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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的法律依据是,从法律特性上说,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基本信息简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的法律依据是,从法律特性上说,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基本信息简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不是国家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原则上与本村人均收入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讨论决定,报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要做到既不增加群众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经费落到实处。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内容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关系等分设若干。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直辖市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来源:陕西铜川民政时间:2011-11-2117: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因故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二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的,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  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通过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向村民表态、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的提问。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填处。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代填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在投票选举前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投票时查验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六条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八条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对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选举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胁他人安全和伤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目标)是什么?答: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2、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什么党和政府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答: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由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农业科技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与发达国家比较,存在较大差距。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扩大内需、发展经济的有效途径。目前,中国最应启动内需的地方就是农村,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创造需求,有效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建设新农村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改革发展的大局。⑤国家重视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改革发展的大局,国家重视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是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根本途径。⑥体现了中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了我们所学过的那些知识和观点?  4、你认为应该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呢?(或:请你为我市新农村建设提出几条建议)答:①统筹城乡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②建设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现代农业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③深化农村改革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措施。④发展农村公共设施是新农村建设中必须突出解决的问题。⑤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是新农村建设中要解决的又一个重点问题。⑥增加农民收入是建设新农村最重要、最关键的目标。⑦培育新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决定新农村建设的兴衰,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成败。⑧加强党的领导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保证。  5、请你从经济、政治、文化三方面谈谈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①经济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加大农村科技普及和推广,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实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加大对农村的扶贫力度,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②政治方面,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农村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保持农村社会稳定。③文化方面,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消除各种迷信思想的影响,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的思想阵地,武装农民的头脑。陕西大学生村官:外开放与建设现代农业【导读】政通教育温馨提示:陕西大学生村官:外开放与建设现代农业实行对外开放,是确保可持续农业的基础与前提  可持续农业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一种新概念、新战略,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世界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退化问题所采取的对策而提出的,是现代农业的要求和主要特征。具体指“要在有效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和保护、改善环境的条件下,持续稳定协调和全面地发展农业和繁荣农村经济”。这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新趋势,必将对我国农业产生相应的影响。  国际农业专家和粮农组织讨论研究,对可持续农业提出三个战略目标:①积极增加粮食生产,既要考虑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的基本原则,又要考虑适当调剂与储备,稳定粮食供应和使贫困者有获得粮食的机会,妥善解决粮食问题,保障粮食安全。(粮食储存量占年需要量的17%-18%为最低的安全系数)。②促进农村综合发展,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特别要努力消除农村贫困的状况。  ③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利子孙后代生存、发展。  近年来,世界粮食理事会、联合国粮农组织等都把环境问题和持续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问题作为中心议题,并就此在世界各地开展各项活动。我们只有实行对外开放,才能和世界粮食理事会、联合国粮农组织更好的合作,推动湖南现代农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实行对外开放,加大对农业投入,尤其是要加强农田、水利、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为我省农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实行对外开放,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开发节约并重,节地、节水、节肥的先进技术,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加大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开发与利用,改变我省农业高消耗、低产出、低土地利用率的局面,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持续发展能力。实行对外开放,加快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发展节约型、环保型农业,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既重经济,又重生态”、“既重农村经济发展,又重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道路。实行对外开放,建立一个农业融资渠道多样化,农业投资主体国际化,高规格农业项目的多层次、高格局的招商引资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农业持续发展提供前提条件。我们必须按照国际项目招商通行规划,选好一批农业重点项目,千方百计引进一批外商,特别是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开发。重点是要花大气力扶持洞庭湖湖区集约型农业、长株潭郊区都市型农业、武陵山山区生态型农业、湘中南丘陵区特色型农业的建设,从中筛选若干个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项目,通过整合资源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尽快做大做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建设现代农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将贯穿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是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最好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农业对外开放,保持清醒头脑,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建设,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以农业龙头带动、农业市场带动、农业科技带动为突破口,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科学化和商品化的发展。我们必须紧跟新农村建设步伐,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加快树立现代农业意识,促进农业科技化进程,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提高我省农产品出口额。同时,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提升农业招商引资质量,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引进,加强我省农业发展后劲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现代化,以此推动湖南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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