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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教育史之学校管理明朝教育史之学校管理 发布时间:2009-6-6 阅读次数:960 字体大小: 【小】【中】【大】 学校管理 明代学校管理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学校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衙门。其中国子监、府学、州学、县学和卫学隶属于礼部;宗学隶属于各王府,而各行省提学官亦进行提督考校;武学隶属于兵部武库司;内书堂隶属于司礼监。其中以隶属于礼部的国子监和地方儒学为主,故我们着重介绍国子监及地方儒学的管理情况,而简略地介绍其他各类学校的管理情况。 学校的管理,以人的管理为主,即以教官和生员的管理为主。在此分别对明代学校的生员管理、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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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教育史之学校管理 发布时间:2009-6-6 阅读次数:960 字体大小: 【小】【中】【大】 学校管理 明代学校管理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学校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衙门。其中国子监、府学、州学、县学和卫学隶属于礼部;宗学隶属于各王府,而各行省提学官亦进行提督考校;武学隶属于兵部武库司;内书堂隶属于司礼监。其中以隶属于礼部的国子监和地方儒学为主,故我们着重介绍国子监及地方儒学的管理情况,而简略地介绍其他各类学校的管理情况。 学校的管理,以人的管理为主,即以教官和生员的管理为主。在此分别对明代学校的生员管理、教官管理略作介绍。 (一)学校生员的管理 明代国子监和府学、州学、县学、卫学生员,是一个绅士阶层,他们享有免役权;如果生员犯了法,必须在先革去他们学生名份以后,才能逮问。 明政府对他们给予较为优厚的物质待遇,但养之也厚,管理起来也很严格。 1。监生的管理国子监是明代中央官学,国子监的管理很受重视,在洪武年间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从国子监生员的入学、分班、升级、考核,到监生的待遇、入仕的途径等,都有详细严格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尤其是国子监监规的制订,明政府一再修补,不厌其烦。这些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固然有助于加强管理,但也形成一些弊端。下面分别加以介绍:(1)监生入学资格在明代,凡入国子监的学生,都通称为监生。监生的入学资格分四类,即举监、贡监、荫监和例监,此外还有外国留学生,即所谓夷生.所谓举监,即在京会试落第的举人,经翰林院考选,择其成绩好的送入国子监,使他们一面学习,一面准备参加下次会试。由于会试落第举人,有资格被选入副榜,担任教职,所以举监生员也可以享受教谕的俸禄。 举监之例,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史籍记载很杂乱。据《明史?选举志》记载,始自明成祖永乐年间(1403- 1424年)。《续文献通考?学校考》也认为:永乐二年(1404年)六月,开始选择会试下第举人入国子监肄业,准备参加下科会试,并发给他们县学教谕同等的俸禄。但《明会典?国子监》却认为:(洪武)十八年(1385年),令会试下第举人,送监卒业。①可见,举监之例,应开始于洪武十八年,至永乐二年规定了举监生员享受教谕俸禄,作为正式的制度确定下来了。 所谓贡监,就是从全国各地府、州、县学中选择优秀的生员,送入国子监肄业。贡监中又分为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数种。 岁贡之例,开始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在这以前,洪武元年(1368年),朝廷下诏从民间选取俊秀通文义的士子,送充国子学生员。洪武二年(1369年)全国各地遍设府学、州学和县学,储有大量人才。于是,洪武四年(1371年)诏令,从府学、州学和县学中,选拔俊秀通经的人才,送入国子监肄业。洪武十五年(1382年)礼部因各地儒学所贡生员还没有到监,奏请朝廷令各行省按察司官员,在20岁以上的读书人中选取厚重端秀的,每年贡一人入国子监。洪武十六年(1383年),因谏官关贤的奏请,设立定例,府学、州学、县学每年各举贡生员一人,从翰林院考试经、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一等入京师国子监(即南京国子监),二等者入中都国子监,不中式者遣还。此后岁贡生员遂成为定例。 ①《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中华书局1989 年版,第1093 页。 这样,国子监选士于地方儒学,全国各地儒学定时举贡生员于国子监,使府学、州学和县学与国子监成为在学制上互相衔接的学校体系。民生在地方儒学接受初等的教育,选拔到国子监受高等的教育,毕业后即可以升入仕途。 岁贡生员之数,洪武十六年规定,府学、州学和县学均每年贡一人。但岁贡之额,有明一代不时变化。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又规定,府学每年贡二人,州学每二年贡三人,县学每年贡一人。明成祖永乐八年(1410年) 规定,州、县户不及五里(每百户称为一里)者,州学每年贡一人,县学隔一年贡一人。永乐十九年(1421年),岁贡的数额又依照洪武二十一年的旧例。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年)重新规定,府 学每年贡一人,州学每三年贡二人,县学每二年贡一人。弘治、嘉靖年间,逐步形成了定例,即府学每年贡二人,州学每二年贡三人,县学每年贡一人。此后,这一制度相沿下去,直至明亡。 明代其他学校,如孔颜孟三氏学、卫学、都司儒学、土司儒学,云南、贵州、四川等边远省份的学校充贡之额,也时有变化,此不赘述了。 明代学校岁贡之额不断变化,情况较复杂,但所有这一切变化,都有规律可循:当国子监生员缺乏时,即增加岁贡之额;监生积滞时,则减少岁贡之额。如宣德时监生积滞较严重,正统时岁贡之额就大大地减少了。洪武、永乐年间,岁贡多选取学行端庄,文理优长的优等生员,但以后逐渐形成了论资排辈,按入学时间的先后短长充贡了。于是造成了岁贡的生员多年老力衰之人,缺乏可以造就的英才,因此,选贡之法出现了。 所谓选贡,即府学、州学、县学在岁贡之外,从廪膳、增广生员之中,或三年一次,或五年一次,选取优等生员,充贡国子监。 选贡之例,始于明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年)。这年四月,南京国子监祭酒章懋奏道:洪武、永乐年间,国子生以数千计,今南京国子监在监生员仅有六百余人。岁贡的生员都是依次充贡的,衰老不能振作的人,占了十分之八九;举人入监,又常常拖延,以至于监生人数不足、教育也很难收到成效。近年虽有增贡的举措,但所选拔的也是挨次而升的人。由于论资排辈,英才多淹滞于后。因此,请在常贡之外,令提学官实行选贡之法: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尽力推举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的人以充贡。 这一奏章,得以批准,于是选贡之法得以在全国各地实施了。 选贡所取的生员,多为英才。入监后,课试往往居上等;历事于诸司也能表现出很好的从政能力。相形之下,岁贡所取之士,越来越衰老颓废,大多数人只想任教职,混些俸禄以养家糊口,而不愿进入国子监读书了。 所谓恩贡,即国家有庆典或新皇帝登基而特开的,以应充岁贡的生员充当。 所谓纳贡,即生员(府、州、县学)在捐纳一定的资财后而进入国子监。 纳贡之监生,因曾在地方学校读过诗书,有一定的文化水准,故往往比例监生好些,但终究是同一性质的人,相差不多。 纳监之例,始于景泰初年。 所谓荫监,即荫子入监。明初,因袭前代之制,文官自一品至七品都可以荫一子入监读书。成化三年(1467年)规定,文臣三品以上京官,才能荫一子入监。荫监又分官生、恩生两种:凡京官三品以上子孙请荫入监,谓之官生;凡出自皇帝的特恩,不限品官,谓之恩生。恩生之例,始于明惠帝建文年间。明武宗正德十六年(1521年)规定,凡文武官员死于忠谏,可以荫一子入监。随后,守土官死节,东宫侍从年久有功等项,也可以荫子入监。 所谓例监,即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国用不足,富家巨室捐赀、纳粟、纳马于政府后,特许其子弟入监读书。这种监生,也称为民生。 例监始于景泰元年(1450年)。当时,正值土木之变后,明英宗朱祁镇被瓦剌俘获,明朝与瓦剌的战争不断,造成粮食、马匹缺乏。为解燃眉之急,于是下令有愿意纳粟、纳马入监读书的,经过考试合格,即可入监,但限制在一千人以内。这一办法,终究是衰世的征兆,不时有人反对,所以景泰四年(1 453年)后即停止。但是,此例一开,后代君主往往仿行。此后,或因灾荒,或因边境战事,或因土木制作,不时举行。 所谓夷生,即外国留学人员。明代外国学生来中国留学人员较多。洪武初,高丽(今朝鲜)即遣金涛等四人入国子学读书,至洪武四年,(1371年),金涛中进士,授以县丞,因语言不通而与其他三人一起归国。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日本派遣子弟入国子监,明朝为此增修了国子监号舍。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琉球(今属日本)国王遣王子及大臣之子入监学习,明太祖朱元璋命工部为他们制衣装、铺盖。永乐二年(1404年),琉球国王又遣从子等九人入国子监读书,明成祖为此命工部于国子监前增造号舍。至明中后期,仍有不少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 以上是国子监入学资格的大致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四种监生的比例有一个较大的变化,即洪武初年官僚子弟(官生)比例较大,此后百姓子弟数量日益增加,占了绝大多数。 (2)监生总数明代国子监生员总数,没有明确的限额,历代变化较大。洪武、永乐时,监生数量较大,此后,监生日渐减少。 洪武四年(1371年),国子监生员总数为2728人,洪武十五年(1382年)仅为577名,洪武十六年(1383年)为766名,较多的一年为8124名。 永乐时,监生最多的为永乐二十年(1422年),总人数达9900余人。此后,监生总数逐渐减少,至弘治年间监生总数一年仅600余人,世宗嘉靖十年(1531年)在监生员不及400人。 国子监在监生员的多少,反映了明代国子监的兴衰。 (3)分堂、积分之法明代国子监共分六堂,即正义、崇志、广业、修道、诚心、率性。其中正义、崇志、广业三堂为初级;修道、诚心二堂为中级;率性堂为高级。 监生入学后,要经过一次分级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分堂肄业。凡生员仅通四书,未通五经中的一经,即进入初级的正义、崇志、广业堂;监生在这里修业一年半以上,凡文理条畅的,便升入中级的修道、诚心堂;监生在此肄业一年半以上,经史兼通,文理俱优的,便升入率性堂。生员升入率性堂,方许用积分之法,凡岁内积满八分,即予以出身,可以做官了。 分堂肄业之例,始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这一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明太祖选用文渊阁大学士宋讷为国子监祭酒,命令丞相韩国公李善长、礼部尚书任昂和都察院、翰林院等官员,对国子监生员进行分级考试,确定生员的文化水准,分堂肄业。 凡监生升入率性堂,才实行积分之法。洪武十六年(1383年)规定了积分之法,孟月(即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试本经义一道,仲月(即每季度的第二个月)试论一道,诏、诰、章、表内任考一道,季月(即每季度的第三个月),试经史策一道,判语两条。凡考试文理俱优的记一分,理优文劣的记半分,文理纰缪的无分。一年内积满八分为及格,给以出身,可以派充官职;不及格的,仍要坐堂肄业。 积分制起源于宋,备于元,明沿宋、元之旧而稍作变通。当时这一制度得以严格执行,天顺年间以前,监生坐监十余年,才能升入率性堂,积满八分,拨历诸司,进入仕途。后来因监生缺乏,于是不得不减少坐监时间,以满足诸司的需要,积分之法也逐渐废弛了。 国子监的考试制度很严格,每月都要进行考试,即所谓月考。其内容有经义一道,300字以上,《四书》义一道,200字以上,诏、诰、表、策论、判语选考二道。对监生作文要求书旨明晰,不崇尚词藻华丽。 (4)监生的待遇明代国子监生属于绅士阶层,是不久以后的各级官员,享有很多特权。 监生除本身免除各种差役外,监生之家也享有免役二人的权力。监生的衣食住由国家供给。生员平日穿一种制服,叫■衫,以区别于常人。■衫、冠履、被褥,都由国家按时发放,定量供给。监生的膳食,洪武中规定,全校师生会食,从三月到十月,每人每日支米一升,每日三餐;从十一月到次年二月,每人每日支米八合五勺,每日两餐。而佐餐用的鱼、肉、蔬菜、盐、醋等,也都定量供应。监生如有妻子的,可以携来共同生活,每月可以支米六斗。 宣德三年(1428年)停止了全校会食的作法,但仍按洪武年间的规定供给监生及妻子食粮、佐料等。此外,每逢节日,皇帝往往赐给监生衣绢、钱钞等物。 国子监生的休假也有严格的规定,除每月朔、望(即初一与十五两日) 的例假外,只有在奔丧、完婚、侍养年高父母、妻子死亡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请假休学。洪武十六年(1383年)规定,监生坐监三年,有父母的,允许定期省亲;如果回家搬取妻子及娶亲的,都可以请假,但必须在限期以内回监,不许过限。如果父母死亡,照官员之例丁忧二十七个月;如果一起生活的伯、叔、兄长死亡,又没有儿子奉丧的,允许立限奔丧。洪武十八年(1385年)又规定,父母年老,无次子侍养的,许监生依亲奉养,即可以回到父母身边,以侍养父母,而不必回监了。 洪武三十年(1398年)规定了监生省亲等事在途往还期限,以每日水路行程一百里,陆路行程六十里计算,直隶限四个月,河南、山东、江西、浙江、湖广限六个月,北平、两广、福建、山西、陕西限 八个月。在家居住的期限,省亲三个月,婚娶两个月,送幼子还乡一个月,丁忧(即守父母丧)二十七个月。监生如违限期,凡两个月以上的,送问复监;不及一个月,又有患病证明的,送监。四川、两广、福建籍的监生过期一年以上,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籍的监生过期半年以上,浙江、山东、河南、江西籍的监生过期五个月以上,直隶籍的监生过期三个月以上,都要罚充吏役。这一年,即有违限监生二百一十七人,全部罚充吏役。其后,不时有监生违限被罚充吏役的。 永乐年间迁都北京、关于监生休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宣德元年(1426年)规定,监生给假还乡,过期不回国子监,自发放行路的文引到达的那天起,云南、四川、交趾(今越南)籍的监生限十个月,浙江、江西、山东、河南籍的监生限五个月,南、北两直隶籍的监生限四个月,始限期内还不回监,则要罚充吏役。 (5)国子监监规明代国子监管理很严,洪武年间曾四次订立监规。除部分是关于教官的内容外,大部分是针对监生的,其中主要内容有:第一,生员在学读书,务要明礼适用,以须仕进。各宜遵承师训,循规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会馔,毋得有犯学规,违者痛治。第二,学校之所,礼义为先。各堂生员,每日诵授书史,并在师前立听讲解。其有疑问,必须跪听,毋得傲慢,有乖礼法。第三,在学生员,当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本,必先隆师亲友,养成忠厚之心,以为他日之用。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将犯人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第四,开设太学,教育诸生,所以讲学性理,务在明体适用。今后诸生止许本堂讲明肄业,专于为己,日就月将,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长短,因而交结为非。违者从绳愆厅究查,严加治罪。①这些监规,严格地规定生员必须循规蹈矩,遵纪守法,并为朝廷作官,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反抗,甚至禁止监生对人、事的批评,及各堂生员之间的联系。如果监生毁辱师长,生事告讦,则要受杖一百,发云南充军的重罚。 洪武年间监规的制订者,是国子监祭酒宋讷。宋讷,字仲敏,在元末曾作盐山县令,后弃官家居。洪武十三年(1380年)被明朝征召修订礼乐,后被荐授国子学助教,以讲说经书著名,后历官文渊阁大学士。洪武十六年(1383年)他升为国子监祭酒,在祭酒任上,他揣摸皇上的用心,一任严刑峻法,办学极意严酷,经常有违犯监规的学生被强制饿死,或者自缢死,以至于国子监每月都有监生死去。对于这些死去的监生,宋讷都一一验明正身,才许殓棺入葬。宋讷的作法,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学录金文征就设法与同乡吏部尚书余■商量,由吏部行文令宋讷以年老退休。宋讷在向明太祖辞行时,表示他本人并非真心要致仕,而是吏部强迫自己辞职。这引起了朱元璋的盛怒,亲自追查此事,最后将余■,金文征等人杀了,还将他们的罪名榜示于国子监前,以儆效尤。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国子监生赵麟,贴出了大字报,抗议国子监对诸生的虐待。这一行为,被认定为犯了毁辱师长之罪,根据监规,本应杖一百,发云南充军。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杀一儆百,法外用刑,竟将赵麟杀了,并在国子监前竖了一支长竿,枭首示众。此后,这一长竿一直竖立在国子监前,武宗朱厚照南巡时,见了这一长竿,很觉奇怪。等明白是挂学生脑袋用的刑具,他质问道,学校难道是刑场吗?再说监生们哪个敢犯法!于是,下令把这根竖了一百二十余年的长竿撤去了。 ①《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中华书局1989 年版,第1091-1092页。 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始终主张严厉控制监生,宋讷揣摸透了朱元璋的用心,一意酷法,得到朱元璋的赞赏。宋讷死后,朱元璋对他十分怀念,念念不忘宋讷所制订的监规。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在奉天门前对国子监诸生训话,他说:恁学生每(们)听着:先前那宋讷做祭酒呵,学规好生严肃,秀才每循规蹈矩,都肯向学,所以教出来的个个中用,朝廷好生得人……如今著那年纪小的秀才官人每来署学事,他(指宋讷)定的学规,恁每(们)当依著行。敢有抗拒不服,撒泼皮,违犯学规的,若祭酒来奏着恁啊,都不饶:全家发向往烟瘴地面去,或充军,或充吏,或做首领官。今后学规严禁,若无籍之徒,敢有似前贴没头帖子,诽谤师长的,许诸人出首,或绑缚,将来赏大银两个。若先前贴了票子,有知道的,或出首,或绑缚,将来啊,也一般赏他大银两个。将那犯人凌迟了,枭令在监前,全家抄没,人口发往烟瘴地面。钦此。①这篇训词,比以往所定的监规更为严厉。监生违犯监规,贴匿名大字报,不但监生本人凌迟处死,枭首示众,而且抄没家产,人口发往烟瘴之地。对监生管理,采用高压的政策,在此充分地展现出来了。 洪武以后,监规稍微宽松一些。永乐时国子监祭酒为胡俨,担任北京国子监祭酒长达二十余年,注意对监生结以恩义,废止了某些酷法。如当时规定,监生寻找借口回家的,一经发现,即予以充军的重罚。胡俨奏请废止了这一严规。 正统年间,北京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在职期间也注意施恩于监生,不一任严刑峻法。他往往节省自己的生活费用以接济那些贫困的监生。此后的国子监祭酒,多属平常之人,国子监管理也较宽松,监规逐步废坏。至隆庆、万历年间以后,国子监一切积弛,监规也成了一纸空文了。 (6)监生入仕明代国子监生的出路,即入仕,为朝廷作官,这在监规中有严格的决定。 明初,国家草创,百废待兴。从中央到地方,都需要一大批官僚,因此监生被擢升为高官的人很多。此后,国家承平日久,科举制度确立,科举制度受到重视,学校越来越被轻视,由学校出身的人,难以升至大僚。对此,《明史?选举志》有很好的概括: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其径由学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亚也,外此则杂流也。明初,国子监生往往由明太祖朱元璋直接提升为官僚,据《明史》、《南雍志》和《续文献通考》的记载,监生出仕的情况如下:洪武二年(1369年),选国子生试巡行各郡,事完之日,选择其中称职的人,提升为各行省左右参政、各道按察司佥事及知府等官。 洪武五年(1372年),以国子生王铎摄行监察御史事,后擢升为浙江布政司左参政。 洪武六年(1373年),选擅长书法的国子生陈益阳等人,参与纂修日历。 该年又令吏部选择已学成的国子生,分别授以各部主事、六科给事中、都察院御史等官。 洪武九年(1376年)三月,以国子生黄义为湖广行省参政,赵信为考功监丞。九月,遣国子生前往陕西祭祀战死的将士,这开了国子生奉命出使的先例。 ①黄佐:《南雍志》卷十,转引吴晗《读史札记》,三联书店1956 年版,第332页。 洪武十年(1377年)正月,国子生在各地试用的,都改授为县丞、主簿。 十月,将在各郡县任教职的国子生召回京师,由吏部擢用。 洪武十四年(1381年),擢升国子生茹常为承敕郎。 洪武十七年(1384年),擢升国子生杨文忠等为县丞等官。 洪武十九年(1386年)四月,吏部奏准选用十四名监生为六品以下官员。 五月,命国子监祭酒、司业等选已成才的国子生一千余人,由吏部除授知州、知县等职。 洪武二十年(1387年)三月,监生古朴奏,自己家庭贫困,希望入仕,以得到俸禄侍养老母亲。朱元璋即令吏部授以工部主事之职。十二月,擢监生李庆署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选国子监练达政体的监生方文等六百三十九人,行使御史的职能,稽核百司案牍。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七月,擢监生师逵等为监察御史,夏原吉为户部主事。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选三十岁以上能作文章的监生三百四十一人,除授教谕等官。以监生刘政、龙潭等六十四人为各行省布政、按察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职。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令吏部依次录用监生,不要使监生淹滞。六月,令年纪大的监生,历事诸司。 永乐五年(1407年)选监生三十八人,隶翰林院四夷馆,练习翻译四夷书。 洪熙时,选拔有学行的国子生十六人,试六科给事中之职。 宣德中,因为各地教官缺乏,选国子生三百八十人,除授教职,分教天下学校。 从以上出仕的情况来看,监生入仕并没有一定的规律,官职最高的可以径授从二品的布政使,最低的仅授以没有品级的县学教谕。每次授官的数量、时间也没有规律,大致以官职空缺的多少而定,总起来看,监生入仕,以洪武朝最多,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①此后,国家承平日久,科举制度日渐发达,监生入仕越来越少。王圻《续文献通考》指出:国初,太学生皆贡自郡邑,选自乡学(指地方儒学)之秀彦者充之,其后乃有各省乡试举人。时进士科未盛,内而台谏,外而藩臬,率以授太学生之成材者。自制 科既重,太学生成材者与天下贤士,尽入搜罗。于是内外要重之司,皆归进士;而贡举所称监生者,则(虽)有遗贤,铨人高等不过授以省府幕僚、郡佐州正,而台谏藩臬,则必待其历官有誉而后得之,然亦千百而什一耳。②监生入仕情况的变化,很好地说明了学校日益被轻视的现实。 (7)沙汰生员明代国子监生之滥,大概始于洪武末年。如上文所述,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令吏部依次选用监生,毋使淹滞,即反映了这一情况。至宣德初年,监生之滥已经很严重了,以至于宣宗皇帝同意沙汰生员的奏请。 ①《明史》卷六十九,《选举一》,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1679 页。 ②《续文献通考》卷四十七,《学校志》,商务印书馆十通本,第3217页。 宣德二年(1427年)礼部尚书胡滢奏准,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给事中,会同国子监监官,拣选两京国子监及历事各衙门的监生。凡五十五岁以上及残疾鄙陋等不堪教养、任用的监生,都罢斥为民。这一年,共有一千九百十五名生员被罢斥为民。宣德四年(1429年),又放两京国子监生员二百五十三人为民①。正统七年(1442年),鉴于生员已不过分淹滞,于是停止了拣选,即废除了沙汰之令。成化二年(1466年),宪宗朱见深又下令,礼部、都察院堂上官会同国子监祭酒,每年一次考选两京国子监生,其中凡老、疾、鄙陋等不堪作养的,都给与冠带,令其原籍闲住。这一政策实行三年后,也停止了。 此后,随着科举日重,通过学校入仕的机会越来越少,国子监不受重视,监生过滥的问题已不太严重,在弘治、嘉靖年间甚至出现了监生过少的新问题。 总之,明代国子监作为中央的重要学校,从生员的入学资格、分堂肄业,到考试、升级和毕业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和规定。明初,监生作为士绅,享受优厚的待遇,升官的机会较多,而监规也很严格,使监生循规蹈矩,因而国子监教育很有成效。明中叶以后,监规积弛,管理较宽松,生员入仕的机会也很少,学校教育渐为科举制度所束缚,败坏了。 2。府、州、县学生员管理洪武初,下诏各地方政府普遍设立学校,招收生徒,讲论道德。地方学校从诸生的入学资格,考试到充贡和黜罚,都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执行,也较为严格。 (1)入学资格与名额 明代地方学校生员的入学资格有一个大致的规定,即年龄在15岁以上,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他们一部分来自民间私塾,一部分来自社学。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规定,社学中俊秀向学的民间子弟,可以充补儒学生员。 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了地方学校生员的名额,其中府学生员为40人,州学生员为30人,县学生员为20人。由于生员享有很多特权,并有升官的机会,因此要求入学的人很多。洪武二十年(1 387年),又下令增广生员,规定只要民间子弟俊秀向学,就可以让他们入学,不必受数量的限制。 因而,造成了地方学校生员数量大大增加的局面,于是原先各级学校定额内的学生,称为廪膳生;后来于定额外增加的学生,叫增广生。 明宣宗宣德元年(1426年),重新限制生员的数量,规定南、北两京府学的廪膳生、增广生各6 0人,其他各府学廪膳生、增广生各40人,州学廪膳生、增广生各30人,县学廪膳生、增广生各20人。这次规定,使各级学校的生员数量增加了一倍,但仍有不少民间子弟愿意入学读书。明英宗正统十二年(1447年),凤阳知府杨赞奏言,各地民间子弟希望入学,可以造就成材的人很多,应再次增加学校的生员,不应限于定额。于是,明廷下令,各级学校于定额之外增取生员,附在廪膳生、增广生之后,称为附学生。附学生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他们的数量视各级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定。嘉靖初年,再次增加南、北两京府学生员之数,规定两京府学廪膳生、增广生各80人,为其他府学的两倍。 ①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十七,《恩科》,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 年版,第785页。 明代地方学校生员数量一再增加,正统后,各地方学校开始出现了三种资格的生员:凡生员初入学的,称为附学生;增广生、廪膳生则以岁考、科考两次考试名列高等的生员递补。生员的增加,一方面吸引了众多的人向学,但它的消极影响很大,造成了生员冗滥、教育败坏等严重问题。早在宣德时,就设法解决 地方学校生员冗滥的问题,规定府、州、县学生员45岁以上的,送国子监考试,中式者及时进用,不中者罢斥为民。世宗嘉靖十年(1531年) 也下令沙汰天下生员,因御史杨宜的谏诤而罢。神宗万历初年,张居正进行教育改革,也曾沙汰生员。 (2)考试与升格 明初生员的考试,由教官及府、州、县提调正官主持。自正统年间设置提学官后,学校的考试有了新的规定,即月考仍由学校的教官主持,岁考、科考由提学官主持。 月考,即每月举行一次的考试,是较为普通的一种考试形式,只是稍微表示劝惩而已,并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意义。 岁考,是由提学官主持的较为重要的升格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考试后,依据生员的考试成绩,将诸生分为六等:一等生员即为候补廪膳生,有缺即补;二等为候补增广生,有缺依次充补。一、二等都有赏;三等为平常,不赏不罚;四等生员要受挞罚;五等生员则要降格,原为廪膳生降增广生,原增广生降为附学生,原附学生则降为青衣;六等生员则黜革为民。 科考,即为应乡试而设立的预考。继岁考之后,对列入一、二等的生员进行复试,以选取优秀的生员应乡试。考试后,也根据成绩将生员分为六等:一等生员可以应乡试,大概每举人一名,选三十名生员应试;其他如给赏、升格、罚黜如岁考同,但生员多置于三等之中,以减少赏罚之数。 岁考和科考,一次涉及到生员的待遇,一次涉及到科举考试等重大事情,且由一省负责学校事务的提学官亲自主持,因此成为当时最为重要的考试。 据《明史?选举志》记载,当时生员应试之文,通常称为举业,包括四书义一道,二百字以上;本经义一道,三百字以上。行文以文义清晰明白为高,不以华彩为美。 (3)诸生的待遇 明代地方学校生员待遇较为优厚。凡入各府学、州学和县学的民间子弟,即进入士绅阶层,拥有很多特权。凡廪膳生员除本身享有免役权外,他的家属亦有二人免役,而且还有权雇佣奴仆,享受士绅的生活。廪膳生还享受由地方政府拨发的食粮等生活必须品。洪武初年规定,师生廪食每人每月六斗,盐、醋等佐餐用的食品,官府也要及时供应。洪武十五年(1382年)规定,凡府、州、县有入官的地租,都要分拨给所属的学校。其中府学田租为一千石,南京府学为一千六百石,州学为八百石,县学为六百石。师生每人每月廪食也提高一石了。政府拨给学校的粮食,成为学校专用的办学经费了,因而出现了教育经费与地方政府行政费用分开的局面,这对于保证办学经费的充足供应,是很有裨益的。 虽然如此,明代地方学校中的廪膳生所占比重较小,不足在校生员总数的一半,而占大多数的增广生、附学生却没有享受廪食的待遇。这样,随着学校在校人数的增多,为解决生活水平较低生员的廪食和教育经费问题,各级地方学校普遍设立了学田,收取田租。学田,或由地方政府拨给,或由私人捐助。在明中后期,学田成为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此外,增广生员虽不享有国家所拨给的廪膳,但也享有免役的特权,除免本身差役外,生员之家也免除二丁的差役。 (4)学规 明代的地方学校生员待遇既优厚,管理也很严苛。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政府发布了学校禁例于全国各级学校,并要求将禁例镌刻于卧碑之上,置于各地学校的主体建筑——明伦堂之左,这就是有名的卧碑文,即学规。卧碑文共有十三条之多,其中关于生员的有以下几条:①今后府、州、县生员,若有大事干己家者,许父兄弟侄具状入官辩诉;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轻至于公门。②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少,愚痴者多,其父母贤智者,子自外入,必有家教之方。子当受而无违,斯孝行矣,何愁不贤者哉!其父母愚痴者,作为多非。子既读书,得圣贤知觉,虽不精通,实愚痴父母之幸,独生是子。 若父母欲行非为,子自外入,或就内知,则当再三恳告。虽父母不从,致身将及死地,必欲告之,使不陷父母于危亡,斯孝行矣。③军民一切利病,并不许生员建言。果有一切军民利病之事,许当该有司,在野贤人,有志壮士,质朴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挡。惟生员不许。④生员内有学优才赡,深明治体,果治何经精通透彻,年及三十,愿出仕者,许敷陈王道,讲论治化。述作文词,呈本学 教官,考其所作,果通性理,连佥其名,具呈提调正官,然后亲赍赴京奏闻,再行面试。如果真才实学,不待选举,即行录用。⑤为学之道,自当尊敬先生。凡有疑问及听讲说,皆须诚心听受;若先生讲解未明,亦当从容再问,毋恃己长,妄行辩难,或置之不问。有如此者,终世不成。⑥提调正官务在常加考校,其有敦厚勤敏,抚以进学;懈怠不律,愚顽狡诈,以罪斥去,使在学者皆为良善,斯为称职矣。禁例的最后一条规定,前项事理,仰一一讲解遵守;如有不遵,并以违制论。①从上述规定来看,明代学校绝对禁止生员对现实政治、民间利病提出自己的见解,甚至连到官府也被禁止。《明会典?学校》载卧碑禁例,共有十三条之多,而目前的教育史著作仅据《续文献通考》的记载,认为洪武十五年(1382年)所颁禁例有八条,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明会典》为万历初期所修,较为完整地记录了原文,因而条文重复拖沓、罗里罗嗦,口语化的倾向十分明显,似乎不是一般文人所撰,很有可能是皇帝朱元璋口授之文,身边的文臣直接记录下来的。而《续文献通考》系清代高宗敕撰,卧碑条例已经修书的文人整理,内容紧凑,条文也已雅训化了。有些学者,并未注意《明会典》的原始记载,仅据《续文献通考》的记载,以为卧碑禁例仅有八条了。 这一禁例,对明代学校生员的管理有着长远的影响。它是一个基本的法规,此后历代帝王,为了整顿学校教育,往往重申卧碑禁例。(5)考黜之法关于生员的考黜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明廷也有专门的规定。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 规定,生员(此处当指廪膳生)入学十年以上,学无所成,送六部充吏;学有所成,及入学十年以下,依据入学时间的长短编名册送吏部,以备录用。 增广生员入学二十年以上,不通文理,也要罚充吏役。凡生员托故伪造诉讼的革罢,不应选作官的人,也要罚充吏役,并追还他们所食用过的廪米。 ①《明会典》卷七十八,《学校》,中华书局1989 年版,第452-453页。 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增广生员入学十年,年龄在二十岁以上,生性愚钝不能作文的罚充吏役。 此后,关于生员黜罚的规定,越加严厉。宣德三年(1428年)规定,巡按御史会同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提调正官及教官,对诸生进行考选、沙汰。凡廪膳生入学十年以上,学无成效,发附近布政司充吏,直隶诸生发附近府、州充吏;入学六年以下,鄙猥无学的追还食用过的廪米,黜革为民。 正统四年(1439年)规定,生员以疾病黜革的,免追所食用的廪米;如果犯有奸盗诈伪、挟制官府、殴骂师长、教唆词讼、说事过钱、包占他人财物、田土等项,廪膳生追还所食用过的廪米,发往京师充役;增广生发往附近军民衙门充役。其中凡犯有受赃、奸盗,不论是廪膳生还是增广生,都要罚作运砖、运炭、纳米、摆站等苦役,苦役结束后,发回原籍为民。正统十四年(1449年)又作了补充规定,生员如果犯有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等重过的,南、北两京府学生员罚充国子监膳夫,各行省罚充附近儒学膳夫、斋夫,役满后回原籍为民。其中原系廪膳生的,仍要追还所食用过的粮米。 这些规定,十分严苛。生员学业不能达到一定的要求,就要被黜退,发充某些部门当吏;如犯有轻罪,则要罚充苦役,追还所食廪米。这对诸生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很重的负担和压力,因而对督促生员努力向学,按朝廷的要求成才,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这样严苛的规定,使一些人害怕罚追廪米,而不敢进学。成化九年(1473年)奏准,北直隶府学生员被考退,不必追还食廪,略微减轻了生员的压力。自此以后,随着朝政日非,学校的学规也积弛,以至于凡教官之黜降,生员之充发,皆废格不行,即卧碑亦具文矣①。 (6)生员的出路地方儒学生员学成后享有什么权利?即生员的出路问题,《明史?选举志》作了很好的概括:诸生上者中式,次者廪生,年久充贡,或选拔为贡生。其累试不第,年逾五十愿告退闲者,给与冠带,仍复其身。其后有纳粟马、捐监之例,则诸生又有援例而出学者矣。这条资料清楚地表明,诸生的出路有三条:第一,应乡试、会试,考中举人、进士,堂堂正正地走上升官之路。第二,进入国子监。这虽然也是正当途径,但在科举独重的情况下,为积习所限,应科举的人很多,而升入国子监的人数较少,且日后进入仕途,也仅授以杂职和教职,所以这并不是一条光明大路。地方儒学升入国子监有三种情形,一是廪膳生,论资排辈,挨次而充当岁贡生,二是优秀的生员(包括廪膳生、增广生)充当选贡生,三是 家庭富有,捐献一定资产后成为捐监生了。第三,即作了乡绅,享有免役特权,这是诸生中最下等的出路了。但他们穿着官员的服装,享有免役权,比其他从事农、工、商的人生活要安适多了。 总之,明代地方学校的管理,已经形成一套制度,严格地限制、防范诸生的反抗意识,使他们循规蹈矩,诵诗习礼,以便为朝廷效力。这些规定,固然促使了诸生认真向学,但也有其自身的弊病,如规定诸生学成后,必须为朝廷作官,但又禁止诸生参政,限制他们谈说天下利病。而且,自明中叶后,随着社会风气的奢侈,吏治的败坏,学校的各项制度也开始败坏了,即使最为严厉的卧碑禁例,也形同虚设,毫无约束力了。 ①《明史》卷六十九,《选举一》,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1688 页。 3。其他学校生员管理 明代中央官学中的武学、宗学和内书堂,因分别隶属于兵部、各王府和司礼监,生员的管理有自己的特点。因材料有限,仅作简略的介绍:(1)武学生员的管理武学,是专门培养武职子弟及年长失学的武臣而专门设立的特殊学校。 生员的资格为年满十岁以上的武职子弟,由提学官选送入学,分居仁、由义、宏智、惇信、劝忠、崇礼六斋学习。生员的考核、学规等大致与儒学相似,这里不再重复了。 (2)宗学生员的管理宗学,是专门培养皇室子弟的学校,生员为各藩王的世子、众子、长子、将军、中尉等宗室子弟。万历十年(1582年)规定,凡宗室子弟,年满十岁以上,都要送入宗学读书。 对宗学诸生的管理,嘉靖四十年(1561年)规定,宗生年满十五岁,可以照旧例请封爵号,支付禄米三分之一。继续学习五年,如果学有进步,就可以取得毕业资格,支付全部禄米。如果宗生放纵,不遵守礼法,教官没有权利处理,只能奏请各藩王,轻则由藩王训诫,重则奏闻朝廷处理。万历末年,曾允许宗室子弟参加科学考试,明末已有不少宗生,身穿儒士服装,参加乡试、会试,并取得进士的荣名,作官的资格。 (3)内书堂生员的管理内书堂是特殊的学校,其生员全都是年幼的宦官,即小内侍。这些小内侍或是在战争中被掠夺来的少数民族的幼童,或是外国进贡的阉童,或是犯罪官员的被阉割的子弟,或是为了谋生而被阉割的幼童。内书堂在学的小内侍,一般为二三百人,多时曾达四五百人。 内书堂由司礼监提督,提督太监掌管学籍和学规等,并从小内侍中选出年龄较大、有威望的六至八人,担任学长,选出会写字的人为司房,管理诸小内侍。小内侍如犯有过错,如背书不通、写字潦草、损污书籍等,由教官规定责打的数目,由提督太监负责挞责。其他小的过错,也要进行挞责、罚跪等体罚。 内书堂是宫廷内监通往显要位置的重要阶梯。内书堂毕业的小内侍,一般分拨到内府二十四监等衙门充当写字之职,慢慢升至显要的地位。 (4)卫学、社学生员的管理卫学和社学,是地方上建立的学校。卫学是培养武职子弟的学校,生员为军中俊秀,故称为军生。成化三年(1467年)规定了卫学生员之数,凡四卫以上共立一所学校的,军生为八十人;三卫共立一所学校的,军生为六十人;二卫、一卫共立一所学校的,军生为四十人。卫学诸生的待遇稍低,没有廪食供应。卫学的管理,大致按卧碑的规定,与地方府州县学相似,亦有充贡国子监、应科举考试等权力。 社学是民间创办的教育儿童的学校,相当于小学,关于社学生员的资格,弘治十七年(1504年)规定,凡民间幼童十五岁以下,都可以入社学读书。 社学生员学成之后,可以补为儒学生员。正统年间曾规定,各行省提学官员一体提督社学,凡社学子弟有俊秀向学的,可以选补为各地方儒学生员。此外,每逢乡试之年,提学官兼取一、二名民间俊秀参加乡试,如中式,即为举人。这是社学生员的另一条出路。 4。诸生的议政与学潮明代学规禁止诸生议政,不允许生员指陈天下利病,但有明一代生员违犯学规,上书言政,指陈时弊,甚至集体闹学潮之事,也不时发生,甚至对当时朝政产生了较大影响。(1)指陈时弊洪武年间,曾下诏征求精通历法,数往知来之士。对此,山东籍国子监生周敬心上疏言事,提出了很尖锐的批评。他说:方今力役过烦,赋役过重,教化溥而民不悦,法度严而民不从。昔汲黯言于武帝曰:陛下内而多欲而外施仁义,奈何欲效唐、虞之治乎?方今国则愿富,兵则愿强,城池则愿高深,宫室则愿壮 丽,土地则愿广,人民则愿众。于是多取军卒,广籍资财,征伐不休,营造无极,如之何其可治也。 臣又见洪武四年(1371年)录天下官吏,十三年(1380年)连坐胡党,十九年(1386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1390年)罪妄言者。大戮官民,不分臧否。其中岂无忠臣烈士善人君子?于是见陛下之薄德而任刑矣。 水旱连年,夫岂无故哉①! 这一奏疏,直陈时弊,言辞激切,没有任何忌讳,对明初弊政言之甚详,从百姓力役繁、赋税重到明太祖薄教化、任刑罚,都明确而尖锐地提出来,连百官讳言的诏狱,即胡党之狱,也提了出来,而且批评朱元璋大杀官民等事。朱元璋读了这一奏疏,固然不免难堪与恼怒,但见奏疏言之成理,也难于治罪,只好表示知道了了事。 周敬心的上疏,开了明代诸生议政,指陈天下利病的先河,直接蔑视了明廷所颁布的禁例,对时政慷慨陈词,表现了一个知识分子对时局的关注。 同时,也以实际行动表明,明初所颁布的禁止诸生建言的法令是可以被打破的。此后,诸生建言几乎代不乏人,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了。 (2)学潮明中叶以后,随着朝政的腐败,社会风气的变化,生员们群起反对当权者的事件,不时发生。 明英宗正统年间,太监王振专权。这时,北京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请求重修监舍,王振奉命前往查视。李时勉以平礼与王振相见,并未加礼,这得罪了王振。于是王振以李时勉盗伐国子监树木的罪名,将李时勉及国子监司业赵琬、掌馔金鉴三人枷号于国子监前。此时正值盛夏酷暑之时,李时勉等被枷号三天,已生命垂危。这激怒了国子监监生们,以李贵为首的监生一千余人,汇聚在皇宫门前,请求释放李时勉等人。监生们义愤至极,高声呼喊,以至于喊声惊彻殿廷,似乎一场更大的事变即将发生。躲在皇宫中的王振,对此十分害怕。在这种僵持的情况下,通政司奏进监生石大用的奏章,请求以自己去替代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这一行为,使王振心中很感惭愧。在这种既害怕又内疚的情况下,太监王振只好释放了李时勉等三人,国子监生们的集体斗争取得了胜利,这也是明代学潮的重大胜利。 正统年间还发生了状告国子监祭酒的学潮。正统时陈敬宗为南京国子监祭酒,他对待诸生很严厉,诸生听讲、会讲都须整齐严肃,如同皇帝上朝一样。如果监生失礼,则强令他们待罪堂下,禁止他们听讲、吃饭。这种情况不时发生,因而挨饿、挨罚听讲的人越来越多,以至于激怒了监生们和其他教官。他们状告陈敬宗,将国子监祭酒讼之于法司,这一情况颇有戏剧色彩,监生告祭酒在明代还是破天荒的一次。这一状告,产生了较大影响,当时有传闻讲,朝廷将逮捕、审问陈敬宗,南直隶巡抚周忱劝陈敬宗上疏辨明。虽然此事后来不了了之,但它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①《明史》卷一百三十九,《周敬心传》,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3999页。 武宗正德年间,又发生了地方学校诸生的学潮。当时江西行省淮王府旗校与儒学生员发生了争执,提学副使李梦阳查明了情况,挞责了王府的旗校。 这一判处,惹恼了淮王,他上奏朝廷,请求派人按治。明廷派大理寺卿燕忠前去鞠问。燕忠至江西后,召见李梦阳,并随便将他逮入广信监狱。这一讨好王府的作法,引起了儒学生徒不满,附近儒学生徒奔走相告,很快汇集成万余人的声援队伍,为李梦阳诉冤。但是,这次行动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燕忠以陵轹同列,挟制上官的罪名,劾罢了李梦阳。 (二)教官的选授与考核 明代各级学校(社学除外)的教官都由吏部统一选派,教官的任职资格有一定的规定,他们的考核,除通行的九年考满之法外,还有一些专门的规定。 1。国子监教官的选授与考核国子监是明代的重要官学,它的前身为国子学。教官的选授、数量、职责、考核等,逐步形成了定制。(1)教官的选授明代重视国子监教官的选授,国子监的祭酒、司业等必选有声望的耆儒担任,即使是博士、学录、学正等低级教官,也往往选择学问博洽、行为合乎道德的文臣担任。 明太祖朱元璋注意选取有实学之人充当教官。洪武初年,广泛征求通今博古、才德兼备、堪为师表的 人充当国子监祭酒等官,于是多起取已经致仕的各部尚书、侍郎、学士等官充当教官,当时国子监称为得人。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曾召见国子监教官,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国子监教官李思迪、马懿等缄默不言,朱元璋立即将他们罢斥,并为此敕谕国子监师生,要求他们认真讲求实用之学。敕书中说:贤者所为,务学者欲推行之,有裨于国家。怀诈自私,上无助于君,下无补于世,学曷故焉!①明中叶以后,国子监教官的选授不再受到重视,教官的地位也进一步下降,国子监祭酒甚至被当成了闲官了。弘治时,大学士李东阳指出:祭酒虽不与政,而政以出,非百司庶府分一职,领一务者比。必其人足以作人厉俗,以成教化,然后为称。中世以后,世每视为闲官,漫不加意;而为之者,亦或不知所以为重。①此后,国子监教官之职,尤其是国子监祭酒之职,成为翰林院官员依序而升的地方。这些官员的学识、资历都难以表率诸生,模范后进。(2)教官的品级、俸禄早在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朱元璋攻下元集庆路(今南京附近),即以元集庆路儒学改建为国子学,设有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乐、典书、典膳等官。吴元年(1367年)规定了国子学教官的品级,祭酒正四品,司业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从八品,学正正九品,学录从九品,典膳为杂职。洪武四年(1371年)户部规定了文武百官的俸禄,祭酒二百七十石,司业一百八十石,博士八十石,典簿七十石,助教六十五石,学正六十石,学禄五十石。 ①傅维鳞:《明书》卷六十二,《学校志》,国学基本丛书本,第1232页。 ①李东阳:《送南京国子监祭酒谢公诗序》,《李东阳集》第二卷,岳麓书社1984 年版,第120页。 洪武十四年(1381年),更定了国子监教官的品级、数量,其中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二人,正六品;监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典籍一人,俱从九品,掌馔二人,杂职。这次调整官员品级,教官的地位已降低了。洪武二十四年(1 391年)又减少了司业、监丞的人数,只保留了司业、监丞各一名。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明政府又调整了文武百官的禄米,国子监教官的禄米又进一步降低了。国子监祭酒禄米为二百五十二石,司业一百二十石,监丞七十八石,博士、助教、典簿七十二石,学正六十六石,学录、典籍六十石,掌馔三十六石。这次规定,成为有明一代的定制,历代相沿未变,但官员所支取俸禄的本色(粮食)和折色(钞、布帛等)的比率不时有所变化。 (3)教官的职责国子监各级教官的职责,明代有严格的规定。洪武十五年(1382年)所颁布的监规规定:祭酒是国子监的正官,总理国子监的一应事务。要整饬威仪,严立规矩,表率属官,模范后进;不可尸位素餐,玩乎职守。国子监其他教官为祭酒的属官,他们向祭酒禀告、商讨事情,质问经史,都须拱立听受,不得随便坐列;国子监祭酒也不许为了礼贤下士的虚名,而随便起身,紊乱尊卑、上下间的关系。但是,祭酒并没有选任教官的权力,国子监的所有教官都由吏部统一任免。祭酒的具体职责为:掌管国子监诸生训导的政令,依监规训导教诲一切监生,以造就明体适用的人才。教育生徒,以孝悌、礼义、忠信、廉耻为本,以六经、诸史为课业。 司业,也是国子监的堂上官,其职责为辅佐祭酒,掌握国子监的一应事务。 监丞,参领监事,申明监规,约束教官、生徒。几教官怠于师训,生员违犯监规,课业不精,廪膳不洁,监丞都要纠举惩治,并将师生的过犯,登记于集衍册上,以凭考核。监丞办公的地方叫绳衍厅,除案、椅等一般办公用具外,还专门备有行刑用的红凳两条,竹篦等刑具,并拨有直厅皂吏二人,充当行刑的人手。各堂生员,凡初犯学规,即记于集衍册上,再犯挞责五下,三犯挞责十下,四犯则充军、充吏,发遣安置。监丞要夙夜尽心办事,严行约束,不得徇私枉法,以致监规废弛,约束不严。 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专职教诲生徒,要严立课程,用心讲解,以臻成效。如果怠惰,不能忠于职守,致使生员违犯监规,一旦被举发,则要予以责罚。他们的具体职责是:博士分经(五经中选讲一经)讲授,按时考课。助教、学正和学录,分掌六堂生徒的教诲,为本堂诸生讲说经义文字,按学规约束生徒。他们必须衣装整洁、端正,堪为生员表率。 典簿,掌管文案,凡一应学务,并支销钱粮帐目,按季度报送学生课业文册等,都要稽察明白。如果通同吏典人员侵损钱粮,将被依律令处治。 典籍,掌管国子监的一应书籍。 掌馔,掌管教官、监生的膳食。要勤于职守,使教官、监生的饮食丰盛干净,如果通同膳夫、厨夫等克扣师生饮食,将依律处治。膳夫由国家拨给的囚徒充当。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朱元璋敕谕监丞等说:膳夫都是由死囚充当的,如果他们不听使令,不早早起床,耽误了师生的饮食,经一两遍教训不悔改,则打五十竹篦,三遍不听处斩。做贼的,割去他的脚筋。 如果监丞、典簿、掌馔管理不严,打一百圆棍,如不死,仍发云南。如勾结学校内外之人偷窃学校财物,则处以死刑,家人发配云南。这一敕谕十分严厉,对犯罪之人的处罚,远远超过了《大明律》和《大明令》等法律的规定。 国子监教官虽然专职教育生徒,但教什么内容,什么时候教,监规都作了专门规定。洪武十五年(1 382年)所颁布的监规对国子监的教学活动作了以下规定:每月初一日放假,初二、初三日会讲,初四日背书。初五、初六日复讲,初七日背书。初八日会讲,初九、初十日背书。十一日复讲,十二、十三日背书。十四日会讲,十五日放假,十六、十七日背书。十八日复讲,十九、二十日背书。二十一日会讲,二十二、二十三日背书。二十四日复讲,二十五日会讲,二十九日背书,三十日复讲。 不仅如此,连监生的日常学习功课也以监规的形式颁布,教官监督实行。 洪武二十年(1387年)规定监生日常功课为三类:一是背书,每三日要背书一次,每次要背诵《大诰》一百字,本经一百字,四书一百字。不但须熟记文词,而且要弄懂大义。如果背诵、讲解全不通的,要痛打十板子。二是作文,每月要作课业六道,即本经义二道,四书义二道,诏、诰、表、章、策论、判语中选作二道。每月监生作完,送教官改正,违者也要痛打。 三是写字。每日要写仿一幅,每幅十六行,每行十六字(即每日须写二百五十六字),可以从二王、智永、欧、虞、颜、柳等名人字帖中选一种仿写,但必须端楷有体,合于书法。每日写完,就送给本班先生改批,以圈改字数少者为最,仍要逐月通考,违者痛决。这既是对监生日常课业的规定,也是对教官课后批改作业的规定。 从上述可以看出,明代国子监教官的职责都以监规的形式规定下来,而且对教官日常教学活动的议程安排、学生的课业、教师课后批改作业都有严格的规定,师生都必须严格执行。这反映了当时的教学活动受到朝廷的严格限制,没有什么灵活机动的权利。这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达的明代,国家对教育控制到了极点的突出表现。(4)教官久任之制关于国子监祭酒等教官的任期,明朝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明初国子监祭酒等官却长期担任,逐步形成了久任之制。宋讷自洪武十六年(1383年)担任国子监祭酒,至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死在任职上,任国子监祭酒长达八年之久。胡俨在永乐年间担任国子监祭酒,长达二十二年之久,以至于他的学生都作了各部大官,他最后在祭酒任上辞职归田。正统年间,李时勉任祭酒六年,陈敬宗任祭酒十五年,都在国子监祭酒的任上辞职。 国子监祭酒久任之制,起源于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的规定。当时礼部奏言:天下学官多以贤良等科辟至京,而居者每为上司委设,以致师范缺而生徒业废。朱元璋听后很恼怒,为此他敕谕说:学校人才所出,朕方以得明师为忧,而今若此,甚非崇重儒教之意,其禁之。①这样,没人再敢荐举地方学校教官,从而牵涉到国子监教官的升迁,以至于形成了教官久任的习惯作法。 国子监祭酒久任之制,固然对于搞好学校教育,诲育生徒有好处,有利于祭酒实现其教育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但也产生了很大的副作用。因教官品级较低,国子监正官才从四品之职,久于此任,使他们失去了升迁的机会,被当成了闲职,使当时人往往不愿意作国子监教官。如正统七年(1442年)北京国子监祭酒缺人,大学士杨士奇感叹难以找到合适的人选,有人在旁推荐李时勉,李时勉顿时很不高兴。 ①傅维鳞:《明书》卷六十二,《学校志》,国学基本丛书本,第1234页。 国子监祭酒等教官久任之制,在成化时打破了。成化二年(1466年),翰林院修撰邢让升为国子监祭酒,这时两京国学教官,例不得迁擢。②邢让上奏,请求更正。于是规定,由科举考试进士出身的,在祭酒任上三年考满后,应予以升擢。成化五年(1469年)邢让升为礼部右侍郎。从此,国子监教官久任之成例被打破,而进士由翰林院、国子监至礼部,递相迁转,成为常例。于是,国子监祭酒之职变成官员升迁的台阶,难以久任责成了。 (5)教官的考核明代国子监位于南北两京,国子监教官即为京官。与其他京官相似,他们的考核也为考满与京察两种。 所谓考满法,即官员任期三年,进行初步的考核,任期六年,进行第二次考核,任满九年进行通考,并根据考核的结果,予以升降。所谓京察,即京官任职六年,以巳、亥之年,四品以上官自陈其政绩,由皇帝决定他们的升降黜革。五品以下的官员,由吏部进行统一的考核,如不称职,则分别予以致仕、降调、闲住等处分。这是对京官通行的考核办法,国子监官也不例外。 2。府、州、县学教官的选授与考核有明一代,府学、州学、县学教官的品级、地位、待遇较低,明初关于他们的选授、考核也很重视、严格。明中叶以后,教官的选授当成了解决岁贡生员出路的方法,教官的除授已很不认真了。 (1)教官的选授明初,很重视府、州、县学教官的选授。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选拔有实际才能,懂得经世治国之术的人充当各地教官,而罢黜不通世务的学究。 据记载,每当教官至京,明太祖朱元璋都要召见他们,询问各地民间疾苦及农业生产情况。一次,朱元璋询及民间疾苦,一位教官回答说:我是一个教官,只在学校教诲生徒,民间的事情不清楚。朱元璋勃然大怒,斥责道:诈儒!哪有久居乡间,不与乡人交往,对民情世务一点不了解的道理!宋朝时,胡瑗为教官,以时务、治兵、治民、水利、算术等实学教育生徒,培养了一大批人才。而你不通世务,用什么教育生徒?即使有贤才,也被你败坏了! 于是将这位教官贬谪边远之地,并令刑部榜谕天下。因此,洪武时地方教官多称得人,而且由于各地方官有权自己聘任本地教官,因此教官多为本地的名儒。 永乐时,选择地方儒学教官也很谨慎,通常以会试中副榜的举人充当。 正统以后,逐步形成了教官由各地方学校岁贡生充当的惯例。由于地方儒学教官待遇较低,举人会试落第后,往往希望再参加下科考试,而不愿意充当各地的儒学教官。而年老家贫的岁贡生员,迫于生计不得不充当教官。因此,造成了教官队伍的败坏,教官中有真才实学的很少,整日忙于维持生计,对生徒教育情况一点也不在意。天顺年间,建安县老人贺炀曾上疏指出:朝廷建学立师,将以陶熔士类,奈何郡县学校师儒之官,真才实学者百无二三,虚糜廪禄,猥琐贪饕,需求百计。而受业解惑,莫措一辞。师范如此,虽有英才美质,何由而成?①教师队伍败坏的情况,迄无好转。只是在成化时,规定下第举人任教职考满后,允许参加科举考试,才有部分学问较好的举人充当教官。(2)教官的数量、待遇 ②《明史》卷一六三,《邢让传》,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4427 页。 关于府、州、县学教官的数量,洪武初年规定,府学设教授一人,从九品,俸禄为米六十石,训导四人,为杂职,俸禄为三十六石。州学设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学设教谕一人,训导二人。学正、教谕和训导,都是杂职,俸禄为三十六石。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又重新规定,训导位于杂职上,但并未入流。 由此可见,各地儒学教官的品级、地位和待遇都很低,但明初往往优礼师儒,各地教官被当成各色人才而荐至朝廷,仕至大僚的很多,而且官员们也以教官出身为美。因此,一些学问博洽之人,主动提出改充教职。如永乐年间太常寺少卿王羽,主动请求改为杭州府学教授,榜眼李贞、探花李景著,都以翰林修撰之职,请求改为高州府学、福州府学教授。明中叶以后,以榜眼、探花的资格要求作教官的人几乎已绝无仅有了。(3)教官的职责明代府学、州学和县学教官职责很轻,仅负责教学活动,而生徒的入学、充贡、参加乡试都由提学宪臣和府、州、县提调正官负责。对此,《明史?职官志》作了很好的概括:凡学政遵卧碑,咸听于提学宪臣提调,府听于府,州听于州,县听于县。教授负责府学生徒的教诲,学正负责州学生徒的教诲,教谕负责县学生徒的教诲,而训导则起辅助的作用。教官每月对生徒考课一次,根据他们成绩的好坏,分别予以奖惩。 对教官的教学活动,洪武十五年(1382年)所颁布的学规(即卧碑禁例),要求教官竭忠教诲,勤加考课,奖善惩恶,不得因循懈怠。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又对教官的教学内容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各儒学教官必须依据先圣先贤的格言教育生徒,使他们成材,以备朝廷选用;如果妄生异议,以异端邪说蛊惑生徒的心术,败化他们的伦理道德,则对教官本身处以极刑,全家迁往边远之地。这一规定,严 格限制了教官的教学活动,使他们服服贴贴地为朝廷造就人才,而不敢传播旁门左道,有乖圣贤之言,败坏学生的心术。 (4)教官的考核关于儒学生员的考核,洪武初年除了通行的考满法外,兼考核每年岁贡生员的数量。后来岁贡成为府、州、县学的常例,已失去了分别高低的意义。 于是,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重新规定了教官考课之法。 这种考课方法,专门以科举考试中乡试的举人多少为殿最。凡教官九年任满,考核其所教诲的生徒在乡试中中举的人数,凡府学中举人九名,州学中举人六名,县学中举人三名为最(即优等),如果教官经考核又能精通经学,即予以升迁;如果中举人少,即使教官经考核通经,也为平常,不予以升迁;如果中举人绝少,甚至一个也没有考中,则为殿(劣等),教官经考核又不通经,则要予以黜降。这一考核方法,促使了科举制独重局面的形成。 教官为了升擢,以督促生徒准备应乡试为职事,而忽视了其他课业,如本经、诸史的学习。至八股文盛行后,教官只重视训练生徒作八股文,而不计其他了。明末人傅维鳞在《明书?学校志》中指出:郡县学列官闒冗未论,即勤恪其职者,亦独严其课试芜烂不经之文.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学校所培养、造就的人才就可想而知了。 ①黄玉成:《日知录集释》卷十七,《教官》,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 年版,第788页。 3。提调官与提学官明代府学、州学和县学的教官品级地位都很低,仅负责教育生员,而对生员的入学、充贡、黜降、参加乡试,都无权决定。那么,这些事务由谁决定的呢? (1)提调官的职责从明初至正统元年(1436年),地方设立的府学、州学和县学,分别由府、州、县正官,即知府、知州和知县提调考校。因此地方正官又统称为提调正官。 选黜各级学校生员,是各级提调正官的职责之一。《明史?选举志》说: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洪武十五年(1382年)所颁布的禁例规定,提调官要经常对学校诸生进行考察比较,凡生员敦厚勤敏,要予以奖励;凡生员怠惰、违犯学规、愚玩、狡诈,要依律革黜,使学校生徒都是努力学习的人。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又令提调官每月朔、望(即初一、十五)都要到所属学校视察,考课生徒。宣德三年(1428年),又令府州县提调官会同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和儒学教官,对全体生员进行考选,凡不合格的罚为吏。 其他如参加乡试、充贡京师等,亦由府、州、县正官会同儒学教官决定。 至于校舍的维修等事,更是由府、州、县提调官所负责的。即使到了正统年间以后,明朝设立了专职的提学官,维修校舍等事,也是由各提调官负责的。 如万历时,张居正进行教育整顿,在申明提学宪臣的职责的同时,也强调府、州、县正官,要及时维修校舍。 此外,明代一些府、州、县正官,有的还直接参与教学活动。如张吉在成化十七年(1481年)中进士,弘治六年(1493年)升为梧州知府。他为人好学,为诸生时即反对人治一经以备科举的作法,而是下定决心,精通五经及宋儒的学说。在广东肇庆时,与名儒陈献章切磋学问,探究义理。在梧州知府任上,他日躬课诸生,为讲说圣贤大学之道。①邵宝在成化二十年(1484年)中进士,授许州知州之职。在知州的任上,他作新庙学。谕诸生义利公私之辨及忠孝大节②,即对诸生进行伦理道德方面的教育。罗汝芳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中进士,授太湖知县。他是阳明心学传人王畿的弟子,学问博洽。在知县任上,他召诸生论学,公事多决于讲座③。 提调正官直接参与教学,虽然表现了他们重视学校教育,但是直接侵害了教官的职权,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活动。 (2)提学官的设立明中叶以后,由于教官的品位、名望都很一般,难于约束诸生,而府、州、县提调正官也忙于公务,难以专一提调学校,于是,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正式设立了提学官(亦称提学宪臣、督学),各行省添设副使或佥事各一员,南北两直隶添设监察御史一员,专一提督学校。 ①傅维鳞:《明书》卷一一三,《张吉传》,国学基本丛书本,第2262页。 ②傅维鳞:《明书》卷一一三,《邵宝传》,国学基本丛书本,第2263页。 ③《明书》卷二八三,《儒林二?罗汝芳》,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7275页。 提学官设立后,因为他的职掌与府、州、县提调官及布、按二司官有相侵之处,所以不久就有人上疏请求罢黜。正统十年(1445年)广东布政司左参议杨信民上奏:自设提调学校以来,监临上司,嫌于侵职,巡历所至,置之不问。如广东诸处,阻江隔海,提学官不过岁一至而已,虽曰职掌,徒为文具。乞罢之便。①正统十三年(1448年)七月,山西绛县儒学署训导事举人张千,再次提出罢去提学官,礼部已同意了他的请求,但明英宗不同意,仍旧设立提学官。景泰元年(1450年)翰林院修撰周洪谟又提出裁革各处提学官的建议,此时英宗被瓦剌所俘,景帝朱祁钰当国,正着手裁减各处冗官,于是同意了他的请求,撤去了各省添设的提学官,各地学校事务仍由司、府、州、县正官提督考察,恢复了明初的情况。 天顺元年(1457年)英宗复辟。天顺六年(1462年)重新设立了提学官。 此后,历代相沿,以讫于明亡。这样,自正统元年设立提学官以来,除景泰,天顺初年共十三年裁革期间以外,提学官就成为专督学校的专职官员了。 提学官设立之初,南北两直隶任用监察御史各一员,其他省各用按察副使或佥事一员。后因各省疆域宽广,隔山阻水,一些偏远地区,仅仅一位提学官是难于都巡历到的,于是又加派了分巡道员及巡按御史提督学校。凡边境各口外、各都司、卫所、土官之地,派分巡道员提督学校;南直隶之庐州、凤阳、淮安、扬州、滁州、徐州、和州以巡按御史提督学校;湖广行省的衡阳、永安、郴州以湖南道监察御史提督学校;辰州、靖州以巡按御史提督学校;广东琼州以海南道御史提督学校;甘肃沿边卫所的学校以巡按御史提督。 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又进一步增设了提学官,南直隶分上江、下江,湖广行省分南、北,各设一员提学官。 (3)提学官的选授提学官专门负责一省的学政,职专权重,因此,朝廷十分重视。初时,朝廷多以当时社会上有声望的文臣充任,这些人多是有德行、有学问的官员。 如弘治时各行省共缺五、六名提学官,吏部依旧例每缺选二人,由皇帝最后裁定任用哪一位。当时吏部推荐兵部郎中刘时雍和刑部郎中李若虚为浙江省提学官,最后孝宗决定任用李若虚。据李东阳记载,李若虚是当时朝野公认的名臣。他识见超绝,学问宏迈,练政务,精律例,又清谨廉静,重名气,忘势力①。 由于当时重视提学官的选授,所以一时多得名臣,初设提学官时不论,即使到了正德年间以后,也出现了一大批著名的提学官。如萧鸣凤严于惩戒不律的生徒,即使有才能、学问的生徒违犯有关规定,也不宽贷;魏观敦劝诸生礼义廉耻,即使受人欺侮,也不后悔;李梦阳倡明士子的气节,振作萎靡的士风,使诸生好义忘利;而李化龙、李尧民、左光斗等人,扶助良善,惩罚凶顽,公平合理,深得诸生的信服。 (4)提学官的品级、待遇明代提学官,南、北两直隶用监察御史,各行省用按察司副使或佥事充任,故又称为提学宪臣。据《明史?职官志》的记载,监察御史为正七品官,禄米九十石,虽其品级、待遇较低,但职权却很重,主纠察内外文武百官的奸邪,可以直接上奏皇帝。按察副使为正四品官,禄米二百八十八石,按察佥事为正五品官,禄米一百九十二石,品级与待遇稍优。 ①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十七,《生员额数》,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748页。 ①李东阳:《送宪副李君提学浙江序》,载《李东阳集》第二卷,岳麓书社1984 年版,第68-69页。 (5)提学官的职责 天顺六年(1462年),明廷颁布了提学官敕谕,对提学官的职责作了专门的规定,其内容有十八条之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督各地儒学师生,凡学校一切事务,都要严格遵守洪武年间颁布的卧碑禁例,不许故意违背。 第二,端正士习,使诸生收束其放恣之心,切实体认公私、义利之辨及其他修己治人的方法,为他日入仕作思想准备;使诸生痛革记诵时文,希图倖进的弊病,务要认真习读四书和本经,从实处下功夫学习;生员所作书义、经义、策、论等文,要典雅平顺,实实在在,不许浮夸怪诞;所习之字,也要端楷有体,不得随意潦草。此外,对生员中不认真向学之人,经考试不合格,可以据有关条例,予以黜革。 第三,考核儒学教官。提学官要考核儒学教官的德行、文学,凡教官的德行、文学都优等的,则以礼相待;如教官学问疏浅,怠于教诲,要予以劝戒,令其改过进学;如经第二次考核,仍没有改进,则送吏部改用;如果教官贪淫不道,证据确凿,即不必考核他的文学,直接送按察司、监察御史问罪,奏请吏部另派教官。 第四,提学官专督学校之政,不理刑名、钱谷之事。凡有人告状,可以收下讼词,轻者发所在有司处理,重者送按察司、监察御史处理。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也不许侵越提学官之权,但如以公务巡历府、州、县,也要勉励师生进学,不许不理学校之政。 以上是《明会典》所载提学官职责的主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提学官的职责与府州县提调正官确有重复之处,而与布政司官、按察司官的权限区分,也很微妙。对此,弘治年间大学士李东阳有较清楚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姑摘如下:夫国家置提学之官……盖教诲有师儒,统领有郡县,犹惧其或弛也,而是官设焉。伦理名教,欲其淳明,风气习尚,欲其陶铸;纲纪法令,欲其振举;文章学艺,欲其程校;进贤黜恶,励勤惩惰;恬退有奖,奔竟有罚。责之周而任之重矣。苟专事课试,章程而句校,则侵师儒之职;务法力,尚刑罚,毛吹而湿束之,偏于刑狱之官。①因此,弘治年间提学官已被视作闲职了。李东阳指出:今之论世官者,或谓其为剩员泛秩,无与乎学校之务。此虽过论,或亦有使之然者。②此后,除个别人认真负责外,大多数提学官很不负责。其中称职的,不过在每年考核诸生,品评他们的优劣时,令教官拣选一、二优秀或低劣的学生,分别予以赏赐、黜革而已。而其中不称职的,或高谈阔论,沽名钓誉;或安于官禄,结交权要。甚至更为恶劣的,或懒于巡历各地学校,有的三、四年才能遍历一次,不过用一天考校生徒,大多数时间则游山玩水;或交结官长势豪,凡奖劝必官豪之子侄;罚黜则为百姓之子弟。至于科考,也不过是令府州县递相考选,会于省城,再决定乡试名额,也很不负责。 4。其他学校的教官简介明代学校教官的管理,以国子监和府、州、县学为主,而其他学校教官的管理,多是依据上例进行,很少有专门规定,故这里仅就有关情况作一简单介绍:(1)武学的教官武学教官较少,仅设立教授、训导各一人,负责生员的教育活动。他们要接受提调官和提学官的管理。 ①李东阳:《送宪副李君提学浙江序》,载《李东阳集》第二卷,岳麓书社1984 年版,第68 页。 ②同上书,第68 页。 (2)宗学的教官宗学并没有设立专职的教官,而是以各王府的教授、长史、纪善等朝廷命官兼任。他们的管理,如一般官员相同。 如果宗学中生员众多,可以多设置几员教官,并从宗室中推举一人为宗正,主管宗学中的事务。 (3)内书堂的教官内书堂也不设立专职教官,而是由翰林院官员兼任。一般从翰林院修撰、编修、检讨、侍讲、侍读等官中拣选四名,充作内书堂教官。这些人学识、地位都要高于普通儒学。明中叶以后,由内书堂肄业的小内侍,往往升至司礼监等高位,手中拥有了权势,曾经教过他们的教官,往往也因此仕至高位了。 (4)卫学、都司儒学、行都司儒学的教官这些设立于边远地区的学校,虽然在校生员人数不一,但教官则是一致的。每所学校都设有教授一人,训导二人。 (5)社学的秀才社学是教育儿童的小学,它的教师不是朝廷的命官,而是普通的儒士。 他们对学生来说是师儒,对政府来讲是秀才。但他们享有免役的特权。洪武年间曾规定,凡是被官方判为有过失的人,不许为社学的教师。 5。明代著名的教育家明代是教育比较发达的时代,国子监及府、州、县学中出现了一批有影响的教育家,各行省也出现了一些著名提学官。这里择其中尤为著名的,进行简要的介绍。 (1)陈敬宗与李时勉有明一代,著名的国子监祭酒有宋讷、胡俨、李时勉、陈敬宗、章懋、罗钦顺、蔡清、崔铣、吕柟等人,其中尤以李时勉、陈敬宗闻名于世,终明世称贤祭酒者,曰南陈北李。①南陈北李,即南京国子监祭酒陈敬宗和北京国子监祭酒李时勉。 陈敬宗(1377- 1459年),字光世,号淡然居士,又号休乐老人,浙江慈溪人。永乐二年(1 404年)中进士,宣德二年(1427年)为南京国子监司业,宣德九年(1434年)升为南京国子 监祭酒,景泰元年(1450年)致仕,先后任教职长达二十三年,任祭酒长达十六年。 陈敬宗在职期间,严立教规、学规,僚属、生徒稍有过错,就强迫他们待罪堂下,以至于使他们状告法司。但陈敬宗不改初衷,仍持教甚严。当时陕西下第举人杨鼎闻知陈敬宗的严名,主动请求入南京国子监读书。以严为教,是陈敬宗的一大教育特点。 陈敬宗在职期间,注意克服陋习。如当时国子监生有历事制度,根据监生入监时间的长短,拨送诸司历事。但有些监生因事请假,耽误了很长时间,到了快拨历时才赴监,根本没有坐监学习,因此,他奏请革除了此弊,拨送监生历事,一切以坐监时间长短为先后。有些监生贪图眼前小利,愿意改就杂职,造成了读书人的学风卑陋,影响很坏。陈敬宗也奏清禁止监生改就杂职的作法。 ①《明史》卷一六三,《陈敬宗传》,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4425 页。 但是,陈敬宗是程朱理学的忠实信徒,他教育监生以严为主,勤于督察,而在教育思想上没有什么创新,只是一个有实干精神的教育家。 李时勉(1374- 1450年),名懋,号古廉,江西安福人。永乐二年(1404年)中进士,正统七年(1442年)升为国子监祭酒,正统十二年(1447年) 致仕,任国子监祭酒六年。 李时勉在职期间,注意以身作则,改变士习。他本人正直敢为,多次因忠言直谏而屡遭危难,但他矢志不改,所以深得监生崇信,能够起到表率诸生、模范后进的作用。他在教育生徒时,崇尚廉耻名节,抑制奔竟钻营,区别贤否,奖贤罚恶,使士习丕变。同时,也注意爱护监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凡生员家贫不能完婚,生病无钱医治,死后不能安葬,他都以自己节省下来的生活费资助他们。这种关怀照顾的感情,胜似父子之情,监生们很受感动,以至于李时勉被宦官王振枷号于国子监前时,监生石大用愿以身代,其他几千学生至皇宫前抗议。 虽然李时勉也无什么新的教育理论问世,但他的教育活动很有成效,使当时人材辈出。他的名声也很大,权贵如英国公张辅等侯、伯奏请入国子监听讲,一时成为美谈。 (2)曹端明代地方学校教官的品级、地位较低,学术影响也较小,所以有名的教官绝少。就有明一代地方儒学教官而言,曹端最为著名。 曹端(1376- 1434年),字正夫,河南渑池人,世称月川先生。永乐六年(1408年)中河南乡试举人,次年会试落第,被选为副榜举人,授山西霍州学正,从此开始了地方学校的教育生涯,前后执教共达二十一年。 他在任霍州学政期间,倡明儒教,以身作则,诸生受他的道德感化,多心服他的教导。不仅如此,州人也得到了教化,人们以争夺、词讼为耻。知州问政,他以为官公正廉明之义相告。后因服丧,起为山西蒲州学正,又任教三年。霍州人怀念这位教官,上奏请以曹端为本州学正,而蒲州人也上章请留,吏部以霍州奏章先上,而将曹端又改为霍州学正,又执教九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死于任上。他死后,诸生为他服心丧三年,霍州人为之罢市哭巷,连童子也涕泪纵横。曹端平日感人之深,由此可以想见了。 曹端是程朱理学的信徒,曾熟读《太极图》、《通书》、《西铭》等宋儒著作,在教育思想上沿袭宋、元之旧,格外强调身体力行,躬行实践。由此,他深得生徒的信服和州人的尊重,因而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3)薛瑄与陈选提学官负责一省学校之政,是重要的教育管理人员和教育家。有明一代,很重视选授提学官,使提学名臣很多,其中尤为突出的有薛瑄与陈选等人。 薛瑄(1389- 1464年),字德温,号敬轩,山西河津人。永乐十八年(1420年)举河南乡试第一,次年中进士。正统元年(1436年)五月,授山东提学佥事。 在督学山东时,他严督诸生,以宋儒朱熹所订的白鹿洞学规开示诸生,使他们认真遵守。白鹿洞学规是南宋大儒朱熹亲自制订的,对后世教育产生了较大影响。其主要内容为:以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五伦为教育目的;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求学的秩序;以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为修身之要;以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为处事之要;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为接物之要。这一学规,体现了理学家的教育方针、 原则。 薛瑄以提学官之职,揭示白鹿洞学规于诸生,表明了他希望造就理学家们期待的人才,也表明了提学官有权制订学规。 不仅如此,薛瑄在提学期间,还经常召见生徒,亲自讲授,并注意因材施教,区别管理。因此,生徒才者乐其宽,而不才者惮其严,①都很钦佩他,称他为薛夫子。 薛瑄认为自程朱以后,学者不须著述,只须躬行实践。因此,他的教育活动、思想一本于程朱理学,并无创意。但他自身修养极好,立朝正直,不谄事权贵,言行都可以为人楷模。 陈选(1429- 1486年),字士贤,号克庵,浙江临海人。天顺四年(1460年)中进士,授监察御史,巡按江西,尽逐贪官污吏。成化时弹劾马昂,申救罗伦,一时直声大著,群臣害怕他的威严。不久为南直隶提学官,又改督学河南,也很有作为,也是当时著名的提学官。 陈选不仅为人正直,而且学问博洽。在南直隶提学任上,他重视教育内容,亲自颁布有关冠、婚、祭、射礼仪于所属学校,令生徒按时学习。他又为南宋朱熹所著《小学》一书作注,题名为《小学集注》,以该书教育生徒,以达到培养生徒德行、实学的目的,而克服生徒忽视实学,仅记诵八股文,争取科第的弊病。由于他教育生徒一以德行为本,虽然对生徒不曾出过一句恶言,而生徒心悦诚服,认真学习,一时人才为盛。 陈选勤于职守,按时巡历所属学校。所至之处,不宿于郡县官舍,而止宿于学校之中,深夜巡视诸生的号舍,督察诸生诵习诗书。当时诸生的岁试、科试,照例糊名,以防止教官、提学官作弊。陈选认为教官、提学官本身缺乏自信,很难取信于人,因此大胆地革除糊名之弊,完全凭生员的德行,文艺评定高低优劣,确定名次,达到了公平合理,使人悦服的程度。 成化六年(1470年),陈选升为河南按察司副使,不久仍改为专督学校。 他仍如既往,勤于督教,成绩斐然。 综上所述,有明一代中央国子监及地方府、州、县学教官的地位、品级、俸禄均较低,尤其是地方学校教官的地位更为低下。但明初统治者重视学校教育,多选拔名儒为国子监的各级教官,且重视监生的出路,故国子监的教育颇为成功,培养了一大批朝廷所急需的各级官吏,以至于布列朝中、朝外的官员,以大学生为多,其后科举日重,学校日轻,教官也少有振举,国子监仅仅成为儒臣序迁之地,生徒出身之资了,学校教育逐渐走向败坏。地方教官明初由各地方政府选聘,故各地名儒多被推为教官,且教官亦可仕至高位,一时文人儒士乐就教职;其后教官多由岁贡衰老之诸生充当,仅为糊口而充教职,地方学校也逐渐衰败下去。至于各直省的提学官员,他们的职责与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州、县的提调官多有重复,故设立不久,即有人建议罢去,但由于专制主义皇权的支持,自天顺年间重又设立后,历代相沿,成为地方教育的行政负责人,但设立仅五十余年,即被看成是无与学校之务的闲官了。 有明一代,出现了不少著名的教官,但他们的思想沿袭宋元以来的程朱理学,不敢越雷池一步,故他们的教育思想少有创新,他们的著名不过在于严束生徒、结以恩信及个人的道德修养与学问而已。 ①《明史》卷二八二,《薛瑄传》,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7228 页。 有明一代也出现了一些有名的提学宪臣,但真正有作为的提学官如薛瑄、陈选等,他们的作为、行事,总有侵越教官、提调正官职权的影子。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了提学官的职掌与儒学教官、府、州、县提调正官、布政司、按察司官的职权有重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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