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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7664-1999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Wood charcoal and test method of wood charcoal
1999一01一25发布 1999一08一01实施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CI3/T 17664-1999
前 言
木炭在工业上用于结晶硅、活性炭、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合金等工业。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
水平,特制定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及试验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用来保证木炭的各项技术指标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可比性。
本标准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先伦、龚建平、陈君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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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国 家 标准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c19/'r 17664-1999
W ood charcoal and test method of wood charcoal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炭的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材为原料经烧制而成的木炭。木炭在工业上用于结晶硅、二硫化碳、活性炭、有色
金属冶炼以及合金等工业。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硬阔叶木炭 hard broadleaved charcoal
由硬阔叶材及桦木材的混合材烧制的炭
阔叶木炭 broadleaved charcoal
由硬、软阔叶的混合材烧制的炭。
松木炭 coniferous charcoal
由松木或针叶材烧制的炭。
技术要求
外观:黑色不规则的棒块状固体。
木炭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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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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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木炭质量指标
注:如需指定混合材种或单一材种时,可由双方另行协议决定.
试 验方法
4. 1 全水分测定
4-1.1 原理
全水分是指试样在取样时所含水分的总量。称取一定质量的试样,在102-105 c下干燥至恒量,以
所失去的质量占试样原质量的百分数作为全水分。
国家质f技术监督局1999一01一25批准 1999一08一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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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T 17664- 1999
4.1.2 装置
a)干燥箱:带有自动调温装置,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
b)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c)玻璃表面皿:直径190 mm;
d)工业天平:精确到0. 1 g,
4.1.3 试验程序
将送交检验的磨口瓶中的试样(要求颗粒小于10 mm),迅速混匀后,称取100 g(准确到。. 1 g)于
已知质量的直径为 ”0 mm的玻璃表面皿中,试样连同表面皿置于已预热到102^ 105 C的干燥箱内,
干燥2-3h,取出,放人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30 min)并称量。
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30 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1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
况下,必须采用增量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依据。
4.1.4 结果的说明
木炭全水分测定结果按式(1)计算:
m 一 明 1
刃 J
义 100 (1)
式 中:W— 全水分,%;
阴1— 试样干燥后的质量,9;
,— 试样的质量,9e
4.1.5 允许误差
全水分的两次平行测定 结果误差不得超出表 2规定 。
表 2
全水分的范围 }
G20%
多 20%
结果的允许误差
o. 4
05%
4.2 固定碳测定
4.2.1 原理
固定碳指在高温下有效的炭素百分含量。固定碳以经干燥后的木炭质量,减去其所含灰分及挥发分
来计算。
4.2.2 试样制备
将分析试样粉碎到全部通过60目筛(0. 3 mm),在102-105 'C下干燥到恒量。试样质量不得少于
50 g,供测试灰分和挥发分使用。
4.2. 3 灰分测定
4.2.3.1 原理
称取一定质量的试样,经干燥称量后放人高温电沪内灰化,然后在800 C士20 C的条件下灼烧到恒
量(冷却后称量)。以残留物质量占试样原质量的百分数作为灰分。
4.2. 3. 2 装置
a)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00 C士20 C的调温装置,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
b)带盖瓷增祸:容积30 ml;
。)干燥器:同全水分测定;
d)分析天平:精确到。. 000 2 g,
4.2.3.3 试验程序
在已于800 c下灼烧到恒量的带盖瓷增竭中称取试样1g(准确到。. 000 2 g),将增祸连同试样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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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 17664-1999
送人温度不超过 300 C的高温电炉中,敞开柑涡盖,使炉温逐渐升到800 C,并在800 c士20 c的条件下
灼烧2h,取出增祸置于瓷板上,盖上增祸盖,在空气中冷却约 5 min,放人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
30 min)称量
然后进行检查性灼烧,每次30 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 001 g或者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
情况下必须采用增量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依据。
4. 2. 3.4 木炭灰分测定结果按式(2)计算:
八二兰 x 100
inA
.⋯ ⋯ 。..·..·⋯ ⋯ 。.·.⋯ ⋯ (2)
式中:A— 灰分,%;
in,— 恒重后灼烧残留物的质量,g;
。*— 试样的质量,g=
4.2-3.5 允许误差
灰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2000
4.2.4 挥发分测定
4.2.4门 原理
称取一定质量的干燥试样,放人特制挥发分瓷钳祸中,在850 C的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7 min,所
失去的质量占试样原质量的百分数作为挥发分。如果发现有明显的火星时,则应重做。
4.2.4.2 装置
a)挥发分用特制增祸(如图1),瓷制,高为40 mm,上口径为30 mm,底外径为18 mm,盖的外径为
35 mm,槽的外径29 mm,外槽深为4 mm;
b)高温电炉:同灰分测定;
c)增祸架:用镍铬丝制成,可平行安放四个增竭,其大小应能置于炉中规定部位,并使放在增祸架
的柑祸底部距炉底10 15 mm(如图2所示),
d)秒表或定时钟;
e)分析天平:同灰分测定;
0干燥器:同全水分测定。
图1 测挥发分用增祸图
4.3 试验程序
在已于850 C灼烧到恒量的挥发分增涡中称取试样
了产百鼠南:南书侧}·成 价.:, '`.
.产二盆
图2 增祸的放置示意图
1g(准确至。000 2 g),将增祸盖好,轻轻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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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试样铺平,安放在柑祸架 卜。迅速送人预先加热到850 C的高温电沪中,使柑祸位于热电偶测点的
上方或下方。立即严闭炉门同时开始计时,继续7 min。试验开始时炉温下降,要求在3 min内沪温应该
恢复到850 C士20 C.否则高温电炉温度应事先加热到870 C。试验完毕后,取出置于瓷板上,在空气中
冷却5 min后,将柑祸自架上取下,放人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30 min)称量。
4.2-4.4 木炭挥发 分测定结果按式 (3)计算 :
m p一 ni3
X 100 (3 )
n了p
式中:V— 挥发分,%;
ni3— 试样加热后的质量,9;
nip— 试样的质量,9。
4.2-4.5 允许误差
挥发分的两次平行测定误差不得超过。.5%.
4.2.5 木炭IM定碳按式(4)计算:
c=100一(A+V) .........................·一 (4)
式中:c— 固定碳(含量),0a:
八— 试样的灰分,%;
V— 试样的挥发分,%。
4.3 小于10 mm的颗粒量的测定
4.3.1 原理
称取一定质量的试样,用筛孔为10mmx10mm的筛子加以筛分,以筛下物质量占试样质量的百
分数作为结果。
4.3.2 装置
a)筛子:GF3W 10. 0 X 2. 50平纹(GB/T 5330-1985)铁筛。
b)筛子架:使筛子能来回移动的木架或铁架。
c)台秤:精确到。. 1 kg,
4.3.3 试验程序
称取试样10 kg(准确到0. 1 kg),置于筛中,分次进行筛选,然后称筛下的质量。
注 本试验的试样水分如大于 20%,应事先加以气干
4.3.4 木 炭小于 10 mm 的颗粒 测定结果按式 (5)计算 :
何=竺 x 100
n;'
一, .,·,·········4。·⋯ 。.(5)
式中:M— 小于10 mm的颗粒含量,写;
,‘— 小于10 mm颗粒的质量,kg;
Inc- 筛前试样质量,kg。
43.5 允许误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相差不得大于1%。
4.4 炭头和夹杂物含量测定
4. 4.1 试验程序
从本标准2. 3. 4中测定后的筛上物(即大于10 mm的)中仔细挑出炭头和夹杂物.称量(准确至
0.1kg)e
4.4.2 炭头和夹杂物含量按式((s)计算;
x 100 .....⋯ ⋯ 。⋯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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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r 17664-1999
式中 :if— 炭头和夹杂物含量 ,% ;
}r} s— 炭头和夹杂物的质量,kg;
lrt? 筛前试样质量,kg。
检验 规则
5.1 木炭按批量供应。每批木炭指炭种相同,质量指标相同,同时发送到某地的任何数量的木炭,并由
生产单位或收购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附有一定格式的技术检测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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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抽样规则
5. 2. 1 散装运输时,于装卸之始,中间和最后阶段分三次按总量的3%^5%均分采样,汇集后混合均
匀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包装运输时,在垛高1/4或3/4处的两个水平面上各取三点,按总包装件数
的3%-5写均分整包采样(取样点距离表面至少须0. 5 m )。汇集后,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
5.2.2 总样品一分为二,每个质量不少于100 kg。第一个总样品用于检验,其分析结果不合格时 应保
留第二个总样品以便进行复检。
5.2.3 总样品用于检验时,均匀混合,然后均分四份,一份供作分析试样,其余三份供作测定颗粒度和
炭头夹杂物。供作分析试样的木炭,应立即均分后装人三个带磨口塞的清洁干燥的玻璃瓶内,随即贴上
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及样品编号、生产单位、炭种、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
然后一瓶供作全水分测定,一瓶供作分析试验,一瓶保存两个月以备复检和仲裁分析用。
5,3 判定规则
5. 3.1 检验结果不符合3. 2要求时,应立即使用平行总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3.2要求时,
则整批木炭作为不合格。
5.3.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对所收到的工业木炭进行验收。
5.3.3 若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发生异议需仲裁时,仲裁机构可由双方协议选定。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
的检验 规则和检验方法进行 。
标志 、包装、运输 、贮存
6.1 包装物上应用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名称或代号、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净重、标
准号 。
6.2 工业木炭可用草袋、麻袋以及塑料编织袋定量包装。同一批木炭应同一规格,每包装件内的木炭净
重应相 同。
6.3 运输中应防雨淋、积雪、冰冻等。装卸时应避免增加破碎。
6.4 木炭贮存在防雨遮棚或通风库房内.不能接触强氧化剂。为了安全,新烧制的木炭摊放三天后再行
包装 、堆集 、发 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