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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新疆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在校普通高职学生、高等继续教育全日制学生、中等职业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 (一)警告;(二...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在校普通高职学生、高等继续教育全日制学生、中等职业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各院 第四条 (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二) (三)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 (五)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若态度及性质恶劣,视情况给予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三)屡犯不改。(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五)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六)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七)有较严重后果。(八)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九)屡次违反学校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 (一) (二) (三)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或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情节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七日(含七日) 第八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六)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 1 2 3、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下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 2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缝合、骨折、韧带撕裂、肌腱损伤等,经治疗能恢复功能的) 4 (三) 1、无论什么 2 3 4 5、对以以劝架为由参与打架的学生,并且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1、学生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人员调查、取证造成错误者,根据情况给予严重警 2、对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学生的认错态度、所犯性质给予 (五) 1 2 3 4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它方式劝对方“私了”者,一经查实, 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证据确凿、责任清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 第十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 (二) (三) (四)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一) (二)违反考场纪 (三) (四)集体作弊者(三人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 (五)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违反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擅自爬门翻墙出入教室(阳台)或宿舍,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应予批评 教育,并视其情 第十五条 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未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其他组织及个人进行各类营利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集体名义组织他人外出活动的,视其情节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建迷信;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10、含有法律、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含记过)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八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 (一)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 (二)收(观)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收(观)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收(观) 第二十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一学期累计达1 2、一学期累计达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3、一学期累计达3 4、一学期累计达4 5、一学期累计达5,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 第二十一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私接电源,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由住宿管理科代管,直至毕业时退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他人、私自在校内外租借住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不听从学校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 (六)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 (七)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 第二十三条 (一)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具体参照《新疆职业大学关于 第二十四条 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参照《新疆职业大学关于学生对涉及毒品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摆摊设点、流动兜售,或学生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组织旅游、电影包场、招工、招聘、承包等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 (二)诬告、陷害或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四)学生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五)学生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 (七)在教学、实验、学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 (八)学生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九)对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 (十)学生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中弄虚作假或违约行为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 (十三)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 第二十七条 1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2)确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 (3 2 (1 (2 (3 (4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 (6)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 (8 (9 (10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必须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查处违纪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一)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讨论决定(跨院、系(部)学生违纪,由相关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 (二)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各院、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 (三)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院、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经学生工作部查清事实,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并发文予以公布,并将开除学籍的 (四)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四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部),一份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处分决定要直接送达违纪学生本人,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如出现不能直接送达或学生拒绝接受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1、向学生在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 的代收人送达;2、按学生入学时双方约定的或者学生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各院、系(部)在收到违纪 (五)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 (六)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 (1) (2)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 (3) (4) (七)在下列情况下,有关院、系、(部) 1 2 3 (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编写文号, 第三十一条 (一)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意见并呈报学生工作部,对于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工作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部门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校领导。 第三十三条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 1、直接送达;2、公告送达;3 (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行使复审仲裁职能。申诉复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名单每学年初由学生工作部公 (三)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工作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学校分管领导拥有一票否决 (四)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提 (五)重新研究决定结果证实原处分决定确有不适之处或错误的,学校应及时纠正或撤销原处分决定,对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视情况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 第三十四条 (一)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可根据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消过评议申请,各院、系(部)提出评议报学生工作部给予是否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评议材料 (二) (三)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一般不得少于9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内,经本人申请,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 (五) (六) 第五章 消 过 第三十五条 鉴于部分受处分学生事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时期里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使他们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奋发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别是为了强化学生的自我 第三十六条 消过是指学生因非有意、一时冲动而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有悔改之意,申请消过,经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部)会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 后的表现,作出的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1 2 3 4 第三十八条 1、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的,原受处分可减轻一个等级。 2、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留校察看的,受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 第三十九条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单项奖学金或 2、受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国 3、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受处分后确 第四十条 1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其所在院、系(部)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考核,于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作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或提出建议。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院、系(部)编文号发文,作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院、系(部)提出取消或减轻处分的建议,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 3、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并由院、系(部)负责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会同取消决定一起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籍科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决定文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条例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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