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十二章 军人社会保障第十二章 军人社会保障山东财经大学
社会保障教研室
刘玉安
2011年12月本章重点本章重点一、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特点及职能作用★
二、军人社会保障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三、军人社会保障基金
四、军人社会保障的发展前景
(略)一、军人社会保障概述★一、军人社会保障概述★ (一)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
军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作出相应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安排,保障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优待、抚恤、社会保险及退役安置等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
五种特定对象: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军人家属;离退休军人。
2.保障主体是政府null 3.分担军人职业风险
保家卫国是军人的天职。准备战争、实施战争是军人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的主要原因,这是军人社会保障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障的根本性标志。家庭成员也会受连带风险。
4.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
解决军人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后的生活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即国家和军队以法规形式保证军人不能劳动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生活水准略高于一般保障对象的平均水平。null(二)军人社会保障的特征
1.保障对象的特定性:五种对象
2.保障待遇的从优性:军人社会保障水平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水平。
3.保障体制的相对独立性:从上到下都有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null(三)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作用
1.补偿与恢复作用:补偿遭遇风险时的收入损失,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2.激励与促进作用:激励安心服役,促进军人生活水平提高等。
3.公平分配作用:机会公平、补偿功能、再分配功能。
二、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二、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一)军人保险
分为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二)军人福利
主要由社会补贴、职业福利、住房福利、社区服务和其他军人福利事业等项目组成。
(三)军人社会优抚
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null1.我国军人优抚对象: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2.我国军人优抚的内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社会优待
(四)军人退役安置
1.退役士兵安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2.退役军官安置:转业、复员、自主择业和退休。
3.转业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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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缺什么,补什么”
(五)军人社会救助null 三、军人社会保障基金
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具有强制性、集中性、储存性和偿还性特点。
我国:主要是政府负担为主。国防费分配拨款;社会保障基金分配拨款;社会团体、企业、个人资助等。
发展趋势,引入个人缴费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 null 资料——我国军人社会保障
(一)我国军人社会保障产生和发展
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国以后逐步完善。
(二)我国现阶段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伤残待遇:公费医疗、病伤补助
2、退休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1981]39号 1981年10月13日 null 3、生育待遇
女军人在怀孕和分娩的时候,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4、残废、死亡待遇(抚恤)
因公和非因公两类:补偿性抚恤;救济性抚恤
5、军人救济
原则: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无困难不补助
类型:伤病员保健补助、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无工作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null 6、军人福利待遇
军人福利包含能够满足军人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公益性事业及保障措施。
类型:
政府兴办:抚恤金、减免税收、交通费;免费医疗、优先就业、就学和就业前的职业培训、福利性收养
军队兴办:集体物质生活福利事业、精神生活福利事业、补助制度。null ( 七)退役
1、退役形式:转业、复员、退伍和离退休
2、退役待遇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198712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1213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1]39号 1981年10月13日)null 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国家机关特别是其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null 国务院、中央军委还要求,各地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工商、税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null 2006年,济南市共接收退役士兵5824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2946名。对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择优安置,对拟被企业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双向选择。经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后未能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相关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按照1名退役士兵不低于8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金,但总数不得超过该单位安置计划总数的50%。同时,该市规定,退役士兵三年内不得下岗,企业倒闭纳入失业保险和城镇低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每人2-3.2万元。null 为做好今年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青岛市 将继续推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对要求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实行档案考核和理论考试的“双考”安置办法,做到考试成绩公开、计划公开和公开选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对退役士兵全面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进一步减轻政府安置就业的压力,帮助退役士兵参与市场竞争就业。null 8、社会优抚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040801 20041001施行)null 一、总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null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null 二、死亡抚恤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一)烈士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null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null (二)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null (三)病故
现役军人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四)抚恤标准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null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null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null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null 三、残疾抚恤
1、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2、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3、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null 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5、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null 6、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7、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null 8、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四、优待
1、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null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null 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null 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5、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null 6、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null 7、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null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