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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年xx月xx日生,x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社,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xxx,答辩人儿媳,xx,xx年xx月xx日生,xx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社,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 x,xx年x月xx日生,x族,住x市x区xx镇x村xx里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现提出如下答辩。 2011年12月30日,答辩人与xx市xx区xx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以旧换新”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补上差价将其车牌号xxxx的两轮摩托车换一辆新的两轮摩托车(车牌号闽xxxx),但xx贸易有限公司并未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2012年1月19日,xx贸易有限公司将车牌号闽xxx的两轮摩托车卖给了xxx。1月22日9时20分左右,由xxx驾驶的车牌号闽xxx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答辩人xxx受伤。事故发生时,由于xx贸易有限公司尚未为车牌号闽xxx的两轮摩托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册上登记的仍是答辩人的名字,但是该两轮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是xxx,答辩人认为我方不是承担被答辩人xxx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机动车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机动车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因此,应当认定答辩人与xx贸易有限公司的“以旧换新”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法律并无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所以机动车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2011年12月30日,答辩人与xx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买卖协议并且交付车牌号xxxx的两轮摩托车,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2012年1月19日,xx贸易有限公司将该两轮摩托车卖与杨庭峰,所有权再次发生了转移。所有权转移,其他从权利及义务一并转移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答辩人在买卖过程中不存在过失,不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xxx承担xxx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0]民一他字第32号)等三个司法解释与批复,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精神,特别是《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得更为明确清晰:“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调整。”从上可见,车牌号闽xxx的两轮摩托车买卖但是未过户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而且所有权又发生了转移,答辩人既不能控制该摩托车的行驶,更不能从该两轮摩托车营运中获得利益。同时,答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机动车买卖未过户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所以 要答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要求无过错的答辩人承担交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限制人们合理的行为自由的,违反了公平原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司法解释也体现了机动车肇事应当由实际的掌控者和获利者承当责任的司法精神。因此,被答辩人xxx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该两轮摩托车的所有者以及驾驶者xxx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肇事车辆xxxx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xxx,我方不是承担被答辩人xxxx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由答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 期:2013年2月25日 附证据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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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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