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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PAGE\*MERGEFORMAT10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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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0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国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及机场总体规划,并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五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章 选址第六条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运输机场选址规范》等技术规范的要求,选址审查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七条预选场址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八条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预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提交申请前应在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信息系统上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信息。  (二)民航局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交评审报告。民航局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九条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机场场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有效保护。第三章 总体规划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或前期筹备部门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有关军事机关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前期筹备部门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报审版),提交申请前应在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信息系统上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信息。  (二)民航局或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报审版)进行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交评审报告。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审定版)上加盖印章;不予批准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三)机场管理机构或前期筹备部门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审批部门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审定版)1套。第十三条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第十四条运输机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管理局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管理局备案;(二)属于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管理局备案;(三)属于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第十五条近期规划4E(含)以上多跑道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规划审批部门报告。其他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规划审批部门报告。评估结果表明需要修编总体规划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机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机场总体规划修编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第四章 初步设计第十八条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九条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经备案的建设方案;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国家、行业、机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现行的有关概算编制规定。第二十条含有中央政府投资的专业工程及北京市和西藏自治区的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由民航管理部门审批。不含有中央政府投资的专业工程(北京市和西藏自治区的机场工程除外)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管理局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含有中央政府投资的机场工程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机场建设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含有中央政府投资的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可研批复总投资500亿元(含)以上或可研批复新建两条(含)以上跑道的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提出审批申请,其他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所在地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申请前应在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信息系统上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信息。(二)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机场工程进行评审(北京市和西藏自治区机场工程由民航管理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交评审报告。审批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二十三条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规模大、投资高、项目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可视情况分批次报审。第二十四条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第二十五条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概算调整,变更和概算调整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第二十六条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二十七条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二十八条专业工程施工图应当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专业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第二十九条非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家及有关行业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建设实施第三十条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并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工期。第三十一条机场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承担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三十三条民航局负责全国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民航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民航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对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属于专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第七章 验收第三十四条机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民航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专业工程应当履行行业验收程序。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专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非专业工程及需要专项验收的工程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将机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在机场内进行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将机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专业工程未经行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通过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填报。第四十四条机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的建设程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对机场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2018年颁布的《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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