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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连交易-成立财务公司及(2)持续关连交易-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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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连交易-成立财务公司及(2)持续关连交易-财务服务框架协议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編號:1133)(1)關連交易-成立財務公司及(2)持續關連交易-財務服務框架協議成立財務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本公司訂立注資協議,其中載列成立財務公司的條款以及各合資方對於財務公司的權利及義務。財務公司的初始註冊股本將為人民幣3億元(約3.42億港元),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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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編號:1133)(1)關連交易-成立財務公司及(2)持續關連交易-財務服務框架協議成立財務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本公司訂立注資協議,其中載列成立財務公司的條款以及各合資方對於財務公司的權利及義務。財務公司的初始註冊股本將為人民幣3億元(約3.42億港元),由本公司、哈爾濱電氣、哈爾濱電機廠、哈爾濱鍋爐、哈爾濱汽輪機及佳木斯電機分別注資人民幣63,000,000元、人民幣153,000,000元、人民幣24,000,000元、人民幣24,000,000元、人民幣24,000,000元及人民幣12,000,000元。財務公司將由本公司、哈爾濱電氣、哈爾濱電機廠、哈爾濱鍋爐、哈爾濱汽輪機及佳木斯電機分別擁有21%、51%、8%、8%、8%及4%股權。根據注資協議,財務公司須在完成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30日內開設臨時銀行賬戶。各合資方須在開設銀行賬戶之日起計10日內悉數繳付各自的承諾出資額。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本公司與哈爾濱電氣訂立財務服務框架協議,據此哈爾濱電氣將促使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財務服務(包括存款服務、貸款服務、結算服務及其他財務服務)。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哈爾濱電氣將確保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及一般商業條款向本集團提供財務服務。本集團並無義務從財務公司獲取任何或全部財務服務,及可根據其業務需要獲取該等財務服務。–1–上市規則的涵義哈爾濱電氣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根據注資協議與哈爾濱電氣成立財務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於適用百分比率低於2.5%,注資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可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但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及公告規定。由於財務公司在成立後將為哈爾濱電氣的附屬公司(因而為上市規則所指的「聯繫人」),財務公司在成立後根據上市規則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根據上市規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由於根據上市規則就存款服務的每日最大金額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且年度上限超過10,000,000港元,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由於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是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有利於本集團的條款)訂立,而貸款服務並無以本集團的資產作為抵押,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貸款服務可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65(4)條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預期就結算服務及其他財務服務應付的年度服務費用及手續費根據上市規則計算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將不會超過0.1%,該等交易可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若該等交易日後超過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適用於關連交易的監管規定。一般資料本公司已成立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的條款及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從財務公司獲取的存款服務最大額度的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委任獨立財務顧問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方面向本公司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2–載有(其中包括)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及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進一步資料,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意見函件,獨立財務顧問的推薦意見函件,以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的通函將根據上市規則寄發予股東。本公司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會上將提呈決議案以尋求獨立股東批准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哈爾濱電氣及其聯繫人將就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中國銀監會發出「關於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籌備成立財務公司之批文」(銀監復[2010]第82號)。哈爾濱電氣已獲准籌備成立財務公司。成立財務公司須待取得中國相關部門的批准後方可作實,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中國銀監會及工商局。I.注資協議合資方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訂立注資協議,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日期: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訂約方:(i)本公司;(ii)哈爾濱電氣;(iii)哈爾濱電機廠;(iv)哈爾濱鍋爐;(v)哈爾濱汽輪機;(vi)佳木斯電機;上述第(iii)、(iv)及(v)名訂約方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上述第(ii)名訂約方為本公司之控股公司,第(vi)名訂約方為第(ii)名訂約方之附屬公司。財務公司的擬定名稱:哈爾濱電氣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HarbinElectricFinanceCompanyLimited*)財務公司的成立地點:中國–3–股權權益:合資方將持有的財務公司股權權益百分比如下:(i)本公司:21%(ii)哈爾濱電氣:51%(iii)哈爾濱電機廠:8%(iv)哈爾濱鍋爐:8%(v)哈爾濱汽輪機:8%(vi)佳木斯電機:4%註冊股本:財務公司的初始註冊股本擬定為人民幣3億元(約3.42億港元),由合資方按下文所列方式出資:(i)本公司:人民幣63,000,000元(ii)哈爾濱電氣:人民幣153,000,000元(iii)哈爾濱電機廠:人民幣24,000,000元(iv)哈爾濱鍋爐:人民幣24,000,000元(v)哈爾濱汽輪機:人民幣24,000,000元(vi)佳木斯電機:人民幣12,000,000元根據注資協議,財務公司須在完成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30日內開設臨時銀行賬戶。各合資方須在開設銀行賬戶之日起計10日內悉數繳付各自的承諾出資額。截至本公告日期,並無合資方承諾向財務公司提供任何股東貸款或進一步注資。–4–業務範圍:成立財務公司的目的是在哈爾濱電氣集團內設立一間非銀行財務機構,以協助處理哈爾濱電氣集團的公司融資及相關財務活動。財務公司的擬定業務範圍包括下列各項:(i)向成員公司提供財務服務及融資顧問服務、信用驗證及相關顧問及代理服務;(ii)協助成員公司支付及收取交易款項;(iii)提供獲批准的保險代理服務;(iv)為成員公司提供擔保;(v)處理成員公司之間的受託貸款及受託投資;(vi)向成員公司提供票據承兌及票據貼現服務;(vii)向成員公司提供集團內轉賬及結算服務以及清算規劃;(viii)向成員公司提供存款服務;(ix)向成員公司提供貸款及融資租賃服務;(x)銀行同業借貸;及(xi)中國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董事會:財務公司的董事會將由七(7)名董事組成,(i)哈爾濱電氣及佳木斯電機將有權委任四名董事;及(ii)本公司、哈爾濱電機廠、哈爾濱鍋爐及哈爾濱汽輪機將有權委任三名董事。–5–利益及風險分攤:合資方按照彼等各自向財務公司註冊股本的出資比例分攤利益及風險。投票權:合資方按照彼等各自向財務公司註冊股本的出資比例擁有投票權。年期:財務公司將為永久性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財務公司將在其營業執照發出日期成立。可轉讓性若任何合資方有意出售彼等各自在財務公司的股權權益,其他合資方將擁有收購該方擬出售的任何股權權益的優先購買權。終止若因任何原因財務公司不能成立,在財務公司成立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將由合資方按照彼等各自向財務公司註冊股本的出資比例承擔,注資協議將告終止。II.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本公司與哈爾濱電氣訂立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日期: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訂約方:(i)本公司;及(ii)哈爾濱電氣年期:財務服務框架協議的年期為3年,自下列先決條件全部獲達成起計:(i)獨立股東批准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及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提供的財務服務;–6–(ii)財務公司取得金融許可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不違反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的前提下,若訂約方沒有於各年期屆滿前終止協議,協議之年期於屆滿後將自動重續,為期三年。服務: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哈爾濱電氣將確保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及一般商業條款向本集團提供財務服務。哈爾濱電氣在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中承諾,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的任何財務服務的條款將不會遜於(i)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供的條款;及(ii)財務公司向獨立第三方(不包括本集團)提供的條款。本集團並無義務從財務公司獲取任何或全部財務服務,及可根據其業務需要獲取該等財務服務。存款服務本集團可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不時在財務公司存入資金。財務公司接受本集團存款的利率將不低於(i)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標準存款利率;或(ii)任何獨立第三方就相同類型存款向本集團提供之利率。本公司通過公開發售的股權發行籌集的資金將根據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僅可用於向本集團的成員公司提供貸款。對於尚未為此用途動用的資金,財務公司僅可將其用於中國人民銀行或一家或多家其他商業銀行在彼等的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的服務或產品。–7–貸款服務本集團可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不時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財務公司向其提供貸款。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該等貸款服務的利率將不高於(i)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標準貸款利率減去相關法規就該類型貸款不時允許的若干百分比率;或(ii)任何第三方就相同類型貸款向本集團提供之利率。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的年度融通額度原則上應不少於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所存存款的最大金額。本集團不須就貸款服務提供任何擔保,惟前提是貸款金額並無超過本集團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個年度在財務公司存入存款的最大金額。若本集團任何成員須就貸款服務提供任何擔保,本公司擬就貸款服務的上限尋求獨立股東批准及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規定。結算服務本集團可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不時要求財務公司向其免費提供結算服務。其他財務服務本集團可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不時要求財務公司向其提供其他財務服務。財務公司就提供該等其他財務服務收取的費用將不會高於任何第三方就相同類型服務向本集團任何成員收取的費用。–8–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本集團有權以本集團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包括應計利息)抵銷本集團應付財務公司的任何款項。存款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下表載列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年度本集團將從財務公司獲取的存款服務價值的最大上限(將在股東特別大會上尋求獨立股東批准):表1:年度上限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獲取存款服務-未提取存款結餘每日最大金額(包括應計利息及手續費)7,000,0007,000,0007,000,000哈爾濱電氣集團與本集團之前並無進行過類似交易。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包括哈爾濱電機廠、哈爾濱鍋爐、哈爾濱汽輪機)以商業銀行現金形式持有的現金存款約為人民幣98億元、人民幣108億元及人民幣147億元,其中包括無限制及未質押現金存款約人民幣96億元、人民幣103億元及人民幣142億元。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年度上限乃參考本集團在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過去三年的平均無限制及未質押現金的約61.6%釐定。鑒於若年度上限過低,本集團可能無法享受財務公司所提供之財務服務帶來的裨益,以及若年度上限過高,可能不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執行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之意見將載於本公告所述本公司將發行的股東通函內)認為,將年度上限定為本集團於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過去三個年度的平均無限制及未質押現金存款的50%至100%之間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9–摘自本公司相關年報及中期報告,本集團之綜合銀行存款、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計息銀行貸款概列如下:表2:本集團的存款及貸款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六月三十日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七年二零零九年二零零八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經審核)(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銀行存款3,079,921940,0004,470,428574,594現金及現金等價物7,221,6768,681,5427,292,2247,886,309計息銀行貸款4,405,8184,763,2794,380,0264,083,702在釐定表1所載的上述建議年度上限時,除了上述理由之外,本集團亦考慮了下列因素:(i)本集團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獨立商業銀行存有的無限制及未質押存款金額;(ii)結合考慮本集團可使用的貸款服務及結算服務,存款服務將可有效提升本集團內的盈餘資金分配效率,從而對本集團的業務增長及現金資源的增加產生重大影響;及(iii)本集團在財務公司存款的預期優惠利率和在獨立商業銀行存款的利率的比較。由於本集團並無義務在財務公司存入存款,董事認為,若條款對本公司具有吸引力,本集團將可通過財務服務框架協議提高無限制現金分配的靈活性,以及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財務服務框架協議規定了下列風險管理措施:(i)為了確保本集團在財務公司所作存款的安全性,財務公司須保證存款管理資訊系統的安全運作,存款管理資訊系統已通過有關商業銀行網上銀行系統的全部安全測試,達到中國商業銀行的安全標準並符合CA安全認證的指標;–10–(ii)哈爾濱電氣保證財務公司將嚴格遵守中國銀監會規定的風險監控指標及主要風險監控指標運作,例如財務公司的資本負債比率及流動性比率須遵守中國銀監會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iii)財務公司向中國銀監會提交的每份內部監控報告副本亦將向本公司提供;(iv)若發生任何情況可能影響本集團在財務公司存入的存款,或存在任何重大隱患可能影響該等存款的安全性,財務公司應在發生該等情況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本集團有關情況,並採取相關措施預防產生損失或將損失降至最低。在收到該等通知後,本集團可立即提取存款(連同相關應計利息)。若不能提取存款(連同相關應計利息),將可使用財務公司提供的貸款抵銷該等存款;(v)財務公司將在每個工作日上午十時正之前向本公司提供每日報告,說明本集團在財務公司的存款的相關情況,以令本公司能夠監控及確保其在財務公司所存的平均每日存款結餘(包括相關應計利息)不會超過年度上限;(vi)財務公司將在每個月的第五個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供前一個月的月度財務報告以作審閱;(vii)哈爾濱電氣向中國銀監會保證,若財務公司在履行付款責任上出現困難,其將作出進一步注資,以確保財務公司的正常運作;(viii)哈爾濱電氣在另外提供的承諾書中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向本公司承諾,若財務公司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款項或履行其在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下的任何責任:(a)哈爾濱電氣將應本公司的要求立即支付相關款項及履行相關責任,猶如其為主要債務人;(b)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若本集團應付哈爾濱電氣及其任何成員公司(不包括本集團)的款項金額不超過本集團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在財務公司存入的存款本金餘額及應計利息,本公司有權以本集團應付哈爾濱電氣及其任何成員公司(不包括本集團)的任何款項抵銷本集團的存款。哈爾濱電氣須簽署及促使其任何成員公司(不包括本集團)簽署任何文件以令相關抵銷的協議生效;及(c)應本公司的要求,哈爾濱電氣將立即就本公司因為財務公司未能履行其在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下的責任,或因為任何原因而導致該等責任成為無效或非法(令本集團產生任何費用、損失或責任)而遭受的任何損失作出賠償。–11–訂立注資協議及財務服務框架協議的理由及裨益董事明白,由於在財務服務框架協議簽署日期財務公司尚未成立,意圖向財務公司施加若干責任的財務服務框架協議條文可能無法根據中國法律強制執行。儘管財務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可能無法對財務公司強制執行,但鑒於哈爾濱電氣(即本公司控股股東,其亦將持有財務公司的51%股權權益)同意促使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財務服務(包括存款服務、貸款服務、結算服務及其他財務服務),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之意見將載於本公告所述本公司將發行的股東通函內)認為財務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除上述理由外及經考慮下列因素後,董事(就可存入財務公司的建議每日最大金額而言,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之意見將載於本公告所述本公司將發行的股東通函內)認為注資協議及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乃在本集團的普通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協議條款(包括存入財務公司存款的建議每日最大金額)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i)中國法律規定,若貸款的實體並非中國的獲批准財務機構,則公司間(即使為同一集團的成員)不得進行貸款。因此,儘管本公司手上可能擁有充裕現金,其亦不能方便地將該等資金用作附屬公司的經營資金。通過財務公司集中管理本集團的資金(作為哈爾濱電氣集團的一部分),可有效提高本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分配效率;(ii)財務公司為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受其監管的非銀行財務機構,根據該等監管部門制定的規則及其他經營規定提供各種財務服務。根據中國銀監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頒佈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訂),財務公司的資產負債比率必須滿足下列經營條件:(a)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b)借款結餘不超過總資本;(c)提供的未解除擔保總額不超過總資本;–12–(d)短期證券投資與總資本的比率不高於40%;(e)長期投資與總資本的比率不高於30%;及(f)自有固定資產與總資本的比率不高於20%;(iii)財務公司將制定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並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實施企業管制指引,且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也規定必須遵守上述風險管理措施;(iv)鑒於向本集團提供的有關服務的條款將不遜於其他中國商業銀行提供的條款,本集團將可減少融資成本及其他財務服務費用,從而增強本集團的盈利能力;(v)財務公司將僅向哈爾濱電氣集團的成員公司提供財務服務,因此與擁有眾多不同信用評級客戶的其他中國商業銀行相比,潛在風險將較低。(vi)在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下與財務公司的安排是向本集團提供一個選擇,而非禁止本集團使用其他中國商業銀行的服務。在任何合適及有利於本集團利益的情況下,本集團仍然可自行決定選擇其他中國商業銀行為其提供財務服務;及(vii)通過在財務公司的45%股權權益,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將可分享財務公司的利潤。上市規則的涵義哈爾濱電氣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根據注資協議與哈爾濱電氣成立財務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於適用百分比率低於2.5%,注資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可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但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及公告規定。由於財務公司在成立後將為哈爾濱電氣的附屬公司(因而為上市規則所指的「聯繫人」),財務公司在成立後根據上市規則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根據上市規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由於根據上市規則就存款服務的每日最大金額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且年度上限超過10,000,000港元,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13–由於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是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有利於本集團的條款)訂立,而貸款服務並無以本集團的資產作為抵押,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貸款服務可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65(4)條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並無規定貸款服務的年度上限。預期就結算服務及其他財務服務應付的年度服務費用及手續費根據上市規則計算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將不會超過0.1%,該等交易可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若該等交易日後超過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適用於關連交易的監管規定。一般資料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電站設備製造,其主要活動包括製造(i)火電設備;(ii)水電設備;及(iii)核電主機設備;電站項目及其他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項目工程總承包;火電及水電設備成套服務;電站設備進出口業務;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及環保工程業務等。哈爾濱電氣(連同其附屬公司)為中國歷史最悠久的大型電站設備製造商。於本公告日期,哈爾濱電氣持有本公司的50.93%已發行股本。哈爾濱電機廠的主要業務為製造汽輪電機組及水輪電機組。哈爾濱鍋爐的主要業務為鍋爐製造。哈爾濱汽輪機的主要業務為汽輪機製造。佳木斯電機的主要業務為電機製造。本公司已成立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的條款及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從財務公司獲取的存款服務最大額度的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委任獨立財務顧問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方面向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載有(其中包括)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及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進一步資料、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意見函件、獨立財務顧問的推薦意見函件、以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的通函將根據上市規則寄發予股東。本公司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會上將提呈決議案以尋求獨立股東批准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哈爾濱電氣及其聯繫人將就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14–釋義在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董事會」指董事會;「注資協議」指本公司與哈爾濱電氣、哈爾濱電機廠、哈爾濱鍋爐、哈爾濱汽輪機及佳木斯電機就成立財務公司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訂立的注資協議;「中國銀監會」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公司」指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上市;「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控股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存款服務」指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就接受本集團存入款項所提供的存款服務;「董事」指本公司董事;「股東特別大會」指本公司將召開以考慮並酌情批准財務公司將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提供的存款服務的股東特別大會;「財務公司」指哈電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一家將根據注資協議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財務服務框架協議」指本公司與哈爾濱電氣就財務服務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訂立的財務服務框架協議;「財務服務」指存款服務、貸款服務、結算服務及其他財務服務;–15–「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哈爾濱鍋爐」指哈爾濱鍋爐廠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非全資擁有附屬公司,由本公司、華融、長城及信達分別擁有90.94%、5.22%、2.70%及1.14%股權;「哈爾濱電氣」指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一家國有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哈爾濱電氣集團」指哈爾濱電氣及其附屬公司(包括本集團);「哈爾濱電機廠」指哈爾濱電機廠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非全資擁有附屬公司,由本公司及華融分別擁有89.63%及10.37%股權;「長城」指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國有企業,為獨立第三方;「哈爾濱汽輪機」指哈爾濱汽輪機廠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非全資擁有附屬公司,由本公司、華融及長城分別擁有70.91%、26.96%及2.13%股權;「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華融」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國有企業,為獨立第三方;「獨立財務顧問」指招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就財務服務框架協議項下存款服務之條款及年度上限向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的獨立財務顧問;「獨立股東」指哈爾濱電氣及其聯繫人之外的股東;–16–「獨立第三方」指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的第三方人士;「佳木斯電機」指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電氣的非全資擁有間接附屬公司,由哈爾濱電氣與健龍分別擁有51.25%及48.75%股權;「健龍」指北京健龍集團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私營股份企業,為獨立第三方;「合資方」指財務公司股東,即本公司、哈爾濱電氣、哈爾濱電機廠、哈爾濱鍋爐、哈爾濱汽輪機及佳木斯電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主板證券上市規則;「貸款服務」指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包括提供擔保;處理受託貸款及受託投資;提供票據承兌及票據貼現服務;及提供貸款及融資租賃服務;「其他財務服務」指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財務服務,包括提供財務服務及融資顧問服務、信用驗證及相關顧問及代理服務;協助支付及接收交易款項;提供獲批准的保險代理服務;銀行同業借貸服務;及中國銀監會所批准的其他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工商局」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結算服務」指財務公司根據財務服務框架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集團內轉賬及結算服務以及清算規劃服務;–17–「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股東」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在聯交所上市的海外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附屬公司」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信達」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國有企業,為獨立第三方;「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指百分比。於本公告中,相關計算使用1港元兌人民幣0.8772元的匯率,僅供說明用途。並不保證該等貨幣可按此匯率兌換或可作兌換。承董事會命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秘書馬遂哈爾濱,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為:執行董事:宮晶堃先生、鄒磊先生、段洪義先生、吳偉章先生、商中福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孫昌基先生、賈成炳先生、李荷君女士、于渤先生、劉登清先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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