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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张坤凌 1、立案: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改为: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案件的审理(1)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分独任、合议。 (2)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结案,案情复杂可延长30日。 《仲裁法》改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最多延长15日。  工作期间法律依据历史沿革一、1987年恢复劳动仲裁制度《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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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张坤凌 1、立案: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改为: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案件的审理(1)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分独任、合议。 (2)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结案,案情复杂可延长30日。 《仲裁法》改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最多延长15日。  工作期间法律依据历史沿革一、1987年恢复劳动仲裁制度《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二、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条例》三、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工作简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目前我市市级、13个区、市均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一、劳动争议主体范围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适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差异:改变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的适用规定,更改为以建立劳动关系为适用前提。 具体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没有经批准占用编制的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3)、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2008年1月1日后的劳动争议,如加班工资争议、最低工资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不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等,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2、机关、事业单位遗留问题处理 (1)非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保险等,是否支持? (2)2007年12月31日前,有一定经营收入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其非事业编制劳动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明确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政策为处理依据(如《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3、军队用人单位受否受理问题 (1)、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受理 (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一:受理:《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意见二:不受理:被申请人未经注册、登记,既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3、用人单位的特殊情况 (1)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主体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应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只将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列为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劳动者只将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列为当事人的,应当通知劳动者追加另一方为当事人。劳动者不追加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仲裁当事人。 外事服务单位派遣用工,外事服务单位为唯一的用人单位。 劳务外包问题 (3)个人承包经营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只将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者发生争议的,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仍执行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非法主体用工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有用行为的,不予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如何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对人的具体适用范围 (一)、年满16周岁、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1、退休返聘人员案件,现仍应受理,但只适用聘用协议 现在受理的依据:《关于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未签协议的不予受理。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1、超过退休年龄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之日是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在我国境内依法经批准就业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后方可聘用。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招用的与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否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包括外单位的退养、中止劳动合同、协保、待岗、病休等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按现行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人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经批准占用编制的人员。 3、农村劳动者。鲁劳社[2002]43号第四条规定:聘用人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之间因报酬待遇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4、现役军人以及按规定安置期间。鲁劳社[2002]43号)第四条规定通过政府行政指令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等人员,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 5、家庭保姆。 6、已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 7、在校学生。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争议是否受理。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实际上是同一主体,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其法定代表人与本公司股东之间内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下列用人单位 ㈠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 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㈢中央、省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与信访、监察不同) 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单位。 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受理案件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申请人请求:1、确认自2007年3月至2008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07年3月12日经招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08年8月6日,被申请人无任何手续将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的名片,该证据记载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2、被申请人处岗位绩效工资表7份;被申请人不予认可。3、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的收款收据原件7张,该证据均记载被申请收到申请人归还的借款;被申请人辩称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4、工资存折;被申请人辩称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谈话录音;被申请人辩称听不清楚,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本委认为:申请人称其于2007年3月12日经招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08年8月6日,被申请人无任何手续将申请人口头辞退,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诉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称也不认可,本委对申请人所称不予采信,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案例]申请人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8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书》,该《劳务输出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外派人员赴阿尔及利亚国家参加工程施工事宜。约定有合同试用期、合同期限、国外收入及待遇、出国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及伤病等事项。2007年8月28日上午在工作中从二楼摔下,导致右手臂桡骨骨折。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自出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4个月的《劳务输出合同书》,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该合同中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外派人员到阿尔及利亚工作。该《劳务输出合同书》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已明确约定,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1、自用工之日起至1个月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2-12个月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1)、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二倍工资问题   A、二倍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非工资性收入。 原固定工问题 B、依法续延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续延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劳动者原因不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意见一: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意见:广东省仲裁委、法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上海高院、人保局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他情形: 签订了聘用协议的;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未盖章的;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被鉴定为非本人所签的; 劳动合同被劳动者取走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多11个月。从1年起即使不签书面合同也不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存续劳动关系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删除的必备条款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 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连续旷工15天以上如何处理?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2007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1)、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2007年12月31日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除原劳动合同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违约金外,对其他违约金不予支持。(2)、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后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2007年12月31日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五、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种?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二、本单位工作年限认定 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规定: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规定: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金是否支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以劳动者自愿签订为前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仅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七、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过失性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一)内容合法。内容合法就是说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仲裁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贴近实际生活、综合考量方方面面的情况和证据,最终得出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法律裁判。判断表准有:一是根据违章行为可能引发后果作为一个判断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二是违章行为的故意性,也就是职工的违章行为是否是由于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是,职工的过错程度又是多少。三是违章行为的梯次性。四是违章行为的重复性。(四)非过失性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需要裁减人员(六)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八、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九、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第(十一)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可实行不定时工时,但约定行标准工时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加班工资争议:周六上班、加班工资基数 降低工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申诉时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申诉方式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1、立案: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改为: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案件审理期限: 自收到申诉之日60日结案,案情复杂延长30日。 《仲裁法》改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最多延长15日。   后果:5日内未决定是否受理、60日未结案的,可直接起诉。工作期间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2、开庭程序: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3、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办案方式处理结案方式 1、申诉人主动撤诉。2、仲裁调解。 3、仲裁裁决。 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在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解决争议处理过程长的问题。可撤销裁决情形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强制措施1、对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仲裁期间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对于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3、先予执行: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费用自1987年至2007年一直收费。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2007年度,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1097;2008年受理3036件;2009年度已受理23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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