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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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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7【文号】文化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2.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方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7【文号】文化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2.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方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开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方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的活动。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那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发动、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能:(-)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审定艺术考级专业、艺术考级标准和艺术考级教学大纲;(四)指导、监督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三)审批艺术考级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委托的考级承办单位;(四)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能:(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二)审核艺术考级考官资格,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四)组织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第七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方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第八条以下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含艺术高职学校);(二)中国文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专业协会;(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艺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与其主要业务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考官;(四)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五)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条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其他单位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同意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招考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工程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开办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四)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那么;(五)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六)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七)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A)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单位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第十三条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部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艺术考级机构停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停办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同时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艺术考级考官必须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第十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一)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二)具备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三)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第四章考级管理第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委派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的考级简章,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发布。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考级简章必须注明收费工程和标准。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考场。以下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单位报经文化部核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一)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二)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三)中国文联所属协会;(四)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五)其他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满5年的艺术考级机构。第十九条艺术考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可以委托当地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承办单位必须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考级活动。第二十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双方的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艺术考级机构。禁止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确定。第二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应当以本单位的专业艺术人员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过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同一考场内主持同一专业考级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第二十五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审批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艺术考级机构印制。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对艺术考级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文化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开办艺术考级工作情况的总结;(二)艺术考级机构和艺术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考官变动情况、考级场所条件现状等;(三)考级收费收支情况;(四)缴税证明;(五)审批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年检合格的,可继续进行下一年度的艺术考级工作。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艺术考级活动,限期整顿;连续2次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并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第五章罚那么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考级简章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的;(三)未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四)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五)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9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发放的艺术考级证书名单不报备案的;(二)自行发放不符合统一监制规格的考级证书的;(三)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四)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施行前经批准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机构,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外国艺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艺术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管理方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02年6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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