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4)氨冷冻站应设置机械排风和事故通风排风系统。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宜按183m3/(m2·h)进行计算,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5)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燃气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燃油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3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发电机组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4变配电室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送风气流宜从高低压配电区流向变压器区,从变压器区排至室外。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0℃。当通风无法保障变配电室设备工作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5泵房、热力机房、中水处理机房、电梯机房等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可按表6.3.7选用。6.3.8汽车库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通风时,车库内CO最高允许浓度大于30mg/m3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2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方式。室外排风口应设于建筑下风向,且远离人员活动区并宜作消声处理;3送排风量宜采用稀释浓度法计算,对于单层停放的汽车库可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并应取两者较大值。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4可采用风管通风或诱导通风方式,以保证室内不产生气流死角;5车流量随时间变化较大的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6严寒和寒冷地区,地下汽车库宜在坡道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7车库内排风与排烟可共用一套系统,但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6.3.9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3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4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5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6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6.4复合通风6.4.1大空间建筑及住宅、办公室、教室等易于在外墙上开窗并通过室内人员自行调节实现自然通风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6.4.2复合通风中的自然通风量不宜低于联合运行风量的30%。复合通风系统设计参数及运行控制方案应经技术经济及节能综合分析后确定。6.4.3复合通风系统应具备工况转换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优先使用自然通风;2当控制参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启用机械通风;3对设置空调系统的房间,当复合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时,关闭复合通风系统,启动空调系统。6.4.4高度大于15m的大空间采用复合通风系统时,宜考虑温度分层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6.5设备选择与布置6.5.1通风机应根据管路特性曲线和风机性能曲线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风机风量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送、排风系统可附加5%~10%,排烟兼排风系统宜附加10%~20%;2通风机采用定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在计算系统压力损失上宜附加10%~15%;3通风机采用变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应以计算系统总压力损失作为额定压力;4设计工况下,通风机效率不应低于其最高效率的90%;5兼用排烟的风机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6.5.2选择空气加热器、空气冷却器和空气热回收装置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等的漏风量。系统允许漏风量不应超过第6.5.1条的附加风量。6.5.3通风机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时,应对其电动机的轴功率进行验算。6.5.4多台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时,宜选择相同特性曲线的通风机。6.5.5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6.5.6排风系统的风机应尽可能靠近室外布置。6.5.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等措施:1所输送空气的温度相对环境温度较高或较低,且不允许所输送空气的温度有较显著升高或降低时;2需防止空气热回收装置结露(冻结)和热量损失时;3排出的气体在进入大气前,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或腐蚀风管时。6.5.8通风机房不宜与要求安静的房间贴邻布置。如必须贴邻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消声隔振措施。6.5.9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6.5.10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6.6风管设计6.6.1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扁圆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的矩形截面。风管的截面尺寸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6.6.2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风管材料、配件及柔性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6.6.3通风与空调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6.6.3采用。6.6.4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风速宜按表6.6.4-1采用。自然通风的风道内风速宜按表6.6.4-2采用。6.6.5机械通风的进排风口风速宜按表6.6.5采用。6.6.6通风与空调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宜超过15%。当通过调整管径仍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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