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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精选PPT培训资料第五章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刑事诉讼证据概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概念: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经查证属实,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包括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两个方面。证据方法:证据存在的外在形式、载体,包括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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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刑事诉讼证据概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概念: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经查证属实,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包括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两个方面。证据方法:证据存在的外在形式、载体,包括两种:物体、人证据资料:通过调查证据方法获得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二、本质属性(一)客观性1、含义P1272、根据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要留下各种痕迹和影像,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还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影像。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3、证据的客观性与“客观真实”不能完全等同。证据的客观性乃是有别于“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标,但不一定能够完全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4、案例分析:色盲证人证言(二)相关性(关联性)1、含义: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证据的相关性是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等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举例: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证据,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B、甲在十年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BC2、根据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如行为的工具和痕迹,就是案件的重要物证。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认识证据相关性,就是在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关系是普遍的。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现象,不管如何错综复杂,千奇百怪,它们之间都有着严格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果联系。任何现象都有产生的原因,任何原因都必然产生一定的后果。3、案例分析(P782)女出纳员孙某家被盗案本案侦查过程中,经初步侦查后,对证据材料的采信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据孙某某的为人、盗窃现场无明显的被盗迹象以及孙某某于案发后未及时报案,可推定系孙某自盗与他人勾结盗窃;第二种认为,抽屉下面的指纹,门闩上的轻微划痕有可能是第三人入室造成,应从痕迹物证入手详加核查。请问哪种意见正确?(三)合法性(可采性)1、含义: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P128《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证据能力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刑事诉讼中,虚假的事实材料、无相关性的事实材料、根据法定证据规则应当排除的事实材料,均不具备证据能力。判断证据能力的主要依据是证据排除规则。(二)证明力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或程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依据:证据的相关性。(二者成正比关系)证明力必须以证据能力为前提。比较二者证据能力——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证明力——————相关性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1、含义P1292、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等来发挥证明作用。(须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确定,因此一般为间接证据。3、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物证P1304、案例分析P811吴某利用硫酸二锌脂致尚某母女中毒案第一种意见认为,硫酸二锌酯已由液体变为气体并挥发,没有固定的存在形式,因而不是物证第二种意见认为,硫酸二锌酯是以其自身的特殊性能发挥对案件的证明作用的,因而是物证问:哪种意见正确?二、书证1、含义: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2、特征(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所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是可以为人们认识和了解的,在通常情况下,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方式,是文字、符号、图画等方式。3、书证与物证的区别P131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的情形练习题: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C三、证人证言1、含义:是指证人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作的陈述。2、证人作证的条件(P133表格)《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案例分析P83单位的证人资格3、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不可指定性证人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角色发生冲突时,应首先考虑作为证人。4、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证。(问:这时人民警察是案件的侦查人员吗?)强制作证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5、证人保护(条文附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6、证人作证费用补偿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7、询问证人的地点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四、被害人陈述1、含义: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2、被害人的特征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3、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由于身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陈述的虚假性;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观察不细,记忆模糊,导致陈述不清,甚至是主观推断的虚伪陈述;个别被害人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无事生非,陷害他人,制造虚假陈述诬告陷害他人;有的被害人出于个人前途、名誉、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等考虑,不取揭露犯罪;有的被害人出于亲情或请客送礼、金钱收买、外力干扰、威逼恐吓,作虚假陈述。4、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P1345、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案例分析P85思考:小女孩的陈述与其母亲的陈述分别属于什么种类的证据?她们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含义:即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相关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2、内容A、供述。即承认对他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表现为自首、坦白、承认。其供述应当出于自愿,完全没有外力强迫。B、辩解。即否认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所作的申辩和解释。表现为否认、申辩、反驳、提供反证等。C、攀供:P135关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检举揭发的内容与检举揭发者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举揭发者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的检举揭发,因这种检举揭发的内容与本案事实无关,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真实情况的证据使用,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这种检举揭发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让检举揭发者以证人身份提供证言。练习题P4124(2009年)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特点P1354、禁止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P136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口供的审查判断:要从作出口供的动机、条件、口供本身是否合理、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等方面入手鉴别真伪。六、鉴定意见P136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它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而不是最终的裁判认定结论,使用“结论”容易产生误导,所以用“意见”更为恰当。1、含义: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2、鉴定人:是指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向他提出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必须具有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够公正进行鉴定必须是自然人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案例分析:鉴定人资格P876被告人:袁某被害人:杨某被告人袁某因其胞弟与被害人杨某等人发生争执,便带人赶往现场,将被害人杨某赶打出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称被害人杨某肋骨不可能是自己造成的。被害人杨某肋骨骨折的医学鉴定系被害人自己委托县中医院作出,鉴定人是县中医院主治医生严某(系杨某妹夫),后张某参与鉴定,最终作出肋骨骨折的鉴定意见。经法院委托其他鉴定人对被害人杨某作胸部摄片,结果是肋骨骨质未示异常X线征,原鉴定意见准确性受到质疑.经调查证实,县中医院医生严某碍于亲情,伙同张某作了虚假鉴定。本案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并另案判处严某、张某伪证罪。问:为什么被害人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分析:本案中二鉴定人所在医院不符合“自然人”这一条件;严某和张某不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其中严某同时又是本案当事人的亲属,参与鉴定影响了公正处理,理应回避。因此都不应成为本案鉴定人。3、种类P1364、对于鉴定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5、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P1366、鉴定意见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的区别案例分析:被告人甲用木棒将被害人乙打伤。经县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原围性瘫痪。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被告人甲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乙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委托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颅骨单纯性骨折。根据这一鉴定意见,二审法院依罪刑法定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作出判决。在一般情况下,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虽然是专业人员运用医学专门知识对病情作出的结论,但医生并不一定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因而他所进行的病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并不诉讼行为。故一般诊断书不能作为鉴定意见,而是书证。但当医疗单位或者医生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有关的工作时,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其所作的诊断证明可以在诉讼中作为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一)勘验、检查笔录1、含义P138勘验笔录针对“死”的物体检查笔录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的人2、与其他证据的区别P139(略)3、案例分析(案例书P90)强制解剖、人身检查是否具有合法性?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 样本 保单样本pdf木马病毒样本下载上虞风机样本下载直线导轨样本下载电脑病毒样本下载 。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包括男医师)(二)辨认笔录1、含义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辨认所作的书面记录。练习题P39302、辨认的程序和要求P280辨认犯罪嫌疑人由执行侦查任务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时,被辨认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3、范例(三)侦查实验笔录1、含义:是指侦查人员为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地重演案情的侦查活动所作的记录。P2772、范例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视听资料1、含义2、优缺点(二)电子数据1、含义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证据。(电子是指含有电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无线的技术或具有类似性能的技术)它需要借助一定的信号传输和转换设备,并以其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2、种类:电子邮件、电子签章、电子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计算机磁盘、光盘、网页等。3、特征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须通过一定的电子设备来显现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增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案例:一起普通的强奸案,起诉到法院后却突生变故:被告人父亲举证证明被告人案发时年龄不满14周岁。2008年10月,被告人杨某强奸了一名8岁女孩。依据杨某的户籍登记和本人供述,杨某出生于1993年11月,案发时年满14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杨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杨某的户籍登记有误,实际出生日期为1994年11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承办该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疑点之后,将取证思路转到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上,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调查。2009年6月,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通过对硬盘上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运用解码技术对系统解密,分析对照所得数据,发现杨某的出生日期于2008年11月被人为变更为1994年11月这一重要证据。2009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杨某在犯罪时已年满14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杨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这是一起利用电子证据技术破获的典型案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犯罪呈现出高科技、智能化特点,电子证据也在查办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练习题P3930P4123第三节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划分)P141(一)含义: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即派生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案例分析:P922自诉人:包某被告人:季某故意伤害案试分析案件中的六项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二)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外,还应遵守以下特殊规则: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表现形式划分)P142(一)含义和范围1、言词证据含义:以人的陈述所表现的证据,通过口头或书面叙述的形式提供,并固定在笔录中。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2、实物证据含义:以客观存在的物体形式的表现的证据。范围: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分情况而言(多数属于实物证据,但涉及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时,划为言词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区别P143表5—9案例分析:P965试分析本案涉及的证据属什么种类的证据?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适用应区别对待(复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三、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划分)P143(一)含义也称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二)区分意义(三)相互转化(四)使用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证据的收集时,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在指导思想和具体的侦查或调查工作中,克服先入为主,既要注意收集同本案有关联的控诉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辩护证据,在两类证据的比较和鉴别中分清是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二是在证明过程中,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势均力敌,尽最大努力仍不能收集新证据,只有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划分)P145(一)含义直接证据: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间接证据:不能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二)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案例分析(案例书P943、直接证据)(三)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P146鱼塘迷案评析练习题P4074P4123、24、25P437P4410、12第四节证据规则(略)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利用诉讼证据确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主要包括:哪些问题需要证明(证明对象)由谁来证明(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证明标准)如何证明(证明步骤)一、证明对象(待证事实)1、含义:P1572、特征(1)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2)具有证明的必要性(免证事实附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3、范围P157《高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实体法事实P158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程序法事实P158练习题P4269、71、25、74二、证明责任(一)含义:证明主体为使自己的主张成立而收集、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控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的控诉一方应当承担收集或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控辩审三角形诉讼结构及诉讼职能;无罪推定原则)(二)证明责任划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无罪推定原则;只是不得“强迫”,鼓励自证有罪)1、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无主张,无败诉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原因?)案例分析:案例书P1031问:有无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原因在于: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法治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一方面要求对其采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要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他已失去收集证据的条件,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把证明责任转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势必导致刑讯逼供成风,有损诉讼民主和法治。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要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练习题:P44112、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对自己指控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认为缺乏罪证,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如果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提出反诉,则他在反诉中成为自诉人,应对反诉的主张和事实负举证责任。案例分析:案例书P1053练习题:P55973、有关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P162公安、检察、法院、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都可能负担证明责任三、证明标准(一)含义:运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二)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不同P1661、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的情形(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第160条)(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第172条)(3)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第195条)2、不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的情形:(1)立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107、110条)案例分析P991(2)采取强制措施时3、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案例讨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P1024被害人:章某(某厂卫生科科长)被告人:殷某(值班医生)分析以下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有罪?1、证人证言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3、现场提取的穿袜子的足迹4、被告人当时所穿外衣、毛衣、裤子及皮鞋底凹处、鞋帮、鞋后跟上均染有多重血迹(其中有喷溅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迹相同,且并非都是抢救时所留5、外科诊室现场勘验发现用拖把擦过地上有不太明显的血迹,拖把柄上有血,经鉴定,均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室内有带血木凳一张,无法提取指纹6、被告人有作案时间,当日下午3:30分至4:50分,本应在值班室值班,但不在值班室,去向不明7、被告人有作案的思想动机,被告人调进该单位后由于工作态度问题经常受到被害人批评,对被害人意见很大8、被告人开始拒不供认有罪,但在证据面前,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没有翻供(三)疑案处理1、疑案的含义: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因而难以决断的案件。2、处理原则:疑罪从无,就低不就高P168《刑事诉讼法》第12、171、195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10司考试卷四第三题P56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答题要求: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参考答案( 要点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要点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要点2018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要点新学期教学工作要点医院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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