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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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薪发[1994]3号
1994-1-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
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各地区、各部门在确定具体套改办法时,要注意使这部分技术工人的增资额与机关行政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已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保持合理的关系。同时还要注意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相衔接,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影响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2.关于事业单位工人聘任为干部的这次如何进行套改的问题
事业单位工人中,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正式聘任为干部并办理了聘任手续的,在聘任期间,可按所聘职务套改职务工资。解聘后,仍按工人的工资制度执行。
3.关于如何计算在校学习时间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在校学习时间可以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进行套改。这部分人员在校学习时间的计算,应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至于一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延期分配的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因个人原因延期分配的,其延期分配的时间不能作为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因组织原因延期分配的,其延期分配的时间可视为在校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进行套改。
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确定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该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同类人员确定。
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有些人员按统一的政策杠子套改后的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统一的政策杠子套改后的工资额,如果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可以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确定其工资,其中职务已经变动的,可将定级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例如,1991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现为副主任科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一档79元,级别工资为十三级77元,低于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三档109元, 级别工资为十二级92元)。套改时,这部分人员可按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确定工资。如现已为主
任科员,可将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109 元就近就高套入主任科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116元。
6.关于金融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如何组织实施的问题
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建立统一的行员工资制度的需要,并与金融系统在计划、财务、金融业务、人事、机构等方面的垂直管理体制相配套,这次金融系统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系统组织实施。具体办法是,人事部会同各银行、保险公司拟定金融系统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各银行、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性意见具体组织本系统的实施工作;各地区对金融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与本地区其他单位的平衡关系。金融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系统、地方“两头占”。
7.关于军队所属非军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
军队所属非军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直执行地方的工资制度,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仍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分别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和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并继续实行军队服务津贴。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在军队工作的特殊性和目前工资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这次将军队服务津贴标准由现行10%提高到15%,其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作为基数;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以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30%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作为基数。所需经费,与其他新增工资一样, 从军费中开支。
8.关于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如何冲销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既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项目,也包括地方和单位自行建立的项目。为有利于管理和操作,各地在冲销64元时,要先冲销国家统一出台的项目。国家出台的项目不足64元的,再冲销地方和单位建立的项目。
鉴于各地的补贴、津贴项目、标准不一,国家不统一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津贴的具体项目,由各地区按照上述原则上报纳入的64元补贴、津贴具体项目的名称和数额。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可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9.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作20年以下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比例作如下规定: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 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此次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
10.关于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 这次如何增加退休费的问题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 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均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11.关于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 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的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离退休费的问题
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 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离退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12.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 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是否还按国家政策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 仍可执行国发〔1978 〕104号、国发〔1983〕41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 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13.关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 如何发放地区津贴的问题
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执行接收地区的地区津贴。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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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薪发[1994]3号 1994-1-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 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各地区、各部门在确定具体套改办法时,要注意使这部分技术工人的增资额与机关行政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已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保持合理的关系。同时还要注意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相衔接,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影响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2.关于事业单位工人聘任为干部的这次如何进行套改的问题 事业单位工人中,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正式聘任为干部并办理了聘任手续的,在聘任期间,可按所聘职务套改职务工资。解聘后,仍按工人的工资制度执行。 3.关于如何计算在校学习时间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在校学习时间可以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进行套改。这部分人员在校学习时间的计算,应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至于一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延期分配的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因个人原因延期分配的,其延期分配的时间不能作为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因组织原因延期分配的,其延期分配的时间可视为在校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进行套改。 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确定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该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同类人员确定。 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有些人员按统一的政策杠子套改后的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统一的政策杠子套改后的工资额,如果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可以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确定其工资,其中职务已经变动的,可将定级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例如,1991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现为副主任科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一档79元,级别工资为十三级77元,低于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三档109元, 级别工资为十二级92元)。套改时,这部分人员可按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确定工资。如现已为主任科员,可将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109 元就近就高套入主任科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116元。 6.关于金融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如何组织实施的问题 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建立统一的行员工资制度的需要,并与金融系统在计划、财务、金融业务、人事、机构等方面的垂直管理体制相配套,这次金融系统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系统组织实施。具体办法是,人事部会同各银行、保险公司拟定金融系统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各银行、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性意见具体组织本系统的实施工作;各地区对金融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与本地区其他单位的平衡关系。金融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系统、地方“两头占”。 7.关于军队所属非军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 军队所属非军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直执行地方的工资制度,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仍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分别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和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并继续实行军队服务津贴。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在军队工作的特殊性和目前工资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这次将军队服务津贴标准由现行10%提高到15%,其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作为基数;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以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30%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作为基数。所需经费,与其他新增工资一样, 从军费中开支。 8.关于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如何冲销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既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项目,也包括地方和单位自行建立的项目。为有利于管理和操作,各地在冲销64元时,要先冲销国家统一出台的项目。国家出台的项目不足64元的,再冲销地方和单位建立的项目。鉴于各地的补贴、津贴项目、标准不一,国家不统一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津贴的具体项目,由各地区按照上述原则上报纳入的64元补贴、津贴具体项目的名称和数额。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可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9.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作20年以下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比例作如下规定: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 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此次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 10.关于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 这次如何增加退休费的问题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 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均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11.关于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 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的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离退休费的问题 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 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离退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12.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 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是否还按国家政策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 仍可执行国发〔1978 〕104号、国发〔1983〕41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 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13.关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 如何发放地区津贴的问题 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执行接收地区的地区津贴。
讲座三-3:1993年工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工人按其岗位分别执行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工资标准;另外,省人事厅苏人四[1994]4号文件规定:凡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的工人,工资套改中可按“从事技术工种”对待。
1、机关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机关技术工人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工人奖金三部分组成。
1993年工资改革时,鉴于我省尚未开展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省人事厅规定,这次工资改革,需采取过渡办法:即工龄20年(含20年)以下的暂按初级工套改;工龄21年-30年(含30年)的暂按中级工套改;工龄31年以上的暂按高级工套改。
(1)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的套改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用工资额(基础职务工资+工龄津贴+64元)按工龄所对应的技术等级就近就高靠入相应标准;另一种是用套改年限按其工龄所对应的技术等级确定相应的标准。(与前期讲座中机关干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办法不同的是,技术工人不存在按低一职务、低二职务套改。)
表一:国家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套改表
5年以下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40年
41年以上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技术工人
高级技师
1
190
2
212
3
234
4
260
5
286
6
312
7
338
技 师
1
160
2
178
3
196
4
214
5
238
6
262
7
286
高 级 工
1
145
1
145
2
161
3
177
4
193
5
213
6
233
7
253
8
273
中 级 工
1
135
1
135
2
149
3
163
4
177
5
195
6
213
7
231
8
249
初 级 工
1
130
1
130
2
142
3
154
4
166
5
182
6
198
7
214
8
230
普通工人
1
135
2
146
3
157
4
168
5
182
6
196
7
210
8
224
8
224
例1:某机关工人工龄18年,基础岗位工资89元。按工资额(89+18+64=171元)对照上表一可以套到初级工5档182元;而按工作年限只套到初级工3档154元。因此,该同志93年工资套改后的工资可以确定为初级工5档182元。
例2:某机关工人工龄30年,基础岗位工资105元。按工资额(105+30+64=199元)对照上表一可以套到中级工6档213元;而按工作年限只套到中级工5档195元。因此,该同志93年工资套改后的工资可以确定为中级工213元。
(2)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已确定技术等级(职务)的技术工人,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即初级工15元,中级工25元,高级工35元,技师45元,高级技师55元。原执行的技师职务津贴即行取消。
(3)机关技术工人奖金
机关工人奖金占基本工资的30%。具体计算办法:奖金=[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70%×30%
例:某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套182元,初级工技术等级为15元,
其奖金=(182+15)÷70%×30%≈84元(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2、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套改办法与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套改办法相同,所不同的是普通工人没有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的计算办法:岗位工资÷70%×30%。
3、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固定工资)和岗位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由岗位工资(固定工资)、工人奖金(活工资)两项构成。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固定工资的套改办法与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的套改办法相同,活工资的计算比例按单位的津贴实施方案执行。
表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工资标准套改表
5年以下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40年
41年以上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档次
标准
技术工人
高级技师
1
245
2
267
3
289
4
315
5
341
6
367
7
393
技 师
1
205
2
223
3
241
4
259
5
283
6
307
7
331
高 级 工
1
180
1
180
2
196
3
212
4
228
5
248
6
268
7
288
8
308
中 级 工
1
160
1
160
2
174
3
188
4
202
5
220
6
238
7
256
8
274
初 级 工
1
145
1
145
2
157
3
169
4
181
5
197
6
213
7
229
8
245
普通工人
1
135
2
146
3
157
4
168
5
182
6
196
7
210
8
224
8
224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4日)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及上述实施办法,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附一: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一)确定级别的办法。
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套改职务工资时也按此办法办理。
1.确定级别的具体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这次确定级别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 (见附表一)。
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的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人员的定级。
初中、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2)其他新录用人员的定级。
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其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级别。
3.审批权限。
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四十元(下同)为基数,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按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
3.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见附表二)。任职年限是指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如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现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
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职务工资档次。
4.工龄工资,将现行工龄津贴直接转为职级工资制中的工龄工资。
套改上述工资后,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
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晋升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3.增加工龄工资。
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发。
4.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工资标准。自1993年10月1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岗位津贴。
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予以保留。其他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原则上取消。需要新建岗位津贴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奖金发放办法。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计发。由于机关考核工作今年尚未全面开展,因此,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发放从一九九四年起实行。
(六)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一百七十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一百八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一百九十五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二百零五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二十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四十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七十元。
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办事员一档五十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办事员二档六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科员一档六十三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科员二档七十五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九十九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三档一百零九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一百一十六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人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