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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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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 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科技〔2009〕212号 现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技术规章编号为:TG/04-2009。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修改、补充相应规章制度,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 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TG/04-2009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300,350km/h部分) 第一...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试行)》(300~350km-h部分) 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科技〔2009〕212号 现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技术规章编号为:TG/04-2009。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修改、补充相应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 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TG/04-2009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300,350km/h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的技术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对铁路300,350km/h客运专线的技术设备、行车组织和信号显示进行了规定。本办法是《技规》的重要补充,未规定的事宜按《技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铁路客运专线的技术规章由铁道部和铁路局两级统一制定、发布。铁道部制定客运专线基本技术规章和专业技术规章,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发布的技术规章,结合管内各客运专线具体条件,制定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并细化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第二章 技术设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4条 客运专线各种设备、设施必须满足运行300,350km/h动车组列车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跨线动车组列车安全运行的条件。 第5条 采用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第6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的线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线地段 表1 客运专线线间距 序号 名 称 线间设施 线间最小距离(mm) 300km/h- 4800 1 区间正线、站内正线 350km/h - 5000 无 5000 2 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声屏障 5940,结构宽 1 有砟轨道:5600+结构宽 接触网支柱 无砟轨道:5500+结构宽 高架候车 室、天桥柱、4590+结构宽 雨棚柱等 无 5000 接触网支柱 5000+结构宽 3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高架候车 室、天桥柱、4300+结构宽 雨棚柱等 4 正线与其他线 无 5000 进出枢纽或大型车站两端的加减速地段的线间距根据列车运行速度确定。 2.曲线地段 区间及站内线路的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水平距离可不加宽。 第7条 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须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第8条 道路与铁路并行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地段,应在靠近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下穿铁路桥梁、涵洞且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当桥梁、涵洞净高小于5.0m时,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和车辆通过限高标志;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防护网。 第二节 线路、桥梁及隧道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9条 300km/h区段的最小曲线半径:有砟轨道为5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4500m;无砟轨道为5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4000m。350km/h区段的最小曲线半径:有砟轨道为7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6000m;无砟轨道为7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5500m。 最大曲线半径为12000m。 第10条 车站应设在直线上。特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2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 第11条 缓和曲线采用三次抛物线线形。缓和曲线长度应保证曲线超高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顺完。超高顺坡率一般为1/(10V),困难条件下max为1/(9V)。 max 第12条 两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最小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小于0.8V,困难条件下不小于0.6V。 第13条 正线上缓和曲线与道岔间的直线段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小于0.6V,困难条件下不小于0.5V(350km/h区段为170m)。 第14条 区间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大于20‰,特殊困难条件下不大于30‰;动车组走行线最大坡度不大于35‰。 最小坡段长度,300km/h区段一般不小于1200m,困难条件第15条 下不小于900m;350km/h区段一般不小于20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900m。一般条件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宜连续采用,困难条件下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得连续采用。 第16条 正线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或等于1‰时,应采用圆曲线形竖曲线连接。最小竖曲线半径为25000m,最大竖曲线半径不应大于30000m。最小竖曲线长度不得小于25m。 第17条 竖曲线(变坡点)与缓和曲线、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均不得重叠设置,竖曲线与平面圆曲线不宜重叠设置。 第18条 站坪宜设在平道上,且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宜采用一个坡段。 路基 第19条 有砟轨道路基两侧的路肩宽度,双线不应小于1.4m,单线不应小于1.5m。 第20条 路基基床应由基床表层和基床底层构成。基床表层厚度,无砟轨道为0.4m,有砟轨道为0.7m;基床底层厚度2.3m。 基床表层应填筑级配碎石。基床底层应采用A、B组填料或改良土, 3 A、B组填料粒径级配应满足压实性能要求。基床填料及压实标准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表2 基床表层压实标准 动态变形模量压实系数K 地基系数K(MPa/m) 30E(MPa) vd ?0.97 ?190 ?55 注:无砟轨道可采用K或E,当采用E时,其控制标准为E?120MPa且E/E?2.3。 30v2v2v2v2v1 表3 基床底层填料及压实标准 化学改良砂类土及细碎石类及粗压实标准 土 砾土 砾土 压实系数K ?0.95 ?0.95 ?0.95 地基系数K(MPa/m) — ?130 ?150 30 动态变形模量E(MPa) — ?40 ?40 vd 7d饱和无侧限抗压强度?350 — —(kPa) (?550) 注:1.无砟轨道可采用K或E,当采用E时,其控制标准为E?80MPa且E/E?2.5。 30v2v2v2v2v1 2.括弧内数字为寒冷地区化学改良土考虑冻融循环作用所需强度值。 第21条 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满足扣件调整能力和线路竖曲线圆顺的要求。工后沉降不宜超过15mm;沉降比较均匀并且调整轨面高程 2后的竖曲线半径不小于0.4V时,允许的工后沉降为30mm。路基与桥梁、max 隧道或横向结构物交界处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5mm,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 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一般地段为50mm,桥台台尾过渡段为30mm,沉降速率为20mm/年。 第22条 路基与桥台及路基与横向结构物、地层变化较大处和不同地基处理措施连接处应采取逐渐过渡的方法,以减少不均匀沉降,过渡段长度不小于20m。 第23条 路基防排水工程应全面系统规划,防排水能力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路基支挡加固防护应满足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安全稳定的要求,路基边坡宜采用绿色植物防护与工程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兼顾美观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土地等要求。 4 桥隧建筑物 第24条 行洪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1/100频率的洪水。对于特大桥及大、中桥,若观察洪水频率(包括调查洪水频率)小于1/100,但不小于1/300时,应能通过观察洪水频率的洪水。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1/300校核频率的洪水。 第25条 桥梁墩台基础的沉降量,静定结构的工后沉降量不大于下列允许值:有砟轨道墩台均匀沉降量为30mm,相邻墩台沉降量之差为15mm;无砟轨道墩台均匀沉降量为20mm,相邻墩台沉降量之差为5mm。 第26条 桥梁上部结构应采取防止落梁等抗震措施。 第27条 涵洞顶至轨底的高度不宜小于1.5m。 桥涵结构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具有良好第28条 的动力性能。 第29条 桥涵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检查设施。桥面两侧或桥梁一侧地面设置维修作业通道。桥长超过3km时,每隔3km(单侧6km)左右应在线路两侧交错设置1处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 2第30条 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双线隧道不应小于100m,单 2线隧道不应小于70m。 第31条 隧道内应设置安全空间和贯通的救援通道。安全空间应设在距线路中心线3.0m以外,单线隧道在救援通道一侧设置,多线隧道在双侧设置。安全空间的高度不应小于2.2m,宽度不应小于0.8m。 救援通道设置在安全空间一侧,距线路中心不应小于2.3m。救援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应小于2.2m。 第32条 隧道内应考虑设置存放维修工具和其他业务部门需要的专用洞室。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在洞内设置余长电缆腔,并应与专用洞室结合设置。余长电缆腔沿隧道两侧交错布置,每侧间距宜为500m。长度500,1000m的隧道,可只在其中部设置一处。 第33条 长度500m以上的隧道应设置作业照明设施,长度5km及以 5 上的隧道还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34条 长隧道及特长隧道应结合辅助坑道情况设置紧急出口,紧急出口上方应设标示牌和应急照明设施。紧急出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轨道 第35条 正线及到发线轨道为一次铺设60kg/m钢轨跨区间无缝线路。 第36条 验收线路时,正线轨道、道岔几何尺寸静态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表5、表6的标准。 表4 有砟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高低、轨向 水平 扭曲 轨距 轨距变化率 幅值 2mm 2mm/5m 10mm/150m 2mm 2mm ?1mm 1/1500 备注 弦长10m基长30m 基长 300m - 基长3m - - 表5 无砟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高低、轨向 水平 扭曲 轨距轨距变化率 幅值 2mm 2mm/8a10mm/240a 2mm 2mm?1mm 1/1500 备注 弦长10m基长48a 基长480a - 基长3m - - 注:a为扣件节点间距,单位m。 表6 道岔(直向)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高低轨向 水平 扭曲 (基长3m) 轨距轨距变化率 幅值 2mm 2mm 2mm 2mm ?1mm 1/1500 弦长10m 10m - - - - 第37条 轨道结构应集中铺设。正线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和线下工程条件选择轨道结构型式,宜采用无砟轨道。有砟、无砟轨道结构之间应铺设过渡段,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无砟轨道结构的混凝土底座或支承层应从过渡点开始向有砟轨道延伸至少10m,同时应满足有砟轨道区段最小道床厚度的要求。 2.过渡段应设置60kg/m的辅助轨及配套扣件,辅助轨长度25m(其中无砟轨道内约5m)。辅助轨的设置不应影响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3.过渡段范围的轨道刚度应分级过渡。 6 第38条 正线无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板式、双块式等无砟轨道结构,根据运营需要和环境要求,可采用减振措施。 2.曲线超高应根据相应区段不同列车的运行速度设置,满足允许过、欠超高的要求。 3.应设置性能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第39条 正线有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长度为2.6m的?型混凝土轨枕,每公里铺设1667根。道岔地段铺设混凝土岔枕。 2.采用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橡胶垫板静刚度为60?10kN/mm。 道床: 3. (1)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上道前必须进行清洗。 (2)正线单线道床顶面宽度3.6m,道床厚度350mm,道床边坡1:1.75。双线道床顶面宽度应分别按单线计算。 (3)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承轨面不得小于40mm,且不应高于轨枕中部顶面。 (4)桥上的道床标准与路基地段相同。砟肩至防护墙或边墙之间以道砟填平。 第40条 道岔区无砟轨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枕埋入式无砟轨道由道岔钢轨件、扣件、混凝土道床板(含桁架式预应力混凝土岔枕)及底座等部分组成。板式无砟轨道由道岔钢轨件、扣件、道岔板及底座等部分组成。 2.道床板表面应设横向排水坡。 3.道岔区范围内的轨道刚度应均匀,并与区间轨道刚度相匹配。 4.岔区无砟轨道与区间无砟轨道结构应根据轨道结构形式、扣件刚度和运营条件等,设置一定长度的过渡段。 第41条 正线道岔号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两正线间的渡线及正线与到发线连接应采用18号道岔。 7 3.改扩建大型客运站,特殊困难条件下可采用12号道岔。 4.正线与联络线连接应按联络线设计行车速度,宜选用大号码道岔。 第42条 相邻道岔间插入钢轨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线上道岔对向设置,当有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应插入长度不小于50m的钢轨;当受站坪长度限制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33m的钢轨。当无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或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25m的钢轨。 到发线上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12.5m的钢轨;对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25m的钢轨。 上述插入短轨长度尚应满足无缝线路应力检算要求。 线路标志及精测网 第43条 线路标志包括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隧道标、涵渠标、坡度标及设备管理单位的界标等。 线路标志应设置在最近的接触网支柱上,实际位置应在钢轨轨腰或无砟轨道底座上标注。公里标、半公里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3.0m,曲线标、坡度标、桥梁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0.5m。 桥梁地段的曲线标、坡度标、桥梁标可设置在线路一侧的防护墙上,标志牌顶边距防护墙顶面距离为0.1m。隧道地段的标志应设在边墙上,高度距轨面距离为3.0m。 车站无接触网支柱地段,线路标志的相关内容应标注在站台侧面。 第44条 应建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勘测设计阶段应建立基础平面控制网(CP?)、线路控制网(CP?),线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建立轨道控制网(CP?)。各级控制网的桩点标志和埋设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节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45条 信号系统主要包括计算机联锁系统、CTCS-3级列控系统、 8 调度集中系统和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等。 第46条 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和调度集中设备。 计算机联锁系统具备与调度集中(CTC)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无线闭塞中心(RBC)、列控中心(TCC)、信号集中监测等设备的接口能力。 第47条 信号系统安全信息传输应采用不同物理径路的冗余配置专用通道。 第48条 站内最小轨道电路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 第49条 闭塞设备正方向具备自动闭塞、反方向具备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功能。 当车站出站信号机点灯并显示进行信号时,须保证站间区间空闲。 第50条 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 第51条 在CTCS-3级区段设置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进站预告标;正线、到发线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相衔接时,根据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在闭塞分区分界处设置区间信号标志牌。如图1所示。 图1 第52条 计算机联锁设置“点灯”按钮和“灭灯”按钮,与对应的进站、进路或出站信号机列车按钮结合操作,实现对进站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的点灯和关灯控制。 第53条 列车越过点亮允许信号的进站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后,进站、进路或出站信号机点亮红灯,其防护的进路解锁后灯光自动熄灭。 9 第54条 按相关规定设置道岔融雪装置。 第55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主机、站机、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第56条 调度所、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CTC系统实现列车调度指挥自动化。CTC具备与无线闭塞中心、GSM-R接口服务器、临时限速服务器、相邻调度区段的CTC/TDCS、计算机联锁、列控中心及运营调度和客服系统的接口能力。 第57条 通信系统应为客运专线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畅通的通信手段,提供语音、数据和图像等综合业务,满足高速、宽带通信业务的需要。 通信系统应根据客运专线运输和信息化的需求设置,在物第58条 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提供综合业务的接入、交换和传输服务。 第59条 通信系统应符合铁路通信网统一规划,与既有网络连通,合理利用既有资源。 调度集中 第60条 CTC系统具备列车进路及调车进路的控制、列车运行监视、车次号追踪、列车运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调整和列控限速设置等功能。 第61条 CTC系统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提供自动和人工两种控制与操作方式。非常站控模式是当CTC设备故障、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或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转换为车站控制的模式。 第62条 在调度终端、车站控制终端上设置CTC系统控制模式状态表示灯: 1.红灯亮:表示非常站控模式; 2.绿灯亮:表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3.黄灯亮:表示允许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第63条 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无条件转向非常站控模式,并向列车调度员进行提示报警;非常站控模式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应符合以下 10 条件: 1.CTC设备正常; 2.非常站控模式下没有正在执行的按钮操作。 第64条 CTC/TDCS与无线通信系统结合,实现行车凭证、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书面可靠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及签收回执等信息。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第65条 CTCS-3级列控系统是基于GSM-R无线通信实现车地信息双向传输,无线闭塞中心生成行车许可,轨道电路实现列车占用检查,应答器实现列车定位,并具备CTCS-2级功能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列控车载设备由车载安全计算机、GSM-R无线通信单元、轨第66条 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速度传感器、轨道电路信息接收天线、应答器信息接收天线、GSM-R天线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无线闭塞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UM)系列轨道电路、列控中心和应答器、GSM-R接口设备等组成。 第67条 无线闭塞中心硬件采用冗余安全结构,包括无线闭塞单元、操作和维护终端、记录单元、综合业务数字网服务器和交换机等设备组成。 无线闭塞中心具备与计算机联锁、CTC、临时限速服务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GSM-R网络及相邻无线闭塞中心等的接口能力。 第68条 无线闭塞中心应满足所管辖范围内控制列车数量的要求,列车在各无线闭塞中心管辖区之间的切换自动实现。 第69条 CTCS-3级线路的车站及区间中继站应设置列控中心,线路所、动车段(所)根据需要设置列控中心。 列控中心具备与计算机联锁、临时限速服务器、轨道电路、CTC/TDCS车站设备、信号集中监测及相邻列控中心的接口能力。 11 第70条 临时限速服务器集中管理客运专线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具备全线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的存储、校验、撤销、拆分、设置、取消及列控限速设置时机的辅助提示功能。 临时限速服务器接收CTC下达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并在校验、拆分后向相关的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传递限速信息。 临时限速服务器具备与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CTC和相邻临时限速服务器的接口能力。 第71条 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从TDCS/CTC/临时限速服务器获得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并反馈限速设置情况。 第72条 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根据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线路数据、轨道电路及进路状态等产生控车信息,列控中心通过轨道电路及有 -R网络传送给列源应答器传送给列控车载设备,无线闭塞中心通过GSM控车载设备。 第73条 在进站信号机(含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出站信号机、上下行线路靠近区间中继站的位置、闭塞分区入口处和区间与站内的适当地点设置点式应答器。必要时设置特定用途的应答器。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均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点式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车站进路、临时限速、过分相、定位、级间转换、公里标及车站名、无线闭塞中心切换等信息。 第74条 仅开行动车组的线路,“UUS码”要求列车限速运行(默认道岔侧向允许速度80km/h),表示运行前方已建立经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的接车或发车进路。 第75条 经道岔侧向的接车进路上有低于80km/h的临时限速时,进路建立后,进站或进路信号机的接近区段发送UU码,在点灯状态下显示两个黄色灯光。经道岔侧向的发车进路上有低于80km/h的临时限速时,进路建立后,出发信号机的接近区段发送UU码。 第76条 在CTCS-3级区段与CTCS-2级区段转换边界一定距离前设置GSM-R连接、无线闭塞中心连接、转换预告、转换执行、转换取消应答器组,以实现CTCS-3级与CTCS-2级的级间转换。 12 在级间转换应答器组对应的线路左侧设级间转换标志。该标志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写有黑“C3”或“C2”标记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如图2(a)、图2(b)所示。 图2(a) 图2(b) 在上下行线路靠近区间中继站控制的第一个有源应答器位置处设置中继站标志牌。该标志采用白底色、写有黑“xx号中继站”标记的反光长方形板,装设于邻近的接触网支柱上。如图3所示。 图3 第77条 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采用设备制动优先模式。 第78条 车地无线通信中断超时,且列车速度降低到CTCS-2级列控系统允许速度范围时,司机按压专用按钮后,列控车载设备由CTCS-3级转为CTCS-2级工作,至前方站离去区段司机按压专用按钮后转入CTCS-3级工作。 第79条 列控车载设备CTCS-3级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待机等模式;CTCS-2级为后备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待机和机车信号等模式。 第80条 动车组在CTCS-3级区段按列控系统后备模式(CTCS-2级)行车时,最高运行速度300km/h。 第81条 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车按高于允许速 13 度2km/h报警、5km/h常用制动、10km/h紧急制动(250km/h以下)或15km/h紧急制动 (250km/h及以上) 设置。 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第82条 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40km/h控车模式。CTCS-3级控车时,引导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动态速度曲线和目标距离。 第83条 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或位置不确定时,在停车状态下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第84条 为40km/h。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CTCS-3级控车时,只能在车站内转入调车模式。 第85条 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制动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调度命令,司机操作隔离手柄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第86条 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和外部设备测试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同时输出制动,司机不得移动列车。 第87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六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表7。 表7 列控车载设备六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转换模式 完全监控目视行车引导模式 调车模式隔离模式 待机模式 模式 模式 当前模式 完全监控模式- 人工 人工/停车人工/停车 人工 人工 引导模式 自动- 人工 /停车 人工 /停车 人工 人工 目视行车模式 自动 人工- 人工 /停车 人工人工 14 转换模式 完全监控目视行车隔离模式 待机模式 引导模式 调车模式模式 模式 当前模式 调车模式 - - - - 人工人工 隔离模式 - - - - - 人工 待机模式 -人工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 - 第88条 部分监控模式仅适用于CTCS-2级控车,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列车侧线发车时使用部分监控模式,在列车通过出站信号机应答器组后自动转为完全监控模式。列车正线停车后,经道岔侧向发车时使用部分监控模式,在列车通过出站应答器组后自动转为完全监控模式。 在部分监控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给出如下限速值: 1.侧线发车,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的轨道电路信息为UU码时,人机界面显示固定限速值45km/h;接收到轨道电路UUS码时,人机界面显示固定限速值80km/h。 2.引导接发车,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的轨道电路信息为HB码时,人机界面显示固定限速值40km/h。 3.当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最高限速值为45km/h。 第89条 机车信号模式是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在CTCS-0/1级区段运行时使用的模式。经司机操作后,列控车载设备转为最高限速80km/h控车模式。在机车信号模式下,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 第90条 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列车,完全监控模式下根据无线闭塞中心或应答器提供的过分相长度、位置等信息,结合动车组运行速度,向动车组提供自动过电分相信息。 通信 第91条 通信系统应包括光传输系统、数据网、电话交换系统、GSM-R、调度通信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应急通信系统、时钟同步及时间 15 分配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电源与环境监控系统、通信电源、通信线路、防雷与接地系统、通信综合网管系统等。 第92条 光传输系统应采用层次化结构,骨干及本地中继层、接入层应分别采用不同物理径路的光纤构建。骨干及本地中继层应与既有铁路通信网连接,对重要业务通道进行迂回保护。接入层应采用自愈型网络。 第93条 数据网应采用骨干/接入层次化网络结构,系统设备应冗余配置,各节点设备间的连接通道采用不同物理路由。 第94条 调度通信系统应与GSM-R互联,提供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及其他专用电话业务。调度所交换机应在同城异地设置容灾备份设 备。调度所设备与车站设备间应采用不同径路的迂回保护传输通道。 第95条 采用GSM-R为运输调度指挥、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提供移动语音通信、短消息、电路域及分组域数据传输业务。 第96条 GSM-R应实现场强冗余覆盖,无线覆盖区应保证铁路作业区域连续覆盖。在单个基站失效条件下,GSM-R场强覆盖仍应满足话音和数据传输的要求,服务质量应满足GSM-R技术规范和CTCS-3级列控信息传送业务的要求。 第97条 通信系统应在调度所和各车站设置录音设备,记录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通话内容。 第98条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视频核心节点、区域节点和接入节点设置,根据需要,为调度、设备维修、公安等业务部门配置视频显示终端。在以上节点应能够与旅客服务信息系统互联,实现客服系统对视频图像的实时调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设置在通信、信号机房内,牵引供电、电力机房内外,车站咽喉区,公跨铁地点和隧道洞口及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区域。普通图像存储不少于3天,重点治安防范区域图像存储不少于15天,告警图像存储不少于30天。 第99条 进入客运专线的动车组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实现列车调度通信、调度命令信息(包括调度命令、行车凭证、接车进路预告、调车作业通知单等)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数据无线传送 16 等功能,并对各类通信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应能自动兼容GSM-R线路和450MHz无线列调线路。 第100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450MHz手持终端。 第101条 应配备应急通信的中心接入设备、现场设备,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为应急现场与应急通信中心及应急现场内部提供语音、数据等信息传输。 第102条 设置电源及环境监控系统对客运专线通信、信号、信息机房的温度、湿度、门禁、火灾报警和通信电源系统状况进行统一监控,并实现与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在铁道部调度中心、调度所和各车站设置时钟同步及时间第103条 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信息系统地面电子设备提供基准时钟、时间源。时间同步网按三级结构设置,一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道部调度中心,二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或客运专线调度所,三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车站(段、所)。 第104条 干线通信光缆应敷设在客运专线铁路两侧的预制电缆槽内,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宜敷设在预制电缆槽内。车站、区间信号中继站、通信基站、牵引变电所等重要业务站点光缆引入应采用不同物理路由。 第105条 通信站、通信机械室、通信设备、铁塔、通信光电缆线路等设施均应设置地线,距离综合地线20m之内的应就近接入综合接地系统。防雷系统应与建筑物防雷和设备接地系统相配合,并采用多级防护。 第106条 在始发站列车停车标内方或需要转换通信模式的相应地点设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转换提示标志,标志牌顶边距轨面2.5m,标志样式应符合铁路信号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站场设备 第107条 车站站内不得设置平过道。站台两端应设防护设施。 第108条 旅客站台高度为1250mm,位于到发线一侧,站台边缘至线 17 路中心线距离为1750mm,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1000mm。 第109条 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建筑限界的规定,应定期检查、严格控制。邻靠站台的侧线线路,与站台限界有关的线路几何尺寸偏差值应按正线标准管理。 第110条 有客运作业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列车停车位置标,设置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该标志为表面采用反光材料的蓝底白字牌,8辆编组写有“8辆动车组停车位置”,16辆编组写有“16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第五节 动车组 基本要求 第111条 采用交流传动、动力分散式,最大轴重不大于17t的动车组。 第112条 动车组牵引系统应具备功率冗余。当一个牵引单元故障而丧失牵引力时,应能在20‰坡道上起动。 第113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等标识。 第114条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提前向检修基地传输。 第115条 300,350km/h动车组须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 第116条 制动初速度为350km/h时,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6500m;制动初速度为300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800m。 第117条 动车组制动机采用计算机控制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具备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的功能,当动力制动能力不足或丧失时,使用空气制动补充,仍须保证规定的紧急制动距离。 第118条 装备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应具有在20‰坡道上停放制动时不溜逸的能力。 第119条 动车组应装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18 第120条 动车组须随车配备行车备品和过渡车钩、电气连接线、专用风管及止轮器,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121条 动车组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动车组应设集便装置和废水箱,污物、废水应定点集中处理。 第122条 动车组应设火警分级报警系统并有相应的火灾应急对策。 第123条 新造动车组以及检修后按检修规程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第124条 动车组一般情况下不得通过半径小于250m的曲线,困难条件下,通过曲线半径为180m曲线时,限速15km/h;不得侧向通过小于9号的单开道岔和小于6号的对称双开道岔。 检修、整备 第125条 动车组实行计划预防修,分为运用检修和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126条 动车组的检修分别在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中进行。动车段(所)应设库线供动车组检修,并应配备地面电源及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 第127条 动车段(所)应具备各型动车组运用检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动车段还应具备特定动车组定期检修能力。 第128条 动车段(所)设动车组司机派班室、候班室;配备列控车载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等的检修、检测设备和数据转储、分析设备,并设相应检修处所。 第129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保洁、上水、排污等作业原则上应在动车段(所)完成。不在动车段(所)停留的动车组,需进行整备、保洁、上水、排污等作业时,其停留地点根据需要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根据需要,应在车站设置吸污设备。 第130条 动车段(所)应设有管理信息系统。 19 第六节 牵引供电系统 第131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保证独立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客运专线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有条件时可对相邻线和枢纽供电及电力供电。 牵引变电所进线电源应采用220kV或以上电压等级。应采用两回独立进线,互为热备用。 第132条 接触网的额定电压为25kV。长期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短时(5min)最高电压为29kV。最低电压为20kV。 第133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满足客运专线最高运行速度及最小追踪间隔时间要求。具有越区供电能力。 第134条 主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正常时一台(组)运行,另一 备用。 台(组) 第135条 牵引变电所应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纳入运营调度系统,实现远程监控。牵引变电所应采用安全监视系统,纳入本线综合视频监控系统。 第136条 雷害特别严重地区,可以考虑增设架空避雷线;对柱上设备可增设避雷针或氧化锌避雷器。接触网用绝缘子的爬电距离应不小于1400mm。 第137条 用地困难或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牵引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可采用全封闭组合电器。 第138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第139条 牵引网应采用同相单边供电,自耦变压器(AT)所、分区所处应具备上、下行并联供电条件。分区所接线应满足非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越区供电。 第140条 正线牵引网供电方式一般应采用2×25kV供电方式;枢纽地区跨线列车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和动车段(所,场)等可采用1×25kV供电方式。动车段(所)应采用两回电源供电,其中至少应有一回为独立电源。 第141条 接触网悬挂类型采用全补偿弹性链形悬挂或全补偿简单 20 链形悬挂。 第142条 正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不宜大于2×700m。 第143条 站场和区间接触线的高度应一致。接触线最低的悬挂点高度不宜小于5300mm,接触线最低点高度不小于5150mm。 第144条 正线接触网支柱内侧至线路中心线距离,无砟轨道地段不小于3.0m,有砟轨道地段不小于3.1m。 第145条 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纳入远动系统调度管理。箱式变电站应设置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第146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负荷应由两路相互独立电源分别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处。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七节 养护维修 第147条 客运专线固定设备的上线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 第148条 利用综合检测列车对固定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轨道几何状态和接触网、信号、通信设备状态。 第149条 线桥设备按周期进行检查,并实行设备等级修和专业修。 第150条 列控车载设备应按照出入库或段检测、各级修程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第151条 列控车载设备和相关地面设备运用状态纳入动态检测系统。车站CTC/TDCS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除无源应答器外)均应纳入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集中监测车站CTC/TDCS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的工作状态(含有源应答器的检测)。 第152条 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列控车载设备、临时限速服务器、地面电子单元、应答器实行设备状态修和故障返厂修。 第153条 综合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查贯通地线、等电位连接线和接点的连接状态,测试接地电阻和钢轨电位。 21 第154条 通信系统的维修、检修实行计划预防修和状态修。 第155条 接触网设备维护实施计划预防修。 接触网动态检测应实行等速检查。根据需要,在部分动车组安装车载式接触网动态检测装置,每日对接触网实施动态检测。 第八节 灾害监测与安全防护 第156条 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烈度、地质条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对风雨雪、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轨温(预留)等实时监测报警、预警、控制列车停车。 第157条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应实现与列控中心、运营调度系统、监 SCADA)等系统接口,传送相关信息。 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第158条 基站、区间中继站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九节 其他 第159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不同结构形式、不同高度的声屏障。声屏障的高度不宜超过轨面以上2050mm,特殊地段声屏障高度超过轨面以上2050mm部分宜采用透明材料。 第160条 声屏障应设置伸缩缝,接头处应采用柔性联接,并必须做密封处理。设置声屏障的桥梁,其桥面应予密封。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m时,宜设置安全门,路基边坡应有安全通行条件。 第161条 根据检修的作业要求,声屏障应设置抢修通道(门)。 第162条 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第三章 行车组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63条 客运专线调度台应独立设置。调度台设列车调度员和助理调度员,行车工作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164条 车站设应急值守人员,应急值守人员由车务具有车站值班员职名的人员和电务信号人员担任。 22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车站行车监控室(设置有调度集中车站控制终端的处所)值守。电务应急值守人员除完成规定的巡视检查、维护工作以外,在车站行车监控室参与值守工作。具体值守工作制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165条 车站的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员办理,司机等相关人员直接向列车调度员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有关行车工作。 车站由分散自律控制转为非常站控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担当车站值班员,指挥车站有关行车工作。 第166条 在正常情况下,应急值守人员不参与行车工作。 在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非正常行车等情况下,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负责办理以下行车作业: 向司机等相关人员递交书面调度命令。 1. 2.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准备进路。 3.组织相关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确认。 4.组织应急救援,完成信息传递和其他需现场了解、检查确认的工作。 电务、工务人员应根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协助办理2、3、4项有关作业。 第167条 动车组列车乘务组由司机、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组成。两列动车组重联的列车除司机外,其余人员应按两套配置。 第168条 列车运行图天窗时间应固定,不少于240min。天窗内施工前后不应限速。 第二节 行车闭塞 第169条 正方向列车按自动闭塞追踪运行,反方向按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列车反方向运行时,应发布调度命令。 第170条 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允许运行的速度值,以下同)。反向运行时,CTCS-3列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300km/h,CTCS-2级列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250km/h。 23 动车组列车因列控车载设备故障转入隔离模式时,按地面信号显示运行。 第171条 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时,列车调度员确认区间空闲后,使用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172条 动车组列车列控车载设备转入和退出隔离模式,列车调度员须向司机及有关车站发布调度命令,司机停车后人工操作。 第173条 列车调度员使用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下达书面调度命令时,司机应及时签认接收。司机对其内容有疑问时,须立即向列车调度员询问。 第三节 列车运行 基本要求 第174条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列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1架受电弓运行,采用前后车均升前弓或前后车均升后弓的方式。单列长编组动车组升双弓或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1架受电弓运行,工作受电弓间距为200,215m。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第175条 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符合动车组运用技术标准要求。 第176条 两列动车组重联或摘解时,由动车组随车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 重联或摘解后的动车组由随车机械师配合司机做相关试验。摘解操作时,主动车组必须一次移动5m以上方可停车。 第177条 动车组在车站或区间无动力停留时,有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由司机负责将动车组处于停放制动状态;无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或在20‰以上的区间无动力停留时,由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进行防溜,防溜时应使用止轮器牢靠固定。 24 第178条 动车组列车遇大风行车限速的规定如下: 在环境风风速不大于15m/s时,可以正常速度运行;环境风风速不大于20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300km/h;环境风风速不大于25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200km/h;环境风风速不大于30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120km/h;环境风风速大于30m/s时,严禁动车组列车进入风区。 第179条 动车组列车通过站台时,在环境风风速不大于15m/s情况下,速度不得超过80km/h;当环境风风速超过15m/s时,动车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并注意运行。 接发列车 第180条 接发办理客运业务的动车组列车,须执行“五固定”,即固定接发车进路、固定到发线、固定站台、固定停车位置及固定接发车人员。 遇需在非固定到发线接发动车组列车时,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 第181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不进行车机联控。 车站由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转为非常站控,且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应执行车机联控,车站值班员应主动呼叫司机。 第182条 动车组列车开车前,司机要选定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和运行线路,确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和GSM-R手持终端的车次号及机车号注册成功,关闭非操控端司机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电源。 第183条 动车组列车由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司机关闭车门;列车到站停稳后,司机必须确认对准停车位置后开启车门。按钮不在司机操作台上的,由列车长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列车到站停稳后,由随车机械师开启车门。如自动开关门装置故障时,由司机通知列车工作人员手动开关车门。 动车组列车司机在确认行车凭证和开车时间,车门关闭后,即可起动列车。 25 第184条 出站信号开放或进入区间行车凭证已交付,如需取消发车进路,列车调度员应与司机联系,确认列车尚未起动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185条 动车组列车应按运行图规定的股道接发或通过。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由列车调度员在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中进行。需人工排列进路时,通过CTC操作终端进行操作。 第186条 动车组列车通过车站时,须提前停止通过进路上的其他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作业。提前时间由铁路局规定。 第187条 客运专线的车站与相邻非调度集中控制的车站间办理接发列车,通过CTC/TDCS自动办理发车预告、报点。遇无法办理自动预告、报点时,由列车调度员与非调度集中控制的车站值班员间人工办理发车预告、报点。 动车组列车重联后,本务端司机重新开启驾驶台,司机在第188条 列控车载设备的人机界面上输入新列车数据后转入正常运行。 动车组列车摘解后,列车调度员可以对分解后的两列车分别组织同方向发车或背向发车。开车前司机必须重新输入列车数据和车次号。 区间运行 第189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运行,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列车停车后,司机应通知随车机械师,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员确认前方闭塞分区无车占用后通知司机。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速度不超过40km/h。当列控车载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运行。列车调度员还应立即通知工务、电务等相关人员检查处理。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第190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并导致列车停车后,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并通知随车机械师。司机转换冗余切换开关启动冗余设备或将列控车载设备断电30s后重新启动,设备恢复正常,继续运行。 26 第191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须返回后方站时,列车调度员必须确认动车组列车至后方站间已空闲,方可发布调度命令。司机根据调度命令,在动车组列车(折返)运行方向前端操作,将列控车载设备转为隔离模式返回,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 第192条 动车组列车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区间退行时,列车调度员须扣停后续列车,并确保退行距离内的闭塞分区空闲。随车机械师或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司机室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司机选择隔离模式退行,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若需退行至站内,列车调度员还应确认动车组列车至后方站间已空闲,发布调度命令,司机选择隔离模式退行。 采用机车救援动车组时,应进行制动试验。 第193条 第194条 动车组回送按旅客列车办理,采用自走行方式。8辆编组的动车组可两列重联回送。动车组回送运行时,须安排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值乘。非担当区段应指派带道司机。 第195条 当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空载动车组列车运行到CTCS-0/1级区段时,通过司机操作转入机车信号模式,列车按地面信号机显示行车,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80km/h。低于80km/h的限速按调度命令执行,线路允许速度低于80km/h的区段由司机控制列车运行速度。 第196条 遇天气恶劣,动车组列车司机需要确认车站地面信号显示状态但无法确认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根据CTC/TDCS系统设备显示告知列车运行前方信号显示状态信息。 列车限速 第197条 用于列车运行控制系统限速设置的调度命令称为列控限速调度命令(数据格式)。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由列车调度员设置,由列控系统执行。 第198条 因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施工,需要使列车限速运行时,列车调度员应按规定向相关人员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同时应设置列控限 27 速调度命令。但遇动车组车辆故障等需限速时,不设置列控限速调度命令。 第199条 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由列车调度员通过CTC/TDCS系统进行设置或取消,并采用双重口令。 限速数据包括线路号、相关受令车站、限速位置、限速值、限速执行方式、限速开始和结束时间等,侧线列控限速命令应增加车站号信息。 第200条 列控中心控制的每个有源应答器只管辖一定范围内的限速设置,在一个有源应答器的管辖范围内最多可以分别设置三处限速。限速区可以设置在区间、站内正线、站内侧线或区间跨站内正线。 第201条 列控限速值自45km/h至350km/h按每5km/h一档设置, h两档,应按照不高于限速值的原则侧线列控限速值使用45km/h、80km/ 选择相应限速等级进行设置。 低于45km/h的限速按45km/h设置,由司机根据调度命令的限速值控车。 第202条 如限速调度命令的限速值低于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目标速度时,司机应按调度命令控制动车组列车运行。遇施工实际限速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相符,而列控限速归档造成列控限速调度命令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不符时,列车调度员不再向动车组司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第203条 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列车调度员应关闭进入该限速区段前一站的出站信号,并向司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最高不超过40km/h),确认司机收到后,方可放行动车组列车。司机按限速调度命令人工控制列车运行速度,通过限速区段。 第204条 列控限速的设置和取消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四节 调车作业 第205条 车站调车作业由助理调度员担当调车领导人。设有车站值班员或由分散自律控制转为非常站控的车站调车作业,由车站值班员担当调车领导人。 28 第206条 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时,列控车载设备应置于调车模式。 在未设调车信号机的车站或线路上须越出站界进行调车作业时,由列车调度员办理列车进路,并点亮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司机根据列车调度员的调度命令和进出站信号机的显示进行调车作业。出站时,开放出站信号机、按完全监控模式运行或开放出站引导信号机、按引导模式运行;进站时,开放进站信号机,按目视行车模式运行。调车时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 第207条 动车组调车作业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 第208条 动车组禁止连挂其他机车车辆调车(救援、附挂回送过渡车以及动车组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除外)和跟踪出站调车,禁止向动车组停留线路溜放调车和手推调车。 调车作业时,司机应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操作。在不第209条 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后端操作时,应指派随车机械师或其他胜任人员站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指挥,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后端操作时,动车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210条 动车段(所)设动车组调车司机,负责动车组在动车段(所)内调车、试运行等调移动车组作业。 第211条 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随车机械师或动车段(所)胜任人员负责过渡车钩、专用风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接和分解并打开车门,调车人员负责车钩摘解、软管摘结。 第212条 动车组调车作业遇调车信号不能开放时,调车领导人须在调车进路准备妥当后,通知司机进行调车作业。 第213条 站内动车组列车重联时,前车应关闭驾驶台,列控车载设备转为待机模式,后车使用调车模式与前车连接。 站内摘解动车组列车时,重联列车在车站股道停车后,通过转换为调车模式可以将其分解为两列车。 第五节 非正常行车组织 第214条 因设备故障,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在CTCS-3级与CTCS-2 29 级间进行转换时,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215条 司机不能使用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进行通话时,应立即使用GSM-R手持终端报告列车调度员。如GSM-R手持终端也不能进行通话,司机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 第216条 在CTCS-3级区段与CTCS-2级区段级间自动转换失败时,司机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由CTCS-3级向CTCS-2级转换,停车后手动转换。 由CTCS-2级向CTCS-3级转换,维持CTCS-2级方式继续运行。 第217条 车站遇道岔故障等需现场准备进路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组织电务、工务人员现场操纵道岔、确认进路正确并按规定加锁。 在非正常情况下,车站由分散自律控制转为非常站控时,第218条 列车调度员根据情况,通知相关站段指派胜任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做好非正常行车工作和安全把关。 第219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出现故障,司机应根据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按规定处理;需要由随车机械师处理时,司机应通知随车机械师。经处置确认无法正常运行时,司机应根据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和随车机械师的要求,选择维持运行或停车等方式,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220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均应听从动车组列车司机指挥,处理有关行车、列车防护和事故救援等事宜。需下车处理或组织旅客疏散时,必须在办理邻线列车停运后进行。 第221条 列车调度员接到大风报警信息后,须立即确认报警地点,并根据限速提示向相关动车组列车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对来不及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立即通知司机限速运行。对禁止运行的报警信息,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关闭相关信号并通知司机停车。司机接到调度命令或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222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天窗时间外 30 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要时应封锁或限速,并设好防护后再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 封锁线路后,列车调度员须得到相关专业调度台和车站检查无异常的报告后,方可开通线路。需限速运行时,应及时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设置列控限速。 行车等相关人员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通知不到时,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立即通知司机停车和相关专业调度台,并报告值班主任。 第223条 列车调度员接到落物等报警信息后,应立即呼叫有关动车组列车停车,并报告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处理。具备开通条件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在调度所或相关车站登记。列车调度员按登记要求办理。其他人员接到落物等报警信息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224条 当站内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不能正常开放进出站信号时,列车调度员确认进路空闲后,办理引导接发列车进路,通知司机按引导模式进出车站。列车调度员还应立即通知工务、电务等相关人员检查处理。 第225条 当站内道岔失去表示、无法办理接发车进路时,列车调度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并加锁后,发布调度命令,动车组列车以调度命令作为行车凭证,按目视行车模式进出车站。 第226条 装备LKJ的动车组列车因列控车载设备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时,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发布改按LKJ方式运行的调度命令,动车组列车按LKJ方式运行。 第227条 列车按LKJ方式行车时,行车凭证为机车信号。遇机车信号或LKJ故障时,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确认该列车至前方站无车占用后通知司机,列车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至进站信号机,按其显示运行。 第228条 未装备LKJ的动车组列车因列控车载设备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时,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确认该列车至前方站 31 无车占用后,发布调度命令,司机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以不超过40km/h的速度运行至进站信号机,按其显示运行。 第229条 CTCS-3级区段遇下列情况接发动车组列车的行车凭证规定见表8。 32 表8 CTCS-3级区段行车凭证表 地面信号机序号特殊情况 控车方式 行车凭证 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 附带条件 状态 1 CTCS-3级控车按引导模式进站,并须准备随时停车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2 CTCS-2级控车 按部分监控模式进站,并须准备随时停车 灭灯开放引导信号接入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列车 3 LKJ控车机车信号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以不超过20km/h速度进站准备停车 隔离模式或机车信4 点灯 进站信号机显示的引导信号 以不超过20km/h速度进站停车 号、LKJ故障 按目视模式进站运行至出站信号机前,列控车载CTCS-3级控车 5 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CTCS-2级控车 运行灭灯 进站信号机故障, 且引导信号不能开调度命令 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以不超过20km/h速度进站运行至出站信号机前,6 LKJ控车 放时接入列车 按机车信号显示运行 隔离模式或机车信7 点灯 以不超过20km/h速度进站停车 号、LKJ故障 CTCS-3级控车 8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CTCS-2级控车开放引导信号发出1.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 灭灯 列车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以不超过20km/h速度运行至第一个区间信号标9 LKJ控车 机车信号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志牌前,按机车信号显示运行 按目视模式运行至第一个区间信号标志牌前,列CTCS-3级控车 10 控车载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按列控车载设CTCS-2级控车 出站信号故障时发1.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 备显示运行灭灯 调度命令 出列车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以不超过20km/h速度运行至第一个区间信号标11 LKJ控车 志牌前,按机车信号显示运行 CTCS-3级控车 区间两个及以上闭12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CTCS-2级控车塞分区轨道电路故灭灯 障时发出列车 13 LKJ控车 机车信号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CTCS-3级控车14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1.区间占用表示灯表示区间空闲 CTCS-2级控车 反方向发出列车 灭灯 2.反方向行车的调度命令 15 LKJ控车 机车信号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33 34 第230条 在下列情况下,司机控制动车组列车限速运行: 1.动车组列车制动系统故障切除25%制动力时,限速160km/h;切除50%制动力时,限速120km/h。在动车组列车经18号道岔侧线停车情况下,制动系统故障切除25,制动力时,限速65km/h;切除50,制动力时,限速55km/h。 2.空气弹簧故障时,限速160km/h。 3.车窗玻璃破损导致车厢密封失效时,限速160km/h。 第231条 当确认轴承温度超过报警温度时,立即停车请求处理。 第六节 施工安全 第232条 天窗结束后开行动车组列车前,应开行确认列车,确认列 车开行纳入列车运行图。 第233条 列车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在车站及相邻区间进行施工和影响设备使用的作业时,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手续,列车调度员签认。 第234条 列车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接到行车设备故障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235条 施工作业时,铁路局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车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严格遵守避车制度。非施工作业时,严禁各类人员上道。 第236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237条 线路备用轨料应在车站范围内码放整齐,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因施工等原因线路临时摆放的轨料,要码放整齐,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需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238条 施工路用列车应按规定配备运行控制设备,按地面信号机显示运行。运行控制设备故障时,路用列车不得上线运行。路用列车上 35 线运行应纳入施工计划,并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注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计划,发布准许施工路用列车上线运行的调度命令。 第239条 使用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进行防护时,动车组列车的防护距离为1400m。 第七节 救援与抢修 第240条 铁路局应制定各种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救援办法。 第241条 在指定地点应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及与动车组相适应的救援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动车组由救援机车连挂运行时,列车管压力采用600kPa。 第242条 第243条 动车组被救援时,过渡车钩、专用风管的连接和分解由随车机械师负责,司机配合。具备升弓供电条件时,允许动车组升弓供电(动车组救援动车组时除外)。 第244条 利用动车组进行救援办法: 在故障动车组前部救援时,救援动车组按隔离模式进入区间,在接近被救援列车2km时,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超过20km/h,在距被救援列车不少于300m处停车,与被救援列车联系确认后进行作业。 在故障动车组尾部救援时,救援动车组按完全监控模式进入区间,在行车许可终点停车,与被救援列车联系确认后,按目视行车模式进入前方闭塞分区,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超过20km/h,在距被救援列车不少于300m处一度停车(行车许可终点距被救援列车不足300m时除外)后进行作业。 连挂前,司机须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得到邻线列车停运通知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245条 处理设备故障需出动轨道车时,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 36 请,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轨道车应按规定配备运行控制设备,按地面信号机显示运行。 第246条 当设备发生故障,需在双线区间的一条线上处理设备故障时,列车调度员根据设备维护单位的申请按规定对邻线设置限速,最高不得超过160km/h,设置不成功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移动减速信号、减速地点标和作业标后方可上道作业,司机应加强瞭望。 第四章 信号显示 第一节 地面信号 第247条 车站及线路所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正常状态不显示,仅起停车位置作用;对以隔离模式运行的动车组列车和施工路用列车,信号机点亮,灭灯视为红灯。 所)的信号机正常状态点亮。 调车信号机及动车段( 第248条 进站、进路信号机显示含义: 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表示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 一个红色灯光和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准许列车在该信号机前方不停车,以不超过40km/h的速度进站或通过接车进路,并须准备随时停车。 其他信号显示符合《技规》的规定。 第249条 出站信号机显示含义: 一个绿色灯光表示准许列车由车站以站间闭塞方式出发,前方站间空闲。 一个红色灯光和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准许列车由车站以站间闭塞方式出发,发车进路列车速度不超过40km/h,并须准备随时停车。 其他信号显示符合《技规》的规定。 第二节 车载信号 第250条 在列控车载设备人机界面中,主要有速度信息区、运行计划信息区、补充驾驶信息区、功能键信息区、距离监控信息区和监控信 37 息显示区等。具体表示方式见图4。 F: 功 能 键A:距离监控信息 信B:速度信息D:运行计划信息 息 C:补充驾驶信息 E:监控信息 图4 第251条 速度信号在速度表盘上以不同颜色的光带显示。速度信号显示包括动车组列车当前速度、允许速度(列控车载设备允许列车在该时刻达到的安全运行速度)和目标速度(在该时刻列控车载设备提示列车在到达目标点的允许速度)。具体表示方式见图5。 图5 第252条 动车组列车当前速度采用双重显示。一种是采用速度表表示方法,速度表的指针指向刻度盘的当前速度;另一种是数字表示方法,在速度表的中间区,以数字形式表示出当前速度值。 第253条 监控信息区显示无线闭塞中心连接状态和无线闭塞中心连接预告图标。 第254条 动车组列车目标距离使用柱状光带表示法以及数字表示 38 法同时显示在距离监控信息区。柱状光带位于该区域的下部,光带正上方为数字表示区,单位为m。柱状光带的左侧为坐标系刻度,该坐标系采用对数坐标(0,100m采用线性坐标),最大显示范围是1000m,颜色为白色。当目标距离大于1000m时,光带上方(能显示5个数字)用数字显示实际目标距离,柱状光带的高度保持不变,数字显示的精度为10m,当目标距离小于1000m时,柱状光带逐渐缩短,数字显示的精度为1m。具体表示方式见图6。 图6 第255条 距离信息区提供最远32km范围内的线路最大允许运行速度、动车组列车与前方第一个起模点(顶棚速度监视区和目标速度监视区的交界点)的距离以及通过斜线表示的从起模点到下一个最限制速度曲线起点的整个降速过程。具体表示方式见图7。 39 图7 第256条 动车组列车处于顶棚速度监视区(限制速度为常数的区域)时,如果列车未超速,速度表指针为灰色,目标速度以内用深灰色显示,目标速度到允许速度之间用灰色显示,如图8(a)所示。如果目标速度为0(停车),则灰色光带从速度表“0”刻度处开始,如图8(b)所示。 图8(a) 图8(b) 第257条 动车组列车处于目标速度监视区(限制速度下降到另一个较低的限制速度值或目标点的区域)时,如果列车未超速,速度表指针为黄色,目标速度到允许速度之间用黄色显示,如图9(a)所示。如果目标速度为0,则黄色光带从速度表“0”刻度处开始,如图9(b)所示。 40 图9(a) 图9(b) 第258条 色灯信号显示符合《技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259条 本办法中特殊困难条件下的规定,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260条 铁路客运专线25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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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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