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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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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你对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你对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 会计师 总会计师汇报材料会计师培训协议范本会计师求职简历模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高级会计师评审表模板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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