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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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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冀财社[1999]53号(1999年9月13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有关财政专户基金转入支出户的时间及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的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8月4日财政部财社字(1999)1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冀财社[1999]53号(1999年9月13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有关财政专户基金转入支出户的时间及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的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8月4日财政部财社字(1999)1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 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户”), 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用于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设立,并逐步创造条件,对多头开户的进行清理,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有多个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下分别简称“收入户”和“支出户”)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按《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字,1998,94号)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 第六条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策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 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 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第三章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帐。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定。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缴存。 (一)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补助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额度核定后,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将资金从同级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按季提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填写用款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分别注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拨凭证,经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财政部门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季将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设立了收入户的,直接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收入户,经办机构没有设立收入户的,则直接划拨到财政专户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拨,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缴付。 第十七条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帐,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帐和备查。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 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未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财政专户内资金; (三)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预算;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二)即时追回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纪或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参考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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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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