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监察规程-19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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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 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三条 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容器。
6.医用氧舱。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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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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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千、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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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输使用登记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手热能千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为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进是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生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讲单位或具务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擀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的重大具备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矫形、控补,和符合本规程第三者条规定的以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提指发言烃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巾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浓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穷人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桥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输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第五章 定 期 检 验
第一百三十条 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就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善和办理注册 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到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质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安全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以固定式压力容器,每检验期间内,到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投用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要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风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 /L时)。
4.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两面三刀年的。
6.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
7.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
8.搪玻璃设备。
9.球形储罐(使用σ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开罐检验)。
10.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包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
11.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内外部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处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其检验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1mm/年(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热喷涂金属(铝粉或不锈钢粉(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衬里完好的,检验周期可处长,但不超过12年。
3.装有角媒的压力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协商确定,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风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又红又专强度较核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重瘭更换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面三刀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有怀疑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耐压(气密性)试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中耐压试验的有关规定餐具,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液压试验完毕后,其试验用液体的鼾,以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应在使用单位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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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予以规定。
2.盛装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气压或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和转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第一百三十七条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寂期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1.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1)运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
(2)日蒸发率变化情况,外壳体有无结霜、昌直等情况发生。
2.外部检验及外壳体结构检查和腐蚀情况检验。
3.压力表、安全阀、液面计、内胆爆破片装置的检验与校验。
4.管路系统和阀六的检验。
5.必要时,利用合适的介质进行内胆气压试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设计图样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征行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决,报迫不及待单位上级主管部六审批响彻云霄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推迟或免除。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就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一百四十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划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瀑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的计算,见附件五。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
Pz≤P
Pt>Pw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一百四十七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第一百四十九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选用安全阀、爆破片的依据,就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一百五十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产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平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未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
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安全阀的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本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标准并持证上岗,校验工作应有详细记录。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出具校验报告书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现场校验(在线检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校和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安全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安全阀选型错误
第一百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减压阀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第一百五十九条 爆破片装置应符合GB567《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 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少于100mm。
第一百六十一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刻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一百六十四条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上,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记。
第一百六十六条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单位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超过检修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出现假液位
5.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第一百六十八条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温度计),严防超温。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必须满足第49条的功能要求,应经试用和鉴定,方可推广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
一、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H)1.6MPa≤P<10MPa
3.高压(代号H)10MPa≤P<100MPa
4.超高压(代号U)P≥100MPa
二、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等;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硫化锅、消毒锅、染色器、烘缸、磺化锅、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盛装生产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