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311.1—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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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311.1—2010
溶剂型木器涂料
2010-07-13 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溶剂型聚氨酯漆类、硝基漆类、醇酸漆类和其他树脂类型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11
311.1
分类名称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建筑涂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常用的溶剂型木器涂料有:聚氨酯漆、硝基漆、醇酸漆。各类漆根据是否含颜、填料分为清漆和色漆;根据漆膜表面光学特性分为高光、半光和亚光漆;根据多层涂装时的施涂部位分为底漆和面漆等。
3 术语和定义
溶剂型木器涂料是由硝基纤维素、醇酸树脂、聚氨酯树脂等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颜料、体质颜料、催干剂及有机溶剂等原料配制而成。主要用于木质材料及木制品表面的保护和装饰,是目前室内装饰装修常用材料之一。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年销售额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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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0
≥3000且<20000
<3000
5 检验依据
HG/T 2454-2006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双组分)
HG/T 2240-1991 S01-4聚氨酯清漆
HG/T 2455-1993 各色醇酸调合漆
HG/T 2576-1994 各色醇酸磁漆
HG/T 2453-1993 醇酸清漆
HG/T 2592-1994 硝基清漆
GB 18581-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1728-1979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 4893.3-2005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 6742-2007 色漆和清漆 弯曲试验(圆柱轴)
GB/T 5208-2008 闪点的测定 快速平衡闭杯法
GB/T 6753.1-2007 色漆、清漆和印刷油墨 研磨细度的测定
GB/T 1726-1979 涂料遮盖力测定法
GB/T 1730-2007 色漆和清漆 摆杆阻尼试验
GB/T 1762-1979 漆膜回粘性测定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符合规定的任一品种均可抽取。每次抽查,每个企业仅抽查一个品种的产品,企业有多个品种时,抽查的品种由抽样人员现场按GB/T 10111-2008的方法和程序确定。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确定的抽查品种中按GB/T 10111-2008的方法和程序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样品的抽取方法依据GB 3186-2006的规定。
在生产领域抽样,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不低于100kg。抽样数量见表3。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
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生产领域抽样时相同。
表3 抽样数量表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双组分)
主剂:1kg/桶×2桶 ,固化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桶;或抽取小包装产品2组。
S01-4聚氨酯清漆
2kg/桶×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桶
各色醇酸调合漆
0.8kg/桶×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桶
各色醇酸磁漆
0.8kg/桶×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桶
醇酸清漆
0.8kg/桶×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桶
硝基清漆
0.8kg/桶×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桶
注:1、所抽的2桶样品,一桶为检验用样品,一桶为备用样品(异议复检用);
2、其他树脂类型的涂料,双组份抽样数量参照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双组分),单组份同各色醇酸调合漆。
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的规定要求。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以下情况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1)产品的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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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及配比(质量比或体积比);
2)在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的过程和样品状态描述;
3)贴牌生产或委托加工应说明,并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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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证明;
4)企业需要陈述的情况。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涂料”,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涂料产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溶剂型木器涂料,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溶剂型木器涂料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双组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双组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中4.2
●
2
苯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3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4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T18446-2009
●
5
重金属(铅、镉、铬、汞)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B
●
6
干燥时间
HG/T 2454-2006
推荐性
GB/T1728-1979
●
7
铅笔硬度
HG/T 2454-2006
推荐性
HG/T 2454-2006
●
8
附着力
HG/T 2454-2006
推荐性
GB/T9286-1998
●
9
耐干热性
HG/T 2454-2006
推荐性
GB/T4893.3-2005
●
10
耐水性
HG/T 2454-2006
推荐性
HG/T2454-2006
●
11
耐碱性
HG/T 2454-2006
推荐性
HG/T2454-2006
●
12
耐醇性
HG/T 2454-2006
推荐性
HG/T2454-2006
●
13
耐磨性
HG/T 2454-2006
推荐性
HG/T2454-2006
●
14
耐黄变性
HG/T 2454-2006
推荐性
HG/T2454-2006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1.清漆不检测重金属
2.耐黄变性仅限于标称具有耐黄变等类似功能的产品。
7.1.2 S01-4聚氨酯清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
表5 S01-4聚氨酯清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中4.2
●
2
苯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3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4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 DI)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T18446-2009
●
5
干燥时间
HG/T 2240-1991
推荐性
GB/T1728-1979
●
6
硬度
HG/T 2240-1991
推荐性
GB/T 6739-2006
●
7
柔韧性
HG/T 2240-1991
推荐性
GB/T 6742-2007
●
8
附着力
HG/T 2240-1991
推荐性
GB/T9286-1998
●
9
闪点
HG/T 2240-1991
推荐性
GB/T 5208-2008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1.3 各色醇酸调合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6。
表6 各色醇酸调合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中4.2
●
2
苯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3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4
重金属(铅、镉、铬、汞)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B
●
5
干燥时间
HG/T 2455-1993
推荐性
GB/T1728-1979
●
6
遮盖力
HG/T 2455-1993
推荐性
GB/T1726-1979
●
7
双摆硬度
HG/T 2455-1993
推荐性
GB/T1730-2007
●
8
闪点
HG/T 2455-1993
推荐性
GB/T 5208-2008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1.4 各色醇酸磁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7。
表7 各色醇酸磁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中4.2
●
2
苯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3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4
重金属(铅、镉、铬、汞)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B
●
5
干燥时间
HG/T 2576-1994
推荐性
GB/T1728-1979
●
6
耐水性
HG/T 2576-1994
推荐性
HG/T2576-1994
●
7
耐弯曲性
HG/T 2576-1994
推荐性
HG/T2576-1994
●
8
加速泛黄性
HG/T 2576-1994
推荐性
HG/T2576-1994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1.5 醇酸清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8。
表8 醇酸清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中4.2
●
2
苯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3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4
干燥时间
HG/T 2453-1993
推荐性
HG/T 2453-1993
●
5
弯曲试验
HG/T 2453-1993
推荐性
HG/T 2453-1993
●
6
回粘性
HG/T 2453-1993
推荐性
GB/T1762-1979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1.6 硝基清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9。
表9 硝基清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中4.2
●
2
苯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3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GB18581-2009
强制性
GB18581-2009附录A
●
4
干燥时间
HG/T 2592-1994
推荐性
GB/T1728-1979
●
5
回粘性
HG/T 2592-1994
推荐性
HG/T 2592-1994
●
6
耐水性
HG/T 2592-1994
推荐性
HG/T 2592-1994
●
7
耐挥发性溶剂
HG/T 2592-1994
推荐性
HG/T 2592-1994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样品打开后应及时做有害物质限量检测。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311.1-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大亮)。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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