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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发展下中国的借鉴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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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发展下中国的借鉴与思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发展下中国的借鉴与思考 内容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各国贸易和投资往来趋 于频繁,国际逃、避税现象日益严重,这使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受到损害,也使 不法资金有了藏身之地。近年来,为了防止双重征税及防范跨境涉税罪案发生, 国际社会对于税收情报交换愈加重视,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已成为各国税务机 关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目前,我国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尚存在着诸多不足。本 文简单介绍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晚近发展,并通过对欧盟国家先进经验的 借鉴,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税收情报交...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发展下中国的借鉴与思考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发展下中国的借鉴与思考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各国贸易和投资往来趋 于频繁,国际逃、避税现象日益严重,这使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受到损害,也使 不法资金有了藏身之地。近年来,为了防止双重征税及防范跨境涉税罪案发生, 国际社会对于税收情报交换愈加重视,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已成为各国税务机 关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目前,我国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尚存在着诸多不足。本 文简单介绍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晚近发展,并通过对欧盟国家先进经验的 借鉴,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税收情报交换 OECD 欧盟 中国 Abstract: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rade and investment between the countries tend to frequent,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makes the tax equity of relevant countries damaged and makes illegal funds have a hiding place. In recent years, in order to avoid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cross-border tax-related crimes,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exchange of tax information. Strengthening the exchange of tax information has become the problem which tax authorities must take seriously.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deficiencies in the exchange of tax informa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the exchange of international tax information, and gets the inspiration for our country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the EU countries. Key words: exchange of tax information OECD UN China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发展下中国的借鉴与思考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各经济体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贸易和投资往来趋于频繁,这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各国税收征纳面临诸多困难。其中,关于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及境外收人情况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信息的不完整会导致税务当局无法正确判定跨国纳税人是否存在偷、逃税情况。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各国早已清楚认识到,单靠国内法难以防止问题的发生。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必须同时建立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而情报交换则是最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方式之一。近年来,为了防止双重征税及防范国际避税、偷漏税,国际社会对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愈加重视。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有关国家之间就税收的跨国征纳管理所进行的相互协助和为防止税收欺诈及偷漏税所进行的司法协助,是国际税收协调及反避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有效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国际避税,还能加深缔约国之间的互相理解,有助于开展国际税务合作。 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晚近发展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国际社会围绕着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国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 (一)OECD反有害税收井镇计划 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计划可以说是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国际标准建立的背景。 1996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即OECD) 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消除有害的税收竞争对国际投资及各国税基带来的不良影响。1998年4月,OECD发表《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日益凸现的全球性问题》报告,其中列明了两种典型的有害税收竞争行为——避税地和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根据该份报告,构成避税地需满足四项要件:其一是无税或仅有象征性税收;其二是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其三是税制缺乏透明度;其四是非居民无须在避税地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便能享受税收优惠。构成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除了满足避税地前三项要件外,还有一项要件是实行“篱笆政策”,即对外国投资者或公司施行 单独的优惠税制。另外,该报告还提出了3类19项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要求有关国家或地区修改或废止其有害竞争税法;二、加强对税收协定的管理以及国际税收协调;三、成立一个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论坛来负责监督实施上述建议、公布避税地名单、与非OECD成员国对话。 作为对该报告的响应和执行,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随后设立了一个由所有成员派代表参与的有害税收竞争论坛,并且责成其形成避税地清单和有害税收优惠制度国家清单。在2000年发表的《走向全球税收合作——致2000年部长级会议的报告和财政事务委员会的建议》中,列出了35个不合作的避税地清单及47项成员国的有害税收优惠制度清单。OECD要求被列入黑名单的国家于2001年7月31日前消除其存在着的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否则将被施以严厉制裁。OECD同时还宣布,对于那些承诺与OECD合作却没有付诸行动的国家,也随时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中。 OECD报告出台后,国际社会对反有害税收竞争计划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持质疑态度。避税地国家认为,OECD对于避税地的划定标准是武断的,而采取点名列举黑名单及制裁威胁等手段更是侵犯了他国主权,是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霸权主义表现,也是对于纳税人隐私权的侵害。 在克林顿当政时期,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计划得到美国支持,但随着2000年小布什上台,美国对待反有害税收竞争的态度也从原先的积极转向了消极。2001年5月,美国财政部长奥尼尔在《华盛顿时报》上公开发表声明说,“OECD发起的严惩避税港行动实属干涉过宽,与布什政府税收与经济政策取向不一致”。倘若以OECD的标准来衡量,那么美国可以说是最大的避税港。在OECD发表报告时,美国不与除加拿大以外的其他国家交换税收情报,对于非居民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及利息所得不征税,尤其美国长期对美国公司在海外销售的产品实行税收减免,据欧盟调查,每年约有6000多家美国公司从中享受高达几十亿美元的税收利益。美国认为,OECD所谓的反有害税收竞争,其实质是为保护欧洲低效的高税负税制而否定所有的税收竞争,是不合理的。但值得一提的是,反有害税收竞争运动所倡导的增强税收透明度及促进情报交换,与美国防止逃避税的目标是一致的。 2001年6月,反有害税收竞争会议在巴黎召开。美国代表在会上表示,美国政府不支持对别国政府制定的税率或税制说三道四;不要求协调各国税率;不干涉别国税收主权。于是会议决定,将原来的19项要求削减为税法透明和有效 情报交换两项,其余的17项要求都成了空话。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根据这一标准重新划分,于是,26个避税港从黑名单中除名(其中有25个是在2001年5月美国发表了上述声明后作出承诺的),还有3个避税港(马尔代夫、巴巴多斯、多哥)说是经审查因原先列举不当也给予“平反”,如此一来,“不合作”的管辖区只剩下6个。对此,OECD在有关有害税收实践计划进展报告中称,“绝大多数避税港赞成反有害税收竞争的税法透明和情报交换的措施,成绩十分巨大”。 (二)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 由于OECD反有害税收竞争的相关措施过于激进,因此在美国反水后,OECD将其工作重点转向增强成员国税法透明度及促进成员国税收情报交换方面。之后,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运动冷却下来,而关于促进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方面的工作则蓬勃发展起来。 2002年4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合作,OECD反有害税收竞争论坛公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负责该范本起草工作的工作组成员有OECD成员国代表以及来自11个避税地的代表。该范本代表了反有害税收竞争要求的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的标准。该范本主要涉及税务民事与刑事方面的专项情报交换,包含多边和双边两个版本,缔约方可选择作为谈签真正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蓝本,采用时有较大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该范本出台后,美国立即与英属维京岛、百慕大、安提瓜、马恩岛、格恩两岛、泽西等分别依照新范本原则签订了情报交换协议。不论是从内容还是草拟过程看,《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2004年6月的柏林会议上,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就加强税收情报交换达成了共识。2004年12月的20国集团峰会(G20)上,20国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声明:我们承诺遵守2002年4月OECD《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中反映的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的高标准,我们呼吁所有国家采纳这些标准。同时,他们还通过声明方式说明了税收透明度及情报交换高标准的主要内涵:税收透明度的高标准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应能够获取银行情报及其他由金融中介持有的金融机构情报、与所有类型实体的所有权有关的受益所有权的情报;税收情报交换的高标准要求可以为民事以及刑事税收事务与其他国家交换这些情报;税收情报交换不应受无国内税收利益或双重入罪原则的限制;在使用或披露任何已交换的情报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情报交换因此应该通过这样的法律机制来实施,即这些情报仅用于被授权的税收目的,以确保纳税人的权利以及税收情报的机密 性。 2004年,OECD对其税收协定范本中第26条的情报交换条款作了大幅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列明在税收情报交换时不允许国内税收利益要求;强调银行秘密不能成为拒绝税收情报交换的理由;取消双重犯罪标准;拓展税收情报交换范围及情报的使用范围等。修改后的条款也与《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中的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标准一致。 2008年,联合国(UN)税务国际合作专家委员会也将该标准纳入其《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从而认可了该标准。关于税收透明度及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由此得以建立。 (三)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近年来最重要税收管理合作成果还有2010年OECD及欧洲委员会发布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修订议定书》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的多边条约。公约共设6章32条,其核心内容是有关于适用范围及协助方式的规定。公约规定的税收征管互助形式包括:情报交换、协助追缴和文书送达等,涵盖除关税外的所有税种,是一种全新的国际税收合作形式。 由于资本、服务、货物和人员的跨国流动加速,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与税收管理的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税收管理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征管面临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OECD和欧洲委员会在1988年1月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共同制定《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于1995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起初,该公约仅向欧盟成员国及OECD成员国开放,由于成员国范围的局限性,且一些大国(如英国)游离在外,以致公约发挥的影响力十分有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国际社会对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愈加重视,公约的影响力快速上升,要求其扩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OECD、G20及全球税务论坛倡议要将这一公约作为跨境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还提出要让发展中国家从这个法律框架中受益。为此,2010年5月,OECD和欧洲委员会以议定书形式对1988年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进行重新修订,该议定书于2011年6月1日开始生效。新公约力求与国际认可的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标准相统一,并向世界各国开放签署。在2011年11月4日的G20戛纳会议上,中国时任财政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参加〈多 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意向书》。2013年8月2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OECD总部正式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中国由此成为了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截至目前,全球有六十多个国家已经或承诺签订《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新公约的广泛签署,标志着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正由双边合作向多边合作发展,而税收情报交换正由专项情报交换转向自动情报交换。可以预见,新公约将会在促进缔约国的税收征管合作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现状 我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起步较晚,自1983年我国首次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三十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避税起到了遏制作用。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经与96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我国还积极与其他避税地国家和离岸金融中心签订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自2009年12月1日以来,中国分别与英属维尔京、巴哈马、马恩岛、根西、泽西、百慕大、阿根廷、开曼群岛和圣马力诺签署了9个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根据OECD要求,只要签署至少12个满足税收透明度及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便可认定该国已实质性地实施了税收透明度及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我国已远远超过了这一标准,因此在近几年OECD发布的有关国家执行国际税收标准进展报告中,我国均位居白色清单之列。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情报交换条款一般都遵循OECD税收协定范本或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更好地实施税收透明度及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2006年6月12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并同时废止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新的规程融入了税收透明度及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的具体操作内容,对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与种类、情报交换的管理程序、情报的保密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使我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更加规范。然而,我国的情报交换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较少 从我国实际签订的税收协定来看,除了跟韩国签订了自动情报交换外,在跟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并未涉及到除专项情报交换条款外的其他类型的税收情报交换。除此之外,我国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基本都是参照了1977年OECD范本和1980年联合国范本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虽说2006年的《国际税收 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已经吸纳了一些OECD的新成果,但它是个总体性指导文件,对于各级税务部门开展具体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来说仍是不够详细,给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效率较低 首先,税收情报交换程序繁琐且时间跨度较长。在我国,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省以下(含省)税务机关协助总局负责管理辖区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现有的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我国基层税务机关实行反避税时,若要跟国外进行情报交换,则每次都要经过市、省、国家三级税务部门进行协调,这一交换周期一般需要1~2年时间。对于一些企业规模小、变化快、流动性强的外籍个人,如果在其构成纳税义务时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最终确定结果时,该纳税人可能已注销或离境。实践中,一些跨国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这种国际间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提供的延迟,隐匿其境外应税所得。这不仅会导致我国税收的流失,还会使我国的税收情报交换失去意义。其次,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不到位。虽说我国正加快税收信息化的建设,但目前专业软件系统种类繁多且各行其是,多款软件不能兼容,无法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 (三)对税收情报交换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观点认为,若采取严格措施来监督检查外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活动,会影响税企关系,降低外商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地方招商引资。因此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的漏洞(如故意放松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便外企顺利避税等)作为筹码来吸引外资的进入。这种行为虽说在短期内有助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但从长期角度来看,则不利于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妨碍我国税收主权的行使,给国家利益带来较大损失。另外,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缺乏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也会影响到税务部门对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积极性。 (四)税收情报交换的相关人才匮乏 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情报交换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事该行业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税收知识水平,掌握相关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还要在外语能力、计算机应用等多个方面都达到一定水平。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税务机关中此类高素质人才非常稀缺,与此相反的是,许多跨国公司却拥有这些方面的人才并借此进行避税。 (五)两岸四地税收行政合作有待加强 我国境内并存着四个独立的关税区——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伴随着两岸四地经济交流的不断加深,偷逃税收行为也愈显猖獗。如何加强我国区域间税收行政合作,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香港地区与大陆适用税法不同,加之税收管辖权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导致某些所得存在双重征税。又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大陆和香港之间不能采用政府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来解决两地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199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备忘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地的投资者类似于国际税收协定给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但在工作实践中,该安排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其没有税收情报交换条款,使得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情报难以掌握。因此, 2007年8月,中央政府又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新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新安排修订了1998年的税收协议,涵盖了个人和企业的直接收入以及间接收入,并且加入了信息交换条款。根据新安排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交换信息,可交换的信息仅限于对方依法所需并涉及新安排涵盖税种的资料,以确保纳税人资料不会被滥用。 虽然新安排中加入了税收信息交换条款,弥补了税收协议的漏洞,但从今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发展态势来看,我们应继续推进深化两岸四地的税收行政合作,以利于打击跨国纳税人逃避税行为。 四、欧盟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一)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 目前,欧盟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四个:《在直接税和对保险费征税领域的成员国相互协助指令》、《消费税领域的行政合作条例》、《增值税领域的行政合作条例》、《欧盟农业指南和保证基金引起的赔偿请求和与农业税、关税和增值税有关的指令》。欧盟颁布的涉及税收情报交换的法令基本遵循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情报交换条款,尽管措词不尽相同,但原则上都是以OECD范本的有关条款以及其后有关修订本的第26 条为准。 欧盟颁布的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文件可追溯至1977年的适用于直接税领域的《77/799/EEC 指令》,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一切有助于如实课税的信息”进行交换。在此后三十多年里,该指令经过多次修改,直至2006年前后, 欧盟委员会认为,该指令“在原有体系内的翻修已无法适应当下欧盟内部对税务互助的要求”。于是,该指令在2011年被废止,由《2011/16/EU指令》取而代之,新指令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新指令,各成员国在情报交换领域负有更加广泛的义务,且承担的职能更为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指令适用税种相当宽泛,除现有指令已涵盖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及强制社保金外,该指令适用于一切直接税和其他间接税。其次,新指令指定由欧盟委员会负责的审查和评估工作,各成员国的税务机关有义务相应地设立中心联系办公室、联络部门以及负责人,以确保与其他成员国以及欧盟委员会的联络工作畅通无阻。再次,新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从2014年1月1日起针对特定类型的所得实行强制性的自动情报交换方式,并在法定情况下采取自发情报交换。此外,成员国还可以采取境外实地稽査、同步税务稽査、行政通知、提供反馈、分享实务经验等方式加强税务合作。最后,该指令强调运用欧盟开发的公共通信网络作为电子数据传输平台,并对各成员国税务机关在指令中的各项义务设立了明确的时限。 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其一,税收情报交换方式丰富。根据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文件,欧盟成员国主要采用的税收情报交换方式有五种:一是请求交换,即成员国主管当局有权请求另一成员国主管当局提供相关信息,被请求国主管当局在合理条件下应当提供;二是自动交换,即成员国主管当局之间依照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为另一成员国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三是同时交换,即税收信息涉及两个或以上成员国的共同利益时,成员国主管当局有权对其共同关注的信息相互同时交换;四是自发交换,即成员国预测到本国税收征管将会影响到另一成员国税收利益时,将相关税收信息自发地提供给另一成员国;五是授权代表访问,即成员国主管当局根据协议,经双方同意,可到对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区域进行实地访问并参与调查。 其二,实现税收情报交换的电子化。2004 年,税收收入(加上社会保险金的所有税收)占据欧盟GDP 的比重为39.3%,骗税数额却是占到了 GDP 的 2%,2.5%。税收欺诈行为阻碍了欧盟统一大市场的顺利运作,且妨害了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为了防止税收欺诈,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都建立电子数据库,用于储存内部交易信息。以消费税领域为例,成员国为个人及场所设定了认证号码,在数据库中录入包括从仓库提货、中间各项流转环节、直至终端消费者的所有信息, 可以说是对消费产品的全程进行了跟踪和监控,全面掌控了每一项交易环节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参与人的信息。通过成员国共建后,数据库又被提供给各成员国共享,只有各个成员国都积极地提供税收信息,才能全面地享受到税收信息。欧盟正是通过这种各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共建与共享,达成了税收行政合作的目的。 (二)欧盟典型国家——法国的税收情报交换 法国的国际税收条约包括两大类税收协定,即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跨境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 尽管税收协定的形式多样,但其中最具权威性的当属OECD税收协定范本。法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参照了OECD范本公约。不论各种税收协定之间有何差异,这些税收协定都是以国家税务行政机关间的合作为宗旨的,仅在信息交换的范围上有所不同。此外,税收信息交换往往仅限于税收协定所涉及的税种,且一般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也会涉及到一些其他税种,如财产无偿转移税或一些当地税。在税收情报交换的程序和方式方面,法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一般会包含一个国际行政协作条款,该条款中设定的信息交换程序的使用范围往往是多变的。此外,法国还设有驻外税务专员,他们被安排在大使馆协调税收情报的交换程序等工作。法国还签订了一些专项的协定,旨在加强税收方面的情报交换。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虽然规定了最大限度内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但并未赋予缔约国完全自由地获取税收情报的权力,这使得法国不能全面地了解境外税收信息。因此,很多法国税收居民,利用国际税收信息不对称,进行疯狂的逃避税行为,而其不良后果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便充分显露出来。在2009年4月2日召开的G20伦敦峰会上,为了加强对避税地的税收监管,会议要求避税地国家(地区)按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透明度原则签订情报交换协议,履行其公开税收信息的义务。截至2009年9月22日,法国已与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圣马力诺签订了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2.跨境税收条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即欧共体)建立后,法国同边境城市经济交往愈加频繁,边境贸易愈加繁荣,也给跨境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规定,税收情报交换是在国家税务主管当局 之间进行的交换合作,是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的。对于税收信息需求量较大的边境城市而言,这种繁琐耗时的交换方式有很大弊端,给税收行政工作带来了困难。为了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效率,防止跨境涉税罪案的发生,法国对传统税收行政合作方式进行了变革,将税收情报交换的主体由中央税务主管机关扩大到一些边境城市的地方税务机关。例如2001年10月18日法国与德国之间签订的有关情报交换的协议,就采用了这种直接联系的方式来收集信息。法国和西班牙也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了类似的条约。这些跨境税收协议突破了由基层税务机关层层向国家税务主管当局上报的繁琐程序,减少了中间传递环节,不仅提高了交换的效率,还有力打击了跨境偷逃税。 五、欧盟国家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完善我国对外税收情报交换的启示 1.建立电子化交换网络 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可以考虑在我国建立一个税收情报交换的网络,并与其他国家共享网络资源,充分发挥网络方便快捷的优势,以确保获取及时准确的税收情报。通过高效的税收情报交换体系,将各个国家的信息和税收法律与规范的变动即时反应出来,并同时对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原材料、产成品等的纳税情况进行跟踪纪录,以保证国家税收征管的效力。当然,对于这种体系,除了要考虑到税收部门利益外,也要尽量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保护,以促进税收情报工作的开展。 2.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养 税收情报交换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从事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还要在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方面有较强能力,并能熟练应对各国税收法律变动对我国相应部门产生的影响,迅速采取相关措施。目前,我国税务机关中此类人才十分匮乏,根本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税收管理事务的需要。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再完善的程序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对于这些专门的人才,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对其进行系统的国际税收管理方面的培训,并形成奖优罚劣的考评激励机制,以此提高税务从业人员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能力和热情。 3.制定跨境税收条约 在跨境交易频繁的边境城市,为了迅速掌握跨国应纳税所得额,尤其是边境的企业的境外所得额,可以分别在我国北部、西部、东部和南部贸易比较频繁的 地区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地方国税局和地税局直接与边境国家地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实现我国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跨境税收情报直接交换。(例如东部可授权上海、浙江、山东与日本、韩国、朝鲜直接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当然,这种跨境税收情报的交换的做法,必须建立在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基础之上,而且对税收情报的交换方式、税种、保密、程序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必须明确规定,严格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和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此外,鉴于我国地方税务部门的涉外能力和实际水平,以及保障税收合作的统一和规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在地方税务部门设置跨境税收协定的工作专员,由其直接负责或指导监督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交换事宜。 (二)对完善我国两岸四地税收情报交换的启示 由于两岸四地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高度一体化的整合特征和基础,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税收合作的模式推进深化大陆与两岸四地的税收行政合作。 1.建立统一协调与管理机构 借鉴欧盟模式,在大陆与两岸四地之间建立一个联络中心网,并由大陆与两岸四地的代表组成常设委员会,在宏观层面负责管理、执行税收行政合作和税收欺诈方面的事宜。此外,应在内地和香港、澳门地区均设立一个税收信息联络处,负责收集、整理、储存和上传相关的电子化税收信息,使各区域可以分享这些税收信息。 2.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合作内容和实施条件 就税收情报交换内容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交换为贯彻《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二是交换与该安排有关的税收国内法律(包括单方面采取防止国际逃税的法律措施);三是交换防止偷漏税的情报。同时,可以针对个案建立请求交换制度,也可建立就某些类型的税种达成协议的、系统地为有关地区传送有关情报的自动信息交换制度,还可设立当一方获得它认为另一方感兴趣的情报时,不用对方要求就将这一情报传递给对方的自发信息交换制度。必要时,某区域的税务官员可以到另一区域进行调查和交流经验(比如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时采用授权代表访问的方式)。在税收行政合作的实施条件方面,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在财产转移、提供服务、跨境兼并以及进口货物等方面的税收行政合作的条件,以保障税收机关能够自动且无延迟地直接获取相关信息。 3.建立有效的税收稽查合作机制 大陆与两岸四地税收行政合作可以借鉴欧盟的模式,允许两岸四地间的请求行政调查,以便核实纳税人的真实信息,从而强化对跨境涉税犯罪方面的打击。同时,应加强税收部门在大陆与两岸四地税收行政合作领域的执法权限(例如建立税警制度),以此打击跨境涉税犯罪,推进区域间的税收稽查合作。 参考文献 [1]邵朱励.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建立及中国的应对.税务与经济.2013 [2]贾军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发展与困境的思考.涉外税务.2007 [3]崔晓静.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及启示.涉外税务.2008 [4]郑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最新动态和中国对策.涉外税务.2006 [5]国际反有害税收竞争的溃败、前景预测和启示 [6]王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最新动态和启示.涉外税务.2006 [7]靳东升.反避税的国际合作及发展趋势.国际税收。2013 [8]崔晶晶.关于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思考.中国证券期货.2013 [9]陈琍.国际税收管理新形势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及建议.国际税收.2013 [10]王国珍.建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达成税收情报交换条款.涉外税务.2001 [11]崔晓静.解析《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的新发展.涉外税务 [12]孙玉坤.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现代情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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