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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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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吗
电子版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具有法律效益吗 具备法律效力的有效电子合同三要素 具备法律效力的有效电子合同三要素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 2、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 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 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 可以 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 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篇二:关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 关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对他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合同在当今社会经济交往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对话的形式达成协议,它一 般适用于标的量不大,内容不复杂而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则是指当事人采用有形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的方式,主要是纸面方式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协议的内容。而现在随着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 从合同法体系上讲,电子合同可以视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而不是对传统合同概念的颠覆。因此,国际社会并未形成一个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电子合同”的定义,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更加注重对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或“电子方式”的界定。而我们所学习的《电子商务法》一书将“电子合同”定义是,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其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它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不存在原件与 复印件之分,具有易改动性,评估其效力时会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二是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它是通过电信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可以自动完成的,由自动信息系统代表当事人作出要约获承诺的意思表示,订立过程可以无需人工干预。三是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书面合同必须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成立。数据电文本身并不是书面形式,电子商务法引用“功能等同”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以“电子签名”来执行确认。 由于电子合同的种种特殊性,所以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我们也应谨慎对待。首先从立法上承认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主要存在两种方式来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分别是扩大解释法和“功能等同”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 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 件 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次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成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电子合同的诞生迫切要 求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成立,从而解决电子合同带来的法律问题。 而我国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有着很多的案例,下面我们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例更进一步的探讨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案例具体内容是: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为 “jrsy@jrsy.com.cn”;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 “h-ymz@online(sh(cn”。2003 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 8 张,椅子 16 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 15000 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 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2003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 11000 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判决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胜诉。 这个案例是个典型的电子合同的案例。首先,我国法律承认电子邮件的书面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应当承认原被告双方采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双方的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模板免费下载购销合同word模板下载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付关于水果的购销合同 已经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形式。2003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构成要约的。因为,该电子邮件不仅具有明确的跟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因为该电子邮件包含了合同所需要的基本内容:标的(包括名称、标的物的尺寸、式样、颜色,并附了样图)、数量、价款、履约期限。因此,它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成立要件。同时,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对景荣实业 有限公司予以承诺。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于当天下午3点35分18秒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公司,对景荣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承诺。 再次,双方还对此合同予以了确认,因此,更不能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成立,以及否认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根据本案的事实,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这一确认更证实了合同的成立以 及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 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他们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从而否认他们之间已经成立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关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按照《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第16条同时又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用电子邮件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来的电子邮件之时,即:2003年3月5日15时 35 分18秒。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案件介绍,只要衡阳木制品 加工厂交付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和其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就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仅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毫无理由可言。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构成了违约。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从法律意义上对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对待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时,我们也应注意电子合同的证据力问题,关于电子合同的证据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着具体的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一是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二是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该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显示。如果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名或其他的称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可见,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在较大程度上承认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力。而在案例中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仅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也就是拒绝承认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因此是不正确的。 电子商务以电子交易为核心展开,电子交易的主要形式是电子合同。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环节。而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日益广泛。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电子合同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作用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所以,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进行,国家必须加强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建设,利用司法力量,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行为。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电子商务法》 篇三:完全等同于纸质效力的电子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完全等同于纸质效力的电子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有效成立有4个基本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基于以上四个条件,普通的商务合同需要缔约双方在平等互信的条件下,通过手写签字或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一份有效的电子合同既要满足合同有效成立的4个条件,也要具有可信电子签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除以上合同有效成立条件以外,其他条件具体如下: 1、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 2、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 3、对合同的信息采取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 4、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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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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