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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传染病防治法nullnull第九章 传染病防治法 Communicable Disease Prevention Law 中南大学 赵衡文 null【考点纵览】    1.防治传染病的方针;   2.我国法定传染病分类及依据;   3.我国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的规定权限; 4.对三类传染病处理方式和权限上有何区别。   5.医疗机构发现哪些传染病流行,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有:   7.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有:   8.必须将尸体立即...

04传染病防治法
nullnull第九章 传染病防治法 Communicable Disease Prevention Law 中南大学 赵衡文 null【考点纵览】    1.防治传染病的方针;   2.我国法定传染病分类及依据;   3.我国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的规定权限; 4.对三类传染病处理方式和权限上有何区别。   5.医疗机构发现哪些传染病流行,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有:   7.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有:   8.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的传染病病死者有:null 从人类与疾病斗争的历史中反复证明,除了应用医学理论和临床技能治疗疾病外,运用卫生法的强制力来预防和控制疾病,特别是针对传染病和地方病,具有决定性的效果,已经得到各国政府及人民重视和理解,且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null 要高度重视法律手段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胜非典型肺炎防治攻坚战。 nullnull卫生部公布2009年10月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 2009年10月(2009年10月1日零时至10月31日24时),全国(不含台港澳,下同)共报告法定传染病514616例,死亡820人。其中, 甲类传染病中鼠疫无发病、死亡病例报告,霍乱发病7例,无死亡。 乙类传染病中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白喉无发病、死亡病例报告外,其余22种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30926例,死亡797人;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甲型H1N1流感、梅毒和痢疾,占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4.09%。 丙类传染病发病183683例,死亡23人。报告发病数居前三位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和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1.07%。null2008年全国法定传染病报告 nullnull2008年全国法定传染病报告死亡率较上年下降   卫生部2009年2月10日公布的2008年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表明,与2007年相比,2008年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和病死率均有所下降,其中报告死亡率下降最多,达到4.52%。   报告指出,2008年全国共报告法定传染病发病526万例,死亡12622人。报告发病率为398.30/10万,死亡率为0.96/10万,病死率为0.24%,较2007年分别下降了1.61%、4.52%、2.96%。   2008年全国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354万余例,死亡1.2万余人。全年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和白喉无发病、死亡报告外,其他病种均有报告。   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乙型肝炎、肺结核、痢疾、梅毒和麻疹,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85.86%。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艾滋病、肺结核、狂犬病、乙型肝炎和新生儿破伤风,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3.19%。   2008年全国共报告丙类传染病发病172万余例,死亡189人。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和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8.31%。报告死亡数居前三位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他感染性腹泻病和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7.88%。   此外,2008年全国共报鼠疫发病2例,死亡2人,报告发病数与2007年相同,死亡数较2007年增加1例;共报告霍乱发病168例,无死亡,报告发病数较2007年增加4例;共报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4例,死亡4人,报告发病数与2007年相同,死亡数较2007年增加2人。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我国疾病发病率 心血管 恶性肿瘤 脑血管 传染病null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 一、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null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 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 公共卫生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null 所谓“ 调整”,是指运用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范围的各种关系,分别予以确认、保护、限制、制裁,以便使医疗机构和公民在传染病防治活动中能够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null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 1950年10月,政务院《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 同年,卫生部制定了《种痘暂行办法》;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 1978年9月,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 ; null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null二、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一)立法目的和传染病防治方针 1.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2.传染病防治方针是: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null(二)法定管理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恶性)以及对人体健康、对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三十八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null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null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I流感。 null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null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null《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nullnullnullnull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手足口病是世界范围广泛流行的传染病,多发生于5岁以下婴幼儿,重症病例死亡率较高,危害严重。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先后发生由肠道病毒71型感染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个别地方出现因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导致的少数患儿死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二○○八年五月二日nullnull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甲型H1N1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null(三)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null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并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null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null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null三、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的预防是指传染病发生前采取有 效的措施以减少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传染 病的预防,应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 null(一)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 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null(二)对各有关部门的要求 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null(三)计划免疫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null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 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null(四)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null(五)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null四、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一)疫情的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 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 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null(一)各类报告主体的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 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null《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 报告管理办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null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null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null任何单位和个人: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或者医疗机构报告。null(二)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一般要求: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null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要求: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 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 的传染病疫情信息。null 五、疫情控制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null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 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 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null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null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时,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病种: 甲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非典、禽流感  null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有: ①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 ②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非典病人。   null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有: ①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性活动; ②停工、停产、停课; 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④封闭被污染的饮用水源。   null 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的传染病病死者有: 鼠疫、霍乱、炭疽、非典。 null 六、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ull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null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null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null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null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nullnull 性病、艾滋病防治法律规定 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 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   (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null规定与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和人员。 null3、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孕妇患有性病时,应当给予积极治疗。 4、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5、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防治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发现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时,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null6、从事性病防治、卫生防疫、传染病管理监督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7、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null二、艾滋病防治法律规定 (一)艾滋病防治概述 (二)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三)艾滋病的监测管理 (四)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null(一)艾滋病现状 1981年6月,美国疾病控制中心首次向全世界报道了5个十分罕见的危及生命的病例,并把此症命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也就是如今人们所说的艾滋病。 null2007年全国艾滋病报告 与2006年相比,2007年全国艾滋病报告病例数上升幅度较大,达到45.04%。 预计到 2007年底,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将达到70万。 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20到39岁年龄组为主,占报告总数的70%;艾滋病病人以20到49岁年龄组为主,占报告总数的69.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男性为主。 性传播已经成为我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5万新发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占44.7%,男男性传播占12.2%,注射吸毒传播占42%,母婴传播占1.1%。 nullnull(二)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7 号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null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null(三)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主要规定 (共有七章64条)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null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null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null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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