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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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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0)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泄洪区、行洪区内,猪舍内布局及圈舍环境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应当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0)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泄洪区、行洪区内,猪舍内布局及圈舍环境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应当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 (三)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的母猪因下列原因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1 (二)在观察期内患第三条(一)中的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五条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第六条保险母猪的保险费率为6%。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或捕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能繁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能繁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保险能繁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上述原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能繁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立即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记录等;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发生国家《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规定应销毁动物尸体的情况时,保险人赔偿时不得扣除残余价值。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应销毁动物尸体的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猪囊尾蚴病、急性猪丹毒、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及其它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 第二十六条当保险母猪发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并从赔偿金中相应扣减政府捕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 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保险母猪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雷击: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指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重大过失行为: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能繁母猪: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费率规章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为6%。 备注:今年能繁母猪保额为1000元,费率为6%。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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