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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较大22【精品】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较大22 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较大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8月23日20时许,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的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以下简称电力满都拉煤矿,一辆运送喷浆材料的防爆胶轮车搭乘施工人员入井时,行至副斜井井底,距副井口440米,坡度5.5度,拐弯处,车辆失控,迎面撞在巷道帮上,造成4人死亡,伤亡人员名单见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35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

【精品】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较大22
【精品】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较大22 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较大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8月23日20时许,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的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以下简称电力满都拉煤矿,一辆运送喷浆材料的防爆胶轮车搭乘施工人员入井时,行至副斜井井底,距副井口440米,坡度5.5度,拐弯处,车辆失控,迎面撞在巷道帮上,造成4人死亡,伤亡人员名单见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35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2013年8月24日至25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相继接到死者白强、刘二媚家属举报,称二人在准格尔召镇电力满都拉煤矿打工,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求调查死者死亡原因。后经准格尔旗公安局调查,疑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准格尔旗公安局于2013年8月25日20时上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2013年8月26日早6时,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监察分局,接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煤炭局转来举报称“电力满都拉煤矿在8月23日20时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两人”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展开事故核查。通过核查,查明该矿于2013年8月23日20时许在副斜井井底拐弯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确定该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1 例》的规定,2013年8月27日,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会同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4,,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在事故调查期间,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领导对事故的调查情况进行了督导。 事故调查组先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54人次,制作调查取证笔录54份,收集各种材料42份,勘察事故现场及事故车辆4次,并委托内蒙古安科安全生产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检验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鉴定分析,出具了《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电力满都拉煤矿“8?23”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车辆技术分析报告》。通过查阅大量资料、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及事故的瞒报谎报过程,确定了事故性质、类别,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电力满都拉煤矿隶属情况 电力满都拉煤矿是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生产、运销等,是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二,矿井概况 2 电力满都拉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于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该矿始建于1996年7月,当年正式投产,开采3-1煤层。2006年2月16日,原满都拉煤矿和原鑫源煤矿进行了整合,整合后设计年生产能力为0.3 Mt/a,当年12月,该矿又进行了改扩建,设计生产能力0.60Mt/a。2008年7月,原电力满都拉煤矿和哈拉庆煤矿整合为新的电力满都拉煤矿,整合后井田面 2积8.015km,开采煤层为3-1、4-1、5-1、6-2上、6-2中号煤层。矿井地质储量6598万吨,可采储量4129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服务年限24.6年,于2011年5月投入试生产,2011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开始正式生产。该矿属乡镇煤矿,现有职工481人。事故发生前,该矿六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型,矿井瓦斯等级为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 矿井采用斜井多水平开拓方式,在工业场地布置主斜井、副斜井及回风斜井三条井筒,主斜井12?,副斜井5.5?,回风斜井25?,,三条井筒见煤后沿4-1号煤层布置运输、辅助运输及回风大巷,形成矿井开拓系统。该矿采用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综合机械化回采工艺。矿井主要运输系统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采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 矿井双回路电源引自公沟35KV变电站哈拉庆10kV开闭站不同母线段,电压等级10KV,供电距离3.0km,导线LGJ—240钢芯铝绞线。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通风方式为机械抽出式,在回风斜井井口安装两台FBCDZ-8-No22B对旋轴流通风机,其中1台工 3 作,1台备用。矿井排水系统在井下设有中央水泵房,承担矿井涌水向地面的排放,安装MD85,45×3,SL,型多级离心水泵3台,排水管路为Φ133×4型无缝钢管二趟。矿井装备一套KJ328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有甲烷、一氧化碳、温度、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矿井还装备一套C90-256E型行政、调度合一矿用通信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和火灾束管监测系统。 该矿劳动组织采用“三八制”作业方式。 ,三,事故前矿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该矿为正常生产矿井,开采4-1号煤层,回采工作面为401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为402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同时正在进行永久避难硐室防爆门的施工。 ,四,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概况 电力满都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配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1名副总工程师,均接受培训并取得了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调度室、机电科、物资供应部、通风队等。煤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建立了矿领导带班入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并在事故发生当天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 ,五,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该矿副斜井井底拐弯处,距副井口440米,巷道坡度 25.5?,为半圆拱型断面,巷道净宽5000mm,净断面积17.25m,采用锚网喷支护,副斜井与辅助运输大巷连接处巷道转弯半径 4 9000mm,转角90?,见附件2,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运输事故示意图,。 ,六,事故前政府及部门管理情况 准格尔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由准格尔旗煤炭局承担,旗煤炭局下设安监站,安监站分片对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平均每月对所辖煤矿进行2-3次检查,并派驻包矿安监员进行随时监督检查。今年1-8月份准格尔旗煤炭局共检查电力满都拉煤矿14次。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13年6月20日左右,经电力满都拉煤矿矿长王小兵同意,喷浆施工队负责人王振荣带领七、八名工人进入电力满都拉煤矿负责井下避难硐室喷浆、底板硬化、砌筑水沟、施工防爆门等工作,8月19日,工程基本完工,只留下白强和田少停两人做收尾工作,8月20日,白强又雇佣刘二媚和李润贵,四人一起负责将施工过程中用过的木料撤出,将废料从井下清除出井。8月23日14时许,电力满都拉煤矿副总工程师杨培义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后,发现防爆门墙面有几处施工不合格,需要进行喷浆,遂安排王振荣尽快处理,王振荣安排白强具体实施。8月23日19时11分,田少停驾驶一辆装有少量喷浆材料的防爆胶轮车由副井口入井,刘二媚、白强、李润贵紧随车辆进入副井井筒。入井时,四名入井人员进行了登记,入井车辆未登记。8月23日20时14分,该矿副总工程师杨培义,系当班井下带班领导,及综采队副队长张跃平等人在井下副井与辅助运输大巷拐弯处发现一辆防爆胶轮车撞到了巷道帮上,并发现车上主驾驶位置有一人,副驾驶位置有两人,均已无生命迹象,车辆右方车下有一人,尚有 5 生命体征,杨培义马上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报告,张跃平向生产副矿长王旭昌进行了汇报。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矿长王小兵进行了汇报,约十分钟后,安全副矿长丁加飞等人乘坐由李成和驾驶的一辆皮卡车到达现场,立即将有生命体征的白强抬到皮卡车上升井抢救,120救护车于8月23日20时40分到达井口并将白强送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杨培义、王治明等救援人员又驾驶皮卡车将刘二媚、李润贵拉到井口,田少停因被肇事车辆卡在驾驶室位置,生产副矿长王旭昌组织人员用装载机将肇事车辆拖至井口,并用装载机配合吊链将挤压变形驾驶室拉开,将田少停抬出来,经后来赶到的另一辆120救护车出诊医生诊断确认三人已死亡,120救护人员登记抢救人员姓名后随即离开。8月23日22时40许,矿长王小兵安排人员将三名死者尸体装在皮卡车上,放入胶轮车库,副矿长王旭昌安排人员将事故车辆用装载机拖到材料库东侧围墙外并用风筒布盖好,至此,现场抢救工作结束。 三、事故的隐瞒及谎报过程 事故发生后,8月23日21时20分许,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严海平接到事故报告,立即通知公司副总经理任永岭并一起赶往事故现场。22时30分许,严海平和任永岭赶到电力满都拉煤矿,与一直在煤矿的内蒙古西蒙煤炭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涌、电力满都拉煤矿矿长王小兵等人进行商量,在讨论过程中,矿长王小兵等人认为事故报告后会影响很多人,即使当时上报也超过了规定报告时间,且事故发生在王振荣施工队,应由王振荣主要承担,于是严海平等人集体决定暂不上报事故,由电力满都拉煤矿和王振荣自行处理。24日0时30分许,严海平、陈涌、任永岭离开电力 6 满都拉煤矿,随后,矿长王小兵在自己办公室和王振荣商量详细处理方案,决定将三名死者分别送往陕西省府谷县、神木县、神木县大柳塔三地的医院。然后王小兵召集生产副矿长王旭昌、副总工程师杨培义等人在王旭昌办公室安排事故善后事宜,具体安排王旭昌、赵永宽、王治明一组,由王治明驾车,将死者刘二媚送往府谷县人民医院,由王旭昌负责,赵永宽负责善后工作,杨培义、尤书明、王志鹏一组,由王志鹏驾车,将死者田少停送往神木县人民医院,由杨培义负责,王志鹏负责善后工作,王振荣、乔学龙、王静一组,由王静驾车,将死者李润贵送往神木县大柳塔神东总医院,由王振荣负责,乔学龙负责善后工作。出发前,煤矿给每组负责人分别拿一万元做为花销,并承诺事情处理完毕后每人给一万元做为辛苦费,要求负责人对医院称死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医生确认死亡后,将死者送当地殡仪馆。2013年8月24日,王振荣分别联系死者家属到尸体停放地点处理善后。 2013年8月24日上午,矿长王小兵将喷浆队入井人员登记本取走并丢弃。2013年8月24日至25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相继接到死者白强、刘二媚家属报案,称二人在准格尔召镇电力满都拉煤矿打工,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求调查死者死亡原因。后经准格尔旗公安局调查,疑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准格尔旗公安局于2013年8月25日20时上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5日,得知死者家属报案后,严海平、陈涌、任永岭、王小兵四人商量后,决定按死亡两人事故上报,2013年8月25日,电力满都拉煤矿向准格尔召镇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8.23井下交通事故的报告》,报告电力满都拉煤矿于2013年8月23日发生一起运输事 7 故,死亡两人。同日,矿长王小兵召集生产副矿长王旭昌、安全副矿长丁加飞、副总工程师杨培义等人,安排在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统一口径,只承认在事故中死亡两人,并具体安排了对事故经过和抢救过程如何叙述。2013年8月26日早6时,鄂尔多斯监察分局接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煤炭局转来举报称“电力满都拉煤矿在8月23日20时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两人”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展开事故核查,在核查初期,该矿有关人员提供伪证,一致认定在事故中死亡两人,通过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以及核查组的进一步调查,于2013年8月27日,查明该矿2013年8月23日20时许在副斜井井底拐弯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一辆运送喷浆材料的防爆无轨胶轮车违章搭乘施工人员,在入井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在井底车场巷道帮上发生事故,确定该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喷浆队工人田少停,无特种工操作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合格防爆无轨胶轮车,事故后检验,制动系统不具备制动能力,入井运送材料,违章搭乘作业人员,在行驶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迎面撞在巷道帮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王振荣喷浆施工队对本队的车辆检修保养不到位,对本施工队入井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差,违章乘坐运料车辆。 2. 电力满都拉煤矿对喷浆施工队的入井车辆管理不严、入井检 8 查不细,对作业人员违章乘坐运料车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及时制止。 3.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电力满都拉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该矿车辆入井检查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4.准格尔旗煤炭局对该矿入井车辆检查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且事故后瞒报、谎报。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田少停,群众,王振荣施工队工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违章驾驶防爆胶轮车并搭乘人员,在巷道内下坡行驶中操作不当,车辆超速行驶迎面撞在巷道帮上造成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白强、刘二媚、李润贵,群众,王振荣施工队当班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入井作业,安全意识差,违章搭乘运料车辆入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三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申桂平,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当班井口检身员,持有安检员操作资格证。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当班王振荣施工队入井防爆胶轮车未进行检查,对无证人员驾驶车辆入井未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 9 重要责任,建议解除其劳动合同。 4.乔学龙,共青团员,电力满都拉煤矿安检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入井车辆检查不严格,对运料防爆胶轮车载人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三个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六千元(6000元)。 5.邢良玉,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到2013年8月20日前,具体负责避难硐室施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三个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八千元(8000元)。 6.杨培义,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前,具体负责避难硐室施工工作,当班带班矿领导。实际履行职责中,对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及防爆胶轮车入井载人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参与实施瞒报,转移尸体,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0 7.丁加飞,中共党员,电力满都拉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及运料防爆胶轮车违规载人入井等违规行为未纠正,对入井车辆维修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九千元(9000元)。 8.王旭昌,中共党员,电力满都拉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实施瞒报,转移尸体,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9.王振荣,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喷浆施工队负责人。违规组织未经培训人员进入煤矿井下施工,对使用的防爆胶轮车未进行有效的维护和检修,使用运料防爆胶轮车载人入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组织实施瞒报,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0.王小兵,中共党员,电力满都拉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实际履行职责中,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对入井防爆胶轮车维护检查职责不明确,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实施瞒报、谎报,销毁证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条的规定和《<生产 11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20%的罚款,,建议处以罚款二十二万元,220000元,,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1.任永岭,中共党员,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考核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决策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建议处以罚款十万元,100000元,。 12.陈涌,中共党员,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入井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参与决策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建议处以罚款十二万元,120000元,,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13.严海平,中共党员,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该矿劳动用工管理、入井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失察,事故发生后决策瞒报事故,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4.周建国,群众,准格尔旗煤炭局西部安监站电力满都拉煤矿 12 包矿安监员,负责电力满都拉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该矿防爆胶轮车维护捡修及入井检查不严不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工人违章乘坐运料车辆等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15.王盛,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西部安监站站长,负责准格尔旗西部井工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煤矿防爆胶轮车入井检查不严不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及工人违章等管理漏洞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刘田,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副局长,负责准格尔旗中西部井工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建议 电力满都拉煤矿作为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入井车辆维护保养和入井检查不到位,运料防爆胶轮车违章载人入井,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销毁证据,在事 13 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影响事故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该矿处罚款三百万元,3000000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该矿处罚款二百万元,2000000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该矿处罚款五十万元,500000元,,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该矿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300000元,,建议对该矿合并处罚款五百八十万元,5800000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暂扣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责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方案,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做详细汇报。 六、防范措施 1.电力满都拉煤矿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将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落实到位,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作业班组和岗位,严格执行“三大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 2.电力满都拉煤矿必须加强入井车辆维护保养和入井检查工作, 14 不完好车辆严禁入井,严禁采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井下作业人员。 3.电力满都拉煤矿井下采用无轨防爆胶轮车运输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驾驶无轨防爆胶轮车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电力满都拉煤矿应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上岗,进一步增强职工自保互保意识。 5、准格尔旗所有井工煤矿要认真吸取电力满都拉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紧急避险缓冲设施,强化入井车辆维护保养和入井检查工作,不完好车辆严禁入井,严禁采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井下作业人员,井下驾驶防爆无轨胶轮车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6、准格尔旗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属地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到位,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切实履行好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附件, 1.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较大运输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2.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运输事故示意图 3.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较大运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15 4.电力满都拉煤矿“8?23”较大运输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5.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电力满都拉煤矿“8?23”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车辆技术分析报告 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电力满都拉煤矿“8?23” 较大运输事故调查组 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 16 17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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