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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承包引发纠纷主办单位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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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承包引发纠纷主办单位是否构成违约
市场管理承包引发纠纷 主办单位是否构成违约 市场管理承包引发纠纷 主办单位是否构成违约 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案情]   原告江某与被告洪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市场经营管理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该合同约定将洪盛市场的经营权发包给江某,合同承包期限五年,每年承包金102万元。该合同约定,所有经营户必须与被告签订合同,交纳租金,如原告直接与经营户签订合同、收取租金,被告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双方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擅自终止合同,应付给对方30万元违约金外。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履行了一年后,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被告共同下发了两次通告,对洪盛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原告江某即认为被告剥夺其收取摊位、场地租金费用的权利,带领其工作人员离开市场,以被告剥夺其管理权、单方撕毁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   [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分歧] 本案关键是如何认定被告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下发的两份通告是否剥夺了原告经营市场的权利,即被告是否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从而确定其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剥夺了原告江某收取费用的权利。构成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江某与被告签定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运用被告赋予的摊位费的收取权来达到占有超出合同102万元以外的收益。其前提是有权收取摊位费。虽然被告要求经营户必须到被告处交费。但实际是由原告江某在与经营户谈好价格并开票后才将钱交给被告。在该市场上再没有其他人收费,而被告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两份通告虽然是没有直接具体地指向原告,但是经营户就是认为通告是针对原告的收费行为,在事实上会发生经营户拒绝再向原告交纳费用的情况。使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据此可认定为被告以其行为来表明解除合同。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2006年元月9日、16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告联合发出的两份通告,是市场职能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为了整顿市场经营秩序而下发的对该市场所有经营户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并非是针对原告江某个人而下发的文件,同时在原、被告签定的合同中约定,所有经营户必须与被告签订合同,交纳租金,如原告直接与经营户签订合同、收取租金,被告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据此,原告江某履行的是代表被告与各经营户订立摊位租赁合同,催缴摊位租赁费用的职责,并在完成全年缴纳摊位费102万元的基础上,对超出102万元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告在两份通告下发后即认为被告剥夺其收费权,并退出市场管理,同时因此认为被告洪盛市场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30万元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原、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洪盛公司将洪盛市场摊位等承包给原告江某,由江某负责市场管理、维护及承担税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江某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市场经营户签订合同、收取租金。事实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关摊位租金的收取是由江某以洪盛市场工作人员的身份与市场经营户商谈好价格并开票,由该经营户直接到洪盛公司交纳租金;在所交纳的租金超出合同约定的102万元的部分由江某收益,不足部分由江某补足。因此,就该合同的性质而言,兼有承包及委托代理合同的部分特征,应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合同内容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被告是否擅自终止履行合同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对两份通告的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发出该通告即意味着剥夺了其收取费用的权利,被告已单方解除合同。笔者认为,首先,就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权而言,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是以洪盛市场工作人员身份与市场经营户商谈价格,在此基础上由市场经营户直接到洪盛公司交纳摊位租金,故从摊位租金的收取过程看,江某的行为仅是代表洪盛公司的代理行为,其享有的权利仅是超出102万元以外的租金的收益权。因此,江某主张通告剥夺了其租金收取权无合同及事实依据;其次,就通告的内容而言,并未剥夺或限制原告江某对市场的经营管理。2006年1月9日的通告,其发布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洪盛市场的主办单位,内容主要是对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进行整顿,其对象是洪盛市场的所有经营户,故该通告不能视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1月16日通告的前提是原告聘用的市场管理人员已于1月10日全部离开的情况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该市场的主办单位即被告对市场进行管理;且江某对市场的经营管理有明确的合同依据,该通告并未排斥原告江某据此取得的对该市场的经营管理权。故该通告并未剥夺或限制原告进场履行合同;第三,根据合同约定,洪盛公司作为市场的主办单位,其对洪盛市场仍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因此,洪盛公司作为洪盛市场的主办单位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进行管理并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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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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