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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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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全文房屋租赁合同法全文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

房屋租赁合同法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法全文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 1 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 2 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 3 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 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 4 定。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原文来自:.csPENgbo.com 蓬 勃范文 网:房屋租赁合同法全文)偿损失。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 5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 6 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 7 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 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 8 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 9 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篇二: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 物管1402班 龙**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龚维斌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刘正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一、甲方将位于长沙和园小区空置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月租金900元,不含税。 三、乙方可于2016年7月16日入住使用。 四、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 在交付乙方入住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0 五、甲方为乙方承租房屋配备免费网络宽带。 六、甲方不限定乙方租住人数,乙方可找人合租,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 七、由甲方到房屋所在区地方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有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九、乙方所承租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得做商业用途。 十、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 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 止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十三、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11 十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龚维斌 乙方(签章):刘正 2015年11月15日 2015年11月15日篇二:房屋租赁合同(参考合同法详细版) 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所有之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的建 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 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元), 租赁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计 个月,合同期总额为 元整。租金按 结算,由乙 方以现金形式在每期开始的30天以前支付给甲方。 三、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元整(,元) 12 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租赁终止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该保证金不得于本合同终止前抵付租金或者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 甲方须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乙方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甲乙 双方应分别审查并确认对方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五、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 在付清水、电费、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后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保 证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及使用。 2、 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维修 而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因房屋维修需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 3、 甲方在租赁期内如转让该物业之所有权,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此物业。乙方放弃购买的,不得拒绝接受新业主之继续执行本 合同之出租权,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合同至租赁期届满。 4、 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终止后次日内返还房屋。甲方继续 出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13 5、 甲方因该物业方生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任应保证继续执行本 合同至合约期满为止。如因此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 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 依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或转租、转让、分租,乙方保证 不改变房屋用途。 3、 因使用需要进行房屋内部装修,须经甲方同意。 4、 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 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房屋。因此延误房屋维修而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 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6、 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设备及储存有危险、易燃等违 禁物品,或在该物业内进行非法行为。 7、 租赁期满,如需继续承租房屋,乙方应当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8、 租赁期内,该物业管理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由 乙方负担。 9、 乙方于租约期满、解除合同后,应于次日内迁出,并 14 将房屋和原配置的设备、设施 交还甲方。 七、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 约方应以等额于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予以赔偿。如仍不足弥补因此而造成之经 济损失的,违约方仍应作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2、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次,由甲方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收取违 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业主同 意继续租赁的除外)。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百分之二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除退还所有已收款 项外还须支付等额于保证金数额之违约金。 3、 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第六条第8款规定之应付费用的,应按欠费总额每日1%向甲 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合同终止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备,如发现有人为损坏的,则在乙方 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 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不交还承租房屋的, 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甲方还有权按照月租金金额百分之二十收取违 约 15 金。 6、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并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7、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互 不承担责任。 八、 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得破坏物业原有装修,应以现状交还房屋给甲方。一切嵌装在 墙体上的装修(包括乙方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的装修部分),乙方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性拆卸,同时甲方不予补偿。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可移动财产均可搬走。 十、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使用,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十二、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日 签约: 年 月日篇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 1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情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它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姓名: 。 第二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一)租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的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租金一年一付,租金提前半个月到付,押金一个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第三条 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 17 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装修原因产生的维修费用则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让,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 同意,视乙方违约,押金不予退还。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2、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设施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4、乙方保证承担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8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自己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第七条 合同期内,租金递增方式(年增100元/月),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此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如乙方需要经营,如房产局或第三方不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19 甲方经办人: 年月 日 承租方: 乙方经办人:年月 日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甲方将位于广汉市三水镇六陵村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办公室一间及库房共计面积1057.25平方米租赁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24个月,考虑到厂房建设时间,约定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年12月31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20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汽,由甲方按月以实际使用量另行收取。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应每年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如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者继续有效。 ,.甲方出卖房屋,须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 买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乙方人民币5万元。 ,.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乙方使用的,偿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甲方未按时修缮出租房屋的,偿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如因此造成乙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21 ,.乙方逾期未交租金的,应及时如数补交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6.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为据。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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