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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3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3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联系地址:号,邮政编码:100020。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鹿  勤  詹雪红  张  全  李  湉  王  亮            王亚青  李家志  王明田  龚道孝  王贝妮                李  潇    技术顾问:冯守仁  韩光宗  李建军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2)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3)第四章  面积指标……………………………………………………(5)第五章  建筑与室内外环境…………………………………………(6)第六章  建筑设备……………………………………………………(8)附录    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9)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1)附件    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五条  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第六条  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第七条  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第八条  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第九条  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十条  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第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第十二条  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辅助用房包括: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第十三条  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第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  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第十五条  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第十六条  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表1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类型建筑用地总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建筑密度(%)停车场地控制大型馆4500~65001200~200025~40机动车: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自行车: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中型馆3500~5000900~150025~40小型馆2000~4000600~100025~40    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第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第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第十九条  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表2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类型服务人口(万人)建筑面积(㎡)适用范围大型馆≥250≥8000大城市50~2506000~8000中型馆20~504000~6000中等城市≥30市辖区小型馆5~202000~4000小城市5~30市辖区或独立组团<5800~2000城关镇    注:省、市、县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所在城镇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其他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的特色综合确定,可参照本建设标准附录执行。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群众活动功能为主,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表3文化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序号分项内容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1群众活动用房77~7977~7976~782业务用房68103管理用房7784辅助用房8~106~84~65总使用面积100100100第五章  建筑与室内外环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具有地方风格和文化特色。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非单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舞蹈(综合)排练室、儿童活动室、大教室等群众活动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灵活性。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50223的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装修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第三十条  文化馆建筑应符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允许噪声级的相关规定;大型排演厅、观演厅的噪声控制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08执行。文化馆建筑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差异性较大,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大型排演厅的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声学设计等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文化馆的观演厅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及《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观众厅、舞台、后台以及声学要求、放映机房要求等综合设计。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执行。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风条件。第三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室内环境设计、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以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相关规定。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第三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应考虑使用功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条件、景观环境、地方及民族特色等,因地制宜,力求适用、经济、美观。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文化馆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第三十六条  文化馆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第三十七条  文化馆应设有相应的采暖、空调系统并达到国家有确关节能标准要求。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文化馆,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的室温可调控装置。第三十八条  文化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文化馆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第三十九条  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活、电视与卫星接收系统等设备。大型文化馆应设置与消防、安防合用的广播系统,可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第四十条  文化馆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与当地网络化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综合布线。 附录  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附录  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功能项目构成主要内容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使用面积控制要求群众活动用房演艺活动  大型排演厅(400~600座)●○○800~1200㎡观演厅(150~300座)◎●◎400~800㎡多功能厅(小型排演、报告)●●●300~500㎡交流展示展览厅(陈列厅)●●●展览厅≥65㎡/间,250~500㎡为宜宣传廊●●●辅导培训大教室(80人/班为宜)●◎◎≥1.4㎡/人,120㎡/间为宜小教室(40人/班为宜)●●●≥1.4㎡/人,600㎡/间为宜计算机与网络教室●●●70~100㎡为宜多媒体视听教室●◎◎100~180㎡/间为宜舞蹈(综合)排练室●●●≥6㎡/人,200~400㎡/间为宜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30人/班)●●●美术、书法≥2.8㎡/人,其他≥2.0㎡/人,60㎡/间为宜图书阅览阅览室●●◎100~150㎡为宜资料档案室、书报储存室●●●25~50㎡为宜游艺娱乐综合活动室◎◎◎30㎡/间为宜儿童活动室●◎○100~120㎡/间为宜老人活动室●●●60~90㎡/间为宜特色文化活动室◎◎◎100~150㎡/间为宜续表功能项目构成主要内容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使用面积控制要求业务用房文艺创作文艺创作室●●●一般工作室24㎡/间为宜;琴房≥6㎡/间;美术、书法工作室≥24㎡/间为宜;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工作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面积。研究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室文化艺术档案室●●●其他专业工作音像、摄影、音乐、戏曲、舞蹈、美术、书法等工作室●●●刊物编辑、出版工作室◎◎◎网络文化服务、机房●●◎管理用房行政管理办公室●●●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会议接待会议、接待室●●◎60~90㎡为宜辅助用房储存库房道具库房、储藏间等●●●室内停车面积平均40㎡/辆为宜;值班室面积不宜小于6㎡;其他用房按使用功能要求及建设规模配建需求确定使用面积建筑设备水池/水箱/水泵房、变配电室等●●●维修室、锅炉房/换热站、空调机房、监控室等●●◎后勤服务值班等●●◎车库等●◎○注:表中●、◎、○分别为应设、可设和不设用房项目;文化馆建筑群众活动用房项目构成主要内容的设置数量差异较大,各馆可根据实际需求及本馆特长合理确定;小型馆的应设项目原则上适用于2000㎡以上的文化馆。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  件 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7)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2l)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25)第四章  面积指标………………………………………………………(27)第五章  建筑与室内外环境……………………………………………(30)第六章  建筑设备………………………………………………………(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条阐述了文化馆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    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特有的公共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其主要职能为: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建国以来,我国的文化馆机构从2400余个发展到3200余个,馆舍建设条件逐年改善,组织活动不断丰富,文化艺术水平不断提高。实践证明,文化馆在人民群众生活中一直发挥着积极和显著的作用。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因此,文化馆应科学、合理地投资和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届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和保障文化馆的建筑、设备能够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规模相适应,制定本建设标准。    调研发现,我国文化馆的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包括建设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的问题;文化馆被挤占、挪用或长期缺失的问题;建筑功能不完善、活动内容单一、缺少活动场所的问题;文化馆作为形象工程项目,忽视了内在的功能需求导致低效使用土地与建筑的问题;建设年代较早的文化馆,面临的设施落后、规模不足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文化馆的建设,达到合理与节约投资的目的,编制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条阐述了文化馆建设标准编制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文化馆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和经济等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技术文件。    本建设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包括文化馆业主本身、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文化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皆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控制要求;其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以及建设水平也应按本建设标准提出的要求进行控制。这样,利于文化馆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使国家有限的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文化馆目前是按照行政建制设置、分级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以及市(地、州、盟)级文化馆,通常称为群众艺术馆;县(市、旗、区)级文化馆称为文化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本建设标准所指文化馆包括上述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的以及需要改建和扩建的文化馆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要求。    “社会力量举办”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馆、人口超过5万的建制镇文化馆(站)等其他文化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第四条  本条界定了文化馆的社会属性,明确了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划或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这是文化馆事业社会公益属性的宪法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承担发展文化馆事业、设置并保障文化馆正常运行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宪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九条提出,“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四条提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文化馆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同时也是为城镇居民提供文化艺术活动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我国,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县级市以及建制镇。    综上所述,文化馆的建设除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外,还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市或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保障文化馆设施的良性运行和文化馆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五、六条  这两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的基本原则。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第七条本明确了文化馆的建设方式。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第八、九条  这两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关系。    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但文化馆建设涉及的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很多,在本建设标准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遵守国家新编或新修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规模分类。    文化馆建设规模是依据我国现阶段文化馆建设的基本情况、合理需求和发展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析研究文化馆建筑功能设置及其用房构成与建筑面积需求,综合制定的。    (1)依据我国文化馆现状建设水平。    全国东、中、西部地区,不同城市、不同级别文化馆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有效数据387个):各级文化馆建筑面积中位数最小值为1467㎡,区级文化馆中位数最小值为l500㎡(附表1)。其中,1990年之后建设的文化馆(有效数据121个),建筑面积中位数明显增加,文化馆整体建设水平显著提高(附表2),这反映了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文化馆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馆内群众活动功能逐步完善并呈多样化发展趋势。附表l  全国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数据内容省级文化馆计划单列市文化馆直辖市区级馆地级市文化馆计划单列市区级馆县级市文化馆地级市区级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馆县级文化馆样本数(个)174413450475017127平均数530563635596434431562503172424161894中位数380067474506395030002000150022481467   数据来源:2006年全国文化馆抽样调查,涉及4个直辖市、19个省。附表2  1990年以后新建、改建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数据内容省级文化馆地市级文化馆区级文化馆县级市文化馆县级文化馆样本数(个)815471536平均数55945443414227482749中位数44885344253022432032    数据来源:2006年全国文化馆抽样调查。    2008年文化部评估达标文化馆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有效数据97个):地级市文化馆建筑面积平均值达6003mz,中位数达6000㎡,最大为l2000㎡,建筑面积在lOOOO㎡以下的占86.4%;县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平均值达3772㎡,中位数为3420㎡,最大为llOOO㎡,建筑面积在lOOOO㎡以下的占90.7%。    (2)参照文化部相关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    文化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2008)中规定:“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区文化馆最低限为2000平方米。”    文化部2006年《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对文化馆办馆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馆舍建筑面积评估标准见附表3,县级文化馆至少达到l500㎡才能达到三级文化馆评估条件。附表3  文化馆馆舍建筑面积要求(㎡)等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馆副省级城市文化馆市(地级市、区)文化馆县(市、区)文化馆一级6500550045002500二级5500450035002000三级4500350025001500    注:摘自《文化部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2006年)。    (3)根据文化馆使用功能基本要求。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练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根据我国文化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小型馆建筑面积下限划定在800㎡,以兼顾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先解决文化馆的有无问题,当条件允许时再逐步改善,健全文化馆的基本活动功能。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项目的组成。    详见条文及条文说明第十二~十三条。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构成。    文化馆的建设应使其建筑与场地、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的功能配置,尽可能地满足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与交往的需求,社会宣传教育的需求,文化艺术普及与提高、研究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专业工作的需求。    我国文化馆建设的实践表明,文化馆建筑基本上由四部分功能组成,而群众活动用房是其核心内容,不同类型的文化馆建筑,由于其承担的职能任务不同、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其用房的项目设置也不尽相同。文化馆可根据自身承担的职能、任务以及本馆的特长,对其各项用房的使用面积比重进行调整,突出特色。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室外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    文化馆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场所的性质决定了其建筑应配建有专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休憩场地,以便于开展适宜的文化或休闲活动。我国文化馆建设的经验证明了这是非常必要并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的建筑设备。    文化馆的建筑设备包括文化馆的给水、排水、消防等系统及设备,供电、照明等电气系统及设备,供暖锅炉或冷热空调机组、管道等系统及设备,电话、电视、网络、火灾报警、安全监控等系统及设备,舞台(活动舞台)及其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    设置大型排演厅的大型馆,应该配置有舞台以及相应的灯光、音响等设备;多功能厅有可能是小型馆最大的室内活动空间,应配有相应的灯光、音响设备,以便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活动;文化馆的观演厅可以设置固定舞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活动舞台,可灵活变化、综合利用活动空间,并配有相应的灯光、音响设备;文化馆的展览室(厅)和宣传廊,应配置有布展设备系统,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展品挂置、展示灯光等设备。    此外,文化馆还应根据其建设规模、自身特色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必需的专用设备,但不得贪大求全、铺张浪费。例如,教室及多功能厅等用房应设置多媒体投影演示、视听播放、课桌椅等视听及电教设备;有专业特长和社会需求的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备音乐(如钢琴、古筝等)、戏剧、曲艺、舞蹈、美术、书法等艺术教育及培训相关设备;专业工作室可根据需要以及专业特色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刻录机等摄影摄像设备;其他设备应根据功能需要配置,包括录音棚相关设备,电影放映(包括数字电影)设备,舞龙、舞狮、民间工艺品制作、健身等特色文化活动设备;文化下乡活动的综合文化车等。文化馆一些专用设备与文化馆的建筑结构或建筑设备关系密切,因此文化馆的建筑主体应结合相关专用设备的使用需求,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的选址要求。    文化馆特别是省、市、县级文化馆是辖区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中心,同时又是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实用、高效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因此,文化馆选址应将方便使用、安全环保放在首位,选择在人口集聚、位置适中、交通便捷、环境及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以便为更多的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务,提高文化馆的使用效率。紧邻城镇广场和城市公园的文化馆,不仅环境优美,空气清新,而且可以借用这些开敞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    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而文化馆设有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活动室、排练室、音乐教室等文化娱乐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常年会有各种室内外文化艺术活动,这些活动往往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文化馆建筑应与上述建筑保持一定距离,临近上述建筑时,应尽量采取隔离等减少噪音干扰措施。比如,文化馆建筑内部动静分区后,以静区靠近上述建筑;室外活动场地设置在远离上述建筑、靠近动区的位置。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用地的相关控制要求。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按照《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及各项场地的使用面积,合理设计室外场地,使文化馆建筑与其室外活动场地、绿化休憩场地及道路停车场地有机结合,达到有利于集散人流、方便开展活动、美化公共环境的目的,充分提高文化馆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第十七~十九条  这几条强调了文化馆建筑总平面布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文化馆应处理好人流集散与用地周边道路、建筑的关系,减少相互干扰;建筑应紧凑布局并留出必需的室外活动场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筑内部应合理分区并有效组织各部分功能空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方便的原则。    设有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的文化馆,宜将人流集散量大又相对集中的用房项目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同时为方便应急疏散应设有独立对外的安全出口。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面积控制原则。    本建设标准以服务人口作为文化馆建设规模控制的基本依据,即文化馆可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筑面积。服务人口是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省文化馆的服务人口并不是全省总人口,而是指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尽管省文化馆担负着服务全省的工作职能,但实际上经常能够方便地使用该馆文化设施(群众活动用房)的仍然是该馆所在城市的常住人口。同理,县文化馆的服务人口也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市辖区文化馆以及其他中小型文化馆的服务人口是指文化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含户籍人口(非农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服务范围是指文化馆的实际服务范围或适宜服务半径(详见《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四条)围合的区域。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平均出行时间调查:自行车平均速度为8~12km/h;公共交通运营平均速度为6~8km/h(包括等候与换乘时间,各城市交通状况不同存在着差异)。据此,市民单程到达大型文化馆的出行时间不宜大于1小时,即其适宜服务半径在8~9km,而这个范围内通常居住有200万—250万人。因此,本建设标准在大型馆的分段中以250万服务人口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每增加250万服务人口,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可增加2000㎡。在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中应鼓励建设更多的中、小型文化馆,以方便组织各项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方便市民到达和使用,方便日常运行管理;以利形成便利、均等、普惠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项目构成。    文化馆既是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又是为公众提供活动的公共文化设施。其主要任务包括:组织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技能培训;组织业余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指导下一级文化馆站(室)开展基层文化工作;对民族民间文化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因此,高级别文化馆(省、地市级群众艺术馆)担负的指导、培训以及组织大型活动的任务相对较多,而基层文化馆(区级馆或县级馆)担负的向群众开放、组织各项文化艺术活动的任务相对较多,其中县级馆的日常工作相对更加综合,包括一系列文化下乡活动。    文化馆建筑应依据文化馆担负的主要任务、根据所在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城市规划、镇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文化设施建设的现状以及发展需求,确定文化馆建筑的主导功能和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本建设标准总结并提出了文化馆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项目构成(见本建设标准附录),同时明确了各类文化馆应设、可设和不设的用房项目,其中应设用房是大、中、小文化馆分别应该具备的基本用房;超出该附录设置内容的其他文化设施,如电影院、音乐厅、健身房等,可与文化馆建筑联合建设,但其建筑面积不在本标准涉及范围,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审批。    本建设标准附录列出了文化馆建筑的功能和项目构成,但未限定各种用房的设置数量,各馆可根据实际需求及特色特长进行调整,以便充分发挥各馆优势。例如,演艺活动场所稀缺的城镇或地区,文化馆可以调整群众活动用房项目构成的比重,适当增加观演厅和多功能厅等用房的数量或使用面积;而辅导培训功能需求较大的城镇或地区,则可以适当增加群众活动用房中辅导培训项目的比重,增加各类教室的数量和使用面积。业务用房同样可根据各馆使用需求和专业特色进行设置,有些馆以书法或字画为特色,有些馆以音乐或戏剧为特长,有些馆结合地方文化积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为专长,收藏品多的可以利用展览厅设陈列室。总之,各馆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群众活动用房和业务用房中各类项目构成的比重,增加或减少相关项目的使用面积,使各项用房设置的数量符合使用需求。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控制比例及使用面积系数要求。    根据我国文化馆的现状建设情况分析,文化馆建筑的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在其总建筑面积中的占比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群众活动用房面积通常占文化馆总建筑面积的75%~79%;业务用房占4%~11%;管理用房占6%~10%;辅助用房占4%~10%。这表明文化馆建筑的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的主导功能是十分明确的,也符台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因此,本建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文化馆的建设经验以及实际需求对四大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类提出了控制要求,目的在于突出文化馆群众活动的主导功能,鼓励开展文艺研究与创作,鼓励精简办公、精心设计,提高使用效率。与此同时,本建设标准还提出了使用面积系数的控制要求。使用面积系数是指文化馆建筑中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以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与其总建筑面积的比值。文化馆建筑除使用面积外还包括门厅、走廊(疏散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等交通集散面积,管道间、开水间、卫生间等辅助功能或设施的建筑面积,以及墙体、柱等建筑结构面积。根据一级馆的抽样调查,小型馆、中型馆使用面积系数达到70%以上的分别占54.6%和64.7%;大型馆使用面积系数达到60%以上的占40.7%,达到55%以上的占48.1%。因此,参照上述数据本建设标准对文化馆使用面积系数提出了控制建议,以便于文化馆建筑的科学设计和合理建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 第五章  建筑与室内外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文化馆建筑特色的要求。    文化馆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公共文化设施,其外观、室外环境以及室内环境设计,均应体现公共文化建筑的特色,亲切、活泼、简洁、大方。同时,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馆,应充分体现地方建筑风格,使文化馆建筑更具当地建筑气质,更受当地群众喜爱。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二条提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是全社会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关怀的具体体现。文化馆建筑既是举办各项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技能教育与培训的场所,又是老年人最喜爱的活动与社交场所;而残疾人应该与普通人一样,方便自如地享用文化馆提供的各项文化艺术服务。因此,文化馆建筑应遵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条提出了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的设计要求。    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的设计应能够开展露天群众性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交流活动,充分考虑相关活动设备搭设的使用需求,包括临时舞台、照明、音响、给排水等。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化休憩场地考虑日常群众休闲、交往等活动的需求统一设计,配置必要的绿化植被,丰富和美化活动环境。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    文化馆是对外开放的公共建筑,而且内部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室、教室等都是人流量大而且集散相对集中的活动场所。在应对火灾、地震等危急情况时,多层建筑的安全疏散条件优于高层建筑;加之多层建筑造价及维护费用较高层建筑要低,平面使用系数又相对较高,因此本条提出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不宜采用高层建筑。第二十七条  本条提出了文化馆建筑主要群众活动用房空间设计要求。    文化馆建筑群众活动用房除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外主要是由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综合排练室、大型教室等活动用房构成,采用大空间结构形式(如框架结构)在使用功能上既能满足文化馆各项活动功能的大空间需求,又增加了空间布置的灵活性和可变性,便于文化馆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和布置内部空间,适应使用功能的变化,从而提高空间的综合使用效率和适用性。第二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的抗震级别。    文化馆属于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抗震设防应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现行)中有关一般性公共建筑的抗震规定执行。大多数文化馆属于一般性的公共建筑,可按抗震规范中的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该规范第6.0.4条规定:“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因此,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等用房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文化馆建筑应满足二级结构安全等级要求,但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的消防设计标准,也是对《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中“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规定的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文化馆建筑大部分功能空间(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综合排练室、教室等)都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娱乐或群众活动场所,是人流聚集并开展群众活动的地方。因此,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本建设标准提出文化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规定的二级耐火要求。    我国现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对建筑内部不同功能空间及装修部位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都有明确的要求,文化馆建筑在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允许噪声级的要求。    文化馆建筑内部功能较多且活动性质又差异较大,有要求相对安静的展览、图书阅览、文艺创作、出版、办公、教室等用房,也有相对热闹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舞蹈(综合)排练室、活动室等用房,有些用房除了自身的声学标准外,对允许的环境噪声也有相应的控制要求。因此,文化馆建筑的平面布局应合理组织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做好动静分区,并适当采用隔音降噪措施,保证各项功能用房的允许噪声级都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的控制要求。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大型排演厅和观演厅的相关设计要求。    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是组织专业性或群众性文艺演出、排练文艺节目、放映艺术或教育电影以及举行其他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而文化馆的这些活动功能对其建筑设计就会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性要求。    大型文化馆应该设有400~600座的大型排演厅,其观众厅、舞台及后台应符合专业设计要求,既能适应群众性文艺活动的需要,也能满足专业性文艺演出的要求。大、中型文化馆观演厅的设计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采用活动舞台的方式,根据需要调节座位数量;应设有放映机房,放映艺术及教育类电影。因此,大型排演厅的设计应执行《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的有关规定;观演厅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以达到更好的使用效果,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的日照和通风设计要求。    文化馆建筑是老少皆宜的活动场所,应参照现行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坚持以自然采光为主,节约能耗。文化馆设计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主导风向、气温对建筑空间采光和通风的影响,根据功能需求优化平面布局,合理组织自然采光和通风;老人活动室、儿童活动室、阅览室等用房应优先考虑南向布置,保证充足的日照需求。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节能与环保设计要求。    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馆建筑,其建设工程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关注公众健康,减少能源消耗。因此,应遵守我国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的装修原则。    文化馆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应突出其公共文化设施的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就地取材并选择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建筑材料,量力而行。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设置电梯的要求。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提出:“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给排水系统的建设要求。    文化馆建筑应配有保证文化馆正常运转和应急需要的室内外给排水系统.满足建筑室内各项功能以及室外群众活动场地、绿化等用水、排水需要,确保消防用水的安全设置和使用。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暖通空调系统的建设要求。    文化馆建筑应根据功能需要采用暖通空调系统,选用设备时应兼顾考虑运行成本,坚持节能环保的原则。采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机组能源效率等级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文化馆建筑内部功能丰富,不同活动功能开展活动的时间不尽相同,例如展览的时间一般在9:00~16:00之间,而观演厅的活动多在下午或晚上,各类教室的使用也多在晚上或假期,办公则是星期一至星期五的白天……因此,文化馆建筑分层或分区域控制室内温度是必要的,可以从精细管理上达到节能降耗、减少运行成本的目的。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电气系统的建设要求。    文化馆建筑的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应根据其各项功能、确保安全的需要进行核算;其照明应依照各项功能和保护视力的需求进行设计,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对各项功能用房的照明控制要求。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除开展日常性文化活动外,还经常会组织群众性文艺演出或其他文化活动,因此也应配有相应的照明系统。第三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的电话、电视及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    文化馆建筑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规模和功能配设内线和外线电话系统,数字时代快速传播信息的电视与卫星接收系统,以及日常提示、应急必备的广播系统,并配设相应的机房和必要的设备。第四十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网络系统的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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