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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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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听证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预防与处臵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臵~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预防处臵原则〕预防与处臵医...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听证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预防与处臵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臵~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预防处臵原则〕预防与处臵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调解优先、依法处臵、公平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职责〕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臵工作。 第八条〔医调会的设立〕市,州,、县,市,应当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九条〔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卫生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臵医疗纠纷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臵、调解工作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臵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如实告知病情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第十三条〔病历资料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方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四条〔患方行为规范〕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实际情况需要其转诊时应当配合。 ,四,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工作指导和内保队伍业务培训~及时协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 4 第十六条〔教育引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医疗卫生工作常识教育~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医疗服务可能发生的风险。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处臵要求〕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臵: ,一,医疗机构预防与处臵医疗纠纷相应机构或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认真倾听患方投诉及咨询意见~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臵的具体办法程序。 ,二,医疗机构应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封存后的实物及资料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 ,三,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或分析讨论~并将会诊或分析讨论与处理意见告知患方。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应当在医疗机构接待患方场所进行~双方参与协商的人员均不得超过5人。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 5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六,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医院太平间存放、或移送殡仪馆火化、或移送死者居住地安葬。死者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处臵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通报相关部门、单位~按照 应急预案 办公室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下载公司关于消防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汛防洪应急预案施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程序和协调联动措施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医疗纠纷发生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臵,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臵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医疗纠纷现场处臵工作程序和方法~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6 ,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臵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臵民警有权移放尸体。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接运、保存和火化尸体~公安、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四章 调 解 7 第二十二条〔医调会的组建〕医调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定依法组建,依照法定调解程序~受理、调处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调会应当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调解室和工作保障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员组成〕医调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 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四条〔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要求〕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调会的规范要求〕医调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医调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划的医调会工作~将医调会组织、调解员队伍、工作运行机制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人民调解工作体系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调解工作保障〕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医调会工作所需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工作场所和设施等纳入人民调解工作体系保障渠道~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8 第二十八条〔调解原则〕医调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医患双方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医患双方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医调会的职责〕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患矛盾激化,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四,向医患双方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五,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调解受理〕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不予受理的情形〕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9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五,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调解与委托〕 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调解调查〕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调结时限〕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10 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及效力〕经医调会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 医调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推行原则〕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 第三十七条〔鼓励参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督促指导。在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基础上~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鼓励患者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公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各类医疗相关保险。 第三十八条〔保险费率〕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费率。费率应依据精算规则并结合医院规模、不同临床 11 专业等风险系数制定~并根据风险的大小建立浮动费率制。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可根据以往年度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保险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承保医疗责任保险及理赔工作的监管~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条〔保费来源〕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四十一条〔保险理赔〕医疗纠纷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约定~将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达成的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臵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对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的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或作虚伪证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患者或 者近亲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 ,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 ,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的行为; 13 ,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的行为, ,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 ,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四条〔医调会渎职的法律责任〕医调会及其调解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由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新闻机构或记者渎职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14 第四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按照有关补偿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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