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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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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 在主义市场条件下,财政投资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财政投资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和借鉴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做法,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保证财政投资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国财政投资体制的比较。  (一)美国财政投资体制  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典型代表,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政府财政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不到20%,大部分投资都是民间做出的。美国政府很少搞公营,美国政府对于具有...

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
外国财政投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比较及其借鉴 在主义市场条件下,财政投资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财政投资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和借鉴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做法,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保证财政投资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国财政投资体制的比较。  (一)美国财政投资体制  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典型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政府财政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不到20%,大部分投资都是民间做出的。美国政府很少搞公营,美国政府对于具有垄断力量的行业所做的政策选择是进行管制而不是将它们转为公营。美国财政投资尽管不是很多,但这并不表明美国政府在投资领域完全放任不管,而是积极发挥其补缺、引导和调控作用。在财政投资范围上,美国财政为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提供了大量投资,其中,州和地方政府是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承担者,联邦政府只是在环保和军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美国财政对于投资量大、风险较高的研究开发类投资极为重视,给予了积极支持,财政投资占研究开发投资总额的40%以上。美国财政对有外溢效应的投资十分重视,尤其是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占三分之一以上。[①]美国政府注意运用财政投资手段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相继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1961年)、《加速公共工程法》和《人力训练与发展法》(1962年)、《发展法》(1972年)等。为了加快西部和落后地区发展,美国国会专门通过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法》(1933年)和《阿巴拉契亚地区发展法》(1961年),并运用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直接投资等措施引导地区经济全面发展。  美国财政投资的资金来源,一般通过税收、收费、发行债券等形式筹措。对于地方政府负责的、教育等投资,联邦财政会给予一定的补贴。美国联邦政府给予地方拨款中的90%是有条件的拨款,包括“整块拨款”和“按比例拨款”。[②]近来不少人主张,对于像公路、环保、科研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补贴,哪个地区出资比例高,就把不足部分补贴和项目给那个地区。地方政府负担的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筹措途径除税收外,主要通过发行债券筹集。一种是普通债券,以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和其他收入作为担保;另一种是收入债券,以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收益担保,靠其收益(如桥梁、公路的通行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益,这种方式占到所筹资金的三分之二以上。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近年来重视采用收费方式筹集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其原因,一是税收筹资往往不能很好地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二是难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收支平衡;而采取直接向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收费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并且可以避免联邦拨款方式不可避免存在的软预算约束问题,灵活多样的收费方式还可以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二)日本财政投资体制  日本的财政投资是日本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战后日本政府在运用财政投资方面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是健全投资立法。战后日本颁布的与财政投资有关的法律达20多部,例如在经济恢复时期颁布的《财政法》(1947年)、《地方财政法》(1948年)、《国有财产法》(1948年)、《土地取用法》(1951年)和《道路法》(1952年);在高速增长时期,颁布了《河川法》(1964年)、《城市计划法》(1968年);在稳定增长时期制定了《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等。二是加强对财政投资的计划指导。日本中长期经济计划规定了财政投资的总意图,专项计划为财政投资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1990年6月制定的《政府投资10年计划》(1991-2000年)中,对政府投资的规模及资金分配、主要措施以及实施计划的有关政策,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战后日本的政府投资一直是与国土开发计划紧密配合的,1950年日本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半个世纪以来,日本已多次制定并实施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三是利用财政投资干预经济。日本对政府企业的投资,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投资贷款;对公共事业的投资,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例如,日本一般预算资金,最主要是用于产业经济和国土保护与开发等所需的费用。这些财政投资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经济景气以及对私人投资的引导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③]四是重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战略。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有: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加强地区开发的政策性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及公共工程投资、重视地区发展立法。例如,日本通过制定《北海道开发法》(1950年)、加强预算投入等措施,成功地开发了经济落后的北海道地区。[④]五是积极发挥财政投融资制度的作用。日本根据财政投融资的有偿性、计划性和政策性的特点,通过规范化的运用,大力发挥财政投融资在集中建设资金、调节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引导社会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写下了成功的一页。  (三)其他国家财政投资体制  澳大利亚财政投资范围限制在少数公共及基础设施领域,包括电力、煤气、供水、公路、铁路、港口、民航、电信等基础性项目以及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同时也参与重要资源性项目的投资。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投资责任的划分十分清楚,联邦政府投资仅限于国防、外交以及全国性的跨州的基础性和公共性项目,各州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并具有投资决策权和筹资权。澳大利亚通过各级政府设置的国库部,对财政投资实行严格的直接控制,控制的目标是财政预算平衡,必要时也采取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和停止拨入建设资金等行政手段。在财政融资体制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整个公共部门的财力分配上居于主导地位,形成了“资金向下流动格局”,藉此,联邦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补助形式,调节各州间公共工程及基础设施资金需要的不平衡。[⑤]与此同时,政府充分发挥地方财政信用作用,并以信托投资方式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填补财政投资资金缺口,澳大利亚还利用政府信誉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以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市场私有化浪潮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色列、埃及、土耳其三国的公共产品投资领域逐步向国内外企业、个人和社会中介机构开放,三国在公共投资领域已经形成了政府、企业和个人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的新格局。但政府财政资金仍然是公共设施最重要的建设资金来源,并利用发行外债、对外直接借款以及通过出售公营企业或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广泛筹措财政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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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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