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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2018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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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2018新版)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范围、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2018新版)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1、范围 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范围、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l部分:通用要求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8/T17626.4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1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3分类 3.1控制器按工作方式分为: a)总线制; b)多线制。 3.2控制器按便用环境分为: a)室内使用型; b)宝外使用型。 3.3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 a)独立型(不具有向其它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b)区域型(具有向其它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c)集中型(具有接收其它控制器传递的信息并集中显示功能的控制器). 4术语和定义 4.1屏蔽状态disabled condition 控侧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4.2监管信号supervisory signal 控制器监视的与其连接设备发出的除可燃气体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它输入信号. 4.3监管报警状态supervisory signal condition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4.4自检状态test condition 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 4.5正常监视状态quiescent 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可燃气体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5要求 5.1总则 控制器应满足本章的相关要求,并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5.2外观要求 5.2.1控制器应具备产品出厂时的完整包装,包装中应包含质量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5.2.2控制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 位无松动。 5.3主要部(器)件性能 5.3.1通用要求 5.3.1.1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3.1.2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O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5.3.1.3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3.1.4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5.3.1.5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5.3.1.6控制器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室内型控制器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30的要求,室外型控制器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5的要求。 5.3.1.7控制器由控制、显示和电源部分组成。对于具有外接电源箱的控制器。外接电源箱应仅能给前端可燃气体探测器供电。外接电源箱的故障等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5.3.1.8控制器应具有开/关机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存储功能,并且该记录不应少于100条。 5.3.1.9控制器应具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T 9969的要求. 5.3.2指示灯(器)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状态、监管报警状态、延时状态应采用红色指示灯(器)指示;故障、 屏蔽状态应采用黄色指示灯(器)指示;电源工作状态应采用绿色指示灯(器)拍示。 5.3.2.2指示灯(器)功能应有中文标注 5,3.2.3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它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5.3.2.4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s,其可燃气体报警指示灯(器)闪动顿率不应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顿率不应小于0.2 Hz。 5.3.2.5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5.3.3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5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其正前方22.50视角内、0.8m处可读。 5.3.4音响器件 5.3.4.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 dB。 5.3.4.2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5.3.5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可采用最大工作电流的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5.3.6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5.3.7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5.3.7.1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色或蓝色。 5.3.7.2充电电流不应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5.3.8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消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5.4整机功能 5.4.1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4.1.1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 5.4.1.2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等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4.1.3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4.1.4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至少有两组控制输出接点。 5.4.1.5控制器应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4.1.6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5.4.1.7控制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报警部位的总数。 b)应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c)后续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 5.4.1.8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 重新建立。 5.4.1.9控制器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5.4.1.10控制器应具有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记录相关信息不少于999条,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5.4.1.11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时,对可燃气体探测器设定的报警设定值应能手动可查。 5.4.1.12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5.4,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4.2.1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5.4.2.2控制器应设置手动/自动状态转换按钮(键),并应能指示手动/自动控制状态信息。 5.4.2.3控制器应设置其它控制输出,用于控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并满足下述要求: a)每一控制输出应具有可编程功能,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控制器应发出启动输出信号; b)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控制器不应采用软件方式实现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的控制功能。 5.4.2.4控制器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5.4.2.5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5.4.2.6具有传输可燃气体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5.4.2.7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5.4.2.8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a)对可燃气体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等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b)控制可燃气体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c)延时不应超过10min,设置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d)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e)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它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5.4,2.9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它设备的输出操作。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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