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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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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PAGE/NUMPAGES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警辅队伍管理,规范工作行为,充分发挥警辅队伍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服务区(镇)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张综委〔2014〕6号《关于规范全市专职巡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PAGE/NUMPAGES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警辅队伍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工作行为,充分发挥警辅队伍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服务区(镇)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张综委〔2014〕6号《关于规范全市专职巡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人员。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相关职责任务、纪律制度、权利义务、招聘录用、责任奖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张家港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区(镇)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金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警辅队伍综合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装备配备和日常监督检查;村(社区)及其他用人单位协助对警辅队伍进行日常管理。第五条综治办整合警署防暴特勤队、辖区派出所、交警中队、刑警中队、卡口巡防中队、新市民事务中心、各村(社区)综治办等所有警务辅助、治安联防力量。第六条综治办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警辅人员的相关日常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二)负责警辅人员的招聘解聘备案审核。(三)负责对警辅开展统一教育培训。  (四)负责对各单位警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和考核奖惩、层级晋升。(五)负责对警辅人员服装和装备配备。(六)建立健全警辅队伍状况定期分析制度。对警辅队伍进行动态管理、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分析,对警辅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建议报政法办;(七)对与警辅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事项依法牵头处理;(十)政法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七条警辅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在公安民警的指导下从事不执法、不涉密工作。警辅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从事刑事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技术鉴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六)开展社区巡逻工作,收集社情动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七)协助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及其它群众性服务工作;(八)辅助村(社区)完成其它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九)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授权或委托警辅单独从事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警务执法活动;  (二)指派警辅单独从事值班、处警等应当由民警负责承担的工作;  (三)将警用武器交给警辅保管、携带、使用;指派警辅单独执法或从事职责以外的工作;  (四)违反规定把民警的警衔、警号、人民警察证、计算机数字证书赠与或转借警辅使用;(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听从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职;(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五)遵守公安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招录培训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由综治办提出,报政法办审批,经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保税区(金港镇)批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可由警辅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报综治办审核、批准。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招聘录用原则上以本地居民为主,退伍军人优先,择优录取,不足部分可对外招录。用人单位可根据警辅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提出具体的警辅招录要求;对个别技术性较强或特殊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符合相关岗位资格,经综治办审核,报政法办同意,可适当放宽聘用条件。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受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程序:  (一)在警辅人数配备限额内,各用人单位的名额由综治办核定,并报政法办同意后确定。  (二)综治办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形式、考试内容由综治办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制定;  (三)择优确定拟被聘用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填写招录审批表,拟被聘用人员提供综治办指定医院体检报告,连同体检、政审等材料一并报综治办审批,政法办备案;(四)警辅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综治办牵头,会同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再续聘使用。确因特殊需要续聘使用的必须经综治办同意,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签订聘用协议,纳入使用单位管理。第十八条新招聘的警辅,要经过岗前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10天,并参加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和执勤礼仪等方面。第十九条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跟班轮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纪律作风、业务技能和日常制度规范。培训工作由综治办统一组织实施。在岗轮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7天,由综治办组织实施;跟班轮训为常设制度,由各村(社区)派巡防警辅(党委村2人,其他村、社区1人)到所在地派出所跟班,每次三个月,所在派出所评定培训成绩,综治办审核确认,并通报所在村(社区),列入村(社区)综治考核。第五章考核与保障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综治办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订)考核审核由综治办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警辅人员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和日常考核。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日常考核采取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个人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村级巡防警辅考核由社区民警、村综治主任实施,镇级警辅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实施,扎口综治办审核。村级巡防警辅考核纳入各村(社区)年终综治考核中。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综治办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按照相关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用人单位。第六章 工作机制和运作模式第二十八条人员配置。按照市政法委文件规定,核定区(镇)一级巡防警辅220名,配置于各派出所,用于路面巡防;核定村级一级巡防警辅156名,按照党委村不低于10名,一般村不低于6名,社区不低于4名配置,用于村(社区)区域内巡防。第二十九条各用人单位应切实加强巡防组织领导,可采用巡防中队、巡防分队、巡防小组的模式进行分级管理,提高战斗力。第三十条巡防重点区域。在区(镇)全面建立以区域、线路、点位为工作点的“二五网格化”巡防模式,“二五”指“五个网格区域”和“五个巡防重点”。“五个网格区域”指:保税区区内、港区、南沙、后塍、德积;“五个巡防重点”指:(一)重要点(线)位,依托区(镇)岗亭,按一个岗位不少于2个人配备,日夜布防,以长江路为轴线的区(镇)纵横主干道,作为重要线路实施巡防;(二)警情多发的重点地段,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三)重要公共场所,包括农贸市场、中兴老区、三产服务行业、化工园区、香山景区、沿江化工储罐、拆迁现场、安置房建设工地以及重特大项目建设工程区域;(四)重要办公(服务)区域,包括保税区区内(长江大厦周边)、镇政府、三个办事处所在地、学校等;(五)区(镇)日常开展的重大活动等。第三十一条会议制度。各巡防警辅队伍每天实行巡防班前会制度,通报当前警情特点,明确巡防要求;定期召开队长会议、全体队员会议、月度讲评会议,季度工作会议,分析讲评季度工作;政法办每年召开警辅总结表彰大会。第三十二条巡防方式。巡防以步巡、车巡方式开展,实行24小时分班不间断式巡防,确保做到“白天看到大盖帽,夜间看到警灯闪”,一类岗亭值守警辅在岗亭200米范围内巡防,其他巡防警辅在分管区域内实施网格化巡防。巡防队员必须随身携带综治办配备的天翼对讲手机,发现紧急情况及时运用对讲手机呼叫。各派出所社区民警、村(社区)综治办主任每月分别带领村(社区)巡防警辅开展巡防不少于四次,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三条检查督察。(一)用人单位每月向综治办上报巡防计划,包括巡防点位、巡防时间、人员安排,特殊情况另行安排;(二)各派出所、村(社区)以自查、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综治办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工作督察,每次督查不少于10个点位,做好记录,列入警辅考核。(三)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呼叫检查、空中检查、定位检查等方式进行。(四)各用人单位负责人每月对一级巡防警辅工作质态检查一次以上,带班领导负责日常检查,检查实行检查登记制度;(五)各办事处综治主任每月对辖区社会面巡防工作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到综治办。区镇综治办将根据治安形势变化情况对各用人单位的警辅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第七章奖惩制度第三十四条警辅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二)公开、公平、公正;(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在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中,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职工,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二)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三)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打击破案中取得成绩的;(四)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成绩突出的;(六)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七)在其他方面成绩、贡献突出的。第三十六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警辅,由用人单位推荐,综治办审核,报政法办批准,按照《保税区(金港镇)平安建设奖励办法》实施奖励,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第三十七条综治办按照考核绩效和各单位推荐,每月评选10名巡防之星(村级、镇级各5名),每名奖励200元;年终评选巡防先进个人,予以嘉奖;每月评选“无案村(社区)”,并对无案村(社区)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警辅用人单位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警辅处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年度内有三次被通报批评的,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年终奖金,不得晋升。辅警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表彰奖励。第四十条警辅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处分:(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旷工、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四)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五)弄虚作假,伪造、谎报工作过程及结果,误导、欺骗领导、民警和群众的;(六)巡防队员在巡防过程中,天翼对讲手机未携带、不正常使用或者连续两次定位异常的;(七)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警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二)业务能力或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工作期间无故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销假,屡教不改的。旷工或者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四)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五)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伪造、谎报工作过程及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当事人钱物、礼品的;(七)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治安、行政处罚或刑事拘留、刑事处罚的;(八)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九)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十)执勤期间,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经查证属实的;(十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纪律,影响公安机关声誉的;(十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以及上级规定行为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研究同意,以文件形式报综治办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违反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以文件形式报综治办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二)解聘警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解聘人员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的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工作交接手续。(三)被解聘人员,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关保险待遇;(四)被解聘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服装、标志、证件和其他配发物品。第四十三条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以及死亡的其雇用合同自行终止。第四十四条对警辅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凡处分警辅的,由使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综治办批准或备案。第四十五条警辅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安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综治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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