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乡小集镇供水管理办法1
水田乡小集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将小集镇及周围村社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供水在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有偿用水、以水养水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属各部门、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周围村社,水田村、六家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乡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以下简称水管站,负责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
第二章 水源
第三条 水源是小集镇及周围村社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做到合理安排~合理开发、合理利用。
第四条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五条 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乡属各部门、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周围村社住家户人畜饮水、灌溉等农业生产用水。灌溉及加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 乡水管站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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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将及时通知用户。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 用户申请接用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水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八条 房屋、加工等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水管站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九条 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水管站提交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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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行变更、过户和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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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施。确需安装加压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水管站批准并监督安装加压设施。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小集镇供水的一切相关设施属于国家所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二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坑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水管站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四条 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
储水池及其他管道~一律严禁与小集镇水管管网连接。
第十五条 小集镇铺设的所有户外水管~表前部分均由水管站管理维修~表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改线或拆除。
第五章 水表及水费管理
第十六条 水管站承担用户水表的校验、检定、修理。用户若对水表计量产生疑义~由法定计量检定机关校验水表~按水表误差视其情况调整水费。
第十七条 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若有单元装表用户~水管站以单元水表进行计量~水费由单元户代表按期统一交付。
第十八条 用户负责水表的日常管理。水表铅封由水管站统一管理~用户不得人为损坏。用户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或达不到水表的额定流量时~应及时送检或拆换。
第十九条 用户水表实际用量长期,半年以上,小于额定流量时~按用户实际用水人口~依据我乡设计用水量标准计算水量~并要求用户改小水表口径~用户不得拒绝~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二十条 水费由水管站负责收取~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 用户接到水费收取通知单后~必须按通知限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超期每天加收水费千分之五的
滞纳金~逾期三月者~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表失灵~不能正确计量时~根据用户的用水情况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计量收费:
,一,按上三月平均用量征收。
,二,暂时按用户最高月用水量计征~待换表后按以后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水必须安装水表~安装到户管线时一次性进行安装~拒绝安装水表的用户~将不再对其供水。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价格为生活用水0.5元/m3~加工、建筑等生产用水2.5元/m3。新开户400元/户~所需材料由开户者自购。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水费由水管站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免除用户水费。
第六章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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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
第二十六条 供用双方都必须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节水意识~加强节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管站要加强巡回检查~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种浪费水的行为~坚决杜绝浪费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加工业、建筑等非生活用水应向水管站申报一次性用水计划~由水管站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实行计划供水。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处以200——2000元罚款、赔偿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没收设备、暂停供水等处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罚、赔款列入供水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用水。
,一,拖欠水费者。
,二,未经批准私自接用水者。
,三,未经水表用水者。
,四,采用不正常手段使水表停行、滞行、逆行或倒拨表针~破坏水表铅封者。
,五,浪费水量者。
,六,对爆管事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者。
,七,擅自动用自来水供水设施者。
,八,私拆、私装属水管站管理的管道者。
,九,改变用水性质~未办理变更手续者。
,十,私自架泵加压者。
,十一,自备水源与村公用管道混装者。
,十二,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施工~危及供水安全者。
,十三,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地下管线者。
,十四,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违章用水户必须按水管站发出的违章用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停止供水。重新报装时~按新开户有关规定办理~并交清所拖欠水费、罚款、赔偿、滞纳金和输送费。
第三十二条 对破坏和盗窃供水设施~严重危及供水安全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的责任人~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供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自来水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坚守工作岗位~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者,
,三,擅自为单位或个人接水者,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户者,
,五,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者,
,六,违反村供水管理办法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管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