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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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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 解读 按:《社会保险法》于 2010 年 10月 28日通过,并定于 2011 年 7 月 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 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 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其实《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 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的学习过程 中形成的学习笔记,主要源于中国法制...

《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 解读 按:《社会保险法》于 2010 年 10月 28日通过,并定于 2011 年 7 月 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 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 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其实《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 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的学习过程 中形成的学习笔记,主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 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 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 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 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 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 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 (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 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 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 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 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 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 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 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 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7、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1、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 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 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 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1、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 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 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2、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 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 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 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 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 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解读】本条系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 1、社会保险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十七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 2.23 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 80%以上。 2、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保障 (1)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主渠道包括: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 和其他渠道。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失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 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3)税收优惠: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二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 是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 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监督的规定。 1、人大监督 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 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 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其他行政机关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3、社会监督 (1)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 等组成。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行政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县级以 上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各自的职责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各项社保基金不足时给予补贴,负责核定和拨付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负责社 保基金存入的财政专户的管理,负责审核全国社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的规定。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 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 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 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建档,即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 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3、个人权益记录,即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咨询服务,即应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社保待遇支付,即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待遇。 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 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7、社会保险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 处理的部门处理。 9、加强内部管理,即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 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责任的规定。 1、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1)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提取工 会意见。 (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 同级工会的意见。 (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2、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1)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监督。 (2)监督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履行。 (3)对侵犯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4)法律救济协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规定。 1、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资金,采取社会统 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2、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 会计师 总会计师汇报材料会计师培训协议范本会计师求职简历模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高级会计师评审表模板 、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也由个人全部承担。 3、事业单位职工 事业单位有管理类、公益类、经营类等类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制度,费用由国家或者单位负担, 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工龄长短计发。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 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地区正在配套推行,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的 养老保险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单独的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制度,制度模式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样。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 标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的规定。 1、制度模式 (1)现收现付制,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以支定 收,实现现收现付。 (2)积累制,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 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 (3)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度和部分积累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部分积累,我 国目前采取该模式。 2、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 负担,实行现收现付,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3、筹资方式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此外国家和统筹地区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 1、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关于缴费基数,有的地方以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辽宁、吉林、河南、浙江等多数省、市;有的地方以 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如北京、天津、深圳等部分省、市。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 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辽宁省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 21%。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现收现付。 2、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算缴费工 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于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 目前,个人账户实际上是“空账”运行,每年按照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辽宁自 2001 年开始试点做实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8%计入个人 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 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政府财政对社保基金进行补贴的规定。 1、视同缴费期间 视同缴费期间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 2、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但由于视同缴费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 位并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没有缴费,但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基金要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 养老金,这部分费用属于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 3、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负担 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改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方式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原来 由财政或者事业单位直接负担的退休职工退休金,变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费, 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如果做实个人账户,职工视同缴费期间个人账户的资金由财政补贴。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但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要承担兜底责任。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 余额可以继承。 【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 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无法避免。若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实现保值 增值,通货膨胀会降低其购买力,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目前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但仍低于通货膨胀率,不能实现保值增值。 3、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 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 因素确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金构成的规定。 1、社会统筹养老金 社会统筹养老金来自于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 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社会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 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2、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为 55 周岁,女工人为 50 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周 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3)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 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 付。 【解读】本条系关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的规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 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 3 个月 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 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 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 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 的配套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水平。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仅取决于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还取决于退休养老期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基本养老金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让退休人员也能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2、基本养老金调整参考的因素 (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责任的代际转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就是让退休人 员与在职职工一样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是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的重要指标。 (2)物价上涨情况。物价上涨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养老金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退休人员 的生活水平,因此,应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 移接续,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严重影响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2、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 限应累计计算。 3、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由于各统筹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缴费基数差距也较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可能导致不公平或者会导致劳动 者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退休,故有必要实行分段计算。 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 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 员。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2009 年 12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办发〔2009〕66 号)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解读】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的规定。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 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 年 9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 指导意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2、筹资方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元 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1、保险待遇的组成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 老金标准,如北京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280 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 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 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 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领取年 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解读】本条系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由城镇非就业居民参加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 也是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还不是一项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的规定。 1、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其职工。 2、筹资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左右,职工缴费 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在大连,单位为 7%,个人为 2%。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 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 愿原则,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 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 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1、参保范围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 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筹资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 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 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起付 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 筹基金中支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 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 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可以达到 50%至 60%左右。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解读】本条系关于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无需再继续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国家对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 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经济较发达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比较短,如北京,男职工为二十五年,女职工为 二十年。 2、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 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 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的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 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 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 药品。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 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 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 药品。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 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 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 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 15%。 《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 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 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 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 箱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 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的规定。 1、直接结算制度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 算,此谓“直接结算”。该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过去先由参保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再就其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 的部分,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做法,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员。 2、异地就医 异地就业,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自己所在的统筹地区意外的中国境内地区就医的情况。异地就医以 职工退休后到异地居住的情况为主。目前,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本条明确要求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异地就医结算 (1)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 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 (2)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负责审核、 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 (3)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参 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 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 (4)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 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本条系关于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规定。 1、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 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但并不意味着前述费用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些已经由其他方面支 付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2、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是社保体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统一的一项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大体可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在工伤医疗康复 待遇中,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该部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这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前 述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公共卫生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社会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 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公 共卫生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控 制等。凡是现阶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向公众免费提供的项目,不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4)在境外就医的。公民因旅游、探亲、学习培训、从事商务活动等出境,其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参加所在国的医疗保险或者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此处的“境外”,包括香 港、澳门和台湾。 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衔接 因侵权人不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或者因侵权人逃逸等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的,为了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 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本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 付后,医保经办机构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医疗费用。所谓的“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第三人有能力 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的。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 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规定。 1、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 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基 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定点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 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3、服务协议 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 (药费)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 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 2009 年 12 月人保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城 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已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 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的规定。 1、参保范围 (1)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雇佣二至七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自然人。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未将灵活就业人 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2、保险费承担主体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 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 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 费费率。 【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的规定。 1、行业差别费率 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生产类型、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 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促使事故多的行业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技术、搞好安全生产,有必要实行差别费 率制度。 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为三类,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平均缴费率原则上 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1%左右。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基准费 率为 0.5%左右;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基准费率为 1%;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 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 2%左右。 2、用人单位内部浮动费率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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