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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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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8—91         1991-03-18发布    1991-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8—91         1991-03-18发布    1991-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4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七),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7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9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五、附录六的要求。 第二章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10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11条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者; 二、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12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13条 经企业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14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15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16条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17条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 第三节 倒闸操作 第18条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倒闸操作由操作入境写操作票(见附录一)。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人用电话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境入发令人的姓名。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19条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间。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第20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第21条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板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 第22条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23条 例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滥护。单人值班的变电所倒闸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第24条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25条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间操作。 第26条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第27条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第28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29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第30条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事故处理; 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三、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 第31条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32条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一、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二、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三、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33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二、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三、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34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一、工作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工作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35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36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37条 境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38条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39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40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41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42条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43条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44条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5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第46条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特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47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48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9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50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第51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五、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52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53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54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55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56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7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8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59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60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61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特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三、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62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63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第64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65条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66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两线一地制系统验电、装设接地线措施,由局(厂)自行规定]。 第一节 停电 第67条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一、检修的设备; 二、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 三、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2规定,但小于表1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四、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68条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69条 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二节 验电第 70条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71条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僻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 第72条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73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74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75条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76条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77条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78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间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79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80条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81条 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一、拆除一相接地线; 二、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三、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82条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83条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四节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84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四)。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85条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五的要求。 第86条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87条 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88条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89条 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90条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五章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91条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92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 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或变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第93条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带电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4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两线一地的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第95条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6条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编出操作工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第97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厂(局)领导批准,工作负责人也可经工区领导批准。 第98条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 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第99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100条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汇报。 第101条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一、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三、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第102条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调度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第二节 一般技术措施 第103条 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第104条 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3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05条 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第106条 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少于表5的规定。 第107条 更换直线绝缘于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第108条 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必须采用专用短接线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进行操作。 第109条 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三节 等电位作业 第110条 等电位作业一般在63(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若须在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采用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11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必须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裤、手套、袜和鞋),且各部分应连接好,屏蔽服内还应穿阻燃内衣。 严禁通过屏蔽服断、接接地电流、空载线路和耦合电容器的电容电流。 第112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地距离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对邻相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6的规定。 第114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沿绝缘子串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只能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上进行。扣除人体短接的和零值的绝缘子片数后,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其组合间隙不得小于表7的规定。若组合间隙不满足表7的规定,应加装保护间隙。 第115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电位转移前,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并系好安全带。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第116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与地面作业人员传递工具和材料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进行,其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第117条 沿导、地线上悬挂的软、硬梯或飞车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连续档距的导、地线上挂梯(或飞车)时,其导、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 钢芯铝绞线 120mm2 铜 绞 线 70mm2 钢 绞 线 50mm2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验算合格,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 1.在孤立档距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2.在有断股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3.在有锈蚀的地线上的作业; 4.在其它型号导、地线上的作业; 5.二人以上在导、地线上的作业。 三、在导、地线上悬挂梯子前,必须检查本档两端杆塔处导、地线的紧固情况。挂梯载荷后地线及人体对导线的最小间距应比表3中的数值增大0.5m,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比表3的安全距离增大1m。 四、在瓷横担线路上严禁挂梯作业,在转动横担的线路上挂梯前应将横担固定。 第118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带电体及绝缘部分,防止起火。 第四节 带电断、接引线 第119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必须确认线路的终端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确已断开,接入线路侧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确已退出运行后,方可进行。 严禁带负荷断、接引线。 二、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并应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断流能力应与被断、接的空载线路电压等级及电容电流相适应。如使用消弧绳,则其断、接的空载线路的长度不应大于表9的规定,且作业人员与断开点应保持4m以上的距离。 三、在查明线路确无接地,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且相位确定无误后才可进行带电断、接引线。 四、带电接引时未接通相的导线及带电断引时,已断开相的导线将因感应而带电。为防止电击,应采取措施后才能触及。 五、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的或已断开的导线两个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 第120条 严禁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两电源解列或并列。 第121条 带电断、接耦合电容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刀闸合上并应停用高频保护。被断开的电容器应立即对地放电。 第122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防止引流线摆动的措施。 第五节 带电短接设备 第123条 用分流线短接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等载流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短接前一定要核对相位。 二、组装分流线的导线处必须清除氧化层,且线夹接触应牢固可*。 三、35kV及以下设备使用的绝缘分流线的绝缘水平应符合表17的规定。 四、断路器(开关)必须处于合闸位置,并取下跳闸回路熔断器(保险),锁死跳闸机构后,方可短接。 五、分流线应支撑好,以防摆动造成接地或短路。 第124条 阻波器被短接前,严防等电位作业人员人体短接阻波器。 第125条 短接开关设备或阻波器的分流线截面和两端线夹的载流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电流的要求。 第六节 带电水冲洗 第126条 带电水冲洗一般应在良好天气时进行,风力大于四级,气温低于零下3℃,雨天、雪天、雾天及雷电天气不宜进行。 第127条 带电水冲洗作业前应掌握绝缘子的脏污情况,当盐密值大于表10临界盐密值的规定时,一般不宜进行水冲洗,否则,应增大水电阻率来补救。避雷器及密封不良的设备不宜进行带电水冲洗。 第128条 带电水冲洗用水的电阻率一般不低于1500Ω·cm,冲洗220kV变电设备时水电阻率不应低于3000Ω·cm,并应符合表10的要求。每次冲洗前都应用合格的水阻表测量水电阻率,应从水枪出口处取水样进行测量。如用水车等容器盛水,每车水都应测量水电阻率。 第129条 以水柱为主绝缘的大、中、小型水冲(喷嘴直径为3mm及以下者称小水冲;直径为4~8mm者称中水冲;直径为9mm及以上者称大水冲),其水枪喷嘴与带电体之间的水柱长度不得小于表11的规定。大、中型水冲水枪喷嘴均应可*接地。 第130条 由水柱、绝缘杆、引水管(指有效绝缘部分)组成的小水冲工具,其组合绝缘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在工作状态下应能耐受表17规定的试验电压。 二、在最大工频过电压下流经操作人员人体的电流应不超过1mA,试验时间不小于5min。 第131条 利用组合绝缘的小水冲工具进行冲洗时,冲洗工具严禁触及带电体。引水管的有效绝缘部分不得触及接地体。 操作杆的使用及保管均按带电作业工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条 带电冲洗前应注意调整好水泵压强,使水柱射程远且水流密集。当水压不足时,不得将水枪对准被冲洗的带电设备。冲洗用水泵应良好接地。 第133条 带电水冲洗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冲洗方法。直径较大的绝缘子宜采用双枪跟踪法或其它方法,并应防止被冲洗设备表面出现污水线。当被冲绝缘子未冲洗干净时,水枪切勿强行离开,以免造成闪络。 第134条 带电水冲洗前要确知设备绝缘是否良好。有零值及低值的绝缘子及瓷质有裂纹时,一般不可冲洗。 第135条 冲洗悬垂绝缘子串、瓷横担、耐张绝缘子串时,应从导线侧向横担侧依次冲洗。冲洗支柱绝缘子及绝缘瓷套时,应从下向上冲洗。 第136条 冲洗绝缘子时应注意风向,必须先冲下风侧,后冲上风侧,对于上、下层布置的绝缘子应先冲下层,后冲上层,还要注意冲洗角度,严防临近绝缘子在溅射的水雾中发生闪络。 第七节 带电爆炸压接 第137条 带电爆炸压接应使用工业8号纸壳火雷管。 第138条 为防止雷管在电场中自行起爆,引爆系统(包括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必须全部屏蔽。 引爆方式可采用地面引爆和等电位引爆。当采用等电位引爆时,应做到:引爆系统与导线连接牢固;安装引爆系统时,作业人员应始终与导线保持等电位;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139条 炸药爆炸会降低空气绝缘。为保证安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时爆炸点对地及相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12的规定。 二、如不能满足表12的规定,可在药包外包食盐或聚胺脂泡沫塑料,以减小由于爆炸时造成的空气绝缘降低。 第140条 爆炸压接时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撤到爆炸点30m以外雷管开口端反向的安全区。 第141条 爆炸压接时,爆炸点距绝缘子、分流线、金属承力工具、绝缘工具的距离应大于表13的规定,否则,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142条 若分裂导线间距小于0.4m,应设法加大距离或采取保护措施。 第143条 出现瞎炮时,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规定处理。爆炸压接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均为易燃易爆物品,均应按上述规程有关规定加以管理。 第八节 感应电压防护 第144条 在330-500kV电压等级的线路杆塔上及变电所构架上作业,应采取防静电感应措施,例如,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等。 第145条 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耦合地线时,应通过放线滑车可*接地。 第146条 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应用接地线将其可*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第147条 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第九节 高架绝缘斗臂车 第148条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并在预定位置空斗试操作一次,确认液压传动、回转、升降、伸缩系统工作正常,操作灵活,制动装置可*,方可使用。 第149条 绝缘臂的有效绝缘长度应大于表14的规定,并应在其下端装设泄漏电流监视装置。 第150条 绝缘臂下节的金属部分,在仰起回转过程中,对带电体的距离应按表3的规定值增加0.5m。 工作中车体应良好接地。 第151条 绝缘斗用于10-35kV带电作业时,其壁厚及层间绝缘水平应满足表17耐受电压的规定。 第152条 操作绝缘斗臂车人员应熟悉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并经专门培训,在工作过程中不得离开操作台,且斗臂车的发动机不得熄火。 第十节 带电气吹漓扫 第153条 用于气吹的操作杆和出气软管,应按表17相应电压等级要求耐压试验合格:储气风包、出气软管及辅助罐等压力容器应作水压试验(108N/cm2)。 第154条 喷嘴宜用硬质绝缘材料制成。若用金属材料制作时,其长度不宜超过100mm。喷嘴内径以3.5-6mm为宜。 第155条 用作辅料的锯末,须经16-30目筛网筛选和干燥。装入辅料罐前,应用2500V摇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应大于9000MΩ。 第156条 现场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空气压缩机是否正常,风包安全阀门是否动作可*,风包内有余水时,应先放完。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以59-98N/cm2为宜。 第157条 带电气吹操作人员工作中,必须戴护目镜、口罩和防尘帽。 操作人员宜站在上风侧位置作业,且须保持表3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58条 在带电气吹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注意喷嘴不得垂直电瓷表面及定点气吹,以免损坏电瓷和釉质表面层。 第159条 带电气吹清扫时,如遇喷嘴锯末阻塞,应先减压,再行消除障碍。 第十一节 保护间隙 第160条 保护间隙的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最小不得小于25mm2。 第161条 圆弧形保护间隙的距离应按表15的规定进行整定。 第162条 使用保护间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保护间隙前,应与调度联系停用重合闸。 二、悬挂保护间隙应先将其与接地网可*接地,再将保护间隙挂在导线上,并使其接触良好。拆除程序相反。 三、保护间隙应挂在相邻杆塔的导线上,悬挂后,须派专人看守,在有人畜通过的地区,还应增设围栏。 四、装、拆保护间隙的人员应穿全套屏蔽服。 第十二节 带电检测绝缘子 第163条 使用火花间隙检测器检测绝缘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测前应对检测器进行检测,保证操作灵活,测量准确。 二、针式及少于3片的悬式绝缘子不得使用火花间隙检测器进行检测。 三、检测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时,当发现同一串中的零值绝缘子片数达到表16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检测。 如绝缘子串的总片数超过表16规定时,零值绝缘子片数可相应增加。 四、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第十三节 低压带电作业 第164条 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第165条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66条 上杆前应先分清火、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第十四节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与试验 第167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置于通风良好、备有红外线灯泡或去湿设施的清洁干燥的专用房间存放。 第168条 高架绝缘斗臂车的绝缘部分应有防潮保护罩,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车库内。 第169条 在运输过程中,带电绝缘工具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专用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损伤。 第170条 不合格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检修或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171条 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2条 使用工具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损坏、变形、失灵,并使用2500V绝缘摇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2cm,极间宽2cm),阻值应不低于700MΩ。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并应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第173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设专人保管,登记造册,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试验记录。 第174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及机械试验。其试验周期为: 电气试验:预防性试验每年一次,检查性试验每年一次,两次试验间隔半年。 机械试验:绝缘工具每年一次,金属工具两年一次。 第175条 绝缘工具电气试验项目及标准见表17。 操作冲击耐压试验宜采用250/2500μs的标准波,以无一次击穿、闪络为合格。 工频耐压试验以无击穿、无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高压电极应使用直径不小于30mm的金属管,被试品应垂直悬挂。接地极的对地距离为1.0~1.2m。接地极及接高压的电极(无金具时)处以50mm宽金属泊缠绕。试品间距不小于500mm,单导线两侧均压球直径不小于200mm,均压球距试品不小于1.5m。 试品应整根进行试验,不得分段。 第176条 绝缘工具的检查性试验条件是:将绝缘工具分成若干段进行工频耐压,每300mm耐压75kV,时间为1min,以无击穿、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第177条 组合绝缘的水冲洗工具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电气试验。除按表17的项目和标准试验外(指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还应增加工频泄漏试验,试验电压见表18。泄漏电流以不超过1mA为合格,试验时间5min。 试验时的水电阻率为1500Ω·cm(适用于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 第178条 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试验标准: 静荷重试验:2.5倍允许工作负荷下持续5min,工具无变形及损伤者为合格。 动荷重试验:1.5倍允许工作负荷下实际操作3次,工具灵活、轻便,无卡住现象者为合格。 第179条 屏蔽服衣裤最远端点之间的电阻值均不得大于20Ω。 第七章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维护工作 第180条 检修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第181条 发电厂主要机组(锅炉、汽机、发电机)停电检修,只需第一天办理开工手续,以后每天开工时,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现场,核对安全措施。检修期间工作票始终由工作负责人保存。工作全部结束,再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 在同一机组的几个电动机上依次工作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 第182条 检修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一、断开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二、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完全停止后,在操作把手、按钮、机组的启动装置、并车装置插座和盘车装置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三、若本机尚可从其他电源获得励磁电流,则此项电源亦必须断开,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四、断开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如调相机有启动用的电动机,还应断开此电动机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五、将电压互感器从高、低压两侧断开; 六、经验明无电压后,在发电机和断路器(开关)间装设接地线; 七、检修机组中性点与其他发电机的中性点连在一起的,则在工作前必须将检修发电机的中性点分开; 八、检修机组装有二氧化碳或蒸汽灭火装置的,则在风道内工作前,应采取防止灭火装置误动的必要措施; 九、检修机组装有可以堵塞机内空气流通的自动闸板风门的,应采取措施保证使风门不能关闭,以防窒息。 第183条 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有电压。 禁止在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回路上工作,或用手触模高压绕组。必须不停机进行紧急修理时,应先将励磁回路切断,投入自动灭磁装置,然后将定子引出线与中性点短路接地。在拆装短路接地线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并戴护目眼镜。 第184条 测量轴电压和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用电压表测量转子绝缘的工作,应使用专用电刷,电刷上应装有300mm以上的绝缘柄。 第185条 在转动着的电机上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必须特别小心,不使衣服及擦拭材料被机器挂住,扣紧袖口,发辫应放在帽内; 二、工作时站在绝缘垫上(该绝缘垫为常设固定型绝缘垫),不得同时接触两极或一极与接地部分,也不能两人同时进行工作。 第186条 检修高压电动机和启动装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一、断开电源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经验明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或在隔离开关(刀闸)间装绝缘隔板,小车开关应从成套配电装置内拉出并关门上锁; 二、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三、拆开后的电缆头须三相短路接地; 四、做好防止被其带动的机械(如水泵、空气压缩机、引风机等)引起电动机转动的措施,并在阀门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187条 禁止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必须在转动着的 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进行工作时,应先提起碳刷或将电阻完全切除。工作时要戴绝缘手套或使用有绝缘把手的工具,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第188条 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罩。 第189条 电动机及起动装置的外壳均应接地。禁止在运转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第190条 工作尚未全部终结,而需送电试验电动机或起动装置时,应收回全部工作泵并通知有关机械部分检修人员后,方可送电。 第八章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第191条 装有SF6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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