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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令内务条令.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丶   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本段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根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

内务条令
内务条令.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丶   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本段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根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稳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根底,是稳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根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那么,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根底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标准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方案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那么;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根底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开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编辑本段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二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荣耀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的根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根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假设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假设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领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辞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辞别仪式。举行向军旗辞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根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辞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编辑本段第三章 军人职责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保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保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平安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八条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那么,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九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条 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保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平安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条 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着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平安保密工作。  〔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催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六〕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七〕关心保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八〕及时向上级请示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工作。  第二十五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团〔旅〕长职责  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长对全团〔旅〕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旅〕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旅〕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旅〕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催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着全团〔旅〕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团〔旅〕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旅〕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团〔旅〕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政治委员和团〔旅〕长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政治委员对全团〔旅〕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在团〔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团〔旅〕副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副政治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 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政治处〔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政治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后勤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方案,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方案,组织拟制后勤保障方案,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给、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催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协助处〔部〕长工作。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的指定代行处〔部〕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装备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方案,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方案,组织拟制装备保障方案,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平安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给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团〔旅〕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卫生队以及全团〔旅〕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团〔旅〕药品、器械的请领、储藏、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领导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八〕协助首长做好方案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团〔旅〕生活效劳中心主任职责  团〔旅〕生活效劳中心主任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负责生活效劳中心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效劳中心效劳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给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效劳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连队意见,不断改良工作。  第三十九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方案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方案,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着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保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二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旅〕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催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藏、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方案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方案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着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保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 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保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保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平安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 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四十九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丧失。  〔五〕组织连队的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着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着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着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着全班保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平安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一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二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着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着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平安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三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平安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给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给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五十五条 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催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六条 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五十七条 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编辑本段第四章 内部关系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管职位上下,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五十九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和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一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二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上下时,由非专业技术职务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三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六十四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根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那么,互相尊重,互相保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以身作那么,公正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六〕关心士兵生活、平安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六条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成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保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七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方案,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给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一条 部队〔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遇险情、敌情时,一切行动应当服从编队指挥员〔舰、船、艇长〕的领导和指挥。编辑本段第五章 礼节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二条 为表达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第七十三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四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答复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答复“是〞。  第七十五条 军人在以下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天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前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前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七十六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七条 分队在以下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此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例如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管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领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七十八条 分队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集体学唱歌曲时除外〕。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飞机库〔场〕、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第二节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七十九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比照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比照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比照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令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样适用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二条 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文职干部,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八十三条 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舰〔船〕艇上的礼节,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编辑本段第六章 军容风纪第一节 着装  第八十五条 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军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授予军衔的命令佩带军衔标志。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见附录五〕。  〔三〕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四〕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着装序号见附录六〕,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军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女军人内衣领外露局部颜色应当与军服颜色相近。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军人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七〕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城市驻军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通常着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第八十八条 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第二节 仪容  第八十九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九十条 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装,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十一条 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院校学员和工作人员可以佩带院校徽章。营区出入证只限于本营区和出入营门时佩带和使用。第三节 举止  第九十二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九十三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九十四条 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一放在床铺上。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九十五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那么,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九十六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七条 军人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九十九条 军人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一百条 军人不得购置、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零二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时,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零三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四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团〔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零五条 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总参谋部可以根据本章内容,制定军容风纪具体规定。编辑本段第七章 对外交往编辑本段第八章 作息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两用人才培训、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用于营区内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团、旅〕以上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十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 早操  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营每月、团〔旅〕每季组织一次会操。  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出早操时,应当防止影响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一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方案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十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二十五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一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局部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催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催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小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早操  团〔旅〕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集团军、师机关每周早操二至三次。军区以上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由单位首长确定。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作息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三十八条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旅、团)以上单位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九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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