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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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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3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3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农村牧区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自然灾害等级划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再好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达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自治区级响应启动条件(达到自治区级W级应急响应条件但未达到国家级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出现除特大、重大自然灾害以外情况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七条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会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灾情。对确认为重大自然灾害的,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自治区民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第九条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对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补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自治区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用于采购自治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和补助自治区级代储单位管理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费用支出,每年按实际采购储备物资金额的6%核定。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自治区补助标准。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第十二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三条必要时,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盟(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旗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旗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旗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旗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旗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在上述申请文件中,盟(市)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第十四条根据盟(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按灾情评估结果、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核定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第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办理拨款通知,同时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抄送审计厅、盟(市)公署(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六条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和民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盟(市)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第十八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中央财政负担7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15%、盟市、旗县财政负担15%。重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每年年底按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对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各地未先安排资金的,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自治区本级财政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和盟(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核定灾情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各地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各地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条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办法,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食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检查、审计等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盟(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和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备案。第二十六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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