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1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见附件)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切实加强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目的、作用、意义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征管理念,严格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努力做大地方税收规模,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财力保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7〕8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doc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类别
地区
地区
等级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大城市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兰州市(不包括红古区)、天水市
一级
18
二级
16
三级
14
四级
12
中等
城市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以上:白银市、武威市
三级
14
四级
12
五级
10
六级
8
七级
6
小城市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平凉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陇南市、临夏市、合作市
五级
10
六级
8
七级
6
八级
4
县城
包括兰州市红古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七级
6
八级
4
九级
2
镇及
工矿区
建制镇(非县政府所在地)、工矿区(含甘肃矿区)
十级
1
注: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依据为《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45号)。
临政发〔2011〕54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
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县地方税务局:
报来《关于界定县城和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划分的城镇应税范围和土地等级,即:县城范围内西至小康路、东至甘州区与临泽县交界处、南至倪家营乡地界、北至兰新铁路线范围内为七级土地;兰新铁路以北,北至北环路以北1.5公里处、东至大沙河、西至金玉酒精公司范围内为八级土地;沙河镇辖区内除七级、八级土地以外的区域为九级土地;新华镇、板桥镇、平川镇、蓼泉镇4个建制镇辖区内土地为十级土地。
二、适用税额标准为:七级土地6元/平方米,八级土地4元/平方米,九级土地2元/平方米,十级土地1元/平方米。
此复。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税收 土地使用税 批复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