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_王琦
,,,,年,月第,,卷第,期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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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
王 琦,谢 丹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摘 要:随着我国将海洋资源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海洋资源与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日益暴露出诸多问题。就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言,突出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表现为案件定性不统一、归责原则不统一和损害赔偿范围认定难等问题。为此应借鉴国外先进经对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模式架构、法院受理、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承担、专项基金等验,
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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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及保护中存在的 一、
问题
(一)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覆盖着地球表面近四分之三的“蓝色领———海洋,土”是生命的摇篮与资源的宝库,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希望之所在,未来的世纪是人类的海洋世纪。随着海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作用的日益凸显,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引人注目。尽管海洋具有最强的自我净化功能,但因为各国生产力的提高、人口的密集化,海洋环
,,
。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境的污染也日益严重,
海洋环境污染还有着其自身特点,如污染源复杂且种类繁多、污染扩散辐射面积较大、污染损害具预防和治理难度大等。有持续性、
中共十八大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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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在国家将海洋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的同时,我国的海洋环境污染形势却日益严峻。据不完全统计,自,,,,年以来,我国海洋受污面积已超过,,万平方公里,最严重时超过,并且污染海域主要,万平方公里,分布在工业发达以及人口密集的大、中型城市的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王 琦(男,海南澄迈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 丹(女,河北石家庄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助教,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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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第,期王 琦,等: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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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海海域以及河口、海湾等区域。
黄海、渤海、东海以及南海是我国拥有的主要四大海域,根据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情况显示,我国近几年的整体海洋环境正在不断恶化,前景十分堪忧。,,,,年,月,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海域中,符合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分别为,三、,,,, 平方公里和,劣于第四类海水水,,,,平方公里, 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平方公里。主要污染 区域分布在黄海北部近岸、辽东湾、渤海湾、江苏沿岸、长江口、杭州湾、浙江北部近岸、珠江口等海域,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质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其中,石油类含量超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渤海、黄海、东,,,,平方公里, 海和南海分别为,,,,平方公里、,,,,平方公里、 长江,,,,平方公里和,,,,平方公里平方公里,
口等部分区域石油类含量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近岸局部海域化学需氧量超过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总面积约,主要分布在渤海,,,,平方公里, 珠江口等局部区域海水中化学近岸海域。辽河口、
需氧量超第三类或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由海洋环境污染问———————————————————————————————————————————————
题是我国现阶段面临此可以看出,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的重大的环境保护问题,
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具有了以《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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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针对预防和保护海洋现有的法律环境的专门性条款及规定并不鲜见,
规定存在着以下问题:海洋环境保护主体及义务如海洋环境保护主体的范围局限范围太过宽泛,
于海洋资源的使用者,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主要定位于事后治理,忽视了事前预防措施;在立法上仅仅明确了以海洋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体监督海洋资源与环境污染行为,这不仅容易造成行政权责划分与管辖的不清,而且也易引发政府监管的失灵;海洋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实践性,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这造成了行政部门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不仅不能够使“已造成”的污染损害操作性较差,
得到合理补偿,更无从谈起落实“可能造成”的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海洋污染追责体系中司法救济的严重缺位,对于海洋污染追责与治理手段主要依赖行政处罚,缺失对海洋环境损失进行有效
弥补的救济机制;海洋环境保护实体法与程序法“不相匹配,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造,条规定: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保护区,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此条款中明确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却对环境公益诉讼只字未提,这就意味着尽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以及立法精神并没有在环境保护领域得到贯彻与实施。
行政方面,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是目前我国海其行使方式主要是征收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
缴纳的排污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权责的行使主体的范围主要是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条?。尽管《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诸多具有管理与监督职能的行政主但具有如下弊端:行政体制不科学,主要体现体,
行政管理在各管理机构之间的权限与责任不清、机构重叠或交叉、管理职权分工不明等;行政监督主要体现为缺乏具有权威性的环保监督机缺位,
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仅仅依靠人大与新闻媒体的作用难以真正的实现对政府或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督;地方保护主义,这主要是由于环境行政管理从而部门财政上缺乏独立性而受制于地方政府,造成基层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发展严重不平衡、行政执法乏力甚至无力等现———————————————————————————————————————————————
象。
司法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诉讼规则,加之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本身具有专业化程度高、涉及范围广、诉讼成本高、举证责任难等特点,造成了法院在实践审理过程中的诸多难题。尽管海洋环境污染或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但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并不多,即便少数案件能进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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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讼程序,往往久拖不决,我国是成文法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能依照成文法,相关的司家,
法解释以及最高院判例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来辅助审判,从而造成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综上所述,我国在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方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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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
仅在立法上还存在许多空白,而且在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和司法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海洋环境污染保护体系不但需要监督、预防与追责的三位一体,更需要相应的司法救济作为依托和保障,因此,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机制亟待完善。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基础与现实困境
(一)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基础规范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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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我终的,也是最具有强制力的救济手段,
货油,,,吨泄露并造成附近海域严重污染。汕头海事局针对“明辉,”轮和“闽海,轮碰撞共同,,”侵权所造成的清污费用及损害赔偿费用向广东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广东海事法院判决两被告共支付清污及赔偿费用,,,(,,万元。
此外,还有诸多海洋污染索赔案件审理的成功案例为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但在这些案件审理过讼提供了宝贵的实践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
责任认定以及环程中所反映出的案件索赔范围、
境生态损失量化等难以确定的问题,可见,健全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是海洋环境保护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之现实困境尽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条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环境污但这只是号召式的规定。新修订的染损害求偿,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对于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没有就海洋造成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问题作出专门性规定,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步履维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艰,
案件定性不统一。由于针对海洋环境污染案件规定的法条或规章制度发散在各个实体法或部门法之中,造成污染案件的定性难以统一。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就污染案件的定性和提法极不统一,主要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海域污染损———————————————————————————————————————————————
害赔偿纠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多种定性和提法。由于案件定性无法统一,直接造成诉讼从而导致案件定性和定程序与诉讼规则的不统一,量的偏差。
归责原则不统一。目前,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海洋环境污染的归责原则,对于海洋环境污染赔偿案件应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尤其是在船舶碰撞而发生的油污损害案件当中,有的法院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要求当事人按比例承担责任,也有的法院认定由漏油方船舶单独并有非漏油方船舶承担补充责承担无过错责任,
任,还有的法院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判令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归责原则的认定已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难点。
损害赔偿范围认定难。从理论上讲,海洋环
国现行环境立法,不难发现构建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条“„„对破坏海洋生态、规定: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由此可见,海洋环境监督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环境损害的公益《性求偿。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鼓励揭发进一步推动环境公益和检举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诉讼。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年最高人民法院《中也提到了“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发展的若干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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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在的优势及特长,
民事诉讼法》第,,,,,年新修订的《,条中规定
“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了: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法律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立健全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提供了规范基础与依据。
实践基础。立法基础上,我国已经有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有益尝试。比较典型有两例: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所有船只“塔斯,,,,年,曼海”号于天津市大沽口东部海域与中国籍“顺凯发生船舶碰撞,造成原油泄漏并导致泄漏原,号”
油形成长约,(宽约,(,海里、,海里的溢油漂流带,给渤海湾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与损害。污染事件发生之后,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针对“塔斯曼海”号(作为被告)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及损害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成为全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万元,国首例海洋环境求偿诉讼。另一例是,黄,,,年,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明辉,”轮与福建省协通船务企业有限公司所属的“闽海,,,”轮在广东省南澳岛海域附近发生碰撞,致使船载
第,,卷第,期王 琦,等: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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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海洋水质环境、海洋环境容量、———————————————————————————————————————————————
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清污费用和清污方案的研究费用,以及对损失的认定及恢复的监测评估和调查费用等。但,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海洋环境保护是,
,法》都仅仅是关注了海洋环境损害本身的认定,而对于环境污染应当赔偿的范围以及标准都没有明损害的认定具有极强的时间性,确的依据。同时,
加之本身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具有审理难度大、审理时间长的特点,仅仅依靠监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足以帮助法院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域外考察及启——以美国为例示—
(一)域外考察
自,美国环境诉讼制度,世纪,,年代至今,不断嬗变,现已具备较为成熟的诉讼法律制度及并且在先后经历了,埃其体系,,,,年阿拉斯加“克森?瓦尔迪兹”油轮漏油事故和,,,,年,月“墨西哥海湾”漏油事故之后,使得美国获得更为丰富的处理海洋污染事故的司法实践经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年美国国会通过《
(),又称《清洁水法》其中第,,,,,年修正案》,,,“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针对任何违反有关污水的规定的个人、或是针对环保署在不可任意”这一法条赋予了支配的职责方面失职提出诉讼。
任何公民均可对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行政机关环境污染治理的不作为提出诉讼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原告资格的无限扩大造成———————————————————————————————————————————————
了环境公益诉美国联邦法院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滥觞。随后,
讼案件时持谨慎态度,将原告资格的范围控制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内,即原告必须有足了“
够证据证明污染事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即将发生或已经明显发生,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环境公益诉讼滥觞的情况的出现,但却在无形中违背了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美国环境公,,,年,“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地球之友”诉莱德罗环境中心一案确立了“合理关联利益”原则,即原告无需证明污染可能或已经对其造成损害,只需证明污染使得原告无法如过去或预期使用自然资源即可。
此外,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还规定了被告范围、损害赔偿制度以及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等。如被告范围大致被分为两类,即不能依据法律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对环
境造成污染的个人、企业或政府;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完善,法院为了促使违法者履行法定义务,不仅有权做出包括禁止令、民事赔偿等判决,还可以建立专项基金用以维持污染在诉讼费用承担方面,美的后续治理与环境恢复;
国在环保领域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法律规定用以即如果法院认为合理,即使败诉,鼓励公民诉讼,
也可以将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与国家还会针对情况给原告适当奖励。此同时,
(二)典型案例评析及启示
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租用的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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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钻井平台爆炸起火,导致,,名工作人员死亡,并共计泄露原油,严重威胁,,万桶。此次事故,到了墨西哥湾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以及沿岸居民更为受灾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的生活环境,
。失,被美国政府定义为“国家灾难”
灾难发生后,墨西哥湾沿岸各州及相关环境保护组织对英国石油公司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与环境恢复。,奥巴马,,,年,,月,日,石油污染法》和《清洁水法》对政府就该事件依据《
英国石油公司及相关四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清理成本及包括环境破坏在内的损失英国石油公司建立了,赔偿。在政府监督下,,,亿美元的第三方管理基金用于支付与该事故相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的治理与赔偿费用。其中,
偿范围十分广泛,除包含国家或个人在意外事故应急计划协调下实施清污行动的清污作业费用以外,还包括以自然资源、动产或不动产、国家收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在内的具体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墨西哥湾漏油事美国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以及件当中,
法律责任追究方面表现得比较成熟,公民诉讼以及相关政府、行政机关诉讼的双重诉讼模式,建立第三方托管基金用于污染损害的赔偿以及环境的治理与恢复,这些措施都使得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预防、监督与追责较好地结合,值得我国借鉴。与此同时,还有必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合作。区域合作保护海洋环境的做法,因其独特的优势得到了各沿海国家的广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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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得到国际立法的确认和支持,同和接受,
四、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模式架构
通过考察域外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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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架构应采取国家(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行使诉权)公诉与公民(即由环保团体代表行使诉权)私诉的双重诉讼模式。
国家公诉。就公诉主体而言,我们认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拥有较大优势。基于民诉的基本理论,原告必须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组加之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损害范围广、诉讼织,
成本高、专业程度高等特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原告无疑是最佳选择。同时,为了防止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怠于实行诉权,还可以检察机关加以监督,切实落实我国司法二元化模式。
公民私诉。海洋环境污染不仅会影响污染海还会给污染海域渔域整个生态环境的平衡与发展,
业、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涉及到了公民的私人利益。因此,无论是从民事还是从政府权力制约角度出诉讼的基础理论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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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通过赋予公民起诉的资格来启动海洋环境污染司法救济程序都是正确的选择。考虑海洋环境污染案件辐射范围广、影响范围大、诉讼费用高等特并结合域外公民诉讼引发的原告范围难以界点,
定、公益诉讼滥觞等实践借鉴,应当确立与保留公民的原告资格,但在制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上,可以采用由海洋环保团体代表公民行使诉权,因为较之公民,海洋环保团体在承担诉讼成本能力、专业化程度以及中立地位等方面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为了防止因原告资格放宽而带来的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滥用,在制度设计上还应加入适当的前置审查起诉程序。
(二)法院受理
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相较于传统民事诉讼模式,具有很大的不同,这就要求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架构需有所突破与创新。
诉讼地位。传统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而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原告体地位是平等的,
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个人,双方当事人地位并不平等。当然,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不仅仅是由其各自的社会地位不平等造成的,还可能因为其经济实力悬殊等原因而造成的。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应确保和便利处于弱势者一方的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防止诉权关系的失衡;更重要的是,在事实和证据制度上应采取超越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系列有助于弱势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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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实现其实体权利的程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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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范围是由法院和当事人共同确定的。由于海洋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标的额很高、损害范涉及人数较多,这就要求法院在确定审理围极广、
范围的时候不仅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并严格参考海洋污染检测报告等专业性文本,以确定合理的审理范围。
法院地位。传统民事诉讼当中的法院处于绝对中立地位,但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审理对象
还包括预期或未来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
可能发生的生态破坏与失衡。这就要求法官在整
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与解释,甚至在举证责任方面,都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组织和干预诉讼程序,以确保裁判具有公正性与可行性。
法院管辖。尽管学术界对于由陆地污染源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颇有争议,但笔者认为,无论是直接由港口作业、船舶碰撞
还是由陆地污染源排放造成的等造成的环境损害,
海洋环境污染,都应由污染发生地或污染损害结果地海事法院管辖。这主要是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第,条第,序法》,款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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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一直是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的重难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直接
侵关系着当事人在整个诉讼中的命运走向。随着《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作为八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的环境侵权诉讼,其举证责任分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原告的初步证明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这对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特点,如果要求原告承担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将极大地加重原告的诉讼成本以及诉讼难度,不利于调动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从而无法达到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目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而且基于双方当事人经济与技术水平的悬殊,让损害者承担其不能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利后果,更加符合法律的宗旨与目的。
初步证明责任。虽然举证责任倒置较好地解决了原告举证难度大、举证成本高等问题,但是如果过多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不仅可能会导致
审理范围。传统民事诉讼的争议焦点集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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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滥诉,还可能会引起在私法自治原则下因污染者隐匿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难以认定的弊端。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入初步证明责任原则,有利于原告适用的同时,
充分地行使自身的举证权利,并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以及污染损害者的故意过失,从而维持诉讼结构的平衡。
(四)诉讼费用
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影响范围广
而且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缴纳且诉讼成本非常高,
制度是原告预交制度。首先,巨额的诉讼费用已经
使原告有所退却;其次,原告一旦败诉,将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而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政府部门与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利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与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做法,制定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分担方式,从而鼓励公众诉讼。例如规定,法院在行政部门或公众提起海洋环
可以减免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境污染公益诉讼时,
用,同时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确定诉讼费用承担方案。如果法院认为合理,即使原告败诉,也可以将
或通过海洋环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境诉讼基金承担。此外,国家还应针对案件的具体
情况给予原告适当奖励。
(五)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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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当中,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应包含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赔偿方式,还应包括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与管理等问题。
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不明确,加之缺乏科学的计算标准和鉴定方法,造成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重大难题。为此,应结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并联系我国海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水域污染事故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制定有关海洋环境污染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就海洋环境污染的赔偿范围,大致应分为以下几种:既成损失的赔偿,如渔业资源损失、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破坏、排污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中长期损失,如天然水产品的减少、环境恢复费用及恢复期间的相关产业损失;清污及治理费用,即用于污染治理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费用;调查费用,如行政部门针对污染事件的追踪检测、行政部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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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取证等费用,
于支付与该事故相关的治理与赔偿费用以及墨西哥湾流域海洋生态环境的后续治理与恢复。在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做法,结合《保险法》信的相关规定,建立海洋污染责任强制险与海托法》
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基金制度。
建立海洋污染责任强制险制度,不仅有能够保障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切实落实,有利于
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且采用投保的方使经营者分散风———————————————————————————————————————————————
险,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可以在式,
满足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同时,使经营者免受灭顶之灾。而建立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基金并交由特定组织或部门托管,不但有利于为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还有利于合理地分配受污染者的受偿比例,达到公平正义的立法目的。同时,公益基金的来源不局限于污染损害者的赔还可以接纳政府拨款以及吸纳社会的公益捐偿,
款,用以受污海域乃至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与可持续发展。注释: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按照《
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国家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军队环境保护部督管理,
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及的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也?《
(有三类:一)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
(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
损害提起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参考文献:
,,王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管理措施分析,科技传,,(():播,,,,,,,,,,(,,,王爱群(浅议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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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探索,,,(,,,,(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与管理。在美国处理“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案例中,英国石油公司在政府的督促下建立了,用,,亿美元的第三方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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