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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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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839-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助人。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会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4号),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规定,从本币实际出发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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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助人。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会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4号),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从本币实际出发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含托儿班、幼儿班)适用于本办法,包括取得《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公办幼儿园,以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收费项目)各级各类幼儿园可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必备服务,并生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体现自愿与非营利。 第六条(收费的制定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确定。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最高收费标准由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 区(县)教育局会同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在全市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制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在全市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指导价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置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公务费、业务费、没备购置费、修缮费;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满足幼儿园发展需要。 各区县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制定并逐步提高本区域范围内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另行制定。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定价形武)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定价原则)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办学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体现自愿与非营利。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由幼儿园自定。 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确定。各民办幼儿园在全市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本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备案,获书面备案同意后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成本补偿机制)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是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程序)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办园成本测算报告或代办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 (三)幼儿园教职员工人数、核定与在园幼儿人数等: (四)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1年内不得变动。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应制定本区(县)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由幼儿同书面征求家长同意后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各级各类幼儿在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为零,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幼儿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资助与减免)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 减免收费。 第十六条(收费公示)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益督。 第十七条(收费许可证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办幼儿园应到区(县)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票据与经费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准的部门预算核拨;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报告。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局、物价局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王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三)幼儿园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备案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按备案或公示标准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的。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等名义提高收费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费用的。收取夜间管理费等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教育监督检查)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等; (三)不按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的; (四)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本市各级则政王管部门应加强对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保育教育费收入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 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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