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管理与纳税评估上传

税务管理与纳税评估上传

举报
开通vip

税务管理与纳税评估上传null税务管理与纳税评估税务管理与纳税评估主讲人 席卫群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null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组织管理 征收基础管理 税款征收管理(纳税评估) 征管监控管理 税收会计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 税务信息管理内 容税务管理概述税务管理概述一、税务管理概念 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属事前管理,它是征收和检查的基础与前提 。 广义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活动的特点及其客观经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

税务管理与纳税评估上传
null税务管理与纳税评估税务管理与纳税评估主讲人 席卫群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null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组织管理 征收基础管理 税款征收管理(纳税评估) 征管监控管理 税收会计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 税务信息管理内 容税务管理概述税务管理概述一、税务管理概念 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属事前管理,它是征收和检查的基础与前提 。 广义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活动的特点及其客观经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null二、建国以来税务管理的发展 1989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了税收“征管、查”两分离和“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改革,逐步实现了税务人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1994年,为适应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别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null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确立了2010年以前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 自2000年以来,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新思路,试点推行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并提出同步推进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200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税收管理员制度》。1、税收专管员与税收管理员的区别1、税收专管员与税收管理员的区别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1)信息化背景不同。税收专管员的工作主要靠手工完成,实行粗放式管理,效率较低,且管理质量难以保证,比较适合纳税户数少、税制简单、税收目标单一的情况。null(2)法制化背景不同。税收专管员所遵循的政策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处于较低层次,约束力和稳定性都比较差,难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专管员权力的使用。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正在完善,初步建立起一个以法律、法规为主体,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 null(3)经济市场化背景不同。专管员基本上处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税制比较单一,税收在纳税人之间不会引起较大的利益分歧。能够做到“一人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税收管理员处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税收管理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税收实体法,对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标准有清楚的认识,而且还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无法“单兵作战”。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建立在专业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上的。 null(4)征纳关系不同。税收专管员时期的税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税收任务以政府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方式下达。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征收却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行为。征纳双方都在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自身的义务,合作促成税法的落实。null2、税收管理员的优点 (1)借鉴税收专管员的经验,调动了税务人员税源管 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税务专管员制度调动了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责任感。当前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够,对计算机和报表信息过于依赖致使工作出现了漏洞造成的。借助专管的办法,税收管理员制度能使税收管理人员的责任与纳税人一一对应,推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积极管理,采集全面的、动态的一手税源资料,减少了税源漏管的可能性。null (2)吸取集中征收的教训,利用信息化网络,实现“管事”与“管户”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力,改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 集中征收的办法在理论上是要调动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减轻税务机关“管户”的压力,使之集中精力“管事”,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但是,管理的有效性还是令人怀疑。大量的纳税人或者有意(偷漏税)、或者无意(缺少相关知识和技能)提供了扭曲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计算机系统采用,就会得出错误的信息处理结果。机算机信息平台的使用,加剧了错误数据的影响。结果是数据处理的效率越高,税收预测和计划的盲目性越大,管理的有效性就越差。 null 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与纳税人保持制度化的联系,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和指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的实地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源户籍、财务核算、资金周转和流转额等关键的涉税信息,从而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三、税收法制管理三、税收法制管理1、税收法制与税法 税收法制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授权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对税收征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调控的一种法律管理手段。从税收征收机关里的角度提出。税收法制管理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务司法。 税法从调整税收分配关系角度提出。null2、税收立法与税务司法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一种专门活动。 税务司法是指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受理、审理和判决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犯罪案件的活动。null(1)税务司法的职责 依照税法审理、判决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2)税务机关应诉程序 应诉准备 接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 法庭应诉 上诉与申诉 接到行政判决书15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null四、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概念 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减免权。 2、税收管理体制的演变税务组织管理税务组织管理1、税务管理机构 国税局、地税局 2、税务人员管理 能级资格考试null依据《中国税务报》的数据,我国征税成本率(征税费用总额占总税收的比重)目前为5%至6%,而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以及英国的征税成本率分别为0.58%、0.95%、1.07%、1.13%和1.76%。更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我国的征税成本率一直处于上升通道,这也与发达国家征税成本率稳定在较低水平不同。1993年我国征税成本率为3.12%,1996年为4.73%,1999年已超过5%,此后征税成本率皆有增无减(8%)。这意味着,我国征税成本增速快于税收收入增速,越来越多的税收被消耗在财税部门本身。 征收基础管理征收基础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null(一)税务登记的基本要求 1.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信息共享”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人按现行行政区域码执行。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加上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null个体工商户开办几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可在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后缀编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码,以区分统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后缀编码为:“01”、“02”、“03”,依此类推;即在对第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其识别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加后缀编码;在对第二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1);在对第三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2)。 null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身份证件号码。 null2.实行属地管理 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实行及时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一十五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null4.建立规范、完整的纳税人分户档案 5.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 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即是要求减少漏登漏管户。 实现应登尽登,应管尽管,将所有应当进行税务登 记的纳税人都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 null(二)税务登记的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并领有工商执照,应向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类纳税人具体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null2.其他纳税人 其他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登记的其他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null(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作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null(四)设立登记 1、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null2、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期限一致。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但不超过三年。 null3、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null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null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null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 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 核算方式; 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期限;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null纳税人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应当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null税务机关受理及核准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对原有账号暂不做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null(五)变更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null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和登记表); * 其他有关资料;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 其他有关资料。null2、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null(六)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其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null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null(七)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null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八)注销登记(八)注销登记1、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经营期限届满后发生解散; (2)因改组、分设、合并等原因而撤销原企业; (3)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4)因迁移住所和经营地点而脱离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区; (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情形。null2、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期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所有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null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null3、办理程序 (1) 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null(2)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注销登记的,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核批准表》。同时,通知稽查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稽查。经稽查证实税款、滞纳金、罚款已结清,有关票据已缴纳的,方可审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开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及其他税务登记证件,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在注销纳税人全部纳税事项后,将注销信息资料存档,并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纳税人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null(九)非正常户处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和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按非正常户管理; null 1、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2、季节性经营的特定户; 3、正常户中途失踪并查无下落,有无依据注销的,从查无下落之日起列为非正常户管理。 对于列入非正常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非正常户税收征管监控台账,加强非管户的后续管理。null(十)证照管理 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报刊上做遗失声明,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null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实行3年更换一次,1年验审一次的验证、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null二、帐簿、凭证管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都应设置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有实际困难,经县以上税务机关认可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如实记录生产经营情况。 null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null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或者代扣代缴的、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纪录后,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当打印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null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按规定将账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收集、分类、归档、保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归档后,要按会计档案规定保存,并按规定手续查阅、销毁。会计档案保存期限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10年。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发票管理 三、发票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3、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原规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null4、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不同:取消了字轨号码,增加了发票代码和号码。 赋予省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发票具体内容的权限, null5、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不同:旧规定,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发票的印制(二)发票的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null。1、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精简):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null2、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不同:将发票准印证的核发权下放到省税务机关,但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null3、发票防伪措施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null 4、发票监制章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不同:将发票监制章的管理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授予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权限,5、发票换版规定5、发票换版规定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不同:要求发票换版时应进行公告。赋予省级税务机关更换本地区发票版本的权力。null6、发票印制通知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不同:增加了“载明发票代码”的要求,从源头杜绝印制假发票。7、印制要求7、印制要求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nul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8、发票印制管理制度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不同:取消了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的规定(三)发票的领购(三)发票的领购1、领购手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不同: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取消财务专用章作为发票的合法用章 null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不同:发票专用章样式的确定权限,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 取消省级权限 null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不同:增加了“开票限额”, 方便今后对纳税人的征管。取消了“经济类型” null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null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同:规定发票工本费的征缴办法,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发票保证金2、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收据)。 null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不同: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取消有关“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的规定。 null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不同:删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办法”的内容。 3、发票领购的方式3、发票领购的方式(1)交旧购新。交旧购新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流动性较大、较易发生短期经营行为、纳税意识不强的纳税人。 (2)验旧购新.当前发票领购的主要方式。 (3)批量供应。这主要是针对领购自用发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采取的购票方式。 null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四)发票的开具(四)发票的开具1、开票要求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增加)。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开票时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权责发生制)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null3、红字发票的开具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增加)后开具红字发票。 4、发票填开要求4、发票填开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取消了有关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印章”的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的规定。)。null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 财务报销 财务付款报销审批流程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财务报销细则财务报销的流程及制度报销单粘贴办法 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虚开发票行为5、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增加)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机开发票管理6、机开发票管理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7、禁止行为7、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增加)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增加)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增加) 。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增加)。8、开具范围8、开具范围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增加),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增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null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五)发票的保管和缴销(五)发票的保管和缴销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旧: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发票的检查(六)发票的检查1、税务机关检查发票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增加)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2、税务机关发票检查遵守的规定2、税务机关发票检查遵守的规定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3、对被检查方的要求3、对被检查方的要求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4、发票真伪的鉴定渠道4、发票真伪的鉴定渠道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不同:明确发票真伪的鉴定渠道,更具可操作性。 (七)罚则(七)罚则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新规定,重新调整):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null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null3、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null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null征管法第71条:非法印制发票的,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分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发票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效力不及作为法律的征管法,非法印制发票的,只能罚1-5万,而不能罚5-50万了。 null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扩充):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null6、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新增)。 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null8、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同:取消“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 9、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ull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八)附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纳税申报管理 四、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对象 纳税人,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手续(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null(二)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和协议书;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期限(三)纳税申报期限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法定的申报期限。(四)纳税申报方式(四)纳税申报方式1、按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达的方式划分,纳税申报可分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简易申报四种方式。 直接申报其主要申报方法是: (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将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null(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纳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 首先申请,领取有关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核准制发《核准邮寄(数据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电话、传真、网络 null邮寄申报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以邮电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作为申报日期。 纳税人需要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数据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阅,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准制发《核准邮寄(数据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null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这种申报方式是以纳税人便利纳税为原则设置的。 简易申报方式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简化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核定的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了便利纳税的目的。null2、按纳税申报的填报人划分,纳税申报可分为自行申报和代理申报两种方式。(五)延期申报(五)延期申报1、延期申报的范围 获准延期申报的情况是: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2、延期申报的条件 2、延期申报的条件 (1)延期申报和报送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2)延期申报和报送必须在核准期限内预缴税款。除非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以外,其他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行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以保证国家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 (3)预缴税款是按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税款征收管理税款征收管理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一)税款征收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null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null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的原则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
本文档为【税务管理与纳税评估上传】,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46727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2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经济学
上传时间:2012-06-06
浏览量: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