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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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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第十九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第二十三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第二十六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条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附表1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纳税人计算机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项目类型 总房产套数 已售出套数 项目总建筑面积 应销售总面积 已预(销)售总面积 已预(销)售面积占应销售面积比例 % 纳税人申请征收方式及清算理由: 单位签章: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据实填写本表。 2、“项目类型”是指普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住宅、经济适用房或其他商品房。 3、本表申请项目应与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项目一致。 4、项目清税终了后,本表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及清算相关资料同时存档。 5、本附表一式两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分别留存。 附表2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地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你单位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管理机关、纳税人分别留存。 附表3 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使用土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可售建筑面积 已售建筑面积 未售建筑面积 自用建筑面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4 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转让收入形式 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非货币性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合 计   转让收入类别 销售货币金额     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     分配股东作价金额     分配投资人作价金额     用于职工福利作价金额     用于职工奖励作价金额     用于赞助作价金额     对外投资金额     抵偿债务金额     取得其他收益金额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5 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支出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支付土地价款支付情况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 计       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情况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7 前期工程费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规划费用       设计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8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9 基础设施费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10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11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12 利息支出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目 行次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 审核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1 2 3 4 6 7 8 9 10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13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14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鉴证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类型 计算机代码 税款所属期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本拦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填写 本拦由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填写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房地产证号证 行号 项 目 金 额 项 目 金 额 1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2+3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2+3 2 其中 货币收入 其中 货币收入 3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4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5+6+13+16+20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5+6+9 5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6 2、房地产开发成本6=7+8+9+10+11+12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6=7×8 7 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其中 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 8 前期工程费 成新度折扣率 9 建筑安装工程费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9=10+11+12+13 10 基础设施费 其中 营业税 11 公共配套实施费 城市维护税 12 开发间接费用 印花税 13 3、房地产开发费用13=14+15 教育费附加 14 其中 利息支出 三、增值额14=1-4 15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15=14÷4 16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16=17+18+19 五、适用税率或预征率(%) 17 其中 营业税 六、速算扣除系数(%) 18 城市维护税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8=14×16-4×14 19 教育费附加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0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九、批准抵缴税额 21 三、增值额21=1-4 十、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21=18-19-20 22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2=21÷4 23 五、适用税率或预征率(%) 24 六、速算扣除系数(%) 25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5=21×23-4×24 26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7 九、批准抵缴税额 28 十、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28=25-26-27 纳税人签字(盖章): 填表人(签字): 税务机关(盖章):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分别留存; 2.本表所列项目不能清楚表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送明细表。 附表15 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计算机代码 清算人员姓名 项目总占地面积 项目总房产套数 已售出房产面积 未售出房 产面积 核定征收理由 项目 普通普通标准住宅 非普通标准住宅 其他 纳税人 申报数 税务机关 确认数 纳税人 申报数 税务机关 确认数 纳税人 申报数 税务机关 确认数 收入类别 现金收入 实物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合计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比例 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签字(盖章): 填表人(签字): 税务机关(盖章):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分别留存; 2.本表所列项目不能清楚表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送明细表。 附表16 扣除项目汇总表 清算项目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纳税人申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备注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其中 利息支出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其中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       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打印:黄玉明 校对:财产行为税处 左英晔 (共印15份) PAGE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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