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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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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5-8   实施日期:2004-5-8    文号:水综合[2004]14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风景...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水利风景区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颁布日期:2004-5-8   实施日期:2004-5-8    文号:水综合[2004]14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一般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按照水利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利用、管理条件,水利风景区划分为两级,即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水利风景区设立后,应当在两年内依据有关法规编制完成规划。水利风景区规  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九条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源评价;  (二)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五)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六)水利风景区投资及效益分析。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有关水利规划、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景区和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等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进行。  (一)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并统筹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三)水利风景区的维护要与水利工程的维护有机结合。  第四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生态和美化要求修复植被,并按照有关要求有效处理垃圾、污水等;应当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养殖及各种水上活动;  (二)采集标本或野生药材;  (三)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四)各种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水利风景区内禁止各种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的行为,禁止存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八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有效处理能力,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水利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  第五章奖罚  第二十条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的;  (二)经审定设立的水利风景区,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规划的;  (三)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五)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水利风景区内资源、设施、设备或有其它违反水利风景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公布的《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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